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委派管理组织办法
派出董事和监事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中董事、监事人员管理试行办法为了确保出资者的各项合法权益,促进提高资本营运效益,切实发挥董事、监事作用,完善资本监管体系,规范××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特制订本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委派到所属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人员。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明确和规范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中董事、监事八员的委派、管理、职责、权限以及议事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按任职董事、监事和兼职董事、监事两种形式分别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任职董事、监事是指由××公司向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中委派的代表××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其不仅行使董事、监事的职责,而且进入该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行使其经营管理的职责。
(二)本办法所称的兼职董事飞监事是指由××公司向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中委派的代表××公司的董事、监事,其只行使董事、监事的职责,并不进入该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委派到所属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各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监事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法》中有关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规定亦适用于本办法。
第六条对委派到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中的董事人员的业务协调管理部门为××公司资产经营管理部,负责协调董事统一贯彻落实集团董事会对子公司各项决定。
第七条对委派到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中的董事、监事的聘用、考核、培训、薪酬、奖惩的业务协调管理部门为××公司劳动人事部。
负责协调组织部对委派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核,按董事会决定办理推荐、免除、更换手续,掌握任职、任期、离任情况,协调相关部门补充和更换人员:负责对董事、监事的薪酬办法制定和实施;负责协调资产部、财务部、审计部、经营部、综合计划部、研究发展部和组织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
XXXX上市公司关于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XXXX上市公司关于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委派董事和监事是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委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制度涉及到公司的权力结构、决策机制以及内部监督体系等方面,对于保障公司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关于委派董事的管理制度。
委派董事作为公司的重要决策者,公司应该建立明确的委派程序和要求。
公司应明确董事的任期、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以及违规惩戒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此外,公司还应该通过透明公开的董事选举制度,确保董事的选举过程公正、公开、公平,并制定相关纪律规范,明确董事的行为准则和职责义务。
其次,关于委派监事的管理制度。
监事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一员,起到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作用,公司需要明确监事的组织结构和职权范围。
公司可以设立监事会,并制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会议制度,确保监事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同时,公司还应制定监事的选举程序,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此外,为了提升委派董事和监事的履职水平,公司应该加强对董事和监事的培训和教育。
公司可以组织定期的培训班和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和业界精英进行培训,提升董事和监事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此外,公司还应建立健全的董事和监事考核制度,对董事和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另外,为了确保委派董事和监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公司需要建立透明的任期制度和离职机制。
公司可以制定明确的董事和监事任期,确保董事和监事在一定时间内切实履行职责,防止过度任期和利益输送。
同时,公司还应制定相应的离职机制,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公司治理原则的董事和监事,及时予以免职和追责。
最后,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委派董事和监事的履职能够得到有效的内部和外部监督。
公司可以通过董事会监察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内部监督机构,对董事和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同时,公司还应积极引入独立董事和外部监督机构,对董事和监事的履职进行独立的审查和监督。
组织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组织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组织委派董事、监事的管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董事第二条公司董事是公司重要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方针、战略和重大决策,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委派。
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四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组成。
董事长由股东大会选聘,副董事长和董事由董事会选其一担任。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选拔和任期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每次会议需要小于三分之二董事出席,并经过通过方可有效。
第三章监事第七条公司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委派。
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一次。
第八条公司监事会由监事组成。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决策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
第九条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有法定监事过半数参加方可有效。
第四章工作任务第十条公司董事工作任务包括制定公司发展战略、业务计划和预算,审议并决定公司大额投资、重组和合并等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监事工作任务包括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查,提出质疑和意见,并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否合规、合法。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应当忠诚于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公司监事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董事会的决策和公司财务报告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董事、监事应当保护和维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禁止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第六章职业道德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具备诚信和职业操守,不得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七章管理控制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通过制定管理控制制度,规范公司治理,防范和减轻公司风险。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应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并定期向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对所出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出资人权益的监督与管理,明确派出董事、监事的职责权限,保证派出董事、监事在所出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依法开展工作,维护出资人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派出董事为集团公司推荐,依法定程序进入所出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董事会,行使经营决策权或表决权的出资人代表,分为专职董事和兼职董事两类。
派出监事为集团公司推荐,依法定程序进入所出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的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两类。
第三条派出专职董事、专职监事的工作性质为全职,薪酬、工资福利由所派驻公司发放。
派出兼职董事、兼职监事的工作性质为兼职,不在所派驻公司领取任何报酬,工资福利也由原单位进行发放。
派出专职董事、兼职董事,派出专职监事、兼职监事在履行董事、监事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
第四条本办法以充分授权、尽职尽责、及时反映为原则,由派出董事、监事在任职过程中遵照执行。
派出董事、监事作为集团公司选派出资人代表,应充分行使《公司法》及所派驻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力,全力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集团公司派驻所出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
第二章任职第六条所出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一般规定: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法人独资公司)董事会原则由5人组成,规模小的企业可设1名执行董事;原则上应有1名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至少有1名派出兼职董事;除职工董事外,董事、董事长均由集团公司委派。
