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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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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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 具体内容如下:(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 )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 /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 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精选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 /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天津城镇污水处理厂地方标准提标改造技术

天津城镇污水处理厂地方标准提标改造技术

科技资讯2017 NO.09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工 业 技 术121科技资讯 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 2015年10月,酝酿已久的天津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新地标颁布实施,其中较北京地标对于TN的要求更为严格,如此大范围严要求在国内首屈一指。

随着“水十条”和新环保法的颁布,水质超标按日计罚和追究刑责堪称史上最严,随之又迎来新地标的实施可谓是雪上加霜。

目前天津大部分污水处理厂采用氧化沟、A 2/O、SBR等传统工艺的活性污泥处理方法,现有的工艺流程已经无法满足新的水质要求,必须要进行优化改造。

1 天津地方标准分析1.1 新标概述《天津市污水处理厂标准》将天津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控制项目限值分为A、B、C三级标准,其中:A标准主要指标达到地表水IV类水平;B标准主要指标达到地表水V类水平。

根据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其中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1.2 达标难点分析1.2.1 COD化学需氧量,出水中残存的COD多为难降解成份,主要来源分两个方面即微生物代谢产物和原水难降解成份,实践表明微生物代谢产物贡献值不足10mg/L,主要需应对来水中的难降解成份,而这些成份多来源于工业废水,这一点在很多市政大型污水处理厂可以得到验证。

1.2.2 氨氮氨氮不是难题,也不存在难降解的问题,水温在10℃以上一般不存在压力,只要求设计的HRT和运行的MLSS足够即可。

1.2.3 悬浮物和总磷絮凝剂可以同时去除总磷和悬浮物,因此这两项指标作为1个问题。

运行经验表明,普通的三级处理设施通过化学除磷总磷达到0.3mg/L压力不大,但悬浮物却不能稳定达到5mg/L以下[1]。

1.2.4 总氮标准制定者显然充分考虑到了总氮达标的可行性。

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天津市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和港口城市,污水排放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护水环境,减少污染物对水体的影响,天津市制定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以规范污水排放行为,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健康。

首先,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了污水排放的基本要求。

根据标准,污水排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进行污水处理和排放。

同时,对于不同行业的污水排放,标准也有相应的规定,以确保不同行业的污水排放都能符合环保要求。

其次,标准还规定了污水排放的监测和检测要求。

污水排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定期对污水排放进行监测和检测,并及时上报监测数据。

这样可以及时发现污水排放超标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整改,防止污染物对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此外,标准还明确了对于污水排放单位的处罚和奖励机制。

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单位,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而对于严格执行排放标准的单位,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水环境。

最后,标准还规定了对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要求。

污水排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水经过处理后才能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同时,对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也有相应的规定,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处理污水。

总的来说,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出台,对于规范污水排放行为,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加强对污水排放的监测和管理,才能有效减少污染物对水环境的影响,建设美丽的水环境,造福子孙后代。

希望全社会都能共同遵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共同保护水环境,共建美丽天津。

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4.1.3
4.1.3.1新建(包括改、扩建)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水执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4.1.3.2已建成的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水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4.1.4
4.1.4.1新建(包括改、扩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水执行GB18918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B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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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60.30
Z 60
目 次
前 言
本标准列出了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水量共6项指标。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比较,本标准不新增污染物指标。同时,本标准对天津市执行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院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c.电炉废水量,m3/t钢
≤1.2
2.热轧
板/带废水量,m3/t产品
≤2.0
钢管废水量,m3/t产品
≤2.0
型钢废水量,m3/t产品
≤1.5
线材废水量,m3/t产品
≤1.2
3.烧结
烧结,m3/t产品
≤0.005
球团,m3/t产品
≤0.002
4.冷轧
板带废水量,m3/t产品
≤1.5
5.炼铁
废水量,m3/t产品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86-2002水质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密闭催化消解法(含光度法)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按照《污水排放环境质量标准》(GB8978-1996)规定,城镇污水处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下:
一、水动力损失排放标准
1.标准值:污水处理厂出水水动力损失(ΔH)的标准值一般为
0.5m/s~1.0m/s,也有特殊情况可以提高到1.5m/s~3.0m/s。

