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南京大学考研法理学考试复习笔记

合集下载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法理学重点笔记(约占卷面分值的10%一12%)基本要求应试人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一节:重点难点一、法的本体(一) 法1、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强制性。

(4)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的本质法律是统治阶级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根本意志,是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

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体。

3、法的作用(1)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第一,指引作用。

第二,评价作用。

第三,预测作用。

第四,教育作用。

第五,强制作用。

(3).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具有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表现为:第一,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第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这些事务与统治阶级并无直接联系,在客观上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

(4).正确认识法的作用那种“法律虚无主义”是错误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应看到法的作用的有限性。

法理学完整笔记

法理学完整笔记

法理学完整笔记第一章绪论1.法学(法律科学):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2.法学体系:一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体系。

3.法学和法不是同时产生的,法在前,法学在后。

4.法学产生需要两个条件5.法学产生的时间6.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时间:19世纪40年代7.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3个8.法理学:研究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9.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一般法(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事实,包括所有部门法在内的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

10.法理学与部门法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11.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社会调查、历史调查、分析和比较、词义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12.学习法理学的意义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1.在法学上,一般从哲学意义上来理解法,从国家法意义上来理解法律;在制度上,一般认为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

2.关于法的本质学说可以分为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

3.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本质的学说大致有如下:神意论、理性论、民族精神论、命令说、社会控制论(请记住各个学说的代表人物)4.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本质的学说要点:统一性、整体性、物质制约性(其中物质制约性包括了四个要点)5.法的基本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第三章法的起源与演进1.法起源的主要原因包括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2.法起源的经济因素主要是社会大分工及私有制经济的出现3.法起源的政治因素是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的结果4.法起源的一般规律: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法由与道德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5.古代法(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奴隶制法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公开确认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惩罚手段极其残暴;封建制法确认人身依附关系,维护专制王权。

法理学笔记-重点

法理学笔记-重点

新编法学教程复习笔记1. 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①法的本体; ②法的运动; ③法与社会现象的关系2. 法学,又称法学或者法科学,是以法现象及其发展规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3.法学的性质:① 具有科学性,它属于社会科学,因为运用法来管国家和社会,是有规可循的;② 具有阶级性,因为法的产生是与阶级的统治要求直接相联系的,法学产生于统治阶级有效运用法实现统治的要求。

4. 法学的职能:① 意识形态的职能; ② 认识论的职能; ③ 应用的职能5. 法学的产生以法的产生为前提,又以文字的表述和记载为重要条件。

6. 社会是由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所组成的有机体。

7. 社会调整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为建、保护和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对集体的或个人的社会为按照一定规则进指导、管、监督和制约的活动。

10. 法产生的主要根源:① 法产生的经济根源: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的发展;② 法产生的政治根源:由于社会分为益用、甚至对的阶级,少数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取代原始的民主管。

原始的氏族制最终被一种驾于社会之上的由职业官所组成的,以有组织的为基础的特殊公共权所代替;③ 法产生的文化根源法的起源是社会内部生产的发展引起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变革,进而引起整个上层建筑,包括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的变革。

11. 法产生的一般规:① 法的形成表现为由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调整的过程;② 法的形成经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过程;③ 法的形成经历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的混沌一体到逐渐分化独的过程。

12.法产生的标志:① 国家的产生;②权和义务的划分;③解决纠纷的专门机关的出现15.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为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法,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

16.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为规则,它包括法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规章、习俗礼仪等。

南京大学刑法学考研法理学与刑法专业综合考试真题试卷与真题答案

南京大学刑法学考研法理学与刑法专业综合考试真题试卷与真题答案

2019南京大学刑法学考研612法理学与926刑法专业综合考试真题试卷与真题答案《2019南京大学926刑法专业综合考研复习全析(含历年真题)》(共2册)由金陵南大考研网依托多年丰富的教学与辅导经验,组织官方教学研发团队与南京大学法学院的优秀研究生共同合作编写而成。

