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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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费用规定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破产清算费用规定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破产清算费用规定的相关内容是什么清算费用,是指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是清算组为开展清算工作而支付出的全部费用,如公告费、咨询费、差旅费、办公费、清算组成员的报酬等,应从公司清算财产中优先拨付。

热门城市:天津律师乾安县律师株洲律师安次区律师舒兰市律师运河区律师弓长岭区律师道里区律师沧县律师在我国企业破产之后,履行破产程序时所需要产生的各种费用属于破产清算费用,一般公司在履行破产程序时都需要详细了解如何计算破产清算费用和相关规定。

接下来就由小编为您介绍▲破产清算费用规定。

▲一、▲破产清算费用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破产费用包括:(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二)破产案件的受理费;(三)债权人会议费用;(四)催收债务所需费用;(五)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可以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预收案件受理费。

破产宣告前发生的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必要支出,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如系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由债权人支付。

第九十条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第九十一条破产费用可随时支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2日) 第三十四条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96年8月20日财政部发布)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在履行破产程序时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主要有以下几项: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二、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三、费用;四、催收债务所需的费用;五、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26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不发西藏):为了积极配合“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规范国有企业在实施破产中的财务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二、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和比照试点城市名单附件一: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一、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破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执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试行破产,应坚持依法实施、优化资源配置和妥善安置职工的原则,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

三、各级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与企业破产的全过程,在企业破产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制订企业破产预案;(二)参与破产清算组,负责办理与破产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处置以及分配等有关的财务事项;(三)参与审批濒临破产企业的分立方案,包括帐务分设方案、资产分离方案、债权债务分离方案、留存收益分配方案;(四)收缴剩余的破产财产及其处置收入。

(五)对企业破产中其他各项财务活动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在宣告破产,成立破产清算组后,企业应接受清算组的指导,协助清算组对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

在财产清查基础上,企业应编制财产清算表以及至企业宣告破产日止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等财务报告,移交清算组,同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7.30•【文号】财会字﹝1997﹞28号•【施行日期】1997.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破产的会计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财务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破产企业的会计处理(一)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并成立破产清算组后,应接受清算组的指导,协助清算组对企业的各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编造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定查实。

(二)破产企业应于法院宣告破产日,按照办理年度决算的要求,进行财产清查,计算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结转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利润分配等,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

在此基础上编制宣告破产日的资产负债表、自年初起至破产日的损益表,以及科目余额表,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将编制的会计报表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三)破产企业按上述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后,应向清算组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

会计档案移交以前,企业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

二、清算组的会计处理清算组应当接管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并对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如清算、变卖和分配财产等)加以如实的记录。

(一)科目设置清算组应于清算开始日另立新帐。

清算组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1.资产类(1)现金,核算被清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2)银行存款,核算被清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以及持有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等。

(3)应收票据,核算被清算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4)应收款,核算被清算企业除应收票据以外的各种应收款项。

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

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标准和推进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申请破产。

第三条企业破产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企业破产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企业破产应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凡借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世界银行贷款或转贷款,归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不得申请破产。

第二章主要政策第七条破产企业的所有经营性财产,除已设定抵押者外,均为破产财产。

变现收入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依据《破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第八条破产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包括职工住房、学校、幼儿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

企业破产终结后,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移交破产企业所在区县统一管理。

破产企业党委、工会、共青团组织的财产不计入破产财产,按照各自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计入破产财产。

除已设定抵押者外,破产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交由市财政预算专户管理,用于推动全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

第十条企业破产过程中的各项中介费用〔包括审计、评估费用等〕,原则上按国家有关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第十一条市属企业破产后,退休人员移交社会管理,按规定预提的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的医药费、抚恤费等项费用,暂由企业主管部门垫付;企业主管部门垫付有困难的,由财政部门垫付。

对原由企业负担支付的退休人员医药费,在本市未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暂由财政部门采取“一年一垫、先垫后支”的方法垫付。

其标准以本市上年退休人员人均医药费为基数,扣除退休职工人均大病统筹和个人负担部分后的人均实际支出计提当年的医药费,由退休人员所在街道按规定支付退休人员有关费用和报销医药费。