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法人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原则上由3人组成,规模小的企业可设1名执行监事;原则上应有1名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产生;除职工监事外,均由集团公司委派;监事会主席由集团公司推荐,所在公司监事会选举产生。
集团公司所出资控股、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按照该公司章程规定设置,集团公司依照该公司章程推荐董事、监事。
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经理委派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股东代表、董事、经理、监事委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对公司外派董事、经理、监事人
业精神;
2、熟悉公司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务;具备相关经济管理、法律、专业技术、财务等知识背景;
3、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在本公司工作(含试用期)满一年以上的员工;
4、其他协议规定并指定出任外派董事、经理、监事的人员。
第三章派免程序
动合同到期而公司不再续签的人员;
2、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3、未按公司会议决议的内容要求发表意见,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4、因工作变动(公司内部),确实无法履行董事、经理、监事职责;
5、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经理、监事的职责如下:
5、外派董事、经理、监事对被委派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具体的保密责任按公司《保密制度》规定执行。
6、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董事、监事:
(1)因故不能出席被委派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必须提前向公司综合管理部请假备案,由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授权委派人。
(2)无故缺席被委派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或擅自离职,使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考核分优良、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考核结果作为外派董事、经理、监事提职、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XXXX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监事管理办法1 目的规范和加强对委派、推荐董事、监事工作的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
3 职责3.1 人资部3.1.1 负责选拔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3.1.2 负责对公司委派、推荐的董事、监事按期进行考核。
3.2 资本部负责对公司委派、推荐的董事、监事工作行为的管理。
4 管理内容和程序4.1 任职条件4.1.1 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能较好的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整体经营战略和方针,具有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和业绩。
4.1.2 坚持原则,严格依法依章办事,努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4.1.3 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
4.1.4 不得在有应回避的亲属任董事、监事或经理层人员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
4.1.5 如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委派或推荐为董事、监事。
4.1.5.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1.5.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4.1.5.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1.5.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4.1.5.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4.2 委派、推荐、更换4.2.1 董事、监事人选从公司系统的在职职工中产生或从社会上选聘。
4.2.2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以下程序委派、推荐和更换董事、监事。
4.2.2.1 全资公司的董事、监事,由公司人资部提出建议方案,经公司党组研究决定后,由公司委派和更换。
XX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委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向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派驻企业)派出董事、监事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派出董事、监事包括委派或推荐的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和监事。
第三条派出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派驻企业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利,维护股东利益。
第二章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四条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三)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派出董事、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三)因经济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四)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不宜担任派出董事、监事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派出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第六条派出董事、监事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七条除了按上述程序提名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外,公司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等方式,择优产生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八条派出董事、监事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由公司签发委派或推荐文件。
派驻企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任期未满,派驻企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向派驻企业变更派出董事、监事:(一)派出董事、监事本人提出辞呈;(二)派出董事、监事退休或工作调动;(三)派出董事、监事经考核确定为不能胜任的;(四)派出董事、监事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需要变更派出董事、监事。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的派出董事、监事行为,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包含各事业部归口管理的控股公司(主要指投资运营项目设立的公司)以及公司归口管理的控股公司。
公司参股公司主要有与地方城投成立的参股公司以及作为联合体中标PPP 项目而设立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派出董事、监事”,是指由本公司以股东身份提名并经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选举就任的董事、监事。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原则上从公司内部选派,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产生。
第五条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及所任职控股公司章程,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所任职控股公司利益;(二)熟悉本公司和所任职控股公司经营管理业务,具备贯彻执行本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财务等专业技术知识;(三)过去五年内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遭受重大内部纪律处分,亦未遭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四)在本公司担任中层或中层以上管理职务;(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派出董事、监事职责。
第六条各事业部归口管理的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的产生方式:(一)公司投资的控股子公司原则上只设执行董事以及一名监事,按以下方式产生:区域公司所在子公司或无对应区域管辖的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由所属事业部总经理担任,非区域公司所在子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由所在区域公司总经理担任,监事由公司审计法务部或计划财务部选派人员担任。
(二)公司投资的控股子公司设立董事会及监事会,原则上按以下方式产生:董事由所属事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区域公司总经理担任,其中,区域公司所在子公司或无对应区域管辖的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事业部总经理担任,非区域公司所在子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所在区域公司总经理担任;监事会主席由公司审计法务部或计划财务部选派人员担任,其它监事由所属事业部或区域公司财务部门选派人员担任。
RL-01-14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所投资的控股和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控、参股公司”)推荐或派出董事、监事的管理,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的相关规定以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推荐或派出到公司控、参股公司中的董事(含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含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召集人)(以下简称“推荐人员”或“派出人员”)。
公司推荐的担任控、参股公司高级管理职务(包括正副总经理、财务及人事主管等)的人员,参照本办法对其进行管理。
第三条公司控、参股企业董事、监事委派和推荐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董事、监事及“三会”业务管理由证券融资部负责。
