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青少年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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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在中国大陆尚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而是犯罪学研究中及现
实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青少年犯罪泛指青少年这一特殊主体所实施的犯罪,亦即主体由儿童向成年过渡这个特定
年龄段(一般指进入青春期及青春期结束),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实施的各种犯
罪的统称。
中国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已年满十四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的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
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已满十
八周岁的为成年人。故青少年犯罪既包括未成年人中的少年犯罪(已满十四周岁至未满十
八周岁),也包括成年人中的青年犯罪(已满十八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但中国的少年
司法制度主要是办理已满十四周岁至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刑事案件的法律和制度,其中包
括立案、侦查、强制措施、检控、审理、判处刑罚、矫正与康复等。
(资料来源: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
来源:人民网
一、词义(辞典及百科全书的定义)
《教育大辞书》将「青年期」(adolescence)定义为:生理学上常将青年期界定为于青春期(puberty)与成熟之间的时期;具体言之,当个体出现第一性征zheng及第二性征时,即为青年期的起点。唯个人出现性征的时间有很大的差异,有的早在九、十
岁即开始,有的则延至十四、十五岁才出现。此外,男女生出现性征的时间亦有差别。青年期的个体在躯体、情绪和认知发展方面皆有很大的变化(王文科,2000)。
《张氏心理学辞典》将「青年期,青少年期」(adolescence)定义为:指由青春期开始到身心渐臻于成熟的发展阶段;女性约自12岁到21岁之间,男性约自13岁到22
岁之间。准此,儿童期后到成年期之间的一段大约十年期间称为青年期。
《The Penguin Dictionary of Psychology》将「青少年期」(adolescence)定义为:
指发展的一个时期,青春发动期的开始标示着它的开始,生理上或心理上达到成熟则
标示了它的结束。应该指出的是,此一名词并不似表面看来那么精确,因为无论是青
春发动期的开始还是成熟的达到,实际上都不可能加以定义或予以详细的界定(Reber, 1995)。
《社会学辞典》将「青年期」(adolescence)定义为:指生命历程(life course)中
介乎童年和成年之间的阶段,其标志是性征出现,但还未达到完全的成年地位或还未
完全脱离出生或生长的家庭(family of origin or orientation)。在简单社会里,从童
年向成年的过渡往往用举行通过仪式来表示,或者用男青年的(较少有女青年的)年
龄组来表示。然而在现代社会里,由于一再强调大众传播媒体所宣扬的青年文化(youth culture,这就使得青春期具有特别的重要性。在这些社会里,与较传统的社
会相比,青年人必须选择自己的生涯(career)和性伴侣以及他们的一般生活方式(
life style)。因此,青春期这个教育选择和参加工作的时期,也是生命周期中个人尝詴性行为和休闲行为的一个阶段。它也可能是一个怀疑既存价值观念的时期,一个反抗
父母的行为模式的时期。对独立的追求,自觉意识的加强和对自我的把握不定,也可
能导致心理上的危机和心理上的失衡(周业谦、周光淦,1998)。
《大英简明百科》将「青少年期」(adolescence)定义为:青春期(puberty)与成期(adulthood)之间的过渡时期(约十二~二十岁)。特征是生理方面的改变、性情绪的发展、努力寻求认同、思考模式从具体进展到抽象。有时视青少年期为一种过渡时
期状态,在这期间他们开始脱离父母独立,但仍欠缺一种明确的社会角色定位。一般
被视为是一段情绪高涨和充满压力的时期(大英百科公司,2004)。
二、学者的定义
张春兴(2007)认为:青年期(adolescence)系指自个体生理成熟到心理成熟的一段时期,大致自青春期开始的约11~12岁,一直到21~22岁一段时期。青春(puberty)则是个体身体发展到生理成熟阶段是为青春期;相当于小学高年级到高中的一段时期。而「青少年」与青春期涵义接近,属于青年期的前半段。
翁宝美(2007)认为:「青少年」是儿童期和成人期之间的过渡。青年期的年龄下是
以个体性器官的成熟为依据,上限是心智和社会发展成熟为止每个人的发展不一致,所以并无法明确的去界定时间,现在一般是界于11-21岁之间。
Lerner(2002)认为:青少年是第二个十年转折期,在此时期中,个人的生理、心理
与社会特质由儿童转变为成人。
王焕琛、科华葳(1999)综合各家研究,认为青少年期似可以12-18岁称为少年,18-25岁则称为青年。
三、政府及法规的定义
我国《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条中规定:「所称少年,指十二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人。」
我国《少年事件处理法》第2条规定:「本法称少年者,谓十二岁以上十八岁未满之人。」
我国青少年事务促进委员会(现更名为行政院社会福利推动委员会青少年事务促进项
目小组)在参考各部会意见,以及对学制、各种相关法律做一整体考虑后,将「12-24岁」定为适切的青少年年龄界定(行政院,2005)。
由于物质与精神需要都只有在社会适应的前提下才能得到较好的满足,因此能否适应社会,对个体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遇到冲突和挫折时,人们通常能采取适当的策略,调整自身的心理和行为,以适应社会生活。人类可以通过语言、风俗、法律及社会制度等的控制使自己与社会相适应。其方式有适合、革新、形式主义、退缩和反抗5种类型。社会心理学研究认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当遇到冲突或挫折时,往往通过文饰作用、认同作用、代替作用、投射作用、压抑作用和反向作用等,使个人与社会取得良好的适应。长期社会适应不良的个体,由于其观念及行为不能为他人所接受,与社会相隔离,久之会产生精神病态。由于残障的存在或他人的社会偏见,特殊儿童往往会出现社会适应困难,导致社会适应能力的下降或缺陷。培养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是特殊教育的重要课题
社会适应
个人为与环境取得和谐的关系而产生的心理和行为变化。它是个体与各种环境因素连续而不断改变的相互作用过程。它有3个基本组成部分:
①个体。社会适应过程的主体。
②情境。与个体相互作用,不仅对个体提出了自然的和社会的要求,而且也是个体实现自己需要的来源,人际关系是个体社会适应过程中情境的重要部分。
③改变。是社会适应的中心环节。它不仅包括个体改变自己以适应环境,而且也包括个体改变环境使之适合自己的需要。
个体在遇到新情境时,一般有3种基本的适应方式:问题解决,改变环境使之适合个体自身的需要;接受情境,包括个体改变自己的态度、价值观,接受和遵从新情境的社会规范和准则,主动地作出与社会相符的行为;心理防御,个体采用心理防御机制掩盖由新情境的要求和个体需要的矛盾产生的压力和焦虑的来源。
改变环境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