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飞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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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摘要:一、前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概述三、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陆和领海上空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空3.其他规定四、飞行基本规则的目的和意义五、结论正文: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是为了规范我国境内的飞行活动,确保飞行安全,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

了解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对于从事飞行活动的人员以及普通民众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明确了飞行活动应当遵守的原则和规定,包括民用航空器、军事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活动。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飞行活动有序进行,避免飞行冲突和事故。

三、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陆和领海上空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适用于我国领陆和领海上空。

领陆是指主权国家在其领土上的陆地部分,领海是指自基线量起12海里的海域。

在此范围内,所有飞行活动都需遵守飞行基本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空我国专属经济区是指从基线量起200海里的区域,大陆架是指领海以外依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部分。

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空,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同样具有约束力。

3.其他规定对于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飞行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也规定了相应的飞行申请和协调程序,以确保飞行活动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

四、飞行基本规则的目的和意义飞行基本规则的目的和意义在于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保障民用航空、军事航空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安全,促进我国航空事业的发展。

通过制定和执行飞行基本规则,有助于提高飞行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水平,降低飞行事故和冲突的风险。

五、结论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遵守法律法规,确保飞行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18•【文号】国务院令、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09号•【施行日期】2001.08.01•【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0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88号公布根据2001年7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0月1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空域管理第三章飞行管制第四章机场区域内飞行第五章航路和航线飞行第六章飞行间隔第七章飞行指挥第八章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第九章通信、导航、雷达、气象和航行情报保障第十章对外国航空器的特别规定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附件一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一)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二)附件二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示意图(略)附件三拦截航空器和被拦截航空器的动作信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

第四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第五条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遵守本规则负责。

机长对本空勤组成员遵守本规则负责。

第六条各航空单位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应当协调配合,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应当按照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等阶段进行。

飞行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八条与飞行有关的所有单位、人员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飞行安全。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6号现发布经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自2000年1月5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0年5月26日民航局令第3号发布,1994年2月1日民航局令第38号第一次修订,1999年7月5日民航总局令第86号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一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第二节空中交通管制员的值勤第三节飞行预报和飞行计划第四节飞行进程单第五节气象情报第六节高度表拨正和过渡高度第七节跑道视程的通告第八节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第九节尾流间隔最低标准第十节位置报告第十一节空中交通通信、通话及其使用的语言、时间和计量单位第十二节航空器呼号第十三节机场训(熟)练飞行的指挥和管制第十四节机载防撞系统告警第三章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及训练第一节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第二节空中交通管制员训练第四章空域第一节飞行情报区第二节管制空域第三节危险、限制、禁区第四节航路第五章程序管制第一节仪表飞行管制间隔第二节目视飞行管制间隔第三节机场机动区内目视管制信号第四节跑道的选择和使用第五节离场管制第六节航路管制第七节进场管制第八节航空器水上运行管制第九节管制工作程序第六章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工作第七章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工作第八章雷达管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使用和高度确认第三节雷达识别第四节雷达管制移交第五节雷达管制最低间隔第六节雷达引导第七节进近和区域雷达管制调整速度第八节进近和区域雷达管制第九节机场塔台管制员职责第十节雷达进近管制第十一节监视雷达进近和精密雷达进近第十二节雷达情报服务第十三节雷达在机场管制服务中的使用第十四节雷达管制特殊情况处置第九章复杂气象条件及特殊情况下的空中交通管制第一节复杂气象条件下的管制第二节地空通信联络失效第三节无线电罗盘失效第四节发动机失效第五节座舱失压第六节迷航的或不明的航空器第七节空中失火第八节空中劫持第九节民用航空器被拦截第十节紧急放油第十一节搜寻和援救第十章协调与移交第一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军事单位之间的协调第二节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与经营人之间的协调第三节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第四节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协调第五节管制责任的移交第十一章事故、差错及调查第一节事故及事故征候第二节差错第三节调查的组织和程序第四节空中交通事件的报告第十二章扇区划分及管制席位设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塔台管制室第三节进近管制室第四节区域管制室第十三章空中交通管制设施第一节航空移动通信设施第二节航空固定通信设施第三节监视与导航设施第四节机场设施第五节航空气象第六节航行情报第十四章飞行流量管理第一节管理机构第二节实施飞行流量管理的原则第十五章飞行高度层第一节巡航高度层第二节非巡航高度层第十六章无人驾驶气球第十七章附则附件附件一定义附件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等级划分附件三管制员发给航空器的灯光或信号弹信号附件四机场目视地面信号附件五航空器驾驶员收到管制员信号后的确认信号附件六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系统强度附件七航空器驾驶员应当进行的请示和报告附件八空中交通事件报告表附件九附图附件十指定航空器调整速度时使用的最低调整速度标准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空中交通管理基础期末知识点解析