第二章董事、监事任职条件第四条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人选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并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一)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事业心、责任心强,廉洁奉公,品行端正,诚信勤勉,个人信誉好。
(二)必须忠实维护公司利益,坚持原则,严格依法依章办事,热爱公司事业,严守公司机密。
(三)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及公司整体的经营战略和方针,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和上市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制度,具备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和业绩,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较高的经营管理素质,并具有以及一定的协调能力。
(四)公司在职正式职工,具有一定经营管理业务水平,至少五年实践工作经验,身体健康。
第五条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出任董事、监事。
第六条公司推荐人员一般不同时兼任超过5个企业的董事或监事。
第七条凡属《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或监事情形之一者,不得出任董事或监事职务。
第八条未经公司批准,任何人不得自行接受其他单位聘任的董事、监事或独立董事职务。
2021年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2021年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条件及任免原则程序 (2)第三章派出董事、监事的职责和职权 (4)第四章派出董事、监事的管理及考核 (6)第五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为了加强对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的投资监管,明确派出董事和派出监事的管理关系、职责职权,确保派出董事和派出监事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股东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派往全资、控股、参股公司中任董事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监事会主席、监事等的管理。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派出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条件及任免原则程序第四条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一) 符合《公司法》及拟派驻公司《公司章程》中对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二) 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责任感,能够忠实执行本公司的战略意图和经营决策,自觉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三) 熟悉公司和派驻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沟通、判断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四) 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五) 派出董事、监事应具有10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的经历或具备投资、财务、审计、金融、法律、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能人员。
第五条公司党群工作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应和派驻公司保持沟通。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按照相关程序对派出董事、监事进行委派和调整:(一) 新投资设立的公司;(二) 公司提出调整意见的;(三) 因工作发生变动的;(四) 已到退休年龄的;(五) 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六) 一年内未履行相关程序缺席派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3次以上的;(七) 对派出董事、监事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八) 派出董事、监事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党的有关纪律规定等,对企业利益造成损失的;(九) 其他需要进行人员委派的情形。
公司派出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1
第三条 派出人员受本公司委派或推荐,对派驻公司和本公 司负责。派出人员参与派驻公司的决策时,代表本公司立场,执 行本公司意志,在维护派驻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本公司 的 利益。
第四条 为加强对派出人员的统一管理,本公司经营班子有 权在其每一届就任后提出对全体派出人员的集中调整方案,经 本 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董事会认为不宜担任派出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兼任派出董事、监事原则上应低于四家公司,最高 不超过五家,但已经兼任了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的, 不得在超过三家公司担任派出董事、监事。派出高级管理人员原 则上不得兼任其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本公司董事会决 议 批准的除外。
第三章 派出人员的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向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人
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管理、法律、财务等专业技 术知识;
三、过去五年内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遭受重大内部纪律处 分,亦未遭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
四、在本公司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 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派出人员职责; 六、董事会认为担任派出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程序产生的派出人员,必须具备上款所 列 除第四项以外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派出人员: 一、按公司法相关条款规定不得担任派出人员情形; 二、有证监会或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派出人员情形; 三、与派驻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 情形;
XX集团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X X集团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XX集团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人员的管理,保障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派出董事、监事”,是指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公司章程和有关协议,应由集团公司委派担任董事、监事的人员。
第三条集团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的办法。
任职一般不超过3家公司。
董事不得兼任监事。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不得兼任经理层职务;集团公司派往参股公司的董事、一般不提名为该公司的经理层职务,监事不得兼任经理层职务。
第四条董事、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集团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参与所任职公司的决策时,代表集团公司的立场,执行集团公司的意志,在维护所任职公司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保障集团公司的合法利益。
第五条产业管理部是集团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的工作办公室。
对派出董事、监事的工作提供服务和协调。
第二章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管理第六条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除不得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熟悉《公司法》以及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2、政治思想素质好,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企业、忠于职守;3、掌握任职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业务,具备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能力,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经过相关培训;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以及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较好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5、集团公司和任职公司要求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委派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委派管理办法Chapter 1 General nsArticle 1: In order to further regulate the external investment r of the group company。
improve the system of appointing directors and supervisors to subsidiaries。
and ___ of the group company as a legal shareholder。
this method is ___ of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ompany Law") and the articles of the group company.Article 2: The "appointed directors and supervisors" referred to in this method are directors and supervisors appointed by the group company to ___ in this method。
The directors and supervisors appointed by the group company represent the group company to exercise the ___ by the Company Law to directors and supervisors。
and must be diligent and responsible。
