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委上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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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最最终(2013年元月27日市规委会汇报用)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最最终(2013年元月27日市规委会汇报用)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宿州市城市规划局目录第1章总则 (2)第2章局部地区控制 (2)第3章道路交通控制 (4)第4章绿地、绿化控制 (7)第5章建设用地控制 (10)第6章地块建设控制 (14)第7章配套设施控制 (20)第8章环境景观 (21)第9章技术审查控制 (23)第10章计算规则 (24)第11章技术指引 (29)1 总则1.1 为实施《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通则。

1.2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体系建立递进充实和动态维护的机制。

通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纲,在《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局部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定、规划条件核提以及相关城乡建设开发活动应当符合本通则。

1.3 规划建设用地空间资源实行分级配置,城市规划区内划定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市场开发需求分层次制定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控制性内容。

各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城乡规划管理需要依法及时地充实控制性内容。

1.4 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动态维护。

当上一层次规划提出新的要求,强制性控制内容发生变更,或者指导性控制性内容达到规定的临界值等情况时,应当适时修改相关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1.5通则及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提供规划条件的基础。

有效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完善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的规划控制体系。

在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本通则核提规划条件,所提的规划条件必须经过相关的程序的审查。

2 局部地区控制2.1 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与论证、修改的基本单位,管理单元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

划定管理单元应当体现以下原则:(1)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完整性:以居住为主导属性的管理单元参照居住区规划等相关规范的确定用地规模划定范围,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

宿州城市更新实施方案

宿州城市更新实施方案

宿州城市更新实施方案宿州市作为安徽省的一个地级市,近年来城市发展迅速,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城市面貌也在不断改变。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宿州的城市更新工作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了更好地推动宿州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品质,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制定了宿州城市更新实施方案。

一、城市规划与设计。

宿州市将加强城市规划与设计,统筹城市空间布局,合理规划城市功能区,提升城市景观品质。

在城市更新过程中,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留传统建筑风貌,同时引入现代化设计理念,打造具有宿州特色的现代城市形象。

二、基础设施建设。

宿州市将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完善城市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同时,加强智慧城市建设,推动信息化技术在城市管理中的应用,提升城市智能化水平。

三、产业转型升级。

宿州市将积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提升产业附加值和竞争力。

同时,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聚区,推动城市经济发展。

四、生态环境保护。

宿州市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城市绿化和园林建设,提升城市生态品质。

加强环境监测和治理,减少污染排放,改善空气质量和水质环境,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五、社会民生改善。

宿州市将加大社会民生改善力度,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升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水平。

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提升农村居民生活水平。

六、城市管理与服务。

宿州市将加强城市管理与服务,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推动政务服务“互联网+”,提升政府效能,提高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七、城市品牌推广。

宿州市将加强城市品牌推广,提升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

通过文化、旅游、体育等活动,展示宿州城市形象,吸引更多人才和资本投入,推动城市发展。

总之,宿州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全面提升宿州城市品质,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宿州市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更加务实的举措,更加精准的政策,努力实现城市更新工作的全面提升,为宿州市民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完整版)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最最终(2013年元月27日市规委会汇报用)

(完整版)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最最终(2013年元月27日市规委会汇报用)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宿州市城市规划局目录第1章总则 (2)第2章局部地区控制 (2)第3章道路交通控制 (4)第4章绿地、绿化控制 (7)第5章建设用地控制 (10)第6章地块建设控制 (14)第7章配套设施控制 (20)第8章环境景观 (21)第9章技术审查控制 (23)第10章计算规则 (24)第11章技术指引 (29)1 总则1.1 为实施《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通则。

1.2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体系建立递进充实和动态维护的机制。

通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纲,在《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局部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定、规划条件核提以及相关城乡建设开发活动应当符合本通则。

1.3 规划建设用地空间资源实行分级配置,城市规划区内划定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市场开发需求分层次制定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控制性内容。

各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城乡规划管理需要依法及时地充实控制性内容。

1.4 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动态维护。

当上一层次规划提出新的要求,强制性控制内容发生变更,或者指导性控制性内容达到规定的临界值等情况时,应当适时修改相关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1.5通则及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提供规划条件的基础。

有效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完善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的规划控制体系。

在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本通则核提规划条件,所提的规划条件必须经过相关的程序的审查。

2 局部地区控制2.1 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与论证、修改的基本单位,管理单元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

划定管理单元应当体现以下原则:(1)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完整性:以居住为主导属性的管理单元参照居住区规划等相关规范的确定用地规模划定范围,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

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委上报稿)

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委上报稿)

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

本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没有技术标准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在行政审批中确定。

临时建设和危房改造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九)D—特殊用地。

第四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四)四类居住用地(R4),指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五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宿州市规划技术要求规范

宿州市规划技术要求规范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规、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

本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没有技术标准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在行政审批中确定。

临时建设和危房改造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围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九)D—特殊用地。

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四)四类居住用地(R4),指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全文

