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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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 (3)
1 适用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术语和定义 (4)
4 技术要求 (5)
5 其他规定 (7)
6 实施与监督 (7)
7 附录A(规范性附录)监测分析方法 (8)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产生污泥的处理和处置要求。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是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污泥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依法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依法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严于本标准的,从其规定。
本标准与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互为补充。本标准发布后,新发布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本标准适用范围重叠,且重叠部分严于本标准的,或者针对重叠部分新增控制项目的,执行新的国家标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水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技术企业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运平、卢学强、刘红磊、邵晓龙、李安定、张志扬、马建立、王元刚、耿世伟、李慧、孟建丽、王乃丽、高翔、鲁富蕾、卢志强、孙猛、邹克华、邓小文。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30日批准。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企业、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在用城镇污水处理厂(企业、设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12/356-2008)中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值规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向水环境直接排放的其他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也按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2348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分类
GB/T 2348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泥质
GB/T 2348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
GB 2418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
GB/T 24600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
GB/T 246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独焚烧用泥质
GB/T 250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制砖用泥质
CJ/T 30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农用泥质
CJ/T 31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水泥熟料生产用泥质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DB12/059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2/ 35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包括天津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新城和郊区(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和乡(镇)污水处理厂。
3.2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 existing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在本标准发布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3.3 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 new (rebuilding, extending)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
3.4 恶臭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4技术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 控制项目及分类
4.1.1.1 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50项。
4.1.1.2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4.1.2标准分级
4.1.2.1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A标准、B标准、C标准。部分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4.1.2.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水环境,当设计规模≥10000 m3/d时,执行A标准;当设计规模<10000 m3/d且≥1000 m3/d时,执行B标准;当设计规模<1000 m3/d时,执行C标准。
4.1.3标准值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1和表2的规定;选择控制项目执行表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