2.最低限值:污水出水水动力损失(ΔH)最低限值为0.2m/s~
0.5m/s。

二、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标准
1.标准值:污水处理厂排放出水中化学需氧量(COD)的标准值一般
为50mg/l~150mg/l,也有特殊情况可以提高到200mg/l以上。

2.最低限值:污水处理厂排放出水中化学需氧量(COD)的最低限值
为30mg/l~50mg/l。

三、总氮排放标准
1.标准值:污水处理厂出水中总氮的标准值一般为10mg/l~30mg/l,也有特殊情况可以提高到40mg/l以上。

2.最低限值: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出水中总氮的最低限值为5mg/l~
15mg/l。

四、氨氮排放标准
1.标准值:污水处理厂排放出水中氨氮的标准值一般为3mg/l~
15mg/l,也有特殊情况可以提高到20mg/l以上。

2.最低限值:污水处理厂排放出水中氨氮的最低限值为1mg/l~5mg/l。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式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式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式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前言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变得至关重要。

然而,若不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加以规范和控制,将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本文旨在详细介绍城镇污水处理厂中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以保障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总则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染物排放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制定有效的环境管理计划,定期进行排放监测和数据报告,以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相关标准。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1. 悬浮物排放标准悬浮物是城镇污水中最常见的污染物之一,其浓度直接反映了污水处理的效果。

根据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悬浮物排放标准如下:a. 悬浮物总量应小于XX mg/L;b. 悬浮物粒径应小于XX μm。

2. 有机物排放标准有机物是污水中的主要成分之一,其高浓度排放将对水体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严格控制有机物的排放,标准如下:a. COD(化学需氧量)应小于XX mg/L;b. BOD(生化需氧量)应小于XX mg/L;c. TOC(总有机碳)应小于XX mg/L。

3. 氮和磷排放标准氮和磷是污水处理厂排放中的重要指标,高浓度的氮和磷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引发水华。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满足以下排放标准:a. 氨氮应小于XX mg/L;b. 总氮应小于XX mg/L;c. 总磷应小于XX mg/L。

4. 重金属排放标准重金属是城镇污水中的有害物质,其超标排放将严重危害水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

以下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对重金属排放的标准要求:a. 铅(Pb)应小于XX mg/L;b. 镉(Cd)应小于XX mg/L;c. 汞(Hg)应小于XX mg/L;d. 其他重金属(如铬、铜、锌等)应小于各自的相应标准。

四、排放监测和处罚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定期进行污染物排放监测,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监测数据报告。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指对于工业、农业、生活等各个领域产生的污水进行排放的规定和要求。

2015年发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我国各类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以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本文将对2015年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更好地遵守和执行这些标准。

首先,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5》,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要求进行排放。

工业污水中的各种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有机物等,都必须在规定的排放标准内进行处理,以确保排放的污水不会对周围的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此外,工业企业还应当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其次,农业领域的污水排放也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5》所关注的重点。

农业生产中产生的污水,如农田灌溉后的排水、养殖场的粪便污水等,都需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处理和排放。

农业污水中的营养物质和农药残留物等有害物质,如果排放过量或者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水体中,都会对水质造成严重影响,影响水生态系统的平衡。

此外,生活污水的排放也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5》所关注的内容之一。

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和微生物,如果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水体中,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和细菌污染,对水质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居民区、商业区等生活污水的排放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通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再进行排放。

总的来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5对各个领域的污水排放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标准,以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各个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建立健全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要求。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护好我们的环境,维护好我们的生态平衡,让我们的后代也能够享受到清洁的水和美丽的自然环境。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4284 家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术语和定义城镇污水(minicipal wastewater)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技术内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控制项目及分类A、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交款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

B、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

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式 精选1篇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式 精选1篇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式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发展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质量,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的标准。

本篇文档将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全面解读,包括标准的目的、适用范围、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监测和实施等内容。

