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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范

篇一:建筑后退红线标准

规定建筑物应距离城市道路或用地红线的程度多层一般不小于退让5m,高层退让不小于10M

从建设部门获悉,今后,沿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后退道路红线。其中,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5米。

按照要求,今后,沿城市快速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20米;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5米;沿城市支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10米;沿建制镇主要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8米;沿建制镇一般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应当不小于5米;在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还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要求。

此外,因城市规划调整导致道路红线变更,使道路红线两侧规划建筑物退让距离难以满足有关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调整退让距离。

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时,主楼退让道路红线:临支道后退不小于3米;临次干道后退不小于5米;临主干道后

退不小于7米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星级旅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8米。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一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绿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用地界线起计算离界距离,离界距离不小于下列表1所列值。表1:建筑朝向

层数及离界距离

建筑类别文、教、卫建筑居住建筑与其他非居住建筑山墙退界

建筑物规最小距离

(米)建筑物规定

间距倍数最小距离

(米)山墙宽度≤13(18)

南北朝向一--八层0.60 9 0.55 8 4 八层以上0.60 18

0.55 15 9

东西朝向一--八层0.60 4 0.55 4 4 八层以上0.60 10 0.55 9 9

(二)界外为住宅建筑,除须满足表1离界距离规定外,须同时满足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要求.

、、(三)界外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为5米。

(四)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其深度(从自然地坪至地下构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五)多、低层住宅山墙宽度大于13米、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大于18米时,离界距离按表1控制。(六)在符合防火和日照标准的前提下经双方相邻产权单位协商同意后,离界距离可适当减少,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二十三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表2:城市迎宾路L>60 城市主干路60≥L>40 城市次干路40≥L>20 城市支路L≤20

H<24m 8(n+3)6(n+3)5(n+2)5(n+1)24m<H≤45m 15 15 12 10 45m<H≤60m 20 20 15 60m<H≤100m 25 25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应作专题分析,具

体标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二)、道路两侧设有绿化带的,一般建筑退离绿线的最小距离为5米。沿街为商业建筑的,

红线宽度H<35米且商业门面为两层以下的建筑物退让绿线距离不小于10米,35米≤H<60米且商业门面为两层以下的建筑物退让绿线距离不小于15米;H≥60米的建筑物、商业门面为两层以上的建筑物和沿街商业建筑物退让绿线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论证。

(三)、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表2所列较宽道路指标的1.5倍控制,且最小值为8米。(四)、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3米。

(五)、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其深度(从自然地坪至地下构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六)、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同时应符合第五章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临城市主要道路后退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人流集散的要求,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小于3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二十五条围墙退规划道路红线或绿线不少于1. 5米;大门退规划道路红线或绿线不少于5米。第二十六条旧城区及传统商业街道两侧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前提下,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少。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的基础、台阶、阳台、雨篷、散水及附属设施不得占压道路红线。在规定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的建(构)筑物(围墙除外)。

第二十八条沿河(渠)两侧的建筑其后退河(渠)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均不得小于5米。

第二十九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直接为铁路服务的设施除外),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且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2.5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

厂房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导线边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1一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来; 550千伏,20米。

2、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 7 5米。

(三)、规划区变电站应按电力行业有关部门规范留足安全防护距离。

第三十一条军事管理区周边建筑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并征求军事部门的意见。

篇二: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标准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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