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自由概念的关系
两种自由概念(四)
两种自由概念(四)六、地位之追求在上,还有另外一种探究这个的重要途径,该途径将自由和它的姊妹――平等与博爱――混淆在一起,因此也导致了同样违反自由精神的结论。
自从十八世纪末叶,人们开始探讨这个问题以来,他们就不断地质问“个人”(an inpidual)到底是什么意思,这个质问,随着的,而变得愈来愈强而有力。
只要我置身于,我所做的每一件事,就都无可避免地到别人,而且也受到别人的影响。
在审慎的检视之下,甚至连穆勒要为私生活与社会生活划一道界限的苦心,也都只能归于徒然。
事实上,穆勒的所有批评者都已经指出:我所做的每一件事,都可能会对别人造成不利的影响。
除此之外,我是社会性的动物这一事实,所指的,也不只是我和别人之间,有互动的情形存在而已,它的意义比这还要深刻。
因为,在某一个程度而言,所谓“我是什么样的人?”,不正是别人心中所想的、所感觉的“我是什么样的人”吗?当我自问“我是什么人?”并且回答说:我是一个英国人、人、一个商人、一个无名小卒、一个富翁、或一个罪犯时,略经,我便不免发现:我之所以具有这些特性,就是代表了社会中其他的人,认为我是属于某一特殊的群体或阶级;而大多数描述某些我最具私人性、最固定的特征的词汇、也都隐含了人们对我这种“认可” (recognition)。
我并不是脱离肉体而存在的超然“理智”(reason)。
我也不是在孤岛上离群索居的鲁滨逊。
我之所以是社会的一分子,并不仅只意谓我的物质上,和别人互相依存,也不仅只意谓我之所以成为什么样的人,是社会力的影响使然而已。
更重要的是:唯有透过我所存在的那个“社会之网”(这隐喻不能作太近于真实的解释)来观察,某些我对于我自己的看法,甚至是所有我对我自己的看法,特别是我在道德上、以及社会上的认同,才可能显得有意义。
有时候,某些人、或某一群体,抱怨说他们缺乏自由,其实他们所指的,只不过是他们没有获得别人的相当“认可”而已,这种情形和真正缺乏自由的情形,一样常见。
浅析科技时代下的“两种自由概念”
292百家论坛浅析科技时代下的“两种自由概念”汤杉杉 刘增钰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摘要:当今时代是一个科学技术的时代,科学技术对人类生活的渗透要求在探讨“自由”问题时不得不考虑科技的影响。
科学技术的巨大冲击力使消极自由所强调的不受干涉的范围以及积极自由关注的自主能力在科技时代皆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
关键词:科技时代;积极自由;消极自由自由自始至终是一个关于人的问题,作为一种人在生活中合理生存的模式,始终是西方政治哲学中无法回避的核心问题。
自以赛亚·伯林于1958年在《自由的两种概念》一文中提出应该对自由的两种不同视角——“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加以区分后,其思想俨然成为自由问题探讨的主流框架与研究路径。
在现代人的生活依靠现代科学技术来撑持的时代中,人已经适应了科学技术一体化的生存模式,科学技术正在全面地规定着现代人的存在方式。
因此,在科技浪潮的带动下,人与科学技术的关系日益密切,科技的逐渐渗透与深刻影响,使得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均受到一定意义的冲击与质疑。
伯林所探讨的两种自由是对不同类型问题的关注与回答。
其中,消极自由和针对以下这个问题所提出的解答有关,亦即:“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内,某一个主体(一个人或者一群人),可以、或应当被容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他人的干涉?[1]”;积极自由则与“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有权控制、或干涉从而决定某人应该去做这件事、成为这种人,而不应该去做另一件事、成为另一种人?[2]”问题的答案有关。
简而言之,消极自由是一种“免于……的自由”,而积极自由是“去做……的自由”。
两种不同层面的自由概念之间可能有重叠之处,但他们各自所关注的视域也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知,科技时代下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所面临的处境与问题也存在差异。
就消极自由而言,其强调在私人领域中个人潜在选择被容许的范围,关注主体活动范围大小的问题,作为形式层面的自由概念,消极自由放弃了对自由意志与自主权力的追求,不考虑后果、不在意实质上是否能够实现。
近代中国的两种自由概念
近代中国的两种自由概念1958年10月31日,以赛亚·伯林发表了题为《两种自由概念》的演讲,自此“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与“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即成为探讨政治哲学的重要范畴。
这组概念已为学界广泛接受并被运用到近代中国的论域,但既有研究似较少注意到孟扬和汪彭年在1913年提出了相近的语汇。
①他们的论述虽不如伯林系统周详,但其思考既凸显了中国读书人对自由的深刻认知,也体现出中国近代自由思想的独特取向,或有重新审视的必要。
一、“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提出1913年6月,孟扬发表了《论个人之自由》一文,文中称:“个人之自由可谓之为个人之领域。
在此领域以内,个人得以其一己之自由意思而行动。
政府既不得而侵入,且对于他人之侵入者更须为之防止”。
在他看来,“个人之自由有消极与积极之两种。
从消极之方面而观察之,所谓自由者,含有不之性质。
从积极之方面而观察之,则所谓自由者,以权利为其内容者也。
”孟扬进一步认为:“法律上之自由,消极的方面也。
政治上之自由,积极的方面也”,前者指“此领域以内除依据国家所规定之法律外,无论何种权力均不得而干涉之”;而后者指“个人于国家所规定之范围以内,得以实际运用国家所赋与之特权”。
〔1〕1913年8月6日,民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关于自由权利的章节。
众议员汪彭年提出,自由权可分为“消极的自由权”与“积极的自由权”两类。
他认为“消极的自由权乃天然之自由权”,在宪法中的条文应该是“混括的、可以含盖一切”,故提出草案:“人民于法律范围内得享一切自由权,除受法律限制外,无论何人不得侵犯之”。
而“积极的自由权即参政权,要求国家行为之权,及关于公益、私益对于立法、司法、行政保护请求权”,此类自由权应该逐项列举,“使人民能得宪法上保障”。
汪彭年发言,宪法起草委员会1913年8月6日,《宪法起草委员会第5次会议录》,19、20页。
原文为“能宪得法上保障”,据文义酌改。
如何理解三个自由概念之间的关系11
如何理解三个自由概念之间的关系我认为三个自由概念之间的关系从是从限定范围上面不断缩小,认识上的不断深入,从实用性来说是逐渐增强。