关于《清算》会计准则的探讨

关于《清算》会计准则的探讨

关于《清算》会计准则的探讨作者:栾甫贵来源:《财会学习》2014年第01期商品经济产生了企业的优胜劣汰,产生了企业清算制度。

本文通过我国企业清算会计规则的回顾,提出了建立《清算》会计准则的必要性;总结了我国现行企业清算会计的基本架构;探讨了《清算》会计准则的模式及其选择;分析了《清算》会计准则建立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难题和解决对策。

一、引言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竞争经济,优胜劣汰是其重要法则,企业清算是许多企业终将面临或正在面临的问题。

而我国关于企业清算的会计规则,尚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1995年财政部曾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清算》(征求意见稿),开辟了企业清算会计规范的先河,遗憾的是至今没有正式颁布实施。

1997年财政部发布实施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为企业破产会计处理和会计报告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为我国企业破产法的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规定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只规定了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规则,没有规范非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第二,其法律依据是1986年颁布、198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而我国2006年修订颁布,200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现了《企业破产法》的国际趋同,由政策性破产转向法律破产,无论公司法还是破产法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三,由于老破产法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因此该《暂行规定》也只用适用于国有企业,适用范围过窄。

因此,研究和设立《清算》会计准则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同时也面临该会计准则框架设计、相关协调等一系列难题,本文拟对此作些初步探讨。

二、建立《清算》会计准则的法律依据及必要性广义上看,企业清算包括破产清算与正常清算两类。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20•【文号】财会[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我部制订了《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6年12月20日附件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等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相关财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破产企业)。

第二章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第三条破产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四条企业经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的时点(包括破产宣告日、债权人会议确定的编报日、破产终结申请日等,以下简称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并由破产管理人签章。

第五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资产应当以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计量。

本规定所称的资产,是指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破产企业)财产。

破产资产清算净值,是指在破产清算的特定环境下和规定时限内,最可能的变现价值扣除相关的处置税费后的净额。

最可能的变现价值应当为公开拍卖的变现价值,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资产除外;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最可能的变现价值应当为其决议的处置方式下的变现价值;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应当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后的所得作为变现价值。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6.23•【字号】沪高法民二[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06.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沪高法民二[2006]14号)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三庭、民四庭,各区、县法院民二庭:针对目前本市法院在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倾向性观点。

现将《关于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庭,供你庭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参考。

在审判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附件:《关于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关于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依法、稳妥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统一本市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实践做法,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就破产案件审理中遇到的若干问题解答如下:一、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破产,是否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该企业破产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企业破产还债。

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事项,该批准文件也不属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必备文件,故债权人在申请宣告外商投资企业破产时,无须提交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是否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该企业破产的批准文件?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但企业破产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事项,故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也无须提交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批准文件。

关于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摘要:与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会计要素不同,破产清算条件下的会计要素有其自身的特点。

本文首先阐述了破产清算会计存在的重要性,然后分析了目前破产清算会计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受破产法思想和持续经营会计理论思想的束缚严重,对相关会计要素的定义不准确。

最后在研究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对象变化及其对会计影响的基础上,重构了破产清算会计体系。

关键词:破产清算清算资产清算负债清算净损益一、破产清算会计存在的重要性自1998年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来,破产企业的数额就一直是有增无减,之所以有破产清算会计的存在就是因为一开始很多人因为破产清算会计的不健会而钻这个空子,以使自己获得更多利润,以不正当的手段而进行非法资产活动,让国有资产多了很多不必要的流失,使国有资产有很大亏损,并且阻碍了一些正当企业的发展和建立,为了克服这一点,所以就有了破产清算会计制度的产生,这一制度就刚好有力的为了一些破产企业破产后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以此来制约对财产清算的一些合法条件,这是一种法律行为,目的就是为了保护那些正当合法的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利益。

在以前人们很少会把企业倒闭和企业破产联系到一起,可是现在人们对破产企业的认识越来越深,也就对破产清算会计制度的要求越来越高,也就使破产清算会计制度越来越完善,这样就不会有那么多的投资人因为破产清算会计制度的不健全而钻空子,反而因为破产清算会计越来越健全而受到这方面的影响使企业走上正轨,从而减少破产企业的数量。