全书内容紧凑权威细致,编排结构科学合理,为参加2019南京大学考研的考生量身定做的必备专业课资料。

《2019南京大学926刑法专业综合考研复习全析(含真题与答案历年真题)》根据以下参考书目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第五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魏振瀛主编:《民法》(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

结合往年南京大学考研真题内容,帮助报考南京大学考研的同学通过南大教材章节框架分解、相关985、211名校考研真题与解答,帮助考生梳理指定教材的各章节内容,深入理解核心重难点知识,把握考试要求与考题命题特征。

通过研读演练本书,达到把握教材重点知识点、适应多样化的专业课考研命题方式、提高备考针对性、提升复习效率与答题技巧的目的。

同时,透过测试演练,以便查缺补漏,为初试高分奠定坚实基础。

适用院系:法学院:刑法学适用科目:926刑法专业综合(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内容详情本书包括了以下几个部分内容:Part 1 - 考试重难点通过总结和梳理《民法》(魏振瀛,第五版)、《刑事诉讼法学》(陈光中,第五版)各章节复习和考试的重难点,建构教材宏观思维及核心知识框架,浓缩精华内容,令考生对各章节内容考察情况一目了然,从而明确复习方向,提高复习效率。

Part 2 - 名校考研真题及详解:汇编名校专业课考试科目真题讲解,方便考生检查自身的掌握情况及不足之处,并借此巩固记忆加深理解,培养应试技巧与解题能力。

Part 3 - 南京大学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南大考研专业课考试科目2003-2009、2012年考研真题试卷,方便考生检查自身的掌握情况及不足之处,并借此巩固记忆加深理解,培养应试技巧与解题能力。

2015(完整)法理学笔记

2015(完整)法理学笔记
事实权利
未必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义务
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
权利义务分类
基本权利义务
根本法规定的
普通权利义务
普通法规定的
绝对权利义务
针对不特定对象,对世权利义务,物权
相对权利义务
针对特定对象,债权
权利分类
积极权利
需政府作为方可实现的权利,宪法中公民有物质帮助权。
消极权利
非经请求,政府不得干预。
自由
最高价值
对公民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法律是用来保障我们的自由。
正义
公正、平等
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就不会有正义问题的产生。
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
不同位阶冲突
在先价值优于在后价值
个案平衡原则
处同一位位阶的,考虑主体之间特定情形,以使得个人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表现在特定的、个别的案件中)
比例原则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位阶适用
不同位阶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一切)、地方性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同一位阶
全国性优先,特别法优先、后法优先、新法优先、实体法优先例、单行条例变通的(批准),依变通,特区法规则变通的,依变通(授权)。
2、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
关联知识:法律、自治条例、司法解释等属于规范性文件。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不具有明文规则的法律效力(条文),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委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村规民约、外国法
当代中国
法的渊源
正式的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法理学 综合课第一轮复习笔记