下面我便谈谈我的理解首先是第一种自由,也就是黑格尔提到的抽象的否定自由,我把它理解为毫无限制的自由这种自由概念认为意志之所以是自由的在于它具有无限的可能性,能清空任何事实性的限制而保持自己,我之所以是我在于我不是任何东西。
黑格尔认为这是自由意志的第一个要素,是自由概念的第一个环节。
这种自由概念应该是三个自由概念中范围最宽的,因为它没有任何限制,但是正是由于它对自由没有任何的限制,就容易产生许多问题。
因为在这种自由的概念下,任何规定性都可以随意取消,这样的话自由就陷入了一种不确定性当中。
黑格尔在论述当中也提到了这种自由的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这种毫无限制的自由会演变成破坏一切的狂热,会变成某些有心人排除异己的工具,以及对任何企图重整旗鼓的组织加以消灭。
这种否定的意志只有在破坏某种东西的时候它才感到自己的存在。
这个例子就很好举,在我们国家的十年文革期间,因为过分强调这种毫无限制的自由,过分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不遵守客观规律,也不按规章制度办事,国家的很多制度被弃之不用,过分比如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据说文革十年都没有召开过,而宪法更是更改的面目全非,75年宪法甚至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删除掉了,所以在这种自由的肆虐下,我们整个国家整个社会都付出了极其沉重得代价。
另一方面是:抽象否定自由又把人引向消极无为的、否决自己意志的状态,比如如佛教的涅槃境界。
这种情况下又过度的强调一个人心灵的自由,不受任何外物的羁绊,去追求达到一种空灵境界,当然这种境界是我非常敬仰的,但从实用性角度来看,整个国家便会因此变得消极沉闷,社会不仅不会进步,还会出现严重倒退,因此也是不可取的。
从以上两点来看,这种毫无限制的自由是非常不可取的接下来是自然的自由,我把它称为稍有限制的自由,黑格尔提到的自然的自由的限定因素是来源于自然的意志,也就是说自然的自由就意味着我们不能像开始提到的毫无限制的自由那样无所顾忌,从范围上来说,这种自由比第一种自由缩小了,不再停留在空洞的无限性之中,但是限制我们行使自由权利的是我们的冲动、情欲与倾向这些被自然所规定的内容。
最新-儒学与两种自由概念 精品
儒学与两种自由概念儒学与两种自由概念发布时间2019-4-15作者肖滨儒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自由是近现代西方文化的基本理念。
儒学传统与自由观念的关系是20世纪中国政治自由主义和文化保守主义争论的焦点之一。
五四时期自由主义者凸现自由与儒学的紧张性,强调对儒学纲常伦理的批判是建构自由观念的前提,因而对儒学传统采取坚硬的否定态度。
以现代新儒家为代表的文化保守主义者,一般而言,虽不拒斥自由的精神理念,但其文化领域的强势卫道立场,使儒学传统与自由观念也难以兼容。
不过,20世纪后半叶一种值得注意的趋势是,在自由主义和文化保守主义中出现了一些人物,他们致力于寻求儒学传统与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以摆脱五四以来的极端性看法。
他们的努力具有重要的思想史意义,但从学理层面来看,儒学与自由观念现代连接在理论上的建构仍然十分薄弱。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如何对儒学与自由观念的关系进行深度的理论分析以促进二者的现代连接?我以为,区分自由概念的意义内涵、范畴性质和文化特征将是问题讨论的前提。
在西语语境中,自由概念的意涵虽然复杂,但英国著名思想家互·伯林关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划分,为把握自由概念提供了重要的分析框架。
根据伯林的论述,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概念与两组不同的问题有关前者涉及控制的范围问题,后者涉及控制的来源问题。
正是基于对这两组不同问题的回答,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具有不同的概念内涵。
消极自由的内涵是;个人拥有不受他人控制独立地作出选择和活动的范围;自由本身不能不受到法律的限制,因为存在着与自由的价值同等或比自由的价值更高的价值;必须保留最低限度的自由,因而公共权力对自由的限制本身不能不受到限制。
在此意义上,消极自由概念的实质是,个人自由应该有一个元论如何都不可侵犯的最小范围,因而应当在个人的自由权利和社会的公共权威之间,划定一条边际界限。
这也就是严复所说的群已权界之意。
积极自由概念则与之不同,它源自个人想要成为自己的主人的愿望。
被忽略的“两种自由”概念
被忽略的“两种自由”概念作者:唐科来源:《读书》2008年第10期在西方政治哲学史上,最复杂、最令人感兴趣的就是对“自由”一词的理解的分歧了。
正如以赛亚·伯林所说:“人类历史上几乎所有的道德家都称赞自由。
自由是一个意义漏洞百出以至于没有任何解释能够站得住脚的词。
”而他所提出的两种自由——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对立,也早已为人所熟知。
伯林的《自由论》和哈耶克的《自由宪章》都详细探讨过这一对立。
但在这两部著作中,还提到了另一类型的两种自由观——“内心自由”与“外在自由”的对立。
这一点,注意的人就不多了。
伯林在《自由论》一书的《导论》中有这样一段话:“在《两种自由概念》的初版中,我把自由说成是不存在阻碍人的欲望得到满足的障碍。
这是这个词通常的、可能是最通常的定义,但是它并不代表我自己的立场。
因为如果自由——消极地说——单纯地就是不受阻止地做自己愿意做的不管什么事情,那么,获得这种自由的方法之一便是消灭自己的欲望……我可以通过有效地消除欲望来增进自由,就像可以通过满足欲望来增进自由一样。
”伯林指出这是他在初稿中犯的一个错误。
他经过修正后认为,自由是不可能通过消除欲望的方法得到的。
这就意味着,自由不是一种内心感受,而只能是一种客观事实。
无独有偶,哈耶克在《自由宪章》一书中,也将内心自由视为一种伪自由。
他说:“‘自由’的另一个歧义是所谓‘内在的’或‘形式上的’(有时也称‘主观的’)自由。
它是指个人根据自己考虑成熟的意愿、理智或持续和长久的信念,而不是根据一时冲动或形势来行事的程度。
”显然,如果人们能充分地拥有这种“内在自由”,将获得精神上的解放。
但是,哈耶克认为,所谓“内在自由”并不是真正的自由,真正的自由只能是外在世界的客观事实,即“免于他人的强制”。
两位学者表达了同一个意思:所谓“主观自由”或“内心自由”都与真正的自由无涉。
简言之,真正处于自由状态和感到自由是两个不同的情况。
诸如“心中有佛,无处不是净土”和“斯是陋室,唯吾德馨”之类的观念从个人道德修养的角度来看也许非常值得称道,但在自由主义者看来,此类观念在政治上则是没有太大价值的。
自由论文:两种自由概念
自由论文:两种自由概念【中文摘要】以赛亚·伯林是二十世纪的自由主义多元价值理论的代表人物,其对两种自由自由概念的阐释,既是对西方传统自由理论的批判和继承,又是对多元论价值观的整合与创新。
他的两种自由理论使自由主义进入多元发展新时代。