会计在现今的企业里也是占有主导地位的,所以有了这些条件的存在,就急切需要建立破产清算会计,现如今,在我国破产企业越来越多,是因为破产清算会计的不健全,要想改变这一现象,就要提高对破产清算会计制度的要求,把不好的丢弃,留下好的,不论是对破产企业,还是对从事破产企业清算的清算组的工作人员,都一定要认真对待工作,不能因为企业破产而放松要求,一定要严格把关。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7.03.02•【文号】国发[1997]10号•【施行日期】1997.03.0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就业促进正文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1997年3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的精神和有关规定,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已逐步展开,工作是有成绩的。

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城市和地区违反国发[1994]50号文件适用范围实施企业破产的问题。

国务院强调:国发[1994]59号文件中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

非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国有企业破产。

只能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实施,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必须用于按比例清偿债务,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只能从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解决。

非国有企业的破产,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

为规范企业破产,鼓励企业兼并,对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和转换经营机制,现就试点城市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的组织协调工作。

为加强对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由国家经贸委(组长)、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土地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并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参加。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下发《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下发《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下发《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1.10•【文号】国资办发[1997]58号•【施行日期】1997.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下发《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办发〔1997〕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解放军国有资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做好国有企业破产试点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工作,切实维护国有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债权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

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1997年11月10日附件: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为规范国有企业破产试点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工作,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试点城市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破产企业的评估程序和范围。

经批准进入破产程序的国有企业,应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之后,由清算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评估立项,获得批复后委托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证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破产财产进行评估,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经清算组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验证确认。

二、破产企业评估方法及原则。

破产企业资产评估,一般应采用清算价格法。

破产清算会计基本问题的目的和研究现状

破产清算会计基本问题的目的和研究现状

破产清算会计基本问题的目的和研究现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作为一种有效的配置资源及调整产业布局的经济形式将会频繁出现。

所谓“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被依法宣告破产而导致的企业清算。

”事实上任河一个企业在其运行过程中都面临着这种破产的可能性,由此而引起的企业清算是一个具体但又不同于日常核算的会计过程。

如何反映破产企业价值运动的最后阶段并提供相应的财务信息,对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正常的经济秩序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日常的会计工作要求是:“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严格来讲,这种前提是一种假设,这种假设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对于会计信息系统的运行至关重要,但目前由于存在的大量不确定性使这种假设无法得到充分证明,但它又被认为是不言而喻。

目前,日常的会计核算正是建立在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期间和货币计量四大假设基础之上的。

但当企业发生破产清算时,这种特定经济环境也就从根本上动摇了日常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

当企业发生破产情况的时候,法律作为一种约束机制将会直接介入到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来,要求其终止经营,并按一定程序变现企业的资产来偿还债务。

即企业按法律规定开始了从事确定性的工作,使得企业日常会计核算中针对经济环境中的不确定性所做的假设遭到否定。

针对破产情况系下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下面就破产企业清算过程中出现的几个会计问题作一些分析。

一、破产清算会计理论体系的特殊性(一)对会计基本假设的影响。

正常会计核算的四个会计基本假设是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期间和贷币计量。

然而,在企业破产清算时,这四项基本假设都将不再适用。

(1)会计主体假设的变更。

当企业发生破产清算时,破产企业实际上已经丧失法人资格,企业对于属于清算的资产已经失去了管理和处分的权利,而代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小组行使民事权力,进行民事活动。