空中交通管理基础期末知识点解析

第一章概论全体民航工作人员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中国民航工作总方针。

第一节空中交通管理空中交通管理(air traffic management,简称ATM)的任务是:有效地维护和促进空中交通安全,维护空中交通秩序,保障空中交通畅通。

它包括空中交通服务、空中交通流量管理和空域管理三大部分。

空中交通服务(air traffic service,简称ATS)是指对航空器的空中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业务,是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的总称。

飞行情报服务(flight information service,简称FIS)的任务是:向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有益于安全、能有效地实施飞行的建议和情报的服务。

其范围是:重要气象情报;使用的导航设备的变化情况;机场和有关设备的变动情况(包括机场活动区内的雪、冰或者有相当深度积水的情况);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其他情报。

第二节空中交通管制在巴里江机场装设的机场塔台是我国装设的第一座塔台。

从1998年1月1日开始,北京终端区第一个实施雷达管制,标志着我国实施雷达管制的序幕正式拉开。

(简答题)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基本要求:(1)周密计划,准备充分,作好飞行的组织和保障工作。

(2)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和不间断地工作,防止飞机之间在空中和在机场地面活动中相撞。

(3)主动配合,密切协同,合理地控制室中交通流量。

(4)掌握熟练的业务技能,为飞行提供保障安全的情报、措施和建议。

(5)保证及时提供导航设备和提供遇险飞机的情况。

第二章管制机构以及职能第一节民航的管理机构和管制单位中国民航总局下设七个地区管理局:华北管理局、东北管理局、西北管理局、华东管理局、中南管理局、西南管理局、新疆管理局。

(山东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属于华东管理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分别由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实施,即:塔台空中交通管制室(简称塔台管制室);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进近管制室(终端管制室);区域管制室(区域管制中心);民航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简称管理局调度室);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总调度室(简称总调度室)。

无人机飞行管理

无人机飞行管理

三、无人机飞行管理体系
1.无人机管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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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的管控机构较多,各管控机构间的管控职能有主次、有配合,并存在一定的交叉。随着时间的推移, 管控机构的管控职能会有一定的调整。
(1)空管部门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统一管制、分别指挥”的空管体制,即在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的领导 下,由空军负责实施全国的飞行管制。军用飞机由空军和海军航空兵实施指挥,民用飞行和外航飞行则由民航实施 指挥。 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简称:国家空管委)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民航内部的空管系统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即各级空管部门分别隶属于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省(市、区) 局以及航站。总局空管局对民航空管系统实行业务领导,其余工作包括人事、财务、行政管理及基本建设等均由各 地区管理局、省(市、区)局以及航站负责。
按管制范围,空中交通服务可分为航路管制、进近管制和机场管制三个部分
二、空中交通管理
1.空中交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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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飞行情报服务(Flight Information Service,FIS),旨在为飞行前或飞行中的航 空器提供有助于安全和有效实施飞行的建议的情报,如危险天气及各种限制性空域等信息。
飞行情报服务可分为航图、航行资料和气象报告三类。
二、空中交通管理
空域的分类 空域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运输航 空、通用航空和军事航空三类主要空域用户 对不同空域使用需求,确保空域得到安全、 合理、充分和有效的利用。 国际民航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将空域为A、 B、C、D、E、F、G七类。美国将空域为A、 B、C、D、E、G六类。 我国将民用空域分为飞行情报区、空中 交通服务空域和特殊空域。