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概念是伯林自由论的灵魂和基础。
本文以两种自由概念的厘清和全面梳理为中心及线索,在说明两种自由关系的同时对价值多元自由理论予以全景展示。
本文系统深入地阐释了两种自由概念的内涵,差异,及内在关系,说明了如何保持两种自由之间的动态平衡;并进一步指出伯林自由论的困境及出路;最后,本文对伯林自由论的时代意义做了简要评析。
【英文摘要】Isaiah Berlin,the representive of Liberalism and Value Pluralism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explained the two concepts of liberty ,which is not only critic and consequent to the traditional western theory of liberty but also intergration and innovative to the Value Pluralism. His theory of the two concepts of Liberty opened up the pluralistic development era of the Liberalism.Isaiah Berlin based his Liberty theory on his concepts of Positive Liberty and Negative Liberty. The author took the two concepts of Liberty as the center and clues, and clarified the Liberty theory of the Value Pluralism comprehensively. The author illustrated the content,disparity and the inner relationship of the two concepts of Liberty in a deep and systemic way, and demonstrated how to keep the dynamic balance of the two liberty, and explored the dilemma and solution of Isaiah Berlin’s Liberty theory in further. Finally, the significance of Isaiah Berlin’s Liberty theory is analyzed in the last part.【备注】索购全文在线加好友:1.3.9.9.3.8848同时提供论文写作一对一指导和论文发表委托服务【关键词】自由理性一元论价值多元论积极自由消极自由【英文关键词】Liberty Reason monism Value Pluralism Positive liberty Negative liberty 【目录】两种自由概念中文摘要3-4Abstract4绪论7-9第一章伯林自由理论形成的时代背景及思想渊源9-25第一节伯林自由理论形成的时代背景9-12一、伯林生活的特殊时代对其自由观形成的影响10-11二、伯林自身成长经历对其自由观产生的影响11-12第二节伯林自由理论的思想渊源12-17一、古希腊自由观13二、近代的自由理论13-16三、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16-17第三节伯林对多元论价值观的整合与创新17-25一、伯林对理性一元论的评判17-21二、伯林对多元论价值观的整合和创新21-25第二章伯林自由理论的主要内容:两种自由概念25-37第一节伯林消极自由思想的基本涵义及其内在独特性26-30一、伯林消极自由的基本内涵26-29二、伯林消极自由的内在独特性29-30第二节伯林积极自由思想的基本含义及其内在堕落的必然性30-37一、伯林积极自由的基本涵义30-33二、积极自由的内在堕落的必然33-37第三章两种自由之间的关系37-41第一节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间的矛盾与差异37-38第二节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之间的动态平衡38-41一、两种自由之间要保持动态平衡的必要性38-39二、两种自由如何保持动态平衡39-41第四章对伯林自由理论的评价41-45第一节伯林自由理论的内在困境及其出路41-43一、伯林自由理论的内在困境41-43二、伯林自由理论的出路43第二节伯林自由理论的时代意义43-45结语45-46参考文献46-47致谢47。
两种自由的概念
两种自由概念伯林如果人们未曾争议过有关“人生目的”的问题,如果我们的老祖宗至今安居无扰于伊甸园中,那么,很难想象这个“齐契利社会与政治理论讲座”(the Chichele Chairof Social and PoticalTheory)要研究些什么。
因为社会与政治理论的研究,本就发源于人类意见之分歧,而且因为意见分歧,相关的研究才会不断滋生繁茂。
有人可能会以下面这个理由,来质疑我的说法:即使在一个由圣徒般的无政府主义者组成、对终极目的不可能有冲突看法的社会里,政治问题,诸如宪法或立法的问题,也仍然会出现。
但是,这项反对意见的理由是错误的。
人们对于“目的”的看法,一旦趋于一致,剩下来的,就是“手段”的问题,而手段问题只是技术性(technical)的问题,不是政治性的问题。
换句话说,这些问题可以由专家或机器来解决,就像是工程师或医生之间的争论一样。
这就是何以若有人信仰某种巨大无比、旋乾转坤的现象,例如“理性的最后胜利”、或“无产阶级革命的最后胜利”等,便也必然相信一切政治或道德问题,都可以转变为技术上的问题。
圣西蒙的名言:“用‘管理事情’来代替‘治理人们’”,以及马克思预言:国家的凋萎,就是真正人类历史的开始,所指的都是这个意思。
有人认为,这种有关社会和谐的完美状态之类的玄想,只是一种无聊的幻想,于是称之为“乌托邦式”的看法。
不过,若有一个从火星来的访客,参观了当今英国或美国的任何大学之后,如果产生一种印象,认为虽仍有专业哲学家,严肃地关注于根本的政治问题,但一般大学成员还是生活在很像这种纯真而具田园风味的美好状态中,则他之所以具有这种印象,也许倒是可以谅解的。
然而,这种情况不但令人惊讶,而且相当危险。
令人惊讶,因为在近代历史上,也许从不曾有这么多人——包括东方人和西方人——的观念以及生命,被狂热的社会与政治学说所改变,有时甚至被猛烈翻搅。
相当危险,因为如果应该注意观念的人,也就是说,训练有素、能对观念作批判性思考的人,忽视观念的话,观念有时候就会形成一股不受拘制的动力,对广大人群产生无可抗拒的影响力,这些力量会变得极为暴烈,不是理性批判所能左右。
对伯林“两种自由概念”的质疑与思考
对伯林“两种自由概念”的质疑与思考伯林在他的著名文章“两种自由概念”中,将自由分为了“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两种不同的类型。
他认为,“消极自由”指的是个人不受限制地做自己想做的事情,而“积极自由”则是个人有机会去实现他们真正的潜能。
