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干部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及费用报销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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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根据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关于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历培训报销问题的通知》×××[×××]×号、《关于印发〈×××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的通知》×××[×××]×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有关学习培训经费报销事项作如下规定一、学习培训经费报销范围一由区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和批准参加省、市、区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专业培训班。

二经单位同意,参加正规考试,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自学考试、电大、函大、夜大、业大等大专、本科学历学习。

三经单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考取各类高等院校,脱产就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提高学历学习。

四经单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不脱产报考大学本科第二学历具有本科学历再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提高学历学位学习。

二、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项目及额度一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街道领导批准参加上级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专业学习培训,学习期满凭相关的学习培训文件,按规定给予报销培训费、教材费。

二考取各类高等院校脱产就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待学习毕业,凭有效毕业文凭和学位证书,给予报销学费60。

三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自学考试、电大、函大、夜大、业大的学员,学习毕业取得大专、本科学历,凭有效毕业文凭给予全额报销学费。

四不脱产报考大学本科第二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学员,学习毕业凭有效毕业文凭或学位证书,给予报销学费60。

三、培训经费的报销程序一专业培训凭相关的学习培训文件,按街道财务报销程序审批。

机关干部学习培训管理制度

机关干部学习培训管理制度

机关干部学习培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业务水平,鼓励干部职工积极参加自学考试、党校学习和一些培训班。

现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对参加再教育考试、职称考试和专业培训等费用的报销作出如下规定:
1、学历教育
①专业对口学习。

鼓励机关干部参加学历教育,干部职工再教育专业与其所在岗位专业对口,根据本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审批报名参加学习、考试的,学习、考试所需的时间按公假手续办理。

学费、考试费待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给予报销。

第一次参加学习的报销50%,第二次参加学习的报销30%。

②专业不对口学习。

干部职工再教育专业与其所在岗位专业不对口,但经领导同意的学习考试时间按事假手续办理,所有学习考试费用本人自理。

2、职称考试、评定
由本人申请、领导同意并参加本岗位专业职称考试的机关干部,考试合格后,报名费、考试费用按实报销,考试时间视为公假,报名费、考试费以外的其它学习费用自理。

考试不合格者一切费用自理,考试时间按事假办理。

3、学习培训和考察
因工作需要,区级及区级部门(以文件为准)、本单位委派机关干部职工参加专业培训的学习费用按实报销;区级及区级部门(以文件为准)组织外出考察,根据本单位实际,严格掌握,由主要领导审批,原则上一年一次。

考察费用一般干部1500元以内,中层干部2000元以内。

学习期间按出勤处理,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报销费用。

4、其他规定
未经领导批准的考试和学习费用由本人自理,学习考试时间按旷工处理。

关于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学历教育和学术活动的暂行规定

关于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学历教育和学术活动的暂行规定

关于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学历教育和学术活动的暂行规定为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我校教职工的整体素质;为激励本校教职工积极开展教研、科研等学术活动,多出成果,提高学校办学综合效益;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外出进修、培训和参加学术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进修、培训和学历教育学校尊重、维护教职工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各项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安排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和学历教育。

教职工必须接受学校的安排。

(一)进修、培训1.审批程序及要求(1)上级指派、学校安排、个人申请的教职工外出进修、培训,必须填报《东莞卫生学校教职人员进修、培训、学术会议申请表》,并由所在科室提交进修、培训的相关材料(邀请函、通知、通知书等),符合要求的按学校现行的层级管理办法上报,由相关职能部门收集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2)属脱产学习在3个月或以上者,必须另行签订《东莞卫生学校教职工脱产学习协议书》,协议内容包括培养方式、脱产时限、待遇、违约赔偿等。

学校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协议的签订。

2.学习经费(1)学校安排的教职工进修、培训,符合报销条件的费用凭据按经费支出批准权限,经校领导审核后由学校支付。

(2)教职工自行要求的进修、培训,经学校批准后方能进行,费用自理。

(二)学历教育1.审批程序、要求与学习等费用(1)通过成人高考参加与本人工作对口的专业学历教育(业余)。

面授期间,要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学校每年给予5天学习假期(不作扣款处理);由上级行政部门组织的师资培训(含学历教育),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岗位的需要,择优派员参加,其费用按有关通知精神处理;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离校脱产学习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脱产学历教育毕业后,需在学校工作5年以上。