法理学 综合课第一轮复习笔记

人大法学笔记系列之——法理学第一章绪论 (4)第一节什么是法学 (4)第二节法理学在法律科学体系的地位 (4)第三节法学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5)第二章法的起源 (5)第一节社会.社会调整 (5)第二节原始社会解体国家产生 (6)第三节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6)第四节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区别 (6)第三章法的概念和本质 (7)第一节法的概念、外部特征 (7)第二节法的社会阶级本质 (7)第三节法的物质制约性 (8)第四节法的内容形式及分类 (8)第四章法的职能和价值 (10)第一节法的职能作用(法的本质的外在外部表现) (10)第二节法的价值 (11)第三节法与利益正义自由秩序 (12)第五章法制法的历史类型法系 (13)第一节法制的概念构成 (13)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 (13)第三节奴隶制法封建法 (14)第三节资本主义法 (15)第六章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16)第一节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建立社会主义法的指导思想 (16)第二节关于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8)第七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 (19)第一节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19)第二节社会主义法与人权 (19)第三节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20)第四节法的一般社会原则 (21)第八章社会主义法与政治 (21)第一节法与社会主义民主 (21)第二节我国的政党制度(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2)第三节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政策 (22)第九章法与道德 (24)第一节法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24)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 (24)第三节社会主义法与宗教 (25)第十章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 (25)第一节法律意识的概念结构种类 (25)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特点 (26)第三节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和培养 (27)第十一章社会主义法治 (27)第一节概述 (27)第二节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28)第三节法治与市场经济 (28)第四节法治与社会主义文化 (29)第五节坚持党的领导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 (29)第六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较长的历史发展的过程 (29)第十二章法律调整 (29)第一节概念 (29)第二节对象 (29)第三节方法 (29)第四节机制 (30)第一节概念 (30)第二节形式 (30)第三节基本原则 (30)第四节法的制定的阶段 (31)第五节立法程序 (31)第六节立法技术 (31)第十四章法的渊源 (31)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和种类 (31)第二节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31)第三节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32)第十五章法律规范 (32)第一节法的要素与法律规范 (32)第二节法律规范的结构 (33)第三节法律规范的种类 (33)第十六章法的体系 (34)第一节概念 (34)第二节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 (34)第三节划分法的部门的根据 (34)第十七章法的实施 (34)第一节概念和基本形式 (34)第二节法的适用 (35)第三节仲裁 (35)第十八章法律解释 (35)第一节概念 (35)第二节分类 (35)第三节方法 (36)第四节类推适用 (36)第十九章法律关系 (36)第二节法律事实 (36)第一章绪论第一节什么是法学一.法学概念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指一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法理学完整笔记

法理学完整笔记

第一讲法学与法理学一、法律与法学法律:法律制度,是指一种规则或规范;法学:专门研究法律现象的学问或学科。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现象(法律现实)✓不仅研究法律制度本身;还研究与法律制度有关的社会生活。

✓不仅研究静态的法律制度;还研究法律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实现。

✓不仅研究现在的法律制度;还研究历史上的法律制度。

✓不仅研究中国的法律制度;还研究外国的法律制度。

(二)、法学属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艺术科学人文科学文学人文社会科学…法学社会科学统计学管理学经济学…二、法学体系定义: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理学(法哲学)理论法学法律思想史法律史学法律制度史(法制史)宪法学法学民法学国内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应用法学经济法学(部门法学)……国际公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外国法学(外国的部门法学)三、法理学(一)定义:法理学是法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1.法学的一般理论各个部门法研究对象是“一般法”古今中外的法——1——2.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法中的根本问题和普遍问题。

☐法是什么?☐法是怎么产生的?☐法的作用是什么?☐法是如何运行的?☐法与道德的关系是什么?☐法会不会消亡?3.法学的方法论没有科学的方法就没有科学的认识,不同的研究方法决定着不同的法学思想。

因此,方法本身成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PS.思考题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什么?法理学有什么用?如何学习法理学?(二)、法理学的内容体系——2——第二讲法的概念与本质一、法、律与法律(一)、法的繁体字及其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zhì)(豸),所以触不直者去也,从去。

(二)、法与律●《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国的相李悝(kuī)制定。

●商鞅变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

“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

●此后: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分别用秦律、汉律、隋律、唐律、清律等来管理自己的国家。

研究生一年级法理学经典笔记

研究生一年级法理学经典笔记

法理学复习整理:法理学总目录:第一章法理学及其原理。

第二章法的概念。

第三章法的要素。

第四章法的渊源。

第五章法的效力。

第六章权利与义务。

第七章法律关系。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法治国家。

第十章法与道德。

一.法学的概念。

二.。

三.法学研究对象的具体内容。

(纵向与横向)2.3.四.法学体系。

又称法学知识体系,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理学,法律史学和比较法学。

会法学,刑法学,程序法学。

4.法学边缘学科:交叉学科。

(二)法理学的分类:第二节法理学的概念和地位一.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法理是指法律的道理、原理,即研究法律为什么是这样的道理,法律长变化但理不长变,抓住了理就抓住了事物的对法律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有然,要看到和把握法律背后的深层次的原理。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一)1一般法:(1)指法的整个领域,即包括宪法、民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2法理学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服务。