此时,传统意义上的会计主体发生了变化,相应的变为接管破产企业的清算小组。

会计实务:财政部发布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快快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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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快快收藏~日前,财政部发布了《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快来看看都有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第三章确认和计量第四章清算财务报表的列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等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相关财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破产企业).第二章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第三条破产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第四条企业经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的时点(包括破产宣告日、债权人会议确定的编报日、破产终结申请日等,以下简称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并由破产管理人签章.第五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资产应当以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计量.本规定所称的资产,是指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破产企业)财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是指在破产清算的特定环境下和规定时限内,最可能的变现价值扣除相关的处置税费后的净额.最可能的变现价值应当为公开拍卖的变现价值,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资产除外;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最可能的变现价值应当为其决议的处置方式下的变现价值;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应当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后的所得作为变现价值.第六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负债应当以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计量.破产债务清偿价值,是指在不考虑破产企业的实际清偿能力和折现等因素的情况下,破产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偿付的金额.第三章确认和计量第七条破产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资产进行初始确认计量;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负债进行初始确认计量;相关差额直接计入清算净值.第八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资产,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进行后续计量,负债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破产企业应当按照破产报表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和破产债务清偿价值,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分别进行调整,差额计入清算损益.第九条破产清算期间发生资产处置的,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相关被处置资产,并将处置所得金额与被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直接相关的处置费用后,计入清算损益.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债务清偿的,破产企业应当按照偿付金额,终止确认相应部分的负债.在偿付义务完全解除时,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负债的剩余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清算损益.第十条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各项费用、取得各项收益应当直接计入清算损益.第十一条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当计算所得税费用,并将其计入清算损益.所得税费用应当仅反映破产企业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第十二条破产企业因盘盈、追回等方式在破产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初始确认计量的账面价值与取得该资产的成本之间存在差额的,该差额应当计入清算损益.第十三条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新承担的债务,应当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并计入清算损益.第四章清算财务报表的列报第十四条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向法院、债权人会议等报表使用者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务状况、清算损益、现金流量变动和债务偿付状况.第十五条破产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破产企业应当以破产宣告日为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及相关附注.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等要求提供清算财务报表的,破产企业应当根据其要求提供清算财务报表的时点确定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向法院申请裁定破产终结的,破产企业应当编制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第十六条清算资产负债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资产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以及负债的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差额在清算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清算净值列示.第十七条清算损益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收益、费用.清算损益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资产处置净收益(损失)、债务清偿净收益(损失)、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收益(损失)、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支出、所得税费用等.第十八条清算现金流量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货币资金余额的变动情况.清算现金流量表应当采用直接法编制,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处置资产收到的现金净额、清偿债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破产费用的现金、支付共益债务支出的现金、支付所得税的现金等.第十九条债务清偿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债务清偿情况.债务清偿表应当根据破产法规定的债务清偿顺序,按照各项债务的明细单独列示.债务清偿表中列示的各项债务至少应当反映其确认金额、清偿比例、实际需清偿金额、已清偿金额、尚未清偿金额等信息.第二十条破产企业应当在清算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一)破产资产明细信息;(二)破产管理人依法追回的账外资产明细信息;(三)破产管理人依法取回的质物和留置物的明细信息;(四)未经法院确认的债务的明细信息;(五)应付职工薪酬的明细信息;(六)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中已经提存用于向特定债权人分配或向国家缴纳税款的金额;(七)资产处置损益的明细信息,包括资产性质、处置收入、处置费用及处置净收益;(八)破产费用的明细信息,包括费用性质、金额等;(九)共益债务支出的明细信息,包括具体项目、金额等.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在本规定施行之后经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28 号)同时废止.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一、科目设置破产企业的会计档案等财务资料经法院裁定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的,应当在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可以比照原有资产、负债类会计科目,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关科目,并增设相关负债类、清算净值类和清算损益类等会计科目.破产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级科目下自行设置明细科目.(一)负债类科目设置1.”应付破产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费用.2.”应付共益债务”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卖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主要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破产企业,下同)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二)清算净值类科目设置.“清算净值”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结转的清算净损益科目余额.破产企业资产与负债的差额,也在本科目核算.(三)清算损益类科目设置.1.”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处置破产资产产生的、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损益.2.”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清偿债务产生的净损益.3.”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调整资产账面价值,以及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调整负债账面价值产生的净损益.4.”其他收益”科目,本科目核算除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以外,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其他收益.5.”破产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项破产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资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本科目应按发生的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6.”共益债务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共益债务相关的各项支出.7.”其他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支出之外的各项其他费用.8.”所得税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企业所得税费用.9.”清算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结转的上述各类清算损益科目余额.破产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二、账务处理(一)破产宣告日余额结转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应当根据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表,将部分会计科目的相关余额转入以下新科目,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1.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的余额,转入”应付破产费用”科目.2.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共益债务的余额,转入”应付共益债务”科目.3.原”商誉”、”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收益”、”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其他综合收益”、”未分配利润”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清算净值”科目.(二)破产宣告日余额调整1.关于各类资产.破产企业应当对拥有的各类资产(包括原账面价值为零的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已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等)登记造册,估计其破产资产清算净值,按照其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对各资产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清算净值”科目.2.关于各类负债.破产企业应当对各类负债进行核查,按照第六条规定对各负债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清算净值”科目.(三)处置破产资产1.破产企业收回应收票据、应收款项类债权、应收款项类投资,按照收回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收款项类债权或应收款项类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2.破产企业出售各类投资,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相关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3.破产企业出售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实物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应当缴纳的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上述各科目发生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4.破产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当缴纳的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上述各科目发生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5.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国家给予一定补偿的,按照收到的补偿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6.破产企业处置破产资产发生的各类评估、变价、拍卖等费用,按照发生的金额,借记”破产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破产费用”等科目.(四)清偿债务1.破产企业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按照相关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破产费用”、”应付共益债务”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