提前离校者,脱产学习期间的所发工资、奖金、补贴按一定比例退回,学校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2)境外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连续脱产一年以上者(含1年),按上级有关政策办理。

2.学历奖励金(1)享受条件: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按要求参加学历教育,取得合法学历后,学校给予学历奖励金。

公司员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员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员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公司员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学历教育管理工作,优化公司员工学历结构,鼓励员工积极参加各种学历教育,系统地提升综合素质,更好地适应公司发展与员工成长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历教育是指各类经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国民系列教育。

公司学历教育分为公司选派和员工自学两种形式。

公司选派形式的学历教育指企业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员工参加学历教育;员工自学形式的学历教育是员工结合本职工作需要,通过个人报考,利用业余时间,以自主学习的方式参加的学历教育。

第三条学历教育管理遵循合理规划、专业对口、学以致用、保证质量、稳步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用工,社会用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依据《XX分公司社会用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公司选派学历教育的管理流程及其费用管理办法第五条选派流程省公司结合公司发展和员工成长需要,制订公司选派学历教育方案,选派计划公布后,市公司根据选派条件要求推荐人选,报省公司审批。

具体管理流程见附件1。

在省公司统一安排的学历教育选派计划基础上,市公司在保证培训的力度和资源投入的前提下,可适当自行选派员工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学位教育,并将具体选派方案报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六条公司选派参加学历教育对象的基本条件1、公司服务年限二年及以上,且工作表现出色;2、公司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工作能力较强。

市公司员工要求职位在8职级及以上、县公司员工要求6职级及以上(上述职级为员工当前所在职级,而非职位标准职级);3、未被公司选派过的(已被选派但当年未被录取的次年不再选派)。

第七条专业和择校原则原则上,公司只选派员工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层次的学历教育,且就近选择综合或专业领域排名靠前的院校。

第八条公司选派学历教育费用管理1、学费由员工和公司分担,原则上由员工先行垫付,获得学历或学位证书后,依据相关规定报销。

在职教育费用报销规定[1]

在职教育费用报销规定[1]

在职人员教育培训规定为加强公司在职人员参加专业学历教育及岗位培训等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同时为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理念,鼓励在职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专业学历教育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在职人员参加专业学历教育及岗位培训等作如下规定:一、教育培训范围:1、学历、学位教育培训:通过不脱产函授(业余大学、夜大、电大、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教育形式提升学历的学历教育培训;2、专业技术等级培训:初级、中级、高级的专业等级培训等;3、特性类培训:因公司资质和特殊工作需要的各类教育培训项目。

二、适用条件:1、与公司签订正式合同的员工。

(试用期和解聘期的员工除外);2、男性年龄50岁以下,女性年龄40岁以下的员工(特殊批准的除外);3、本专业或本岗位对口的提升学历教育培训;本公司需求的各类培训;4、以上1、2、3条件须同时满足。

三、在职员工参加学习时应掌握的几项原则1、在职员工参加上述学历教育所学专业,原则上应与本职岗位的专业性质相同或相近。

2、坚持就地就近参加学习原则,不允许跨地区跨省学习。

3、坚持不影响本部门正常工作的原则,同时期参加学习人数分别控制在本部门总人数的20%以内。

4、坚持按申请人员原学历层次逐级学习深造的原则,不批准越级报考。

5、鼓励在职员工参加不占用工作时间的业余学习,如成人自学考试、夜大、网校。

6、凡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员工各类教育培训时间,原则以业余时间为主。

考试时间调休解决。

四、申报程序:个人申请(填写《在职员工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学习申请表》,报部门经理)→部门经理推荐→公司核准(总经理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存档。

五、管理办法:1、继续教育费用核报范围:(教材费+学费+考试报名费)(1)教材费为国家规定课程的基本用书(不包括辅导教材等);(2) 报名费一个类别限一次。

2、费用报销: (1)报销比例(2)最低服务年限起始时间为员工取得相关培训证书,且公司为此支付再教育培训费用的时间同步。

关于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暂行规定(范文)