法理学可能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理论性的和思维性的。

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

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法是什么?法是怎样产生发展的?法有什么作用和价值?同时,法理学还要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如法、权利义务等,是各个部门法学共同适用的。

(三)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

法理学特别注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其所研究的一些方法也运用于各部门法学的研究。

二.法理学的原理1.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哲学基础,认识其基本原则。

根据法律理论和法律自身设定的目标,对其加以发展和评价。

例如对知识产权制度哲学基础的认识,及其利用人权理论对其进行评价。

法理学笔记完整版

法理学笔记完整版

法理学笔记完整版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法理学 -南京大学法理学考研历年考点综合

法理学 -南京大学法理学考研历年考点综合

法理学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要素:一,法律概念定义: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分类:涉人概念(自然人,法人,其他人的概念),涉事概念(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涉物概念(有关物品及其质量数量)二,法律规则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是说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分类:1,从性质上分,义务性规则: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准则,依其规定人们行为的方式,分为命令式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命令性规则是要求人们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是禁止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具有强制性授权性规则:指示人们可以做出或是要求别人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其作用在于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去建立或改变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以建立或调解国家所需要的法律秩序具有任意性。

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绝大多数是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组织和活动规则。

依其指示的对象和作用可分为委任规则,组织规则,审判规则。

2.从形式特征上分,规范性规则:假定,行为模式和后果都是明确,具体和肯定的,且可以直接适用,而不需要加以解释。

标准性规则:其有关构成部分不甚具体和明确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特殊对象加以解释和说明。

3.从功能上分,调整性规则:其功能在于控制人们的行为,使之符合规则概括出来的行为模式。

构成性规则:其功能在于阻止人们按照规则授予的权利(权力)去活动规则的优点和功能:微观的指导性,可操作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四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分为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做出的政治设计或决策,一般来说事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环境的发展目标和战略措施等问题,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

法理学笔记重点

法理学笔记重点

《法理学》整理笔记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根据研究对象,将法学体系划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交叉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伦理学、法人类学、法政治学、法社会学等)第二节法学的历史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法理学》考试笔记与重点--马克思主义教材

《法理学》考试笔记与重点--马克思主义教材

《导论》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和性质一、法理学的对象1.法学以法为研究对象,先有法律,后有法学2.法理学是法律实践的抽象,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反过来又为社会实践服务3.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4.法理学的基础理论性质:①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②它是一定时代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③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④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5.意识形态是反映一定社会物质基础的政治、法律、哲学、道德、艺术和宗教等社会学说的完整的思想体系,其目的是为了建立或巩固一定的政治制度,维护本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

它是一定社会统治阶级或集团的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和社会理想的理论依据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①对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具有重要意义②对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重要意义③对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1.西方奴隶社会法学家的著名代表: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2.古罗马文明:①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和法学流派②代表人物: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莫迪斯蒂努斯3.法家认为法律的作用是“兴功惧暴”、“定纷止争”、“吏民规矩绳墨也”4.经学渗透到法律领域,导致了“律学”乘势而兴。

“律学”是一种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5.前注释法学派:通过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种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意思后注释法学派:致力于使罗马法与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的习惯法、教会法的原理相结合6.人文法学派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7.自然学派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旗手,它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主张法治——“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8.哲理法学派: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天赋人权、自由主义、宪政、法治等启蒙思想的哲理法学派9.历史法学派:以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为特征的历史法学派10.分析法学派: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和方法论基础、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11.社会学法学派: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联系12.经济分析法学派:主张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以实现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改革法律制度13.批判法学派:以批判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为宗旨14.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以人本主义为哲学基础、宣传非意识形态化、宣布对马克思主义实行“扬弃”15.后现代法学派:以否定资本主义法治原则为特征《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1.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集中表现: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律制度,“只有理解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②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并相互作用③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变化——用发展的观点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就会发现,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永恒的正义标准”和体现这种标准的超时空的法律制度3.对于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既不能从法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必须从法赖以存在的社会生产方式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1.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思想;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强调“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2.只对那些民愤不深、人民并不要求处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法理学:①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③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1)总揽不包揽,协调不代替(2)要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使国家各项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运行④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⑤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的概念》1.客观法——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2.法: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法律: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法的本质》1.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2.法是意志的体现,法以利益为基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3.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4.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笔记