公司破产清算清算费用分录该怎么做?

公司破产清算清算费用分录该怎么做?

公司破产清算清算费用分录该怎么做?每间公司在面临破产时,都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偿还之前欠下债务、收回债权和分配剩余的财产,这些就是清算费用,这是在清算期间一定会发生的费用。

因此在会计中,我们有必要对于公司破产清算清算费用做出详细而精确的记录。

接下来本文会对公司破产清算清算费用分录的正确处理方法进行详细说明,请您往下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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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清算会计的主要内容与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破产清算会计的主要内容与程序如下。

1、接管破产企业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文书档案,设置新账,并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按破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再分类,结束旧账;2、全面清查破产企业的财产、债务,确认计量破产资产和破产债务,编制清查后的资产负债表;3、变现破产资产,记录变现价值和变现损益;4、核算破产损益,包括清算费用、清算收益、清算损失等;5、按法定顺序清偿破产债务,并分配剩余资产;6、编制破产清算会计报表,结束清算工作。

根据《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清算组应设立23个会计科目,按其科目的性质可分为三大类。

(一)、资产类科目,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款”、“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共11个科目。

(二)、负债表科目,包括“借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交款”和“应付债券”共9个科目。

(三)、清算损益类科目,包括“清算费用”、“土地转让收益”和“清算损益”共3个科目。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4.10.25•【文号】国发[1994]59号•【施行日期】1994.10.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配合在18个城市(上海、天津、齐齐哈尔、哈尔滨、长春、沈阳、唐山、太原、青岛、淄博、常州、蚌埠、武汉、株洲、柳州、成都、重庆、宝鸡)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的开展,建立和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指导和规范这些城市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破产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据此,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在实施企业破产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首先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

二、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三、破产财产的处置破产财产处置前,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底价,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转让。

处置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不足部分应当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实际使用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职工在企业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资的款项,视为破产财产。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3.25•【文号】财基字[1997]15号•【施行日期】1997.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7年3月25日财基字[1997]15号)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破产行为,防止中央基本建设资金流失,我们制定了《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抄送:国家计委、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南京、成都、广州市财政局。

附件: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破产行为,防止中央基本建设资金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对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所欠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处理作如下规定:一、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试行破产涉及清偿的中央财政三项基本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三项基建资金)债务包括:(一)国家预算内中央基本建设“拨改贷”资金;(二)特种“拨改贷”资金;(三)中央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标 签】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财务问题【颁布单位】财政部【文 号】财工字﹝1996﹞226号【发文日期】1996-08-20【实施时间】1996-08-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具体会计准则 为了积极配合“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规范国有企业在实施破产中的财务行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破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试行破产,应坚持依法实施、优化资源配置和妥善安置职工的原则,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

三、各级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与企业破产的全过程,在企业破产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制订企业破产预案;(二)参与破产清算组负责办理与破产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处置以及分配等有关的财务事项;(三)参与审批濒临破产企业的分立方案,包括帐务分设方案、资产分离方案、债权债务分离方案、留存收益分配方案;(四)收缴剩余的破产财产及其处置收入。