关于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暂行规定(范文)

关于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篇:关于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暂行规定(范文)**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暂行规定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国土资源新机制,培养大批精通国土资源经济、法律、规划等业务的复合型、应用型的高素质、高层次的管理人才。

根据《国土资源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以及省厅、市委关于人才规划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是指国家规定或认可的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教育。

第二条本规定鼓励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职在编人员;(二)报考专业应与本职工作对口或相关,体现学用一致的原则。

第三条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需由本人自愿申请,组织批准。

第四条同一部门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不宜过度集中,以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

第五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以业余学习为主,鼓励参加自学考试形式的学历学位教育。

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单位应尽量保障参学人员的学习时间,参加学校的集中学习视作出勤。

第六条对符合条件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1、参加与本职业务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考试,取得本科学历证书的,按交纳学费的60%予以报销;取得大学本科学士学位的,按交纳学费的70%予以报销。

2、参加与本职业务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学习考试,取得硕士研究生结业证书的,按交纳学费的60%予以报销;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按交纳学费的75%予以报销;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的,按交纳学费的80%予以报销。

3、参加与本职业务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习考试,取得博士研究生结业证的,按交纳学费的60%予以报销;取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按交纳学费的85%予以报销;取得博士研究生学位证书的,按交纳学费的90%予以报销。

4、学习期间的教材费、往返学习时的交通费(原则上乘坐火车、汽车)由单位报销,住宿费按相关规定标准由单位报销。

学习教育培训报销规定

学习教育培训报销规定

学习培训相关费用报销规定为充分调动企业职工在生产经营实际中继续学习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文化水平,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职工特别是管理或技术人员进行内部及外部培训,同时鼓励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各项与企业或本岗位相关的科学技术知识,现就有关费用报销政策规定如下:一、范围:公司在职在岗的正式职工。

二、经企业同意的外出培训(含长期、短期培训),学习培训的费用报销比例由公司领导在批复上明确。

同时视培训的时间及费用明确是否与企业签订《教育培训合同》(附件一)。

三、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成人高考、自学考试、职称考试、从业资格考试。

1. 职工进入企业后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的,应在报名后到办公室备案,考核合格并拿到相关证书,经办公室审核后企业承认学历,从次月起档案工资按公司所规定的相应学历补贴执行,同时一次性给予200元奖励,企业不再报销其他任何费用。

2. 职工进入企业后参加各类职称评定,应提前报综合部备案,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通过考核评定拿到人事部门颁发证书的,企业给予报销评审费用。

3. 职工进入企业后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目前所从事岗位相关的职称考试,应提前报办公室备案,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后,通过考核拿到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初级职称200元,中级职称300元,高级职称500元,企业不再报销其他任何费用。

4. 职工进入企业后利用业余时间参加非目前所从事岗位相关各类从业资格考核或评定,企业不报销任何费用。

职工进入企业后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与目前所从事岗位相关各类从业资格考核或评定,应提前报办公室备案,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后,通过考核拿到证书的,企业报销评定费用。

此规定薯乐滋食品有限公司20 年月附件一:教育培训合同甲方:薯乐滋食品有限公司乙方:培训教育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培训教育地点:培训教育内容:培训教育费用: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第一条乙方接受培训教育,考核成绩达到培训要求后,甲方为乙方承担%的培训费用;如乙方未达到培训要求,甲方不负担培训费用。

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

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

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财企字[1981]212号颁布时间:1981-5-8发文单位:财政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对职工教育经费的管理和开支范围,作如下暂行规定:一、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都要本着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按照《决定》的要求,积极办好各种类型的在职干部、职工教育。

可以办短训班,也可以办职工学校、广播电视大(中)学、函授大(中)学、夜大学等各种形式的职工教育。

可以办业余教育,也可以组织脱产、半脱产学习。

可以由一个单位单独举办,也可以几个单位联合举办,或选送教育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其他兄弟单位举办的各类学校代为培训。