第一编法学基本概念考点一:引论(法学、法学思维与方法、法理学)轻视理性论证;(3)重视实用技巧,轻视学理阐释;(4)重视刑事,轻视民事。

4、西方法学发展的特点:西方法学的发展离不开哲学、认识论与方法论的发展。

法学除了实用知识、技巧之外,也有大量内容涉及法律哲理理、法律原理的思考。

所以西方法学理论的发展离不开哲学家、伦理学佳、政治学家以及逻辑学家所做之贡献。

法学性质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法学的制度关联性);2、法学具有务实性;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4、法学是职业性的知识体系,其语言是冷静、刚硬、简洁、合乎逻辑的;5、法学研究的是“价值性事实”,反映人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研究对象1、法学研究法律制度问题;2、法学研究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以“法律制度关联性”为标准);3、法学研究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

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4、法学思维是论证和说理的思维(理由优先于结论);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概念广义,是指法学建构方法、法学研究方法、法律适用方法;狭义,仅指法律适用方法。

任务发现“法律”,即指导法官和其他从业者从有效法律中去获得法,作为止争裁判之依据。

主要问题1、法条的理论;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3、法律的解释;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程。

概念语义1、“法理学”的演变(1)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第一次将法哲学翻译为法理学;考点二:法之概述(名称、概念、特征、作用、价值)应然法与实然法/自然法与实在法:1、应然法,即应该是怎么样的法,是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时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实然法即“实际上什么样的法”,是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被称为“实际的法”。

南师大考研复试法理学笔记(公丕祥第二版)

南师大考研复试法理学笔记(公丕祥第二版)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理学的性质与范围一、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哲学以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但不是哲学的一个部门;法哲学用部门法学的研究成果丰富自己,但不是法学与哲学间的边缘学科。

法哲学就是法理学,或法的一般理论。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是以法的现象的普遍性规律和最一般的宏观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认识和叙述法的现象辩证发展过程的概念与范畴体系,是法律科学体系的基础性学科。

法理学研究对象的三个显著特点:1、普遍性。

旨在揭示人类社会法的现象矛盾运动及其外在形式的客观规律。

该规律表现为两个基本矛盾关系。

其一是法的现象的主观性(意志关系)与客观性(社会经济关系)的矛盾关系。

其二是法的现象的内容与形式的矛盾关系。

2、宏观性。

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以法和法律最一般的重大的宏观性问题为研究对象,如法的现象本体与价值、法律调整及其机制等。

3基础性。

探求法理学基本概念、范畴和原理之间的内在关联,形成一个具有严格逻辑联系的法学理论体系。

三、法理学领域的基本问题法的现象是什么?→法理学本体论(法的现象赖以存在的根基)与价值论(一定社会主体对一定的法的现象的评价、选择及价值取向)我们如何认识发的现象?→法理学认识论和方法论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发展一、中国法理学的历史沿革二、西方法理学的进化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伟大革命第三节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一、历史辩证的方法即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必须坚持法理学研究的唯物主义原则、辩证原则和历史主义原则。

二、系统考察的方法首先要把法的现象本身看成一个完整的有机系统,而不是局部的简单相加,致力于解释法的现象系统中的多样的联系。

其次要把握法的现象系统的层次和结构。

三、比较分析的方法可比关系包括:1不同法律文化传统的比较研究2不同历史类型的法的现象系统的比较研究3同一历史形态下不同国度的法的现象的比较研究。

【思考题】3、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思想家和法学家囿于阶级局限性和时代局限性,不可能对人类阶级社会复杂的法的现象作出科学解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5年南京大学考研法理学考试复习笔记《法理学研究》课外阅读书目一、著作类1,张文显著:《法哲学通论》,辽宁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版。

2,朱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夏勇著:《朝夕问道――政治法律学札》,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

4,[英]哈特(1907-1999)著:《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5,[美]德沃金著:《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6,[美]庞德(1870-1964)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7,[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美]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新版本)。