然而,伯林的这种分类方式在很多方面都受到了质疑和批评。
本文将探讨“两种自由概念”的问题,并举出五个例子,以证明这种分类方式的不准确性。
首先,伯林并没有考虑到个人在追求“积极自由”时可能与其它人产生冲突和竞争。
当一个人想要追求自己的潜能时,他可能需要利用他人的资源和机会。
比如说,一个偏远地区的孩子想要得到高质量的教育,但是他们可能没有足够的资金或资源去实现这个目标。
因此,这些孩子会与其他想要获得同样机会的孩子产生竞争和冲突。
这种情况下,个人的“积极自由”就受到了限制。
另外,伯林所谓的“消极自由”只是针对政治方面的自由,而忽略了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自由。
在一个拥有自由市场经济制度的社会中,人们会面对诸多经济限制,如财务和资源的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消极自由”往往是虚幻的,因为其实现需要具备特定的物质基础。
所以,自由的实现需要更广泛的参与和平等的机会,而非单一的政治自由。
此外,伯林的分类方式容易导致人们对自由的僵化理解。
根据伯林的理论,这两种自由概念之间存在着悬殊,使得人们在对自由的理解上缺乏全面性。
事实上,政治自由和自我实现之间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互相贯通着。
另外,对于不同的人来说,权利的保护和社会的辅助不一定具有相同的含义。
例如,对于那些在社会底层的人来说,能够获得基本物质保障和机会同样重要。
然后,“两种自由概念” 可能会导致不必要的利益冲突。
“积极自由” 可能被视为一种超值的人类发展机遇,在现实的社会中会产生一些努力获得“积极自由“的人与其它追求政治,社会自由的人之间的竞争。
事实上,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之间并不存在相对悬殊的关系,它们恰恰是相互匹配、相互交流的。
你的政治自由的实现将为你实现个人目标和自我价值的追求提供保护。
两种自由概念读后感
两种自由概念读后感自由的概念在人们心中有着不同的解读,它可以是一种政治上的自由,也可以是一种心灵上的自由。
而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对自由的追求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愿望。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政治自由和心灵自由这两个角度来探讨自由的概念,并分析它们对人们生活的影响。
首先,让我们来谈谈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指个人在政治上不受限制,有言论、出版、集会、信仰等自由的权利。
在一个政治自由的国家,人们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参与政治活动,选择自己的领导人,并且不会受到政府的压迫和迫害。
政治自由的存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因为它能够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活力,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在一个政治自由的社会中,人们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抱负,这对于整个社会来说都是一种福音。
然而,政治自由也并非是完全没有限制的。
在现实生活中,政治自由往往需要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下进行。
因为如果政治自由过度扩张,就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和动荡,甚至会给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因此,政治自由需要在保障个人权利的同时,也要考虑整个社会的利益和稳定。
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政治自由才能够真正成为人们生活的福祉。
除了政治自由,心灵自由也是人们追求的重要目标。
心灵自由是指个人在心灵上不受限制,有思想、信仰、情感等自由的权利。
在一个心灵自由的社会,人们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的信仰和价值观,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压迫。
心灵自由的存在有利于个人的成长和幸福,因为它能够让人们找到内心的平静和满足,从而更好地面对生活的挑战和困难。
然而,心灵自由也并非是完全没有限制的。
在现实生活中,心灵自由往往需要在道德和社会规范的框架下进行。
因为如果心灵自由过度扩张,就会导致个人的自私和自我放纵,甚至会对社会造成伤害。
因此,心灵自由需要在保障个人内心的自由的同时,也要考虑社会的道德和公共秩序。
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心灵自由才能够真正成为人们生活的幸福。
综上所述,政治自由和心灵自由是人们追求的重要目标,它们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自由的分类
一、自由的分类英国伯林——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消极的自由——免于···的自由。
伯林在“两种自由概念”中对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进行了界定,指出消极自由的含义是“我们一般说,就没有人或者人的群体干涉我的活动而言,我是自由的。
在这个意义上,政治自由简单的说,就是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
因而,消极自由的本质就在于“不干预”,即个人免于他人乃至国家的专断意志的干预。
哈耶克也有类似的论述,在他的《自由秩序原理》一书开篇所讨论的就是自由的问题。
在他看来,自由指的是一种人的状态,“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状态,亦被称为个人自由或人身自由”,在此,自由是免于···的自由,仅仅涉及与他人的关系,在此自由观下,对于自由的侵犯只来自于人的强制,特别是来自政府等强制性权利道德强制。
至于呢由于能力挥着其他方面原因造成的不能为或者受限制,如脚破了无法跑步,乃至经济上的贫困,道德上的自持等,都与自由观念无关。
自由就是自由,不是平等、公平、正义,不是文化,也不是人类的幸福或平静的良心。
与之相对,积极自由“源自个人想要成为自己的主人的期望,我希望我的生活与选择,能够由我本身来决定,而不取决于任何外界的力量,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别人意志的工具。