二、上述各种形式的职工教育所需经费,都应当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经费来源,在职工教育经费内开支。

联合办校的经费,由办学单位合理分摊。

三、经费来源:1.企业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目前职工教育的开展情况和国家财力的可能,在统一单位和统一核算的公司(包括施工企业),可在工资总额1%的范围内掌握开支,直接列入生产成本(流通费)。

还可以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包干结余或税后留利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职工教育。

工会经费中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支出,仍按企业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25-37.5%掌握使用。

原规定由企业成本或营业外开支的有关职工教育的经费,都改在工资总额1%范围内开支,营业外不再列支。

基本建设单位举办职工教育的经费,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

关停企业和基本建设停缓建单位举办职工教育的经费,在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和停缓建单位的维护费中开支。

2.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

没有工会组织的单位,可在本单位经费中调剂解决。

少数基层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各级财政研究解决。

3.教育部门办职工教育的经费。

各级教育部门举办的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夜大学和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附设的函授、夜大学,业余文化学校,初等、中等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和扫盲教育,教师进修学校(院)、师资培训班及其附属的函授教育和利用假期集中举办的师资训练班的培训经费等,均在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有关项的经费内开支。

机关单位在职学历教育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在职学历教育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在职学历教育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局职工在职学历教育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在职职工的学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制定本制度。

(二)各部门应鼓励职工通过各种成人学历教育渠道自学成才,提高素质,但所报考的应是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承认学历的院校和水文及相关专业。

在职学习形式包括在职脱产学历教育、函授教育、远程教育、联合办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自考)和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等学习形式。

(三)在职学历教育坚持“职工自主参加、单位鼓励引导”的原则,按照中专(高中)、专科、本科、研究生的学历层次从低到高学习,职工不能同时参加两个及以上的在职学历教育。

为减少工学矛盾,应主要采用函授及自学等学习方式。

(四)职工在取得在职教育学历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对其使用上尽可能做到专业对口。

二、全脱产学历教育管理(一)全脱产学历教育是指职工与单位保留工作关系、脱离工作岗位进行学历教育的学习形式,职工参加全脱产学历教育应从严控制。

对单位急需的专业人才,确需从在职职工中选送进行学历教育的,应由局办公室提出选送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推荐,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后方可选送。

(二)职工参加全脱产学历教育之前,必须与单位签订教育培训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学习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三)职工在全脱产学习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计算连续工龄待遇。

三、函授教育管理(一)函授教育是单位在职学历教育的主渠道,但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的入学考试并被录取。

函授教育按学历层次分为高等函授教育(专科、本科学历,简称高函)和中等函授教育(中专学历,简称中函)两种。

(二)参加高等函授教育的职工应具有中专(高中)或大专学历,3年以上工龄(专升本须4年),年龄原则上在35周岁以下;参加中等函授的职工应具有初中学历,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

(三)在保证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各部门应积极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函授教育,帮助其妥善处理好工学矛盾。

员工学习培训及费用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学习培训及费用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学习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实施目的第一条为创建学习型组织,提高公司软实力,鼓励员工积极参加学历提升、各类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执业能力,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实施形式第二条集团全员集训。

一般每年安排1—2次,原则上全员参与。

内容包括拓展培训、军训、与集团业务相关的基础管理、工程管理、财务管理、金融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资产管理、成本预算管理、宏观经济形势分析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条月度常规培训。

一般每月安排1—2次,原则上全员参与或者对口部门、单位的员工参与。

内容包括与集团业务相关的基础管理、工程管理、金融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资产管理、成本预算管理、宏观经济形势分析等方面的培训。

第四条员工在职学习培训。

主要包括:1.各类能够体现自身文化素质提升的学历、学位教育;2.能够体现自身业务水平提高的职业(执业)资格学习培训;3.参加国家举办的各类水平考试;4.参加市级以上技能大赛培训及活动。

第三章管理方式第五条集团全员集训和月度常规培训,由集团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具体年度培训计划执行,适时组织,适时产生培训结果,费用列入集团年度管理费用预算。

第六条对于员工在职学习培训,按照其提供的学习培训成果,每年度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以报销一定的学习培训费用的方式体现。