飞行间隔规定

飞行间隔规定

飞行间隔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飞行间隔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第四条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科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可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管部门批准。

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低飞行安全间隔,但本规定第四条情形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则第三章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

(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

(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八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性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执行紧急或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

第九条为了保障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应当及时准确的实施飞行调配。

飞行调配分为预先调配,飞行前调配和飞行中调配。

第十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一般运行规则是指在陆地上进行飞行器的移动和操纵的规则,而飞行规则则是指在空中进行飞行器的操纵和导航的规则。

这些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确保飞行安全,保护飞行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为了维护航空秩序和保障航空运输的正常进行。

一般运行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驾驶员资质要求: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的飞行执照和资质证书,通过相关的培训和考试,具备一定的飞行经验和技能。

2. 飞行器的准备和检查:在每次飞行前,驾驶员必须对飞行器进行全面的准备和检查,确保飞行器的各项设备和系统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 地面运行规则:在飞行器在陆地上移动和操纵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标志,确保安全和顺利地进行地面运行。

4. 紧急情况处理:在遇到紧急情况时,驾驶员必须根据相关的应急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确保乘客和飞行器的安全。

飞行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航空器的起飞和着陆规定:在起飞和着陆时,必须遵守相关的程序和规定,确保飞行器的安全和顺利地进行起降操作。

2. 空中交通管制规则:在空中飞行时,必须遵守空中交通管制的指挥和规定,确保飞行器的航线和高度与其他飞行器保持安全的距离。

3. 空域使用规定:不同的空域有不同的使用规定,驾驶员必须了解并遵守相关的空域使用规定,确保飞行器在合适的空域内进行飞行。

4. 天气条件规定:在不同的天气条件下,飞行规则也有所不同,驾驶员必须根据天气条件和能见度的要求进行飞行,确保飞行安全。

总之,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是飞行安全的重要保障,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则,确保飞行器和乘客的安全。

同时,相关的监管部门也必须加强对这些规则的执行和监督,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工作细则-民航局令第4号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工作细则-民航局令第4号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工作细则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工作细则(民航局令第4号一九九0年二月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飞行签派工作的一般规定第三章各飞行阶段的飞行签派工作第一节飞行预先准备阶段第二节飞行直接准备阶段第三节飞行实施阶段第四节飞行讲评阶段第四章不正常情况下的飞行签派工作第五章特殊情况下的飞行签派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工作细则,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规定的原则制定,是航空公司组织和实施飞行的依据。

航空公司飞行人员、飞行签派人员和民航空中交通管制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条飞行签派工作的任务是,根据航空公司的运行计划,合理地组织航空器的飞行并进行运行管理,争取航班正常,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

航空公司经理应当加强飞行签派工作的领导,重视飞行签派工作的建设。

第三条飞行安全是衡量航空公司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志,是航空公司经理的重要职责。

航空公司的经理、飞行人员和飞行签派人员在组织与实施飞行过程中。

必须贯彻执行“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把飞行安全放在首位,在确保飞行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争取航班正常。

第四条为保证飞行安全和正常运行,航空公司必须建立“飞行签派机构”,配备合格的飞行签派人员。

第五条航空公司的飞行签派机构是航空公司组织和指挥飞行的中心,可设总飞行签派室、地区飞行签派室和机场飞行签派室(以下统称“签派室”)。

航空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的范围,划分若干飞行签派区,明确各签派室的责任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一、引言作为飞行员或飞行爱好者,我们都清楚飞行并非一项简单的活动,而是需要遵循严格的规则和标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的基本规则是由相关法律法规所约束的,这些规定旨在保障飞行安全、航空秩序以及公共利益。

本文将深入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并对其进行全面评估。

二、飞行基本规则的法律依据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首先要明确其法律依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实施条例》等。

这些法律文件具体规定了飞行活动的一系列基本规则,包括航空器的适航管理、飞行员的准则、航空器的操作规程等。

无论是商业飞行还是私人飞行,都必须在这些法律框架下进行,以确保航空安全。

三、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涵盖了多个方面,其中最主要的包括以下几点:1. 航空器的适航管理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飞行基本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飞行的航空器,都必须满足适航标准和审定要求。