我希望成为主体,而不是他人行为的对象,我希望我的行为出于我自己理性、有意识之目的,而不是出于外来的原因”。
就积极自由来说,随着自我的不断扩张,实现自我的力量便越来越巨大,自由在此就不再是那种免于强制的状态或领域,而变成了自我控制、自我实现,是做···的自由。
关于两种自由的区分,显然没有考虑到自由不单纯是与不受外部强制有关,而且还与人的生命的自我操作有关。
关于消极自由的定义,其错误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首先,即便是就不受强制来说,它只是谈到了外部强制,而忽视了心理动机问题,即自由与人的主观因素有关,如何克服人心理上的各种因素对于自由的制约,这是重要的从主体实现角度看,自由即使没有外在的阻碍,也可能有内在的阻碍,免于外部强制的消极自由观念,显示是表面的和粗糙的。
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
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作者:陈美真来源:《青年时代》2017年第31期摘要:以塞亚·伯林对自由概念的划分成为定义自由的经典,本文将以伯林关于自由理论的著名代表作《两种自由概念》为主要研究对象,对伯林关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概念进行剖析,并着重分析伯林对积极自由的构建和批评,最后分析伯林两种自由概念背后的所持的价值多元论观点,指出伯林对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划分缺乏令人信服的根据,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并不能绝对的割裂。
关键词:积极自由;消极自由;理性一、两种自由概念首先,伯林在《两种自由概念》上指出,他所讨论的自由,是政治领域的自由,而不是精神意志上的自由,并且对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划分,是源自对“服从与强制”这一政治核心问题的不同的回答。
随后伯林对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做出了明确的定义,所谓的“消极自由”回答的是,“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而积极自由回答的是,“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
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
(一)消极自由伯林认为,自由就是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并且特意指出,只有他人蓄意地对人们的行动予以干涉和妨碍的时候才算是自由的缺乏,而没有能力达到某个目的不能叫作缺少自由。
此外他还比较了两种不同的消极自由理论。
对人性持乐观见解并相信人的利益有和谐共处的可能性的哲学家认为,人们活动的目的可以自动地相互协调。
而另一些哲学家认为人们有不同的动机和目的并不相协调,必须构建防范措施使其各安其所。
但两者都同意保留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的领域。
而最低限度的自由是什么,伯林指出,“一个人不经殊死搏斗便不能放弃的,是他的人性的本质。
”这样对自由的最低限度的问题还要诉诸人性的本质的讨论,因此伯林也没有解决这个界限问题,因为这不是伯林要讨论的问题,他得出的结论就是,自由都是“免于……的自由”,即在变动不居的、但永远可以辨认出来的界限以内,不受任何干扰。
两个自由的概念
两个自由的概念一、两组不同的问题对一个人施以强制,就是剥夺他的自由,问题是:剥夺他的什么自由?在人类历史上,几乎每一个道德家都颂扬自由。
正如“幸福”、“善良”、“自然”、“实相”一样,“自由”这个名词的意义也很模糊,所以,几乎能够容纳绝大部分的解释。
我并不想去探讨这个变幻莫测的字眼的起源,也不打算去研究思想史家为它所提出来的两百多种意涵。
我所要探讨的,只是这个名词在两个层面上的意义——但却是最重要的两个意义,各自背后都包含了许多历史事件。
同时,我敢说未来也有许多历史事件,将会与这两种意义下的“自由”,发生关连,我将和前此许多人一样,把我所要探讨的第一种“自由”(freedom or liberty,我用这两个词眼来表示同一种意思)的政治意义,称为“消极的”(negative)自由;这种“消极的自由”,和针对以下这个问题所提出的解答有关,亦即:“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内,某一个主体(一个人或一群人),可以、或应当被容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第二种意义的自由,我称之为“积极的”(Positive)自由,则和以下这个问题的答案有关:“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有权控制、或干涉,从而决定某人应该去做这件事、成为这种人,而不应该去做另一件事、成为另一种人?”这两个问题的答案,虽然可能有重叠之处,但却显然是不同的问题。
“消极”自由的观念正常的说法是,在没有其他人或群体干涉我的行动程度之内,我是自由的。
在这个意义下,政治自由只是指一个人能够不受别人阻扰而径自行动的范围。
我本来是可以去做某些事情的,但是别人却防止我去做——这个限度以内,我是不自由的;这个范围如果被别人压缩到某一个最小的限度以内,那么,我就可以说是被强制(coerced),或是被奴役(enslaved)了。
但是,强制一词无法涵盖所有“不能”的形式——例加我无法跳过英尺高;我是瞎子,所以不能阅读;或者,我无法了解黑格尔好作中比较晦涩的部分等。
浅析关于两种自由的论战
浅析关于自由的论战在写此文章之前的几句话:当最初提到围绕自由来写一篇文章的时候,很难确定一个建立在完全理解基础上引发思考,并得到结果的提纲。
因为关于“自由”其词汇本身,就是一个争论不断,晦涩难懂的政治学原始概念。
纵观整个“自由”的历史,我发现从最初形成国家之时,不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对自由的讨论便随之展开。
那么可以这样来理解,如同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一样,个人自由同国家权力是一对双生子。
从人们开始描述国家、王权、政府这些词汇的时候,也引发了对个人自由的思考,自由到底是什么,公民自由和政府职能之间应有着怎样的关系。
关于两者的关系(权力同自由)早期出现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等著作当中。
博弈是一个很大且广域的概念,用一篇几千字的文章很难详细的阐述清楚。
