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区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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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我区中小学及中职类学校学籍管理,是依据市教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本着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为经济社会发展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的原则而实施的。

一、初中、小学

(一)入学

户籍在本区的初中、小学新生均按区教育局当年的招生规定入学。招生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各乡镇(街)在所属中小学内自行安排本乡镇(街)的初中、小学新生入学。城区的初中、小学新生按照《武清城区中小学入学管理规定》(暂行)(津武教[2006]42号)中的规定入学。户籍不在本市的外来人口子女入学,持本区居住地公安部门暂住证明、户籍证明、务工证和住房证明,到居住地服务区学校入学。凡被录取的学生,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二)转学

1.学生因正当理由需转学的,由原学籍校填写转学登记表。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报区教育局审查、批准。

2.外省市迁入本市的学生需持本市户口和学籍区(县)、学校的转学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学校办理手续。转入学校统一报区教育局审查、批准。转入的学生必须在转入学校就读,不得空挂学籍。

3.一年级和七年级第一学期,九年级第二学期不转学。

(三)休学、复学

1.在校学生因病每学期累计休假超过八周仍不能到校坚持学习者,需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区教育局认定医院的证明,经学校批准、报区教育局审批。教育局审批后发给学校休学证明。

2.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内凭区教育局认定医院的证明继续办理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3.除学生本人身体以外的其他原因,一般不准休学。

4.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持原校开具的休学证明和医疗机构诊断痊愈的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报区教育局批准后即可复学。

二、高中

(一)入学

凡被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凡因故需延缓入学的,需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由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若到期后仍不能办理注册入学手续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由学校报送区县教育局备案。

(二)转学

1.本市范围内的普通高中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在本区范围内不办理转学。高一第一学期不办理转学,高三第二学期不办理转学手续。

2.本市范围内办理转学的流程为:由接收学校负责开具“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籍变更登记表”,并填写好相关内容盖章确认,再依次由学籍校和学籍校所属区县教育局盖章同意后,送至转入校所属区县教育局审批,由转入校所属区县教育局负责报市教委审批。

3.本市转往外省市的普通高中学生,办理流程为:由学籍校开具转学证明,并向所属区县教育局申报,所属区县教育局负责报市教委审批。经批准后将由市教委开具统一格式的学籍证明,同时取消其学籍。

4.外省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入本市的办理流程为:由学生家长提供相关转学材料,由接收的高中学校对其相关转学材料审查合格后,填写“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籍变更登记表”,由转入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报区县教育局审查,经区县教育局审查合格统一报送市教委备案。

5.外省转入学生应是同年级转入。转入学生必须在转入学校就读,不得空挂学籍。接收学校必须确保班容量允许的前提下方可接收外省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6.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允许转学,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

(三)休学、复学

1.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因病每学期累计休假超过30天仍不能到校坚持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申请休学者,由家长提出书面休学申请,持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假条、诊断证明以及病历、处方等相关材料,由学校核准后报送区县教育局,经市教委审查备案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2.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除学生本人身体以外的其他原因,一般不准休学。

3.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应持学校的休学证明和区县级医疗机构康复证明以及家长的书面复学申请,向学校提出复学,由学校核准报送区县教育局,经市教委审查备案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4.高三年级第二学期不办理休、复学手续。

(四)退学

1.普通高中学生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需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报区县教育局批准办理退学手续。

2.普通高中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报请区县教育局批准后,按自动退学处理,并由学校除名。

(1)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八周或累计旷课十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2)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续办休学手续的;

(3)在外省市借读超过一学年,未续办相关手续的。

三、职业学校:

(一)入学与注册

根据《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转学与转专业

根据《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同类中职学校间进行。学生转学、转专业均先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批准,并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和上级教育主部门备案。

2.学生在本市各区、县的同类中等职业学校转学,须经转出校和转入校及学校所在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涉及户口的,要在户口关系转移手续办好后),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才能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跨省,跨地区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和所在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和跨省、跨地区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涉及户口的,要在户口关系转移手续办好后),才能办理转学手续。

4.一年级与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学或转专业。

5.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区教育局批准后准予转学。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学习。

(三)休学与复学

根据《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休学要递交休学申请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区、县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只保留学籍。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或服从学校安排。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区(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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