这包括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维护等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飞行员的准则飞行员是飞行活动中的重要主体,其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准则和规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飞行员必须持有合格的执照和许可证,具备相关的飞行经验和技能,并严格遵守飞行操作规程。

飞行员在飞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空中交通管制指令,并确保飞行安全。

3. 航空器的操作规程航空器的操作规程是飞行基本规则约束范围的重要内容。

所有航空器的操作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包括起飞、着陆、空中导航、飞行高度限制等。

针对特定的飞行活动,如特技飞行、空中摄影等,还需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标准。

4. 空中交通管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空中交通管制也是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之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有航空器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指挥和调度,确保航空器之间和航空器与地面之间的安全距离和空中交通秩序。

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5.08•【文号】•【施行日期】1985.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28日)废止(原因:该规定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都已经废止或者被新的规定取代,应当废止。

)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一九八五年五月八日)目录第一章概则第二章直升机近海飞行有关人员第一节经营管理人员第二节空勤人员第三节机务维护人员第四节船(平)台安全员第三章直升机证件和设备要求第一节直升机证件第二节直升机设备要求第三节应急救生设备第四节其他要求第四章直升机海上飞行的一般规定第一节海上飞行的审批权限和组织实施第二节高度规定第三节天气标准第四节载重规定第五节油量计算及备份油量规定第六节其他飞行规定第七节海上应急飞行第八节船(平)台加注燃油的规定第五章海上救援飞行第六章海上飞行直升机作业机场的基本要求第一节直升机作业机场的选建原则第二节场址的选择第三节起降区、接地坪及外围区第四节起飞航道的净空要求第五节场面布局和要求第六节直升机作业机场的验收第七节现场管理第八节船(平)台起降甲板设施第一章概则第一条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规定的原则制定的,是组织实施直升机近海飞行的依据。

凡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各直升机公司和有关勤务保障部门,凡经中国政府允许的中外企业,在中国近海执行飞行任务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凡制定近海飞行的具体规章制度,都不得违背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条直升机近海飞行,是指与海岸线距离200海里范围内的,陆地与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台(舰船着陆甲板)或固定式钻井平台(以下简称船台或平台)之间的飞行,以及船(平)台之间的飞行。

第6章 空中交通规则

第6章 空中交通规则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
(五)空中交通管制调配方法 实施飞行调配的基本方法是:用规定垂直、纵向、横向间隔的方法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实行分 离,保持安全间隔,防止相撞。
(六)飞行冲突 飞行冲突即航空器与航空器,航空器与障碍物之间的距离小于规定的最小间隔。
(七)净空 根据作战任务的需要,在一定时限内,禁止己方所有航空器在一定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的强 制性措施。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
(三)基本工作原理 为满足飞行安全需求、适应航空运输发展、提高空间利用率,空管运行的基本原理为: 利用通信、导航技术和监控等专业手段对航空器飞行活动进行监视、控制与指挥,从而保证 航空器飞行安全和与使航空器按照一定线路秩序飞行。 在飞行航线的空域划分为不同的管理空域,包括航路、飞行情报管理区、进近管理区、塔台 管理区、等待空域管理区等,并按管理区的范围与情况选择使用不同的雷达设备对航空器进 行管制。 在管理空域内进行间隔划分,航空器间的水平和垂直方向间隔构成空中交通管理的基础。 由导航设备、雷达系统、二次雷达、通信设备、地面控制中心组成空中交通管理系统,完成 监视、识别、引导覆盖区域内的航空器,保证其正常安全的飞行。
第三节 飞行基本规则
一、一般规则 4.信号 航空器运行时涉及的重要信号包括遇险信号和紧急信号、拦截时所使用的信号、用以警告未 经批准的航空器正在或行将进入限制区禁区或危险区的目视信号、机场交通信号以及指挥信 号。 5.时间 必须使用世界协调时(UTC),必须按照自午夜开始一天24小时的小时、分钟、秒(按需要 )计。 6.非法干扰 受到非法干扰的航空器必须设法将此事实通知有关空管单位,以便空管单位能对该航空器给 予优先权并使之与其他航空器的冲突减至最小。 7.拦截 当民用航空器误人禁区时,前去拦截的航空器通常为军机,会按ICAO附件2附录2第2节和第 3节的标准,并按照附录1第2节的规定通过特定的“目视信号”进行拦截。