二、标准目的1. 保护水资源,维护水环境质量,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2. 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3. 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行为,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三、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四、污染物种类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总悬浮物(TS)2.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3. 化学需氧量(COD)4. 氨氮(NH3-N)5. 总磷(TP)6. 悬浮颗粒物(SS)7. 油脂类物质8. 重金属类物质9. 放射性物质10.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五、排放限值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本标准对各类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进行了明确规定。

具体如下:1. 总悬浮物(TS)≤60mg/L2.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150mg/L3. 化学需氧量(COD)≤450mg/L4. 氨氮(NH3-N)≤15mg/L5. 总磷(TP)≤15mg/L6. 悬浮颗粒物(SS)≤60mg/L7. 油脂类物质≤1.0mg/L8. 重金属类物质≤0.05mg/L9. 放射性物质≤1Bq/L10.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1mg/L六、监测和实施1. 污水处理厂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实时监测,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2. 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处理,确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3. 对于违反本标准规定的排污行为,污水处理厂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环保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4.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将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于表现良好的污水处理厂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具体内容如下:(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1.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4284 家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3术语和定义1.3.1城镇污水(minicipal wastewater)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1.3.2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1.3.3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1.4技术内容1.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控制项目及分类A、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交款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

B、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

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处理城市生活污水的重要设施,其排放标准直接关系到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

为了保障水质安全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我国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严格规定。

本文将就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期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首先,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的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排放污染物时,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具体来说,对于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等指标都有详细的要求,要求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均需在规定范围内,以保障水体的水质安全。

其次,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日常运行中,需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

这需要从源头控制,加强污水处理工艺,提高处理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同时,对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也至关重要,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不发生泄漏和排放超标情况。

另外,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和监管也是非常重要的。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和检查,确保其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对于排放超标的处理厂,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污染物对环境造成进一步的影响。

最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

随着环保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也会随之进行调整和提高。

因此,城镇污水处理厂需要密切关注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自身的排放标准,以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

综上所述,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保障水质安全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相关部门和城镇污水处理厂需共同努力,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加强监测和监管,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健康发展,保障公众的生活环境和健康。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4284 家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术语和定义城镇污水(minicipal wastewater)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技术内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控制项目及分类A、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交款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

B、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

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全国各地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览表

全国各地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览表

城镇
40
广东省汾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1366-2014)
城镇
40
广东省练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1-
城镇
40
广东省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2130-2018)
城镇
30
广东省小东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2155-2019)
城镇
40
广东省岐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 意见稿)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4/2710-2016)
Ⅱ类别(工业废水量≥50% 50
安徽省淮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 类别(工业废水量<50%) 40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淮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Ⅱ类别(工业废水量≥50% 50
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51/23112016)
氨氮 5(8) 8(15) 25(30)
/ 10(15) 15(20) 30(35)
0.15 0.5 1.0 1.5 2.0 1.0(1.5) 1.5(2.5) 1.5(3.0) 2.0(3.5) 5(8)
/ 2.0(4.0)
总氮 15 20 / / 20 25 / / 0.2 0.5 1.0 1.5 2.0 10 15 10 15 15
0.5
/ 2.0(3.0) 10(12) 0.3
/
5.0
15
0.5
/ 2.0(3.0) 12
0.3
/ 5.0(8.0) 15
0.5
6
1.5(3) 10
0.3
/
3(5) 10(12) 0.3

2015污水处理厂污排放标准文档

2015污水处理厂污排放标准文档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浅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2001 年提出,2002年12月2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总局批准发布,2003年7 月1日正式实施,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标准所负责起草。

为配合标准的贯彻与实施,现就本标准的编制情况、主要内容等作一简要介绍。

1 本标准制定的必要性1.1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迅速发展的需要为控制水环境污染和实现污水资源化,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

据初步统计,到2000年底,我国已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427座,污水处理设计规模达到1475万m3/d。

目前在建的污水处理厂还有300余座。

根据国务院2000年36号文,到2010年,所有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应不低于60%,预计未来五年内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设计规模将超过5000万m3/d。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大规模建设必然要求通过标准强化管理,以促进和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

1.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适应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需求目前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

由于该标准多数指标是针对工业废水的,当时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处理技术还在发展阶段,因此,对城市污水的针对性不强。

