自由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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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概念
一、自由概念分析
1、自由的最基本含义是不受限制和阻碍(束缚、控制、强迫或强制),或者说限制或阻碍的不存在。
这似乎一清二楚,无可质疑。可是,问题在于:
第一,来自于什么的限制和阻碍?
第二,限制和阻碍了谁?
第一个问题的简单回答是:他人的强迫或威胁就是对我的限制和阻碍,它们导致我不能做出被强迫和威胁所要求的行为之外的选择。
在此,限制和阻碍被认为是来自于人为的、故意的行为。自由就是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作出选择,而不是在他人的意志支配下作出选择。
哈耶克(《自由宪章》)
自由就是“社会中他人的枪支被尽可能地减到最小限度”的状态。
“一个人不受其他某人或某些人武断意志的强制,这种状态常常被看作个人的或人身的自由”。
对自由的传统解释是:不受他人武断意志的支配。
“就此一意义言,‘自由’仅指涉人与他人间的关系,对自由的侵犯亦仅来自人的强制。”
我们可能是自由的,但同时也是可怜的。自由并不意味着事事皆好或没有坏事。自由的确可能意味着忍饥挨饿、铸成大错或舍命冒险。(We may be free and yet miserable.Liberty does not mean all good things or the absence of all evils.)“个人是否自由,并不取决于他可选择的范围大小,而取决于他能否期望按其现有的意图形成自己的行动途径,或者取决于他人是否有权力操纵各种条件以使他按照他人的意志而非行动者本人的意志行事。因此,自由预设了个人具有某种确获保障的私人领域,亦预设了他的生活环境中存在有一系列情势是他人所不能干涉的。”
自由是能与“不准做某些事情”相容的,但如果个人在做他能做的大多数事时,还需别人同意,这便无自由可言。
一般而言,实现自由应该具备四项权利:第一,一个受保护的社会成员的法律地位;第二,免于随意的逮捕;第三,自行选择工作的权利;第四,自行选择迁徙的权利。
伯林
“强制意味着在我可以以别的方式行事的领域,存在着别人的故意干涉。只有当你被人为地阻止达到某个目的的时候,你才能说缺乏政治权利或自由。”
在此意义上的自由被称为“消极自由”(negative freedom/liberty from),其含义是外部阻碍的不存在,或不受阻碍地做想做的事情。
伯林:“对自由的捍卫就存在于这样一种排除干涉的‘消极’目标中。”
negative的含义是“否定”、“取消”、“排除”。在消极自由中,就是否定、取消和排除外部障碍。
2、问题是,一个人的外部阻碍并非仅仅是人为的、故意的干涉和强迫,还存在并非人为的、无意的、自然的限制和阻碍。
为什么仅仅人为的、故意的干涉和强迫是不自由,而非人为的、无意的、自然的限制和阻碍不是不自由?
哈耶克:“人于某一特定时间所能选择的各种物理可能性的范围大小,与自由并无直接的相关性。一个陷于困境的攀登者,虽说只看到一种方法能救其生命,但他此时无疑是自由的,尽管我们很难说他是有选择的。此外,人们如果看到此攀登者跌入深渊而无力脱困,那么我们虽然可以在比喻的意义上称其为‘不自由’,但大多数人仍在很大程度是认为其状态中间存在着‘自由’一词的原始含义;说他被‘剥夺了自由’或被‘困而丧失自由’,其意义与它们适应于社会关系时的意义极大不同。”
这就是说,即使我没有了选择的余地,如掉进深坑、被老虎追赶等,但是,只要没有人强制、干涉我,我就仍然是自由的。
自由或不自由只表示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状态,而不表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状态。自然给予人的限制、阻碍、支配没有道德的意义。
自由的含义是不受限制地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但是,这不等于所有的限制都是不自由,不等于自己所有想做的事情受到阻碍都是不自由。一个人遗憾自己不能够像电影演员一样漂亮,痛惜自己不能成为数学天才,抱怨自己不能生一个小孩,等等,这些限制并不是不自由。
范伯格:“在社会哲学和政治哲学的论文中,至少不自由一词通常并不意味着任何一种无能为力,而是指一种特殊的无能为力,即由于他人的强制力量所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无能为力。”
哈耶克:“这种‘自由’似乎存在于许多人的梦想之中,具体表现为如下幻想:他们能飞翔、他们能不受地心引力之影响,并且能够‘像鸟一样自由’飞到任何他们所想望的地方,或他们有力量按其喜好变更他们的环境。”