and strive to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the group company.Article 3: ___ controlled by the group company。
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监事管理规定
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监事管理规定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监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监事的管理,增强公司战略管控能力和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的能力,提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董事、监事,是指公司委派、推荐的,仅在出资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被委派、推荐的董事、监事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方式第四条董事、监事的委派推荐、评价、激励、培训等由公司负责。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推荐、委派董事、监事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章任职条件第七条董事、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职业信誉良好;(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四)具有比较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一般应具有总部部门副主任级及以上岗位任职经历,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六)《公司法》、公司章程和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不得在有应回避的亲属任董事、监事或经理层人员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
第四章委派和更换第八条董事、监事人选从公司系统的在职职工中产生或从社会上选聘。
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建议方案,经党委研究决定后由公司委派和更换。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中提出建议人选,党委研究后指定。
第九条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设股东(大)会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建议方案,党委研究决定后,由公司向股东(大)会推荐,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未设股东(大)会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建议方案,党委研究决定后,由公司委派和更换。
需要公司推荐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建议人选,经党委研究决定后,按公司章程规定产生。
董事监事委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完善集团公司向外委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派董事、监事”,是由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所属控股的派驻公司委派董事和监事。
集团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公司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派驻公司。
集团公司向其参股的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负责对派驻公司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对其任职后的工作绩效进行评议。
集团股改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考察,并对其任职后的工作情况定期提出评价报告报请集团股改领导小组审议。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派驻公司。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收集、整理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及董事、监事的任职情况资料。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派驻公司财务信息。
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派驻公司的财务监督和财务审计。
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制定集团股改工作的总体规划,并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派驻公司股份制改造的实施方案,配合派驻公司做好股份制改造的各项具体工作。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根据集团发展的整体规划提出派驻公司股改后的投资发展项目,并进行分析预测。
第六条集团公司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七条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熟悉派驻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并在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满三年以上;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4、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派出与管理办法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董事、监事派出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XX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学校整体利益,明确资产经营公司对所属企业派出的董事、监事的工作职责,督促所委派的董事、监事成员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防止企业在重大决策上的失误和违规,确保资产经营公司章程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的贯彻执行,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经营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属企业是指资产经营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
第三条派出董事、监事,是指资产经营公司派到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担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以下简称“董事、监事”)。
第二章董事、监事的委派与更换第四条资产经营公司所属全资企业董事、监事的委派,由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名任职人选,公司总经理签发委派书。
第五条资产经营公司所属控股、参股企业董事、监事的委派,由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并按相关法律程序产生。
第六条资产经营公司对因工作调动或经考核认为不适宜任职的董事、监事需进行更换时,由资产经营公司向相关企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并按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更换。
第三章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第七条董事的任职条件(一)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营运作的能力或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二)较好地掌握财务、说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知识,能够富有成效地参加董事会的工作,使董事会能够做出科学、果断的决策;(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能够全面维护资产经营公司的权益;(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监事的任职条件(一)具有与法律、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能够有效参与并行使公司监事会的职能;(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三)能及时对所任职公司财务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维护所有者的权益;(四)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经典范例】集团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监事管理办法(WORD4页)
集团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的管理,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向全资、控股、参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含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含监事会召集人、监事会主席)的管理。
第二章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及委派、推荐原则第三条集团公司委派、推荐的董事、监事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忠诚事业,忠诚集团,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奉公;(二)熟悉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工作方针及所任职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具有与拟任职务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三)坚决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意志,努力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担任副厂(处)级及以上职务;(五)每年应确保一定的工作时间并亲自履行董事或监事职务。
第四条委派、推荐董事、监事人选,应遵循分层分类、管理重心下移和精干高效的原则:(一)集团公司领导可担任上市公司、专业公司、流域公司、中外合资公司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召集人);也可担任特殊重点项目公司的董事长。
(二)集团公司总师、工委主任、总助、部门主任可担任上市公司、专业公司、流域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参股公司董事、副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召集人)。
(三)集团公司本部副主任及处室负责人可担任发电公司、专业公司、流域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参股公司董事、副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召集人),其中,副主任一般担任一类企业的副董事长、董事;本部人员担任董事、监事的,同时兼该项目联系人。
本部人员每人担任董事、监事数最多不超过2个。
