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实务(2020)-第7讲_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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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收入
一、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基本原则(五步法)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合同变更部分的处理
原则
适用条件
1.合同变更部分作为
单独合同
合同变更增加了①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
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②单独售价(正常市场价)
2.合同变更作为原合
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
未满足②
【小新点】新合同=原合同未履约部分+变更部分
3.合同变更部分作为
原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满足①
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变更日重新计算履约进
度,并调整当期收入和相应成本等
【提示】如果在合同变更日未转让商品为上述第2种和第3种情形的组合,企业
应当按照上述第2种或第3种情形中更为恰当的一种方式对合同变更后尚未转让
(或部分未转让)商品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1.企业向客户承诺
的商品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的,应当作
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1)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
一起使用中受益(商品可区分)
(2)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
区分(承诺可区分)
2.下列情形通常表
明企业向客户转让
该商品的承诺与合
同中的其他承诺不
可明确区分
(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
商品进行整合,形成合同约定的某个或某些组合产出转让给
客户(如建造合同)
(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如提供现有软件,并对其做定制重大修改)
(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也就
是说,合同中承诺的每一单项商品均受到合同中其他商品的
重大影响
①具有商业实质(如应客户要求订立)
②属于客户的商品必须能够单独识别(如单独存放在指定地)
③该商品可以随时应客户要求交付给客户
④企业不能自行使用该商品或将该商品提供给其他客户
【总结】委托代销安排
情形账务处理
委托方
发出商品
借:发出商品(成本价)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
单,同时发生
增值税纳税
义务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已销售部分价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借:销售费用(手续费,注意是否考虑增值税)
贷:应收账款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受托方
收到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售价】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对外销售
借:银行存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增值税
专用发票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已销售部分对应价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支付货款并
计算代销手
续费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其他业务收入(代销手续费)
【总结】发出商品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情形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