(五)对企业破产中其他各项财务活动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在宣告破产,成立破产清算组后,企业应接受清算组的指导,协助清算组对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

在财产清查基础上,企业应编制财产清算表以及至企业宣告破产日止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等财务报告,移交清算组,同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破产清算审计概述

破产清算审计概述

破产清算审计概述一、破产清算审计概念破产清算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已裁定为破产清算的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资产分配过程、资产分配结果等进行审计。

注册会计师执行破产清算审计时,除了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外,还需要依照《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执行破产清算业务。

因此,破产清算审计是在企业非持续经营状态下的审计,具体特殊性。

清算审计≠破产清算审计清算是指企业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解散、终止后,按照有关规定由上级部门组织清算委员会(或清算领导小组)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最后清理、清算的过程。

清算审计是指企业由于各种原因终止,对其清算期间的债权债务清偿情况,资产变现情况,清算期间的收益、损失,费用支出情况及清算截止日净资产分配情况进行的审计,以确认清算企业是否合法、公开、公正进行全部清算活动,对清算结果发表合法、公允的审计意见。

清算审计类型:合约期满清算审计。

产业调整清算审计。

无法持续经营清算审计。

违法经营清算审计。

企业兼并清算审计。

企业破产清算审计。

二、破产清算审计目标破产清算审计主要是落实破产日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正确性,以便维护债权人和债务的利益。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之后,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需要提供财务报告,管理人将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资产分配过程、资产分配结果等进行审计,也就是依法对破产清算会计信息进行再确认的监督过程,以便更加客观、公正的维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三、破产清算审计特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核算基于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四个假设,但破产企业已经打破该四个假设。

2016年,财政部印发了《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对于已经裁定为破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此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执行相关审计。

因此,破产清算审计具有以下特征:(1)审计对象的特殊性。

企业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

企业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

企业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关于企业破产的会计处理,没有具体的会计准则进行规范,目前只有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第28号,以下简称《规定》),为了有助于对《规定》的理解,现对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的一般程序根据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破产清算的基本程序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破产申请阶段,二是和解整顿阶段,三是破产清算阶段。

现就破产申请阶段和破产清算阶段的主要操作程序概括如下:1.提出破产申请。

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自动申请破产。

目前,多数企业的破产申请是由破产企业(即债务人)提出。

具体操作中,企业在提出破产申请前,应对其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然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全面的会计,并出具资不抵债的鉴证报告。

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要提供如下材料:请求破产的书面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结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批准文件,企业的会计报表,各项财产明细表,债权人名单、地址、金额,企业对外投资情况,银行帐户情况及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法院受理申请。

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即进行受理与否的审查、鉴定。

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案件10日内应通知债务人,并发布破产案件受理公告。

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案件的,应在案件受理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直接发布债权申报的公告。

3.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4.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人民法院对于企业的破产申请进行审理,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情形的,即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该企业破产。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继续教育)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继续教育)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解读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题3分,共30分。

单项选择题 (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在破产宣告日余额结转时,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的余额,应转入的科目是〔〕。

A B C D答案解析: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的余额,转入“应付破产费用”科目。

2.清算期间处置破产资产时,应按照收回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破产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的科目有〔〕。

A B C D答案解析:清算期间处置破产资产时,应按照收回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破产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3.以下各项中,破产企业一般增设的清算净值类会计科目有〔〕。

A B C D答案解析:破产企业一般增设的相关负债类会计科目有应付破产费用和应付共益债务。

4.以下不属于清算资产负债表中的“金融资产投资”项目构成内容的是〔〕。

A B C D答案解析:清算资产负债表中的“金融资产投资”项目应根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科目余额合计数填列。

5.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清算损益类科目结转至“清算净损益”科目,并将“清算净损益”科目余额转入的科目是〔〕。

A B C D答案解析: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清算损益类科目结转至“清算净损益”科目,并将“清算净损益”科目余额转入“清算净值”科目。

