笋干原辅材料采购验收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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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辅材料的质量要求和采购质量验收操作规程
1、范围
所有采购的原料(包括辅料、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包装材料、清洁剂和消毒剂,在进厂使用前,都必须经过采购质量验收,只有验收合格的方可进厂入库与使用。
2、原料采购质量验收的基本规范
为确保采购到符合质量要求的原辅材料,采取以下措施:
2.2.1 首先选择好产品质量好且稳定可靠和信誉好的合格供应商。
2.2.2对每批采购的原料都须进行严格检验、从严把关,必要时也可通过筛选、挑选、晾晒等措施以保证使采购的原料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和企业的使用要求。有虫蛀、霉变、变质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原料不得投入生产。
2.2.3 不得采购和使用回收的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
2.2.4 使用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原辅材料和包装材料等,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2.2.5 建立原辅材料采购明细记录并妥善保存。
2.1 验收方法
2.1.1 验收原则:以采购索证验证和感官检验为主,其他手段为辅。又按采购现场检验和入库检验二步进行验收,严把质量关。如检验结果或经挑选等措施后符合相应规定要求的,接收和进入企业的原辅料仓库(入库);如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则拒收和不得入库,更不得投入生产。
2.1.2采购现场验收:首先于采购现场,用随机采样方法,从每袋即每个最小包装的各部位取样,并按照原料的质量要求,由采购员进行检验和评判。
2.1.3 入库验收:由化验室再现进行检验和评判。
2.1.4感官检验:随机从包装中的各个部位,采样,于光线明亮处,用目视、手摸、鼻嗅、口尝等法,进行各项指标的感官评定。尤其当有异色、异味、霉变与霉味,不符合该产品固有质地和滋味的,以及混有不可允许杂质的,标识与包装不符合要求的,则拒收。抽样数量和检验操作详见《感官检验细则》。
2.1.5 净含量测定:可在购货现场或企业化验室进行计量确认。抽样数量和检验操作详见《净含量检验细则》。
2.1.6理化检验和微生物检验:经感官检验评价后,如需进一步作理化检验和微生
物检验的,则可根据需要作该产品其他质量参数等测定。对企业内尚无法测定的项目,按“委托检验”方式委托于具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实施。
2.1.7 让步接收
让步接收的原辅料等均须由质量负责人签定后接收,质检部(采购部)提出该原辅料处理办法报生产部,仓库应在该原料上做好标识。生产部对让步接收的原料,严格按质检部提出的方案进行操作。
2.1.8不合格原料的处理
经采购验收不合格的原辅料等,应及时退回,或经销售者同意就地销毁。如暂时寄放在我公司,仓库应做好不合格标识。
2.1.9 凡让步接收和采购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原辅材料,均应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规定进行评审、处置。
2.2 填写原辅材料采购质量验收记录
2.2.1采购验收记录:除了采购现场验收外,原辅料到厂、入库前,须由化验室负责抽样检验,将检验结果,详细填入《原辅材料采购质量验收记录》。
2.3索证、验证要求
2.3.1 要求供方提供相应资质和合格证明材料,与原辅料的验收记录一起存档。即便是从市场或农户处直接采(收)购,得到的,亦须索取相应的身份、住址、出售产品合格保证等证明资料,以便于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中的追溯、召回、纠正与预防措施和追责。
2.3.1.1资质证书: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如QS证、XK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3.1.2产品合格证明: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能够保证质量安全的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3.2 提供频次
2.3.2.1 生产日期:在保质期内。
2.3.2.2 产品合格证书:每批提供一次
2.3.2.3 检验报告:每批提供一次,至少每年提供1 ~ 2次。
2.3.2.4 资质证书:每年提供一次,且需通过年检的有效证书。
3 原料和辅料的质量要求与验收操作
3.1 有产品标准的原料:采购的原料,如已有相应的现行产品标准,就以该标准为依据,结合企业产品的特殊要求制订相应的采购质量验收要求,并以此为依据进
行严格验收。
3.2无产品标准的原料:采购的原料和辅料,如无任何产品标准可作验收依据时,特别是一些须从农贸市场采购农副产品,须根据待生产产品的质量要求制订相应的采购质量验收要求,并以此为依据进行严格验收。
3.4 标签、标识及包装完整性:对采购的商品化定量包装产品,须进行标签及包装的完整完好性验收,要求附有出厂产品合格证。特别是生产日期,要求标注清晰无误,确保在保质期内。
3.5 不得采购、使用非食品用的原料、辅料等用作食品加工原料,如工业用盐替代食盐。
严禁使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已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物品。至今已发布了第1批~第5批)
3.6 要使用中国药典中列有的品种,以及过去未作普遍食品的或作食品加工原料的品种,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如食品禁止加药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国家已颁布的药食两用品种名单、保健食品可用品种名单和禁止使用品种名单等规定。
3.7 原辅料的采购质量要求
详见附录A1。
4、食品添加剂的采购质量验收
4.1采购、验收和使用原则:为改善食品的色香味形、地质和防腐等目的加入到食品中的所有添加剂,都须严格遵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和《食品禁止加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4.1.1 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即须按GB2760、GB14880等法规中所列品种和最大使用量规定合理使用,不得超范围(指所列品种外的食品)和超量(超过最大使用量)使用;
4.1.2 不得采购、使用非食品原料来加工食品,如卫生部食品整治办已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所列的物品,如苏丹红、吊白块,孔雀石绿、瘦肉精、工业用滑石粉、三聚氰胺等。
4.1.3 不得采购、使用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名单的,但未获证(如无QS证)的产品。
4.1.4 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污秽不洁、回收等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