9,[美]罗尔斯(1921-2002)著:《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10,[英]丹宁勋爵(1899-1999)著:《法律的训诫》、《法律的未来》、《法律的界碑》、《法律的正当程序》、《家庭故事》、《最后的篇章》,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二、期刊类《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评论》、《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政法论坛》、《法学》、《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等第一讲导论-法学与法理学一、法学的研究对象(一)西方学者的观点1,研究现存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是)--实证主义法学派2,研究亘古不变的理想法和正义法(应当)--自然法学派3,研究法与社会的关系、法的社会效果(效果)--社会法学派4,研究法的事实、价值与效果(综合)--统一法学派或综合法学派(二)中国学者的观点1,国家和法律2,法律这种社会现象及其规律(阶级性为其核心)3,法律这种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但(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三)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1,从法的部门的角度看2,从法的运行角度来看3,从法的调整对象与方式看二、法学的分科1,从法的部门分,有一个法的部门就有一个部门法学。

2,从法的运行角度分,有立法学、法实施学(法施行学)。

法实施学包括:行政(执)法学、司法学、法律监督学。

3,从认识论的角度分有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总论、法心理学等。

应用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等。

三、法学的性质恩格斯:法学产生的两个前提1,法学既是实践性的又是理论性很强的学科;2,法学是独立的,但它又不是自给自足的学科;与哲学的关系与政治学的关系与经济学的关系与社会学的关系与伦理学的关系3,法学是关于秩序的科学,但又以正义为最终目标;4,法学从根本上讲是人学。

法学应该是体现人类对于自身生存状况的理性把握和反思之学,是人类对于自身存在价值的探索与追问之学。

四、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一)新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以名称的转换为例)1,《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50年代到80年代初)2,《法学基础理论》(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3,《法理学》(1994年教育部组织的国家统编教材)其中也出现过《法学原理》(李放、王哲)、《法的一般理论》(张文显主编)、《法理学》(万斌)等不同的名称。

(二)什么是法理学?简单地说,法理就是法的道理,如正义、公平、强制等,构成法的原理性、知识性的东西就是法理学,它往往不是关于法的具体“知识”,而是关于法的“思想”。

法理学既是统一的、又是不统一的,是地方性法理学和一般法理学的统一。

如:欧洲大陆法理学是欧洲政治理性哲学的表现,是系统的、思辩的和形而上的,它是法学教授们的创造,强调立法和法的理念,一般不关心司法。

英美法理学是经验哲学的表现,它更多的是法官的创造,强调司法的理念,是以法官主体活动为核心展开的对法的讨论。

法律是什么?耶鲁法学院拱门上方镌刻的两句话直抒其意:“法律是活的生命体,而不是不变的法典”;“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前一句话是耶鲁法学院教授科宾(Corbin)建议写上的;后一句话则是法官霍姆斯的语录。

(三)法理学的对象和范围法理学要关注法的外在方面,即关于(about)法的问题,还要关注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of)问题。

法理学的对象:一般法。

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二是指全部的法律现实,即所有的法的部门和法的运行环节。

法理学的范围:法的必然性--法的历史与文化;法的应然性--法的本体与价值;法的实然性--法的运行与操作(四)法理学的价值1,培养和形成法律角色的参照系:价值取向:关注事物的法的方面;推理方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基本范畴:法言法语2,具有高度的学理价值:有利于部门法的学习,并且部门法上的成就只有体现到法理高度才是属于法学的。

3,具有法律实践的功能价值:能指导法律的具体运用。

4,有利于培养一个合格的公民:主体意识、参与意识、权利意识、责任观念、宽容精神、法治信仰等。

五、法学的研究方法马克思说:划分社会的进步,不是看生产什么产品,而是看用什么方法来生产。

同样,学术研究的进步也不是看研究什么问题,而是看用什么方法来研究。

(一)方法与方法论:方法是人们为了解决某种问题而采取的特定的活动方式。

把某一领域的各种具体方法组织起来并给予理论上的说明就是方法论。

(二)法学方法论:是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一般包括两个层次或方面:第一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其他方法的运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层次是研究的具体方法,它构成了法学体系的主干部分,在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方面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三)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方法。