员工在职学习培训所产生的费用计入各单位年度管理费用中。

奖励的办法采用奖励对象凭当年获得的学习培训的成果(证书等)以及学习培训费用的有效票据,报销一定数额的费用。

具体标准如下表:第四章员工在职学习培训管理细则第七条奖励对象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确定的学习范围,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考试、培训、深造,成绩达到规定标准,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取得相应学习培训成果的集团公司正式员工。

第八条实施原则一、员工参加的学习及培训须与在公司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相关,或者与公司主营业务有一定相关性,如:工程、房产、财会、金融、企业管理、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

员工培训费用报销规定

员工培训费用报销规定

员工培训费用报销规定在现代商业环境中,不断提升员工的技能和知识水平是企业蓬勃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为了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培训,并提供便利的报销手续,公司决定制定员工培训费用报销规定。

本规定旨在明确报销范围、报销流程和相关要求,以便员工能够顺利享受培训费用的报销福利。

一、培训费用报销范围1. 课程费用:员工参加公司组织或认可的培训机构举办的线上/线下培训课程的费用均可报销。

这些课程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技能培训、领导力培训、沟通技巧培训等。

2. 学习资料费用:员工通过购买书籍、参考资料、教材等提升自己的培训资料费用,可以在符合报销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报销。

3. 差旅费用:若培训地点与员工工作地点不在同一城市,员工可以申请报销差旅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和餐饮费等。

二、培训费用报销申请流程1. 提交申请:员工在参加培训前,需提前填写培训费用报销申请表格,并附上相关的费用凭证和报销原因说明。

2. 部门审批:员工所在部门经理或上级领导负责审批申请表格,并核实申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若需跨部门培训,相关部门负责人也需提供审批意见。

3. 报销材料审核:财务部门负责核对员工提交的报销材料和费用凭证,确保其真实有效。

如有问题,财务部门将与员工联系,要求修改或提供补充材料。

4. 报销处理:经审核通过的报销申请将由财务部门进行处理,将报销费用返还给员工。

三、培训费用报销的相关要求1. 报销期限:员工需在培训结束后30个自然日内提交报销申请,并附上相关凭证和说明材料。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费用将视为自行承担。

2. 报销限额:每个员工每年的培训费用报销限额为公司规定的金额上限。

超出限额的费用需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3. 凭证要求:报销申请需附上详细的费用凭证,包括发票、收据、结算单等。

凭证需明确标明费用名称、金额和开具单位等信息。

4. 报销说明:员工需在报销申请中详细说明参加培训的目的、内容和预期效益,并说明培训与工作之间的关联性和必要性。

关于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暂行规定

关于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暂行规定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暂行规定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国土资源新机制,培养大批精通国土资源经济、法律、规划等业务的复合型、应用型的高素质、高层次的管理人才。

根据《国土资源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以及省厅、市委关于人才规划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是指国家规定或认可的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教育。

第二条本规定鼓励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职在编人员;(二)报考专业应与本职工作对口或相关,体现学用一致的原则。

第三条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需由本人自愿申请,组织批准。

第四条同一部门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不宜过度集中,以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

第五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以业余学习为主,鼓励参加自学考试形式的学历学位教育。

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单位应尽量保障参学人员的学习时间,参加学校的集中学习视作出勤。

第六条对符合条件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 1 -1、参加与本职业务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考试,取得本科学历证书的,按交纳学费的60%予以报销;取得大学本科学士学位的,按交纳学费的70%予以报销。

2、参加与本职业务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学习考试,取得硕士研究生结业证书的,按交纳学费的60%予以报销;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按交纳学费的75%予以报销;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的,按交纳学费的80%予以报销。

3、参加与本职业务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习考试,取得博士研究生结业证的,按交纳学费的60%予以报销;取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按交纳学费的85%予以报销;取得博士研究生学位证书的,按交纳学费的90%予以报销。