6.财会【2016】23号文的适用范围是〔〕。

A B C D答案解析:财会【2016】23号文适用于企业自被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有关会计处理和报告,不包括法院裁定企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2年7月27日财企[2002]31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直管企业: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在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处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附件: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司制改建,是指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定所称改建企业,是指经批准实行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

本规定所称公司制企业,是指实行公司制改建以后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是指直接持有或者直接管理改建企业国有资本的国家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国有企业以及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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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6年8月20日财政部财工字226号发布)
一、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破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试行破产,应坚持依法实施、优化资源配置和妥善安置职工的原则,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

三、各级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与企业破产的全过程,在企业破产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订企业破产预案;
(二)参与破产清算组,负责办理与破产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处置以及分配等有关的财务事项;
(三)参与审批濒临破产企业的分立方案,包括帐务分设方案、资产分离方案、债权债务分离方案、留存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缴剩余的破产财产及其处置收入;
(五)对企业破产中其他各项财务活动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在宣告破产,成立破产清算组后,企业应接受清算组的指导,协助清算组对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

在财产清查基础上,企业应编制财产清算表以及至企业宣告破产日止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等财务报告,移交清算组,同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当妥善保管本企业的帐册等财务会计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等。

五、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拥有的全部财产以及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企业下列财产计入破产财产:(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包括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以及无形资产等。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包括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破产财产转让价值超过其帐面净值的差额部分;破产清算期间分回的投资收益和取得的其他收益等。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六、企业下列财产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担保财产。

依法生效的担保或抵押标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二)公益福利性设施。

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但无需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计入破产财产。

(三)职工集资款。

属于借款性质的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属于投资性质的视为破产财产,依法处理。

(四)党、团、工会等组织占用破产企业的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
效,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八、破产债权是指经清算组确认的至企业破产宣告日止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各项债权。

包括下列各项:
(一)宣告破产前设立的无财产担保债权;
(二)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减去未到期利息后的债权;
(三)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债权;
(四)有财产担保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但未受偿部分的债权;
(五)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其代替偿还款为破产债权;
(六)清算组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致使其他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为破产债权等。

下列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宣告破产后的债权利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按规定应分担费用逾期未申报的债权;超过诉讼对效的债权。

九、破产费用是指破产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一般随发生随支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程序相应终结,未清偿债务不再清偿。

破产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破产企业催收债务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破产清算组应严格按照经债权人会议审核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拨付破产
费用。

十、破产财产处置前,破产清算组应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确认价值作为底价,通过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转让。

十一、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应协助政府其他部门做好破产企业职工的生活救济和就业安置工作。

(一)破产企业被整体接收的,安置期间的职工生活费用由接收方企业发放,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开支,其标准应不低于试点城市规定的最低生活救济标准。

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由接收方企业从接收破产企业之日起缴纳。

接收方企业收到的安置费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二)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职工,清算组可从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等破产财产中,按规定拨付一次性安置费。

(三)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

破产企业原未参加养老、医疗社会保险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优先支付。

(四)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负担。

十二、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所需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十三、破产财产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后的剩余部分及其处置收入,由同级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缴,列入同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十四、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编制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日至终结日止的清算财务报告,连同破产企业的财务报告资料和清算财产表,一并移交同级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十五、濒临破产的企业在申请破产前,经拥有三分之二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将企业效益好的部分同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应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机关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企业分立有关财务问题的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9号)执行。

十六、企业宣告破产后,其他企业整体收购破产企业财产、承担人民法院裁定的债务、全员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可以按照《关于停产整顿、被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3]113号)和《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的规定,享受兼并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精神,在上海、天津等50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及自贡等6个比照试点城市试行的国有企业破产,执行本规定。

十八、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九、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和比照试点城市名单附件
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和比照试点城市名单一、 50个试点城市名单
上海天津齐齐哈尔哈尔滨长春沈阳唐山
太原青岛淄博常州蚌埠武汉株洲柳州成都
重庆宝鸡北京石家庄呼和浩特大连南京杭州
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济南郑州长沙广州
深圳南宁海口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乌鲁木齐
银川鞍山抚顺本溪洛阳吉林包头大同
二、6个比照试点城市名单
自贡绵阳黄石芜湖九江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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