所以在研究古典自由主义和现代自由主义的关系,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之间的关系,即这些派系之间到底在为何而展开论战,个人的思考结果是:必须找到它们之间一脉相承之处以及相互否定之处,必须回到对一些政治学原始概念的阐释,历史及背景,及最终在建构社会过程中,对个人权利、国家作用的不同理解,由此入手,或许会效率地将一个相对复杂的研究,变得更清晰一些。
当然这仅仅是个人的观点。
自由主义(古典+现代)的出现:自由主义的诞生具有其必然性,是西方文明思想体系中的重要构成部分,纵观西方思想史的发展历程,可以较为通俗的讲其概括为“非传统的犹太人宗教理念(弥赛亚思想)+古希腊哲学理念+古罗马民族精神”的合一,无数西方学者关于围绕个人与国家、权力与自由等一系列在古希腊哲学著作中就开始做出解释的原始概念的阐释权或争论,以及其间关系的辩论却从未停止过。
而在这些派系当中,关于自由,保守主义(国家权力)和自由主义(个人权利不受干预)之间的争论是最激烈的。
而不论是过度自由也好(最终形成无政府主义这种偏执的模式),还是过度保守也好(最终形成法西斯主义这种极端且带来巨大社会危害的模式),历史不断验证自由这块天平秤砣的位置,不论是过度的左还是右,人们总发现自由的定位必须是适当的,那也是自由主义由古典自由主义向现代自由主义的一种进化,后者则更多的吸纳了保守主义中关于政府职能乃至国家权力的阐释,并结合原先的古典自由主义核心即个人主义,演变为新的现代自由主义。
《两种自由概念》读书心得
《两种自由概念》读书心得第一篇:《两种自由概念》读书心得《两种自由概念》读书心得我们今天在谈论自由的时候,一般会将其划分为两种,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而这个概念是1958年由伯林在《两种自由概念》的演讲中正式区分的,哲学家,政治学家们之所以会有这样一种对自由的思考,当然与历史的发展有关。
我们反思自由与奴役,反思两次世界大战,反思近现代辉煌的成就,当我们越来越意识到我们的文明有多脆弱,有时候总会泛起一种无力感,想改变,却不知从何做起。
1944年,弗里德里克·哈耶克出版了他的政治经济学著作《通往奴役之路》,1945年,卡尔·波普尔出版了《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他们都是著名的犹太学者,深受极quan主义的迫害,于是我们可以看到,犹太人是最拥护民主和自由主义的,他们信奉“看不见的手”,一直以来就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忠实拥护者,只有民主,才能保证多数人不成为少数人的奴隶,才能让犹太金融财团的利益最大化,让共济hui 影响乃至操纵这个世界,而不会被元首或者暴君这样的人把别人的私有财产吞得干干净净,还要使人面临被物理消灭的惨景。
有人说,被资本奴役,不会被比被上帝奴役自由得多,然而,至少很多人都和我持同样的观点:宁愿被资本奴役,也不愿意被极权,被个人和集团永远垄断的暴力政治法律去奴役,因为,民主至少能够避免最坏的一种情况,也许它不是价值最合理的,不是结果最正义的,但它至少不会为了实现所谓的伟大目标,把反对者都物理消灭吧?伯林在文章一开始谈论目的和手段的问题时,就指出了思想观念对社会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并且最大的危险是它不是理性批判所能左右。
他说:“令人惊讶,因为在近代历史上,也许从不曾有这么多人——包括东方人和西方人——的观念以及生命,被狂热的社会与政治学说所改变,有时甚至被猛烈翻搅。
”纵观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的历史,这句话显然深刻地展现了这样一个事实,正如伯林所言,哲学家的意识活动,产生了巨大的破坏力,而对于20世纪资本主义的发展、风起云涌的社会运动、两次世界大战、意识形态冲突等事件,处处能够找到这样的影子,真实地刻画出了如此残酷的现实。
两种自由概念(二)
两种自由概念(二);二、积极自由的概念"自由"这个字的积极意义,是源自个人想要成为自己的主;人的期望。
我希望我的生活与选择,能够由我本身来决定,而不;取决任何外界的力量。
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别人;意志的工具。
希望成为主体,而不是他人行为的对象;我希望;我的行为出于我自己的理性、有意识之目的,而不是出于外来的;原因。
我希望能成为重要的角色,不要做无名小卒;我希望成为一个"行为者";(doer)--自己做决定,而不是由别人决定;我希;望拥有自我导向,而不是受外在自然力影响,或者被人当做是一;件物品、一只动物、一个无法扮演人性角色的奴隶;我希望我的人性角色,是自己设定自己的目标和决策,并且去实现它们。
当;我说我是理性的,当我说理智使我成为一个人,而有别于世界其;他事物时,我所指的,至少有一部分就是上述的意思。
人,最重;要的,我希望能够意识到自己是一个有思想、有意志而积极的;人,是一个能够为我自己的选择负起责任,并且.8S用我自己的思想和目的,来解释我为什么做这些选择的人。
只要我相信这一点是真理,我就觉得自己是自由的,而如果有人强迫我认为这一点不是真理,那么,我就觉得在这种情形下,我已经受到奴役。
以做自己主人为要旨的自由,和不让别人妨碍我的选择为要旨的自由,表面上来看,似乎没有什么重大的逻辑差距,只不过是同一件事的"消极"与"积极"描述方式而已。
但是,在历史上,"积极"与"消极"的自由观,却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而且不一定依照逻辑常理,终至演变成直接的冲突。
要弄清楚这个现象,其中一个方法,就是去了解自主(self-mastery)这个比喻,本身所造成的影响力。
最初,这也许是并无害处的影响力。
"我是自己的主人"、"我不是任何人的奴隶",这种想法并没有害处可言。
伯林:两种自由概念(注释部分)
伯林:两种自由概念(注释部分)注1:当然我并没有暗示,反过来说就是正确的。
注2:哈维修斯曾经清楚说明这一点,他说:“自由的人是不被枷锁束缚、不被囚禁的人,同时,也是不像奴隶那样,被惩罚所恐吓的人…不能像老鹰那样飞翔,或者像鲸鱼那样游泳,并不就是缺乏自由。
”注3:霍布士说:“自由的人即是能够做他想做的事,而不受到阻碍的人”;法律总是一种“锁链”,即使它使你免于其他更重要的枷锁,如某种更具压抑性的法则、习俗、或专断的专制制度、混乱状况的束缚等,也是一样。
边沁所说的内容,大抵和此相同。
注4:除了极少数的人以外,大多数的思想家都相信:所有他们认为“善”的事,都互相密切地联接在一起、或至少是可以相容的——穆勒的这种想法,不过是这一种倾向的另一个例证而已。
前后不一致、至少是乖离的要素,会被人为方法束缚在一个专制的体系之下,或因为面临了共同的敌对观念,而维系在一起,这种例子,在思想史中和民族史中都屡见不鲜。
等到危险时期一过,本来彼此互相支持的观念,就会产生冲突,而这种现象,往往破坏了本来的体系,但是却为人类带来了重大的好处。
注5:请参见维利(MichelVilley)对此所做的有价值的讨论——即《权利哲学史》一书。
维氏认为“主体权利”(subjective right)的观念雏形,是奥坎所构想出来的。
注6:基督教(以及犹太教、回教)认为:神圣、自然的法则,具有绝对的权威,并且认为上帝之前,人人平等—训一信仰,和“个人有权过自己所喜欢的生活”这种信仰,是很不相同的。