4、学习期间的教材费、往返学习时的交通费(原则上乘坐火车、汽车)由单位报销,住宿费按相关规定标准由单位报销。

第七条参加同一层次两个院校或两种以上专业学历、学位教育的,按规定只享受一次(其中一项)。

培训报销制度

培训报销制度

学习培训费用报销制度为鼓励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各类在职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局所有干部职工都有接受在职学习培训的权利。

参加在职学习培训应以能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为前提。

第二条局在经济上资助参加在职学习培训的人员。

各科室在安排工作时,应对参加在职学习培训人员的时间、工作量等给予适应照顾。

第三条学习培训费用报销范围及标准(一)省财政厅或我市有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安排的学习培训,由局安排参加人员并核销有关费用。

(二)个人自行选择参加的各种课程进修班、学历班学习,原则上应高于本人现有最高学历.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的,报销学费50%;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报销学费70%;获得硕士学位证书的,报销学费90%;获得博士学位证书的,报销学费100%。

如个人选择参加的课程进修班、学历班学习,不高于本人现有最高学历的,学费报销按以上标准降低20%执行.(三)个人参加学习并获得国家统一的从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全额报销考试报名费和不多于400元的学习资料费。

第四条学习培训费用报销的审批,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科室做出意见,报经局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审批后转办公室办理.第五条学习培训费用报销情况由办公室分设台帐,每年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隆顺榕员工培训费用报销奖励制度一、目的:为提升企业的竞争力,适应企业的发展战略,实现员工素质与企业经营战略的匹配。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在职人员.三、责任人:人力资源总监。

四、内容:1. 原则:1。

1所参加的培训与本岗位工作内容相一致。

1.2个人发展需要与企业发展需要相一致。

1。

3在出色完成本岗位工作前提下,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完成学习。

1.4所有在培训过程中发生的食宿费及交通费不在报销范围内。

2. 报销细则2.1学历教育(企业培养)培训范围:经总监会议研究批准的副总监以上中高层管理人员。

培训条件:进修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与企业签订毕业后继续为企业服务五年以上的培训协议。

学历教育费用报销

学历教育费用报销

关于在职员工参加研究生学历(位)教育费用报销的意见为鼓励广大员工增强参加研究生学历(位)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提高公司员工的学历学位层次,提高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缓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紧缺人才供给的紧张局面,加速为公司的强盛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现就公司员工参加研究生学历(位)学习教育费用报销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公司在职在册员工。

二、条件要求在职员工参加研究生学历(位)教育,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政治思想好,遵章守纪,热爱本职工作,服从组织安排;2、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3、具有报考相应的基础学历学位或同等学历;4、在公司工作满3年以上(不含试用期),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5、选择与本职工作对口或相关的专业,体现学以致用的原则。

三、申报、审批和备案在职员工可申请参加集团公司统一组织举办的学历教育,也可自行选择参加国内高等院校举办的学历教育,但都须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和备案程序,具体如下: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在职员工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个人报名表及《招生简章》等相关资料;2、员工所在单位负责人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3、本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申请表》报送到集团公司教育培训中心、人力资源部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分管领导和公司经理审批后方可享受研究生学历(位)教育费用报销政策。

4、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后,申请人入学前须持《申请表》、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到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教育费用报销1、报销程序。

学员学习结束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后,持《研究生学历(位)教育费用报销审批表》(附表2)、毕业证(学位证)、学籍档案、费用票据原件到所在单位办理报销手续。

2、报销范围及额度。

报销的范围仅限于学费,入学考试费、课目补考费、书籍资料费、学习期间发生的车旅、住宿费等费用由个人承担。

关于中央级党政机关干部教育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关于中央级党政机关干部教育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关于中央级党政机关干部教育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3.04.20•【文号】•【施行日期】1983.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关于中央级党政机关干部教育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日财政部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干部教育工作的决定》,是实现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一项重大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中央级党政机关都应本着勤俭办事业的精神,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采取多样化的办学形式,努力搞好各类在职干部的教育和训练工作。