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全文

Luck is an accessory to hard work.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区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治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市容治理坚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制度,建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第五条市、县(区)可以设立市容治理综合协调机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管理区域内的市容治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治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的市容治理工作。

开发区、风景区的管理机构承担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的市容治理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区域内的市容治理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和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环保、公安、交通运输、民政、工商、卫生和计生、水利、气象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容治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城市文明教育,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增强市民自律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良好的市容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城市容貌的义务,有权对损害市容环境的行为以及市容治理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行为进行劝导或者举报。

第二章市容规范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于本条例公布后六个月内制定本市市区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场所、水域、居住区和各类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2018
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5.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规
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宿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5月16日
宿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规章制定计划
一、实施类项目
宿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承办单位:市环保局;参与单位:市住建委、市城管局)
二、论证类项目
(一)宿州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承办单位:市城管局;参与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局)
(二)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承办单位:市城管局;参与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委)
(三)宿州市养犬管理办法(承办单位:市公安局;参与单位:市城管局)。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最最终(2013年元月27日市规委会汇报用)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最最终(2013年元月27日市规委会汇报用)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宿州市城市规划局目录第1章总则 (2)第2章局部地区控制 (2)第3章道路交通控制 (4)第4章绿地、绿化控制 (7)第5章建设用地控制 (10)第6章地块建设控制 (14)第7章配套设施控制 (20)第8章环境景观 (21)第9章技术审查控制 (25)第10章计算规则 (26)第11章技术指引 (29)1 总则1.1 为实施《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通则。

1.2 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体系建立递进充实和动态维护的机制。

通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纲,在《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局部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定、规划条件核提以及相关城乡建设开发活动应当符合本通则。

1.3 规划建设用地空间资源实行分级配置,城市规划区内划定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市场开发需求分层次制定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控制性内容。

各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城乡规划管理需要依法及时地充实控制性内容。

1.4 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动态维护。

当上一层次规划提出新的要求,强制性控制内容发生变更,或者指导性控制性内容达到规定的临界值等情况时,应当适时修改相关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1.5通则及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提供规划条件的基础。

有效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完善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的规划控制体系。

在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本通则核提规划条件,所提的规划条件必须经过相关的程序的审查。

2 局部地区控制2.1 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与论证、修改的基本单位,管理单元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

划定管理单元应当体现以下原则:(1)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完整性:以居住为主导属性的管理单元参照居住区规划等相关规范的确定用地规模划定范围,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

宿州市城市规划图

宿州市城市规划图

宿州市城市规划图中心城区用地布局规划图城市规划区城镇建设用地统筹规划图市域城镇体系等级规模结构规划图宿(州)淮(北)徐(州)协调发展规划布局图规划总则1、规划范围本规划分为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层次。

市域范围为宿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包括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和埇桥区,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国土总面积9787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范围为宿州市城区规划建成区的范围,城市建设用地面积110平方公里。

2、城市规划区宿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确定为:东至蒿沟苗安村、大店镇天门村、朱仙庄镇;西至西二铺;南至桃园镇、西寺坡镇张桥村、芦岭镇路口村;北至符离镇的梁套水库、国道G206规划线路以东500米、泗许高速公路。

总面积约为942平方公里。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执行本规划。

3、规划期限近期:2010-2015年;远期:2016-2030年;远景:2030年以后。

市域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策略1、市域经济社会总体发展策略(1)区域联动发展;(2)产业集群发展;(3)城乡统筹发展;(4)创新协调发展。

2、市域空间发展策略(1)东向发展,全方位承接长三角;(2)生态优先,集约开发空间资源;(3)聚集要素,促进城市极化发展;(4)差异组合,构建特色功能板块。

3、市域空间发展格局形成“中心极化、组群互动、轴带发展、对接周边”空间开发格局。

(1)向心集聚,多方位、多角度参与区域协调发展。

(2)壮大中心城市,打造皖北地区经济增长极。

(3)依托产业发展轴,串接宿淮、萧砀、灵泗等各个城市组群。

(4)构建宿淮产业协调发展圈,建设安徽重要的煤电化产业基地。

市域总人口与城镇化水平预测1、市域总人口预测。

近期(2015年):612万人;远期 (2030年):711万人。

2、市域城镇化预测。

近期(2015年):45.0%;远期(2030年):63.5%。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38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38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8日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直接投资的市本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市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参与以企业为主投资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投向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领域。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等。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筹集、预算编报、预算批复和预算执行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全覆盖。

市住建、国土、规划、环保、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储备和年度投资计划第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宿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城乡违法建设认定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宿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城乡违法建设认定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宿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城乡违法建设认定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7.05•【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关于印发《宿州市城乡违法建设认定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宿治改办〔201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宿州市委办公室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两治三改”三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宿办发〔2017〕3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城乡违法建设认定处置工作,市城乡规划局制定了《宿州市城乡违法建设认定处置指导意见》,经市“两治三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宿州市“两治三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7月5日宿州市城乡违法建设认定处置指导意见为保障全市“两治三改”专项行动深入推进,规范违法建设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违法建设的认定违法建设认定工作进行属地管理,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违法建设进行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组织有权处理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