无人机结构与系统 5《无人机飞行安全及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无人机结构与系统 5《无人机飞行安全及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无人机飞行安全及法律法规》课程标准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程适用专业:无人机应用技术学分:3学分学时:48学时编写执笔人及编写日期:叶杨飞,刘子琪,2020年8月审定负责人及审定日期:一.课程性质本课程是高职无人机应用技术专业(560610)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开设在第三学期,前期课程有:《电工基础》、《电子技术基础》、《机械制图与CAD》,并行课程有《无人机概论》、《航空机械基础》、《无人机飞行原理》、《无人机结构与系统》等,后续课程有:《无人机通信与导航》、《无人机仿真技术》、《无人机操控技术与任务设备》、《无人机维护技术》等。

本课程培养学生掌握无人机相关的飞行安全及法律法规,让学生知道无人机怎样合法飞行,哪儿能飞,哪儿不能飞,要飞行又应该怎么做,飞行计划应该向谁申请、如何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哪些,是否任何人都可以驾驶(操控)无人机,是否需要持证驾驶,操控不同类型无人机对应的资质要求是什么,等等问题。

培养学生了解和学习无人机飞行安全知识及法律法规,让无人机飞得既安全又高效,保障无人机专业技术和行业应用进一步发展。

二.课程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能掌握无人机飞行、飞行安全基础知识、飞行运行基础、飞行安全管理机构、飞行有关法律法规、航空气象与飞行环境、空中交通规则、无人机飞行与运营、无人机航空保险和飞行处罚等内容。

通过理论知识的学习达到以下具体目标:(一)知识目标(1)掌握无人机的飞行及飞行管理;(2)掌握航空基础知识:1.公共运输航空,2.通用航空相关知识;(3)学习掌握无人机的飞行安全管理机构,包括:国际民用空航的组织体系,我国飞行组织体系,飞行安全管理;(4)掌握无人机飞行有关法律法规,其中包含民用航空法,我国的航空法规文件体系,我国现行无人机专题规定;(5)掌握航空气象与飞行环境,气象条件对航空器的活动影响巨大,掌握天气观测和判断的方法以及航空天气报告和预告的使用等知识,保证飞行活动安全进行;(6)能够掌握无人机的空中交通规则,包括空中交通管制,空管运行基础和要求,飞行基本规则,安全飞行间隔规定,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7)能够运用所学无人机原理等知识,掌握无人机的飞行与运营相关知识;(8)掌握无人机航空保险相关知识包含保险的险别和实施,赔偿,以及民用航空法的规定;(9)通过学习无人机的飞行处罚,使学生更好的掌握这门课程的内容,以及在未来岗位上更好的适应。

中国民用航空专业飞行工作细则-

中国民用航空专业飞行工作细则-

中国民用航空专业飞行工作细则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专业飞行工作细则(1981年1月28日)第一章概则第一条中国民用航空专业飞行工作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规定的原则制定的,是组织与实施专业飞行的依据。

各级领导机关、专业飞行队和有关勤务保障部门都必须遵照执行。

凡制定有关专业飞行的补充规定和指示,都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条专业飞行是用装有专用设备的飞机进行农业、林业、航空探矿、航空摄影、海上飞行、人工降水等作业项目的飞行,是直接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的。

第三条保证飞行安全是完成专业生产任务的前提。

在组织与实施专业飞行中,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质量的关系,在确保飞行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不断提高作业质量。

第四条专业飞行具有流动分散,远离基地,工作、生活条件较差,设备简陋,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任务紧迫、多变等特点。

为此要求:(一)民航省(市、自治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区〕局、航空站领导,必须对在本区域内执行专业飞行任务的机组实施统一领导,严格管理。