注7:富有想象力、原创性的人,创造的天才、以及各式各样的“少数集团”,所受到的迫害,所感受到的压力,包括来自制度与习俗的压力,和前此以及其后的君主政体比较而言,到底是在菲特烈大帝(Fredreick the Great)时代的普鲁士(Prussia)中比较轻微呢?或者是约瑟夫二世(Josef 11)时代的奥地利,比较轻微呢?——这的确是个值得争论的问题。
两种自由概念的关系
两种自由概念的关系[内容提要]:两种自由概念之间虽然有着质的区别,但并不是没有关联;积极自由是一种作为手段的自由,即民主的自由;而消极自由是一种作为目的的自由,其有效实现离不开民主。
两种自由之间的关系除了众所周知的区别之外,还存在着作为手段和作为目的的联系。
[关键词]:消极自由;积极自由;民主制度;共和主义Relation between two concepts of liberty[Abstract]: There is the fundamental difference between two concepts of liberty, but this means no relation; the positive liberty is a kind of freedom which is regarded as the means, namely the freedom of democracy; the negative liberty is a kind of freedom as the purpose, and it is due to democracy that it is realized effectively. The relation between two kinds of freedom also includes a level as means and as purposes, except difference known to all.[Key words]: Negative liberty; Positive liberty; Democratic system; Republicanism doctrine两种自由概念是对两种不同性质问题的回答,而且对其中一种问题的回答也并不必然决定着对另一问题的回答,因而伯林认为它们之间并没有逻辑上的必然关联。
但是没有逻辑上的必然关联是不是就意味没有任何关联呢?通过考察共和主义对自由主义消极自由概念的批评,本文认为“我被控制到何种程度?”与“谁控制我?”之间存在着某种微妙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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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自由概念的关系[内容提要]:两种自由概念之间虽然有着质的区别,但并不是没有关联;积极自由是一种作为手段的自由,即民主的自由;而消极自由是一种作为目的的自由,其有效实现离不开民主。
两种自由之间的关系除了众所周知的区别之外,还存在着作为手段和作为目的的联系。
[关键词]:消极自由;积极自由;民主制度;共和主义Relation between two concepts of liberty[Abstract]: There is the fundamental difference between two concepts of liberty, but this means no relation; the positive liberty is a kind of freedom which is regarded as the means, namely the freedom of democracy; the negative liberty is a kind of freedom as the purpose, and it is due to democracy that it is realized effectively. The relation between two kinds of freedom also includes a level as means and as purposes, except difference known to all.[Key words]: Negative liberty; Positive liberty; Democratic system; Republicanism doctrine两种自由概念是对两种不同性质问题的回答,而且对其中一种问题的回答也并不必然决定着对另一问题的回答,因而伯林认为它们之间并没有逻辑上的必然关联。
但是没有逻辑上的必然关联是不是就意味没有任何关联呢?通过考察共和主义对自由主义消极自由概念的批评,本文认为“我被控制到何种程度?”与“谁控制我?”之间存在着某种微妙的关联。
如果两种自由概念之间有着某种微妙的关联,那么它们之间究竟存在着怎样微妙的关联呢?让我们先从柏林的两种自由概念谈起。
1、两种自由概念两种自由概念的区分是以赛亚·伯林的杰出贡献,他的本来意图是区分两种意义的自由概念及其众多的扭曲形式,而并没有进一步认为消极的自由概念正确,而积极的自由概念错误。
伯林本人的确倾向于消极的自由概念,但是这不意味着积极的自由概念不存在可取之处,或者说消极的自由概念与积极的自由概念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
伯林的意图并非如此。
因为伯林说的很清楚,两种自由概念针对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问题,消极自由概念所针对回答的问题是:人们必须被允许不受干涉地做他自己有能力去做的事或者成为他自己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而积极的自由概念所针对回答的问题是: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我们做这个或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或者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
①也就是说,消极自由概念所面对的问题是:处在政治社会中的我们在多大程度上被统治,政府能够干涉我们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干涉的程度有多深,我们在什么样的程度上应当不受干涉。
积极自由概念所面对的问题是:谁统治我们,谁告诉我们应该做什么或成为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或成为什么。
到这里其实已经很明白了,两种自由概念所针对回答的问题有着明显的不同,尽管对这两种问题的回答可能会存在某种程度上的重叠,但是它们依然是两种不同问题的解答。
然而,人们却普遍地误解了伯林的工作,似乎两种自由概念不能相容。
仿佛积极自由概念有着某种潜在的必然的危险,而它一旦实现就必将侵犯或者压制到消极自由一样;同时,强调消极自由的价值仿佛就意味着排斥和否定积极的自由。
这依然是两极对立的思维模式。
当然伯林对于多元论的强调及其对于消极自由概念和积极自由概念的一褒一贬,起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误导作用。