相当一部分标准值偏宽,而个别指标在技术经济上达标又有一定难度。

如: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而言,重金属、微污染有机物、石油类、动植物油、LAS等指标标准值偏宽;而总磷偏严,常规二级处理和强化二级处理工艺难以达到0.5 mg/L和1 mg/L的现行综合标准。

1.3 新的环境标准体系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逐步由行业标准代替综合标准,行业标准包括不同污染介质的排放。

所以本标准包括污泥和废气污染物的排放。

目前城镇污水处理厂每年产生干污泥约180万t(相当于含水80%污泥900万t),预计未来5年内,每年将产生污泥540万t(相当于含水80%污泥2 700万 t),随着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加快,污泥处置问题愈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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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 (3)
1 适用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术语和定义 (4)
4 技术要求 (5)
5 其他规定 (7)
6 实施与监督 (7)
7 附录A(规范性附录)监测分析方法 (8)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产生污泥的处理和处置要求。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是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污泥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依法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依法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严于本标准的,从其规定。

本标准与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互为补充。

本标准发布后,新发布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本标准适用范围重叠,且重叠部分严于本标准的,或者针对重叠部分新增控制项目的,执行新的国家标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水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技术企业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运平、卢学强、刘红磊、邵晓龙、李安定、张志扬、马建立、王元刚、耿世伟、李慧、孟建丽、王乃丽、高翔、鲁富蕾、卢志强、孙猛、邹克华、邓小文。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30日批准。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企业、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在用城镇污水处理厂(企业、设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12/356-2008)中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值规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向水环境直接排放的其他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也按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2348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分类
GB/T 2348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泥质
GB/T 2348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
GB 2418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
GB/T 24600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
GB/T 246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独焚烧用泥质
GB/T 250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制砖用泥质
CJ/T 30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农用泥质
CJ/T 31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水泥熟料生产用泥质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DB12/059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2/ 35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包括天津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新城和郊区(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和乡(镇)污水处理厂。

3.2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 existing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在本标准发布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3.3 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 new (rebuilding, extending)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

3.4 恶臭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4技术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 控制项目及分类
4.1.1.1 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

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

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50项。

4.1.1.2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

选择控制项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4.1.2标准分级
4.1.2.1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A标准、B标准、C标准。

部分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4.1.2.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水环境,当设计规模≥10000 m3/d时,执行A标准;当设计规模<10000 m3/d且≥1000 m3/d时,执行B标准;当设计规模<1000 m3/d时,执行C标准。

4.1.3标准值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1和表2的规定;选择控制项目执行表3的规定。

表2 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
表3 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
4.1.4 取样与监测
4.1.4.1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在污水处理厂出水总排放口,并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4.1.4.2 采样频率为至少每2 h一次,取24 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污染物的采样与监测应按HJ/T 91有关规定执行。

4.1.4.3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对本标准表3规定的选择控制项目每年至少监测1次。

4.1.4.4监测分析方法按附录A执行。

4.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2.1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防护距离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4.2.2当城镇污水处理厂位于GB 3095规定的一类区时,执行GB 18918中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一级标准;当城镇污水处理厂位于GB 3095规定的二类区时,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DB12/ 059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甲烷执行GB 18918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

4.2.3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的取样与监测按DB12/ 059有关规定执行,甲烷的取样与监测按GB 18918有关规定执行。

4.2.4监测分析方法按附录A执行。

4.3 污泥控制标准
4.3.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应符合GB 24188的相关规定。

4.3.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稳定化处理应符合GB 18918的相关规定。

4.3.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以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利用、焚烧等方式处置时,应符合GB/T 23484、GB/T 23486、GB/T 24600、CJ/T 309、GB/T 23485、CJ/T 314、GB/T 25031、GB/T 24602等有关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

4.4 噪声控制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噪声控制按GB 12348执行。

5 其他规定
5.1本标准中未列出的项目执行GB 18918的相应要求。

5.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水资源用于农业、工业、市政等方面不同用途时,还应达到相应的用水水质要求。

6 实施与监督
6.1标准由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本标准正文及附录A为强制性内容。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监测分析方法
水质监测分析与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分别按表A.1和表A.2执行,或按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DB12/ 599—2015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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