经常深入作业基地,检查指导工作,及时了解机组安全生产、作业质量、思想作风和生活管理的情况,提出具体措施,不断改进对专业飞行的组织管理。

(二)执行专业任务的全体人员,应服从省(市、区)局、航空站、临时基地负责人的领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措施、指示,发扬团结协作和吃苦耐劳的精神。

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全体人员要加强组织纪律性,模范地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尊重地方民族信仰和群众的风俗习惯。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2.04•【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22年1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号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A章总则第91.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的运行,保证飞行的正常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91.3条适用范围及术语解释(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无人自由气球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相应的飞行和运行规定。

对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除应当遵守本规则适用的飞行和运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中的规定。

(b)超轻型飞行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飞行应当遵守本规则I章的规定,无需遵守其他章的规定。

(c)乘坐按本规则运行的民用航空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相应条款的规定。

(d)本规则中所用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术语解释》中规定。

第91.5条民用航空器飞行手册、标记和标牌要求(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满足《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规定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和标识要求方可运行。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航空器应当具有按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以下称为CCAR-21部)型号审定要求批准或者认可的与其型号或者构型对应的飞行手册,或者《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称为CCAR-121部)相关条款中规定的手册。

这些手册应当使用机组能够正确理解的语言文字。

(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飞机或者直升机都应当按照本条(b)款批准或者认可的飞行手册配备标记和标牌。

(d)运行民用航空器的人员不得违反按照本条(b)款批准或者认可的航空器飞行手册、标记和标牌中规定的使用限制,或者登记国审定当局规定的使用限制。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2.03•【文号】民航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1990.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民航局令第2号一九九0年二月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空勤人员第三章飞行的一般规定第四章飞行的组织与实施飞行预先准备阶段飞行直接准备阶段飞行实施阶段飞行讲评阶段第五章机场区域内飞行第六章航线飞行第七章通用航空飞行农业飞行林业飞行渔业飞行人工降水飞行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航空摄影飞行航空物探飞行急救飞行第八章复杂条件下的飞行雷雨活动区飞行结冰条件下飞行低云、低能见度条件下着陆海上飞行高原、山区飞行第九章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附录一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附录二防空值班飞机拦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所使用的信号和被拦截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回答的信号附录三地面指挥飞机的信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依据。

凡拥有航空器,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部门及其所属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

民用航空的训练飞行和检查试验飞行,除按照本规则执行外,还应当遵守有关的飞行规定。

制定有关民用航空飞行的一切规章,都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2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按照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训练、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正常的关系,把保证飞行安全放在第一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飞行正常率。

第3条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是民航各部门的主要工作,实行局长、经理负责制。

局长、经理必须把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制定改进飞行工作和保证飞行安全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日常的飞行组织实施工作,由各单位的值班领导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

第四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第五条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遵守本规则负责。

机长对本空勤组成员遵守本规则负责。

第六条各航空单位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应当协调配合,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应当按照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等阶段进行。

飞行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八条与飞行有关的所有单位、人员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飞行安全。

经过批准的飞行,有关的机场和部门应当认真做好组织指挥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飞行人员在飞行中,必须服从指挥,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正确处置空中情况。

遇到特殊情况,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非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单座航空器飞行员,下同)在不能请示时,对于航空器的处置有最后决定权。

第十条各航空管理部门制定与飞行有关的规范,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空域管理第十一条空域管理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兼顾民用、军用航空的需要和公众利益,统一规划,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

第十二条空域的划设应当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要、飞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导航、雷达设施建设以及机场分布、环境保护等因素。

空域通常划分为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等。

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需要的,可以划设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区和临时飞行空域。

第十三条空域的划设、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一般飞行和飞行规则

一般飞行和飞行规则

一般飞行和飞行规则一般飞行和飞行规则涉及到了飞行员和乘客的安全,是航空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进行一般飞行和遵守飞行规则之前,飞行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和指南,以保证飞行的安全和顺利。