但尽管这样,伯林也明确说过这样的话:两种自由概念虽然是对自由的两个核心含义的概括,但是“我认识到它们是不同的,是对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的回答;它们虽然同源,但在我看来它们却并不冲突,也就是说对其中一个问题的回答并不必然决定着对另一问题的回答。
两种自由都是人类的终极目的,两者都必须受到限制,两种概念在历史上都可能被滥用”。
②这就是说,伯林虽然认为消极自由乃是自由的本质,但是却并不认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存在绝对的冲突,两者不能共存,即只有牺牲另一方才能保全自己。
伯林的意思很明确,积极自由被滥用的危险可能更多点,所造成的后果也可能更严重些,但是所有的滥用都是积极自由概念的扭曲形式,都是一种极端的没有限制的滥用,并不是积极自由概念的本意;然而同时,消极自由也同样存在着被滥用的危险,也存在着种种极端的没有限制的扭曲形式,这种消极自由概念的扭曲形式及其滥用同样会带来危害和灾难。
所以伯林对于两种自由概念的界定和评价,并没有暗示说消极自由概念正确,而积极自由概念错误,或者说消极自由不能被限制,而积极自由存在着必然被滥用的危险以及必然带来巨大的政治灾难。
伯林的意思很明确,两者都存在被滥用的危险,都有着无数的扭曲形式,两者都应该在实践中受到限制和约束。
两种自由概念是对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的回答,因而就不存在必然的不可调和的矛盾与冲突。
2、消极自由的批评者消极自由概念对于自由的理解集中表现在私人生活领域与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存在这一条不可逾越的分界线,消极自由概念坚持自由的保证就在于这条严格的分界线的确立,自由就是界线以内免受任何形式的干涉和强迫。
所以消极自由实际上是与任何形式的政府相容的,只要这个政府以法律的形式确认这条界线的存在,并且以法律的形式保证这条界线以内的个人自由。
消极自由不管这个政府是民主制的,贵族制的,还是君主制的,它所要求的是一个不受干涉的自由领域,只要给予并承认这个领域的存在,任何政府形式与消极自由都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对立,也就是说消极自由与任何形式的政体都可能是相容的。
共和主义者对于伯林的消极自由概念进行的严厉批评,根本原因就在这里,即伯林所理解的个人自由并不是只有在自由国家中才能实现,这与共和主义的学者们所主张的观点之间存在矛盾。
比如,昆廷·斯金纳就认为只有一个自由的国家才能保障个人的自由,而任何依赖于他人——国王或者独裁者——的善良意志而获得的个人自由都不是真正的自由,这种自由的本质实际上还是奴役,即奴隶主给予奴隶的自由永远不是真正的自由,自由不能依赖于自我以外的任何善良意志,而只能取决于自己。
③伯林的看法我们已经明白了,他的消极自由是可以与任何形式的政府相容的,不论是君主制的还是民主制的,或者别的政治制度。
也就是说,伯林认为自由的实现并不必然依赖于一个自由的国家,一个自由的共和政体并不是自由的必要条件。
对此,斯金纳当然是持批评态度的,斯金纳坚持古典共和主义的自由观念,即一个人之所以自由,就是因为他处在一种无须依赖他人而行动的地位,就是说,摆脱其他社会成员所强加的任何强制,能够完全按照个人的意志和判断行事。
这种个人自由指的是没有强制,尤其是没有其他社会成员对一个人独立行动以追求自身既定目标的能力所强加的限制。
从这一点来看,斯金纳对于自由的理解实际上与消极自由概念并无多大的不同,但是关键在于后面的论述,即是否在任何形式的政体下,我们都能够保障实现我们的这种自由。
斯金纳认同了马基雅维里的观点,后者认为只有生活在共和政体下的人们,才有希望保住个人自由以追求他们的既定目标,而不论这些目标是为了获得权力和荣耀,还是仅仅为了保护安全与财富;而斯金纳更进一步指出,这种共和国的要旨在于,它必须保持着一种自由的状态。
否则,这个政治共同体的个体成员们就会发现他们的个人自由将被剥夺。
也就是说,一旦一个政治共同体丧失了按照自己的普遍意志而行动的自由,开始屈从于其自身的野心勃勃的一个伟大领袖的意志或者一些野心勃勃的强大邻邦的意志之时,它的公民将发现自己成为了他们主人目的的工具,因而将丧失他们追求自己目的的自由。
一个受奴役的共同体必然伴随着个人自由的丧失。
斯金纳认为,只有在一个共和国的自治形式下,一个人的自由才能够得到充分的保证。
自由在于独立和自主,也就是在于不依从,如果你不能独立和自主,而是落到了一种政治屈从或依附的状态,那么你就很容易被政府用暴力或其他强制性的手段剥夺了你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也就变得不自由了。
自由的状态在于不存在任何专断的权力,即使这种专断的权力并没有剥夺你的自由,但是它的存在就意味着你是处在屈从和依附的状态下,也就是说任何一种专断权力的存在都意味着你在实质上处在奴役之中,因为你的个人自由依赖于那一专断权力的善良意志,随时都有可能被剥夺,个人自由没有被剥夺的状态并不必然就意味着你处于自由状态中。
因为允许任何一种专断权力的存在就意味着这个政治共同体不是自由的,而个人自由只有在自由国家之中才能够得到实质的保障。
④对伯林持批评态度的还有社群主义者查尔斯·泰勒,他指出,在伯林看来,消极自由理论是关涉到主体在其中不受干涉的领域的理论,而这一理论实质上只能依赖于一种“机会概念”。
泰勒认为,按照伯林的看法,自由就是指我们能做什么,或者说有什么是敞开着给我们做的,也就是说伯林式的自由只存在于没有障碍的地方,一个人要想获得自由,其充分条件就是没有阻碍的东西。
泰勒的观点是,⑤从主体实现的角度看,自由即使没有外在的障碍,也存在着内在的障碍,而对自由的内在障碍不能仅仅按照主体所认识的样式来确定,主体并不是最终的裁定者。
因而在泰勒看来,主体对于他自己的真正目标,对什么是他真正想要摒弃的这个问题,他自己可能是完全错误的。
在这个问题上,如果他是完全错误的,那么就“自由”一词的有意义的层面而言,他其实并不自由,从而,他在有意义的世界中就并不真正自由。
对于消极自由概念的批评我们已经看到了,就泰勒的批评而言,存在着某种伯林所担心的危险,而这种危险也正是积极自由可能带来的危险之一,即认为某些人并不懂得自己真正想要的或者真正想做的以及真正对自己有益的东西是什么,即人们可能对于自己是否自由缺乏了解,因而需要已经了解了什么才是真正的有意义的自由的人来指导和教育,也就是说,人们可以被强迫着去追求真正的自由。
这一点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我们稍经思考就能明白,这种观点为****和压迫敞开了大门。
伯林指出了积极自由概念可能带来的危险及其被滥用的严重后果,但是并没有完全否定积极自由概念的意义。
积极自由天然地追求民主,当然总是倾向于实质民主或者直接民主,在民主制度成熟的国家,积极自由的极端化当然会造成很多灾难,为保障消极自由起见,的确应当对积极自由进行严格限制;但是对于那些民主制尚未确立或成熟的国家,消极自由的实现又有赖于积极自由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