为了支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这一伟大历史任务的圆满实现,现根据《决定》的要求,对中央级党政机关干部教育经费开支暂作如下规定:一、经费来源和开支渠道(一)由中央党政机关各部委开办的干部走读培训班(含中专班和大专班两种)、各部委所属干校开办的干部培训班和干部进修班、各部委单独或联合举办脱产或业余的文化补习学校、中央党校各部委分部,其所需经费凡是培训本部委机关干部的,在各部委的“职工教育经费”内开支;凡是培训本系统干部的,在各部委的"干部训练费"内开支。

几个部委联合举办的,由联合举办单位协商分担,分别按上述原则,在“职工教育经费”或“干部训练费”内开支。

委托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干部专修科、干部培训班,按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在高等学校进修人员经费开支等有关问题的规定》和一九八0年八月三十日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训班暂行办法的通知》,由派遣单位缴纳进修培训费,在各自的“职工教育经费”内开支。

“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工会经费中按照规定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部分,也应当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统筹安排使用。

上述经费如不敷开支,可从各部门的包干经费和预算外收入中调剂解决。

关于教职工报考研究生、在职攻读学位、进修的暂行规定

关于教职工报考研究生、在职攻读学位、进修的暂行规定

关于教职工报考研究生、在职攻读学位、进修的暂行规定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学校发展,满足教学、科研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报考研究生、在职攻读学位、进修的管理等工作,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报考条件教职工报考研究生、在职攻读学位、进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我校在职在编人员,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身体健康,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称职以上,在校工作年限达到规定的要求:专科毕业生5年以上,本科毕业生3年以上,硕士研究生3年以上。

3、工作认真负责,业务素质好,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在实际工作中表现突出。

4、报考专业一般应为本人现从事的学科专业或学校发展急需的相近学科专业,并已列入本单位年度培养计划。

5、在职攻读的,必须完成所在单位安排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

6、具备相应报考研究生和攻读学位类型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二、报考要求教职工报考研究生、在职攻读学位、进修必须遵照下列要求:(一)报考研究生1、统招研究生。

报考统招研究生的人员,需经学校同意,擅自报考的,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统招研究生回校工作,按照学校引进人才的规定办理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2、定向研究生。

报考定向研究生必须经学校批准,应定向我校所需专业。

毕业后,必须回校工作。

定向培养硕士生毕业后没有达到服务年限而攻读博士学位的,必须重新申请报批手续,并且只能报考定向培养博士生,否则按违约处理。

3、委托培养。

学校原则上不批准通过委托培养方式攻读硕士研究生。

4、自费培养。

报考定向硕士研究生的人员,被培养单位录取为委培研究生,经本人申请,符合学校所需专业培养方向,经学校批准,允许以自费方式就读。

学校负责与培养单位签定委培协议,与申请人签定自费就读协议。

(二)在职攻读学位1、报考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学校原则上不批准从事高等教育的人员报考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2]4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关: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的管理,促进全国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工作的开展,财政部、中组部联合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政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二00二年三月十四日附件: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国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央《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专项用于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的培训。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逐项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

(一)根据《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合理制定经费使用计划。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内容和标准使用专项经费。

培训任务应逐项进行核算。

该项经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日常经费和其他行政、事业性经费开支。

第四条中组部、财政部组成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人才培训专项经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实施领导。

中组部干部教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财政部行政政法司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开支内容及标准第五条根据“十五”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中组部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使用专项经费。

其具体范围是:(一)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培训班(正部级);(二)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副部级);(三)省部级后备干部研讨班(厅局级);(四)重点项目人才培训;(五)少数民族干部培训;(六)135个边境县领导干部培训;(七)西部农业、科技、扶贫领导干部培训;(八)组织(人事)领导干部培训;(九)科技管理专家培训;(十)科技副县长培训;(十一)“博士服务团”培训;(十二)党员专家政治理论研究班;(十三)青年专家国情考察;(十四)院士专家国情和政策调研;(十五)企业领导人国内培训;(十六)省部级领导干部出国考察;(十七)省部级后备干部出国培训;(十八)组织(人事)领导干部出国培训;(十九)科技管理型专家出国培训;(二十)企业领导人出国培训;(二十一)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写;(二十二)其他必要的特定培训项目;对于中央财政已经安排经费的党校、行政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等干部培训机构,其经常性办班支出,不属于此专项经费的补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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