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总复习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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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总复习

国际公法

名词解释:

1.国际法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侵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2.互惠待遇的原则:

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3.斡旋:

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以停止的谈判。

4. 特别使团:

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简答论述:

1.国际公法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他是指各国必须自觉的、诚实的、严格的履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其他渊源,并且在施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自我约束。

2.国家责任归则的一般原则:

3.南极条约体系的主要规则;

1959年12月《南极条约》

(1)南极专为和平目的所利用

(2)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

(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

(4)环境保护和生物资源保护

(5)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仅12 个原始缔约国和在南极有“全年站”的国

家才能成为协商国)

4.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异同:

异:

(1)大陆架范围:领海以外以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从基线起,不足200海里扩展至200海里;

超过200海里,最远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

专属经济区范围:领海以外,从基线起小于等于200海里

(2)大陆架:沿海国固有,无需宣告或占领

专属经济区:非沿海国固有,需要宣告

(3)大陆架有所限制,而专属经济区没有

同:

(1)非领土

(2)沿海国对其不拥有领土主权,但享有某些主权权利

(3)“专属性”

5.外交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1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和侵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事;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3)使馆有通讯自由

1接受国应允许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

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

3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

4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保障迅速传递;

5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

6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

(4)使馆免纳关税;

(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

(6)使用国旗和国徽。

6.国际法、国内法关系:

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二者之间有着密切关系。

从国际法方面看,国际法如果只有原则性规定,就需要国内法作出具体规定;国内法的规定不能改变国际法的现有原则、规则和制度,而国际法也不能任意干涉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制定的国内法。

从国内法方面看,国际法在国内是有法律效力的,在很多国家国际法被视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7.沿海国在领海的权利:

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

具体表现为:

(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

(2)沿海航运权;

(3)领空权;

(4)立法和管辖权。

但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8.国家豁免权:

(1)是一项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

(2)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3)具体表现:管辖豁免:不经国家的同意,该国的国家领导人、外交代表以及某些公职人员以及该国财产不能在他国法院被诉;诉讼程序豁免:如果国家同意在外国法院参与诉讼,在诉讼程序上,不得对该国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不得强迫其出庭作证;强制执行豁免:在国家同意参与的诉讼进行之后,如果该国败诉,法院不能对国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是国际法上一项古老原则。格老秀斯在著作《战争与和平法》提出。

国家豁免的理论依据,最早案例:马歇尔大法官"斯库诺交易号诉麦克法登案",主权平等是国家豁免的重要理论依据发展

绝对豁免、限制豁免

国家行为划分存在三种理论和实践:“性质标准”、“目的标准”、“混合标准”。核心概念是“性质”和“目的”。

性质标准:主权行为是一国只能以主权者身份依照公法行使权力的行为,如果私人依法也能从事的行为则是非主权行为,而不管其动机和目的如何。

目的标准:如果国家某一行为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则此行为是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否则就是非主权行为,不享有豁免权。

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国家

原则:(1)国家豁免(2)实行国家豁免的方式(3)明示同意行使管辖(4)参加法院诉讼的效果(5)反诉。

作用:(一)对国际法治的影响:通过条约形式明确了“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这一国际法原则内涵,有利于这一国际法原则解释和适用。确立了一套统一和明确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国际法律规则,有利于各国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领域依法处理问题。有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将推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领域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进一步发展。

(二)对我国法治的影响。

9.登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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