(四)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可担任所在区域企业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召集人),但每人担任董事、监事数最多不超过3个。
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委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确保企业决策和监督机构的有效运作,并保护各方利益。
适用于所有需要委派董事和监事的企业。
二、委派董事的条件和程序1. 委派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 诚信、廉洁,无不良记录;- 具备适应组织文化和愿景的能力。
2. 委派董事的程序:a.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委派董事名额;b. 通过公开招聘或推荐进行候选人选拔;c. 由企业董事会评审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d. 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权责和报酬待遇;e. 注册相关信息,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备。
三、委派监事的条件和程序1. 委派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相关法律、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 独立思考、判断和决策能力;- 具备责任心和保密意识。
2. 委派监事的程序:a.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委派监事名额;b. 通过公开招聘或推荐进行候选人选拔;c. 由企业监事会评审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d. 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权责和报酬待遇;e. 注册相关信息,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备。
四、董事、监事的职责和权利1. 董事的职责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参与企业决策,制定经营战略;- 监督企业日常运营;- 提出经营建议和意见;-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 监事的职责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监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提出审计建议和意见;-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董事、监事的任免和解职1. 董事、监事的任免:a. 董事、监事任期满后,由股东大会或其他合法程序进行任免;b. 董事、监事表现不佳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提前解职。
2. 董事、监事的解职程序:a. 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解职申请;b.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c. 通知解职人员,结束委派关系。
六、附则1.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2. 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3.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企业指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企业指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为了规范企业的董事、监事的指派与管理,提高企业的治理水平和运营效率,特制定本《企业指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二、指派程序1. 企业董事、监事的指派应遵循程序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 董事、监事的指派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
3. 董事、监事的指派应充分考虑其资历、能力、道德品质等因素,并进行专业评估和审核。
三、指派条件1. 董事应具备才干、诚信、勤勉等基本素质,具备相关行业知识和经验。
2. 监事应具备会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监督和检查能力。
3. 企业董事、监事的指派应遵循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干预。
四、权责明确1. 董事、监事应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履行相应职责,维护企业利益,保护股东权益。
2. 董事、监事应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充分发挥其专业知识和经验,提供合理建议。
3. 董事、监事应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当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合规运营。
五、绩效评估1. 对董事、监事的绩效应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工作责任履行情况、业绩表现等。
2. 根据评估结果,可以进行激励或处罚措施,以激发董事、监事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公司章程、法律法规的董事、监事,或者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而不作为或利益输送的情况,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实施与监督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董事、监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流程和责任人。
监督合规部门应对董事、监事的指派与管理进行监督,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以上为《企业指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旨在提高企业治理水平和运营效率,维护股东权益和企业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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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委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完善集团公司向外委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派董事、监事”,是由集团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所属控股的派驻公司委派董事和监事。
集团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公司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派驻公司。
集团公司向其参股的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负责对派驻公司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对其任职后的工作绩效进行评议。
集团股改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考察,并对其任职后的工作情况定期提出评价报告报请集团股改领导小组审议。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派驻公司。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收集、整理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及董事、监事的任职情况资料。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派驻公司财务信息。
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派驻公司的财务监督和财务审计。
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制定集团股改工作的总体规划,并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派驻公司股份制改造的实施方案,配合派驻公司做好股份制改造的各项具体工作。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根据集团发展的整体规划提出派驻公司股改后的投资发展项目,并进行分析预测。
第六条集团公司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七条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熟悉派驻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并在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满三年以上;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4、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董事、监事: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人员;2、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4、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认为不宜担任外派董事、监事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第九条凡向派驻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均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作出候选人提名议案,由集团股改工作办公室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报告报请集团股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派。
第十条集团公司除了按上述程序提名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外,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集团股改领导小组批准外派董事、监事后,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代表集团公司与被委派董事、监事签定《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明确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草拟委派文件,由集团公司总裁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公司,派驻公司依据《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集团公司推荐委派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二条依据《公司法》,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任期未满,派驻公司股东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
但当被委派董事、监事本人提出辞呈,或被委派董事、监事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或集团股改领导小组对其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或该委派人违反《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并对集团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时,集团公司应及时向派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出具要求变更董事、监事的公函。