首先,一般飞行是指在规定的飞行区域内进行的飞行活动。

为了保证航空交通的安全,规定了不同区域内的飞行条件,包括高度限制、飞行速度、航路等。

为了确保飞行安全,飞行员必须使用合适的航空设备和工具进行导航、通话和控制。

同时,飞机必须在规定的飞行高度和速度范围内飞行,以确保与其他飞机和地面安全距离的保持。

其次,飞行规则涉及到飞行中的所有过程和环节。

飞行规则包括许多方面,从模拟飞行器的规定和考试,到空中行驶顺序、飞行指导,以及飞机的维护和修理等等。

在进行飞行前,飞行员必须完成所有规定的申请程序,并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空中交通管制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在特定地点或时间限制或禁止飞行,限制航路或高度,以及飞行前进行安全审核等。

在飞行过程中,飞行员还必须遵守场地或机场人员的规定,包括停机坪操作、登机和离机等。

最后,如果飞行员或乘客发现任何不安全的情况,必须立即向管制中心或机场人员报告,以避免潜在的风险。

如果飞行时遇到紧急情况,飞行员必须立即执行所学的安全程序,并通知管制中心或机场人员,以确保飞行员和乘客的安全。

总之,在进行一般飞行和遵守飞行规则之前,飞行员必须具备丰富的经验和知识,并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和指南,以确保飞行的安全和顺利。

飞行员必须始终保持高度警觉,对可能的安全风险保持敏感,及时采取正确的防范措施,确保乘客和自己的安全。

热气球飞行规则

热气球飞行规则

《热气球飞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条款制定。

第二条《热气球飞行规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热气球训练、竞赛、表演等各类飞行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飞行的批准与检查第三条驾驶热气球的飞行人员,必须持有民航总局颁发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并按照载明的技术标准飞行。

第四条持有热气球商用驾驶员执照的飞行人员,方可在热气球训练中担任飞行教员或执行取酬性飞行任务。

第五条学员单飞须经对其进行教学的飞行教员批准。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经技术检查合格后可单独执行任务:一、学员学习期间间断飞行超过一个月,或虽未超过一个月但认为必要时;二、持有驾驶执照的飞行人员,累计自由飞时间少于50小时,间断飞行半年者;或累计自由飞50小时以上间断飞行一年者;三、飞行中发生严重事故症候或事故者。

第三章飞行活动的组织与实施第七条飞行训练必须按国家体委颁发的热气球训练大纲进行。

第八条持有国际民航公约缔约国颁发的驾驶员执照的境外人员须经民航总局或其授权机构认可后,方可在我国境内从事飞行活动。

第九条实施自由飞任务,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和当地航行管制部门同意。

第十条实施飞行必须按照预先准备、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后讲评四个阶段进行:一、预先准备:充装燃料,申请飞行计划,掌握飞行人员身体状况,了解飞行区域的地形情况及气象预报,确认所用飞行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二、飞行直接准备:测试燃烧器、气瓶压力及连结管路的气密性;连结吊篮和球体部分;核查仪表工作状态;进行全面认真核查;掌握未来3小时内的天气预报和研究飞行计划;向乘客及助手讲解有关注意事项。