哈耶克认为,自由并不等于“能力”或“力量”,并不等于使人“能够”实现其愿望、理想和抱负。也即,自由并不在于能够实现愿望,而在于能够由自己来选择实现愿望。
伏尔泰:“真实的自由,乃指力量或能力;如能够为其所欲为,即是自由。”这样的自由观,即作为能力或力量的自由观,把人们实现愿望的自然障碍的克服作为自由的核心。哈耶克认为,这种自由观与启蒙主义的理性主义(法国式)的自由传统有紧密的联系。其传人即是马克思:自由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征服。自由=知识=力量。在此,自由已经不是一个政治问题,而成为一个科学问题。
爱尔维修:“自由人就是没有戴上镣铐、没有关进监狱、未像奴隶一样处于惩罚恐惧之中的人。”“不能像鹰一样飞翔或不能像鲸一样游泳,这并不是缺乏自由。”
杰弗里·托马斯:“阿尔卑斯山和暴徒的存在,都是可能影响到我的行动能力,可是,暴徒妨碍了我的自由,阿尔卑斯山(作为无情的物理障碍)却没有。”
范伯格:“他会被他自己的身体结构和自然规律所阻碍,使他不能有效地做他想做的事,正像别人被警察的刺刀和国家的法律所阻碍,使他不能做他想做的
事情一样。”但这是两码事,人为的阻碍是政治性或社会性的,是我们要给予辩论——谴责或捍卫——的。而自然的阻碍不在政治性或社会性的辩论范围内,无论是谴责还是捍卫都毫无意义。
格林:“关于人们赋予‘自由’的涵义,我们必须承认,如果此一术语的用法不是指一种一个人与其他人之间的社会及其政治关系,那么它就将变成一种隐喻并导致混淆。”
米塞斯:“自由乃是一社会学概念,因此将它适用于社会以外的境况便毫无意义。”
3.但是,还有另外一种外部阻碍和限制,它很难说是自然的,而可能是某种社会制度造成的,但并非某个或某些人深思熟虑的、恶意的行为的结果。如贫穷、贫困。它导致我们即使拥有自由(权利),也不能实现自由。
马克思主义:资本家和乞丐都具有法律保障的不被他人限制和干涉的自由,但是这对于乞丐有何意义?他有去豪华饭店的自由权利,但是他“能够”选择去豪华饭店吗?资源匮乏对他的限制与人为专断意志对他的限制有何区别?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缺乏自由的手段、能力和条件,自由对他就毫无意义。但是毕竟,自由(权利)是一回事,实现自由的手段、条件、能力是另一回事。后者的缺乏也是一种外部障碍,但必须与人为专断意志所施加的障碍区别开来。
一个人拥有自由权利本身就具有重大的意义,是否有能力、条件和手段来实现它,其意义尽管也是重大的,但是只能是其次的。这是自由主义者与社会主义者所认同的价值的最重大区别之处。
罗尔斯关于正义的第一原则(自由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平等原则),标明他是一个自由主义者,而无论他多么强调第二原则的意义,并一生致力于论证第二原则。坚持自由优先于平等,是衡量一个人是否自由主义者的标志。
伯林:“纯粹没有能力达到某个目的不能叫缺少政治自由。这个含义在‘经济自由’这一表达及其反义词‘经济奴役’的现代用法中得到了表现。
人们常常貌似有理地说,如果一个人太穷以致负担不起法律并不禁止的某事,……他就没有拥有这个东西的自由,就像法律禁止他拥有这个东西时一样不自由。如果我患的是贫困之病,……就像残疾使我无法行走一样,那么这种无能力并不能必然地称为缺乏自由,更不能说是缺乏政治自由。
如果我相信我没有能力获得某个东西是因为其他人做了某些安排,……只有在这个时候我才说我自己是一种强制和奴役的牺牲品。换句话说,对自由这个词的这种使用,依赖于一种特殊的关于我的贫困与弱势起因的社会与经济理论。……当我相信我因为一种我认为不公正或不公平的制度安排而处于匮乏状态时,我就涉及到了经济的奴役或压迫。
卢梭说,事情的本性并不使我疯狂,只有病态的意志才使我疯狂。判断受压迫的标准是:我认为别人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地阻碍了我的愿望。在这个意义上,自由就意味着不被别人干涉。不受干涉的领域越大,我的自由也就越广。”
马克思恰恰是要建立这样一种关于无产阶级“贫困和弱势起因的社会与经济理论”,但是,他所找到的这个起因(根源)——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是“历史必然性”的产物,相当于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没有任何人对之负责。
因此,对待这个制度也就不是批判,而是等待:历史自身会把它扫进垃圾堆。可是,这与马克思的批判和改造努力完全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