它派生了几个方法论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

(四)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价值分析方法(价值位阶)实证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语渊、语境;核心和边缘);社会调查方法;比较方法;逻辑的方法。

第二讲权利和义务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1,利益--负担利益的分析:利益本体(需要及其层次)利益的性质:物质、精神利益的主体:个体、集体、公共、国家、社会2,自由--约束3,可能--必要对权利与义务的定义应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进行思考: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现利益的一种能动的手段。

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二、权利和义务的分类及意义1,应有权利义务、法定权利义务与现实权利义务2,基本权利义务与具体权利义务(邱满囤案、秋菊打官司案)3,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烟灰缸案、李小姐诉美国通用公司案)4,第一性权利义务与第二性权利义务(亲吻权案)三、权利的冲突(一)定义是指合法性、正当性权利之间所发生的冲突。

(二)权利冲突的原因与实质权利冲突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权利主体不明确、权利内容不确定、法律规则相冲突、公共机构重叠设置或授权不明等。

权利冲突的实质应当归结为利益的冲突。

(三)解决权利冲突的一个理论前提:正确理解权利的限度和相对性梁彗星教授通过回顾20世纪以来的立法和判例学说,认为对权利的限制有内部限制和外部限制两种。

所谓内部限制,以德国威玛宪法第153条(“所有权为义务,其使用应同时为公共福利之役务”)规定的所有权负有义务为开端,认为权利本身包含义务,权利应为社会目的而行使。

所谓外部限制,是在承认并保障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权利行使的自由性的前提下,以公法的措施适当限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以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限制权利行使的自由权。

对权利的限制实际上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对权利内容的限制,二是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限制。

对权利内容的限制,指的是权利的界限或范围问题。

从宏观上看,权利界限的决定因素无疑是经济因素,其他如政治的、文化的、宗教的因素只是权利范围大小的影响因素。

从微观上看,不同人的权利也受到不同的限制。

在男女不平等的社会中,妇女权利受到的限制远比男子为多。

密尔甚至认为,不同职业的人在不同场合其权利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限制:第一,受到法律的限制;第二,不得侵害社会的、国家的、集体的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第三,受权利人自身能力的限制;第四,受一定的社会的经济和文化条件的限制。

(四)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科斯定理:第一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配置,最终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即产值最大化或避免最大的伤害。

第二定理: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将产生不同的社会总产值。

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第一,在涉及财产权利的冲突上,坚持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实现社会正义;第二,在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相冲突的情况下,应优先保护人身权利。

第三,在人身权与人身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考虑个案带来的整体社会效应。

四、权利义务的关系1,经典话语的分析2,四种基本关系: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上的主辅关系3,关于法的本位的认识:权利义务统一论义务重心论权利本位论五、人权基本理论1,当代中国人权研究的进路(1)法理学的研究进路;(2)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与诉讼法学等公法进路;(3)民商法学与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等私法与社会法进路;(4)国际法学进路。

2,人权的概念: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

它是一种应有权利。

其性质是一种道德意义的权利。

其主体有个体、集体、国家、全人类。

与公民权的不同。

3,人权的主要内容:生存权--首要人权政治权利与自由--核心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基础与保障4,几个问题的探讨(1)关于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2)关于人权与主权(3)关于生存权优先还是自由权优先5,人权的法律保护:人权与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没有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宣布和保护,人权要么就只能停留于道德权利的应有状态,要么经常面临受侵害的危险而无法救济。

人权的法律保护首先表现为国内法的保护,其次表现为国际法的保护。

人权的国内法保护:人权与国内法的关系可以这样概括:保护人权是法的重要内容和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法是确认与保障人权实现的有力工具。

人权的国际法保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已形成一个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由80多种人权法律文件构成的国际人权法律体系,并在不断完善。

国际人权法大体包括四类:第一,人权宪章类。

主要包括《联合国宪章》中的有关人权的条款、《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