第十三条变更外派董事、监事的程序如下:1、被委派人本人提出辞呈的,其书面辞呈应递交集团股改领导小组,集团股改领导小组根据其辞职理由的充分与否,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2、被委派人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的,由集团股改领导小组根据其工作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其卸任外派董事、监事职务;3、被委派人经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由集团股改工作办公室出具考核意见,并经集团股改领导小组审议,由集团公司总裁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辞的决议;4、被委派人违反《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并对集团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由集团股改工作办公室提出建议,由集团股改领导小组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辞的决议;5、变更外派董事、监事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
6、其他外派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连选连任;但对派驻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期届满后,应采取轮岗制。
第四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如下:1、忠实地执行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办公会涉及派驻公司的各项决议;2、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权,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坚决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3、按派驻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并行使相应职权;4、认真阅读派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派驻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负责向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办报告派驻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董事、监事本人履行职务的工作情况;5、对集团公司投入派驻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第十五条外派董事、监事的权利如下:1、有权获取为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公司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2、有资格出任派驻公司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及其它高管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授权,行使派驻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3、有权对派驻公司的经营发展及投资计划提出建议;4、有权就增加或减少本公司对派驻公司的投资、聘免派驻公司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5、行使派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六条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履行如下义务:1、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2、除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和派驻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不得与派驻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派驻公司利益的活动;5、外派董事、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派驻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派驻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6、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必须竭尽全力保护派驻公司的知识产权,卸任后,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带走涉及派驻公司知识产权范畴内的任何资料,由此造成派驻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董事、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外派董事、监事卸任后,未经批准,三年内不得到派驻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9、派驻公司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致使集团公司利益受损的,由参与决策的外派董事向集团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外派董事、监事应协助集团公司财务部督促派驻公司定期向集团公司提供财务月报和年报。
第十八条外派董事、监事应协助集团公司审计部对派驻公司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九条外派董事、监事应协助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制订派驻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二十条外派董事、监事应协助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制订派驻公司年度经营考核目标。
第二十一条外派董事、监事在接到派驻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通知后,凡会议涉及审议下列重大事项时,应确定一人,在二个工作日之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总裁或主管副总裁:1、派驻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2、派驻公司发行股票、债券;3、派驻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派驻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5、派驻公司聘免总经理等高管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6、派驻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或债务重组、前五大股东股权转让、合并或分立、变更形式、清算解散等事项;7、超出派驻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净资产10%以上(含10%)的关联交易;8、修改派驻公司《章程》;9、其他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涉及上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外派董事、监事必须依据集团公司总裁或主管副总裁的批示意见行使表决权,不得擅权。
第二十三条外派董事、监事认为有必要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研究公司经营中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提交集团公司总裁或主管副总裁,经批准后,可由董事、监事按规定程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外派董事、监事提出的书面意见是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评价其任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除上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外,外派董事、监事必须根据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使表决权,并允许在事后向集团总裁或主管副总裁汇报自己的表决态度。
第二十四条外派董事、监事应按期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本人确实无法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监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发表意见或进行表决,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外派董事、监事在会议上发表的意见或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纪录,外派董事、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确保会议纪录内容完整、真实。
董事会会议纪录、监事会会议纪录所载外派董事、监事在会议上发表的意见或表决结果是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评价其任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第二十五条外派董事、监事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向集团股改领导小组提交本人在上一年度履行职务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反映派驻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本人出席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情况、对该公司下一步发展的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外派董事、监事有责任和义务在参加完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后,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将会议审议议案及其会议决议交集团股改工作办公室汇总并统一归档。
第二十七条外派董事、监事应保证每月有不少于4个工作日的时间与派驻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就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交换意见,并定期(每月1次)向集团股改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的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应就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增资扩股、合并分立、机构设置、股权结构、制度建设、业绩和经营状况、经理履行职权情况、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外派董事、监事提交的书面工作报告是集团股改领导小组评价董事任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第二十八条集团股改办公室会同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对外派董事、监事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提请集团股改领导小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