(一)城市、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性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性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四)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委上报稿)

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委上报稿)

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委上报稿)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

本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没有技术标准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在行政审批中确定。

临时建设和危房改造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九)D—特殊用地。

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四)四类居住用地(R4),指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宿州主城区城道路立面空间整治规划技术参数和要求培训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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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主城区城市道路立面空间整治规划技术参数和要求八、货物服务需求一览表注:中标供应商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45个日历日内完成项目的承建并交付采购人检查验收。

九、商务及技术要求1、资质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城乡规划编制乙级及以上资质、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市政行业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2、项目负责人具备风景园林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3、服务期: 45 个日历天4、投标单位在参与投标时需提供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图或效果图。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设计要求:设计内容主要从“绿化补植,建筑改造,市政管线优化、街道规划梳理”等方面入手,重点对影响城市道路景观的建筑、道路绿化和街道家具等进行整治,达到道路通畅、市容整洁、街景美观,改善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质的目的。

一、绿化补植1、在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外,利用一切可能的空间增加绿量。

2、建议一些政府机关单位要求拆围建绿或设置通透式围墙达到透绿效果3、沿工业用地、批发市场围墙内,种植乔木及灌木,起到适当遮挡及丰富绿化层次的作用。

二、建筑改造1、每一条道路两侧建筑立面进行改造,包括外墙面,门窗,立面雨棚,空调外机等。

2、围墙的美化处理。

三、市政管线优化对现状市政管线提出合理化建议及优化处理措施。

四、街道规划梳理1、近远期结合,对主城区重点道路进行拆除,尤其是占规划道路红线及道路绿线的城中村建筑。

2、对各种违法搭建的棚屋、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拆除。

3、拆除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的以及未经审批的广告、招牌。

其他要求:1、提供一名资深设计人员作为项目总联络人及各专业的协调人,并确保内部各专业的信息沟通和交流。

2、将派各专业的工程师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建筑设计会议和重要的会谈。

3、施工图设计单位负责规划、单项、施工图等所有报批图纸的盖章。

4、打印制作所有报批图纸并承担所有费用。

5、如规划方案需要局部修该,设计单位应无偿提供服务。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绿色图章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15〕19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绿色图章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15〕19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绿色图章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绿色图章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15〕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宿州市城市绿色图章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25日宿州市城市绿色图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的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绿色图章管理是指建设项目实行“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所有工程建设工程项目绿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其配套绿化用地指标和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划定“绿化用地线”,并加盖“宿州市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报请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加盖“宿州市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

配套绿化工程未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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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

本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没有技术标准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在行政审批中确定。

临时建设和危房改造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九)D—特殊用地。

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四)四类居住用地(R4),指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六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办公用房、少量非经营性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不包括职工住宅用地,该用地应归入R。

(一)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七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八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和加油(气)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冲洗站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水污水中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六)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七)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九条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游乐功能为主的归入C3;(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条对外交通用地(T),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第十一条道路广场用地(S),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第十二条特殊用地(D),军事、保密等特殊性质的用地。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之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进行适建性划分和使用;(三)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四)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区用地,应按规范要求首先做好四类用地平衡,并严格控制沿城市道路商业门面设置数量,限制底部小型商业上部住宅、办公的混合型建筑。

第十四条毗邻城市道路、河道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道路、河道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其中应包括与道路、河道配套的绿化带)。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并符合本章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划分为旧区和新区。

旧区系指已建成待开发改造的区域;新区系指规划建设区范围内除旧区以外的区域。

第十七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3万平方米的为成片开发地区,建筑基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或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且大于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为零星建设地区。

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

第十八条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第十九条其他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本规定之附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执行。

第二十条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现状周边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10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20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3000平方米。

第二十四条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四)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宜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二十六条严格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的规划管理,土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需要调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城市总体(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3、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程序提出容积率调整指标的意见后报市规委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建筑基地在核定指标之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奖励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应不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二》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等)。

开放空间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并和基地其他空间相对独立,有明显的界限和设置明显的标志;(二)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8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三)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四)建设竣工后,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五)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六)不得随意划分空间,进行任何形式的有偿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应不小于5.5米,城市支路上穿越跨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廊道下,净空高度应不小于4.6米;(二)廊道内应不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为城中村改造、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政府拆迁安置房等,在满足建筑退让及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其建筑容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环境条件合理确定。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三十一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交通、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须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二条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外墙应当包括保温层和外加装饰层,但不包括勒脚。

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是指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与被遮挡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

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一般为遮挡建筑物的外墙线(主墙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有屋面挑檐的建筑,其计算建筑间距后应加上檐口挑出宽度;(二)建筑物楼梯间等突出部分连续总长度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四分之一的,或一处凸出部分超过1.5米、宽度超过3.6米的,突出部分计入计算遮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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