三、飞行实施:鼓风、点火、起飞、着陆和回收气球。

四、飞行后讲评:总结飞行中各个阶段的情况,填写飞行经历记录本和气球履历本。

第四章飞行规定第十一条执行飞行任务的热气球,必须具有有效的适航证和国籍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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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间隔和水平间隔。
飞行间隔的大小跟导航设备、通信设备以及管 制员的个人能力有关。
在新航行系统建立、国内新修许多机场 和部分机场改(扩建)等条件支持下,航 线流量和容量都快速增加。特别是2007年, 我国民航将原来600m间隔的高度层缩小 到300m一层。过去,航班密集的8000m 以上高空,每600m才设一个“车道”, 如今有了更好地“千里眼”,300m的飞 行间隔已成为令人放心的安全距离。“车 道”加倍后,我国空域容量接近世界先进 水平。
(一)垂直间隔
2007年11月22日零时的新标准: 8400m以下:300m间隔 8400m---8900m: 500m间隔 8900m---12500m:300m间隔
12500m以上:600m间隔
(二)水平间隔
1.横向间隔
横向间隔是指航空器侧方最低间距, 它的大小与使用的导航系统精度有关。 2.纵向间隔
第四节 飞行规则
Hale Waihona Puke 教学目标:学习各类飞行规则
教学重点:通用飞行规则的学习
教学难点:飞行间隔
教学课时:1课时
教学日期:11月4日
教学流程:
一、导入 本章的第一节课,我们就学习过航空器在飞行 实施过程中,要遵守许多的飞行规则, 今天我们来学习飞行规则具体有哪些?
二、新课内容 本节课我们将学到的内容有: 1.通用飞行规则
三、仪表飞行规则 仪表飞行气象条件:
气象条件高于VMC要求仪表飞行规 则----靠无线电通信和定位仪的飞机 (仪表飞行),起码要安装有姿态仪、 高度指示仪、位置指示仪表、高频、 甚高频通信设备,且驾驶员必须取得 仪表飞行执照。
仪表飞行的整个过程都处于管制员 的控制之下。
四、飞行间隔 定义: 为了保证航空器安全,避免航空器相撞,不 论是在空中还是在地面等待起飞(或降落)的 航空器之间都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分类:
2.航路权 进近时:两架飞机相向飞行,各自右转;
交会时:左面的航空器给右面的让路;
超越时:超越者要改变高度或者向右转;
降落时:空中或地面的飞机为在最后着陆的飞
机让出航道;
高度高的飞机为高度低的飞机让路;
起飞时:滑行的飞机为起飞飞机让路。
3.机上灯光标志
飞机必须按规定装有防撞灯和导航灯。 4.飞行计划 飞机每次飞行都要向 空管部门提交飞 行计划。
2.目视飞行规则
3.仪表飞行规则 4.飞行间隔
(一)通用飞行规则
通用飞行规则是所有航空器飞行时 都必须遵守的规则,是为了保护生命 和财产的安全,避免碰撞而确立的。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避免碰撞 2.航路权 3.机上灯光标志 4.飞行计划 5.时间
6.空中交通管制的要求
1.避免碰撞 航空器不得飞近到与另一航空器有可 能相撞的区域;除特殊允许,不得到禁 区飞行;在机场附近要按机场上空规则 飞行。
③区域管制间隔规定: 逆向或同向超越,改变高度的飞机, 必须在与被穿越飞机预计相遇时间 点前后10min上升到货下降到被穿 越飞机的上一个或下一个高度层。
(2)距离间隔 如果飞机使用测距仪定位,就可以使用 距离间隔。同一航迹上,飞机间隔为20n mile.如果前面飞机速度比后面飞机打 40km/m以上,间隔减为10n mile.
5.时间 使用世界协调时间,24h制计时。
6.空中交通管制的要求
空中交通管制要求空管许可和位置
报告。
二、目视飞行规则 飞机在每次飞行时,执行目视飞行规 则或执行仪表飞行规则。执行何种规则 需要依据气象条件来决定。
目视飞行气象条件:
最低的能进行目视飞行的天气条件 目视飞行规则----受能见度限制,最低 云层外1500m,保证全方位能见,防撞。 如果能见度低于该标准,禁止目视飞行。
纵向间隔是指使用同一航道和在机场 起飞和进近时的间隔规定,由于航空 器的飞行速度不同,因而纵向间隔要 和飞行速度、航空器通过某一地点的 先后联系起来。纵向间隔可以用时间 来间隔,也可以用距离来间隔。
(1)常用时间间隔标准 ①放行间隔:
同型同速飞机在同航线、同高度层放行间隔 10min;不同型不同速航迹相同,速度快的先放, 2min后再放慢的。 ②进场间隔: 同高度按仪表规则进场的,不论航向如何,到达 同一导航台上空的时间间隔为10min;此外还有 进近、离场飞行时的间隔规定。
教学小结:本次课程虽然内容比 较多,但也都还比较容易理解,同 学们的课堂纪律也都还比较好,所 以整节课上下来比较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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