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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依法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相关工作要求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督管理活动的全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督管理,是对全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实行分级监管。

第四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制定《XX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发布和调整XX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组织实施全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设区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全省医疗器械生产四级监管等工作。

省局各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实施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的二级、三级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级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分级监管细化规定,并组织开展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XX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的制定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1.产品的风险程度;2.同类产品的注册数量与生产情况;3.产品的市场占有率;4,产品的监督抽检情况;5.产品不良事件监测及召回情况;6.产品质量投诉情况等因素。

第二章监管级别第六条按照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水平、产品召回和投诉举报及案件查办和企业监管信用评级等因素,确定医疗器械生产监管级别,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管级别调整分为集中调整与即时调整,集中调整一般在年初由药品监管部门与年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合并发布实施。

省局负责制定全省年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并确定二级监管以上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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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

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第二章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五)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六)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环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七)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八)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九)工艺流程图;(十)经办人授权证明;(十一)其他证明资料。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医疗器械生产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三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范围涵盖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进行组织和协调。

第二章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并符合法定条件。

第七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医疗器械产品信息、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等。

第八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九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应当续审。

第十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许可证号码、许可的医疗器械品种和规格,并附有相应标识。

第三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原辅材料的质量控制,确保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对每个生产环节进行严格的控制和记录。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监测,确保生产出的医疗器械符合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及时报告产品质量问题,并采取相应纠正措施。

第四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时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权限。

第十八条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医疗器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和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凡本文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014年07月30日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

2014年07月30日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2014年07月30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 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014年7月30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

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第二章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五)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六)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环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七)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八)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九)工艺流程图;(十)经办人授权证明;(十一)其他证明资料。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D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第二章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五)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六)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环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七)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八)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九)工艺流程图;(十)经办人授权证明;(十一)其他证明资料。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其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的监督检查,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涉及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销售等全过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资质和许可证情况,确保企业具备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生产条件和能力。

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记录等,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检查医疗器械的原材料采购和质量控制情况,包括原材料的合规性、供应商的管理和跟踪、检验和测试等。

检查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生产记录,包括工艺流程、设备状态、环境条件、操作规范、检验方法等,以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检查医疗器械的成品检验和质量控制情况,包括外观检查、功能性能测试、包装标识、产品标准符合性等。

检查医疗器械的质量记录和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包括质量记录的保存和管理、不良反应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等。

对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产品给予整改、处理和追溯,确保问题的解决和风险的控制。

监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自查工作,对企业制定的自查计划和自查报告进行审核和核实。

三、监督检查程序随机抽查:由监督检查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抽查对象涵盖不同规模和类型的企业,既包括大型企业,也包括中小型和新设立的企业。

委托检查: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检查工作的客观性和专业性。

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不仅仅限于定期检查,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特别检查。

检查通知:监督检查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前,需提前向被检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并约定检查时间和地点。

检查记录:监督检查部门需要制定检查记录表,完整记录检查过程中的问题、发现和处理情况,确保检查工作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检查报告:监督检查部门在完成检查工作后,需向被检查企业出具检查报告,详细说明检查结果、问题和整改要求。

7号令《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7号令《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 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 014年7月30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

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第二章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五)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六)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环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七)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八)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九)工艺流程图;(十)经办人授权证明;(十一)其他证明资料。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局18号令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局18号令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于2000年3月2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20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年四月十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秩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二章企业开办条件第四条开办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

(二)质检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三)企业内初级以上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应占有职工总数的相应比例。

(四)企业应具备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能力。

(五)应有与所生产产品及规模相配套的生产、仓储场地及环境。

(六)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

(七)企业应收集并保存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

(八)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应具有符合规定的生产场地。

第五条开办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除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质量体系内审员证书的专职人员不少于一名。

(二)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名。

(三)专职检验人员不少于二名。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执行。

生产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品种的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并颁布执行。

第三章备案及审批第七条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填写统一的备案表,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使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而出台的。

下面将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管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与经营规范要求以及监督检查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

首先,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管理是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该办法要求所有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企业必须先经过许可证的申请及审核程序,获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才能合法生产并销售医疗器械。

在申请过程中,企业必须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类材料及信息,并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现场检查和评估。

通过这样的管理方式,可以确保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并对质量安全进行有效的保障。

其次,在医疗器械生产规范要求方面,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基本要求。

例如,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所有的生产环节符合标准要求,并能够追溯产品的原材料和生产记录。

同时,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合格,并负责对产品的质量进行监控与评估。

此外,企业还必须确保员工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产品特点进行培训,并严格遵守相关的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

最后,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

监督检查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验,对企业进行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评价,并进行监督抽样和质量抽查。

检查的重点包括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生产现场设备的合格情况、原材料的采购和使用、产品的追溯性、质量记录的保存等方面。

对于发现的问题,监督管理部门将会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进行处罚,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通过这样的监督检查机制,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综上所述,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效地加强了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障了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对医疗器械生产和销售实行了更加严格的监管,也表明了国家对加强医疗器械安全监管的决心。

本文将就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及作用进行简要介绍。

一、背景医疗器械作为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物品,从生产到销售都必须严格把关。

但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医疗器械行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市场乱象和安全隐患。

一些不法商家借机推销假冒伪劣产品,给患者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严重损害了医疗器械的声誉和信用。

因此,加强医疗器械监管,对保障人民健康、规范市场秩序至关重要。

二、主要内容(一)生产许可依据医疗器械管理规定及办法,医疗器械的生产必须获取生产许可证。

在办法规定下,生产许可证必须满足技术要求、产品质量标准等方面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流程程序申请。

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评审标准,确保产品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等符合规范要求。

通过加强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和管理,可以保证医疗器械的生产合规、规范和可靠性。

(二)生产管理办法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生产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建立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质量保障、质量检验等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的规范和可控。

通过建立有效的生产管理体系,可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合规、质量和技术水平符合标准。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原材料在生产过程中的质量要求和流程,为医疗器械安全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三)生产记录办法还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建立详细的生产记录,记录生产过程中的重要数据和信息,确保产品品质可追溯。

对生产记录的审查可以帮助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了解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并能够对质量问题进行有效处理。

(四)市场销售在市场销售方面,办法对医疗器械销售提出了明确要求。

只有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才能进行医疗器械的销售业务。

此外,销售企业必须遵守相关销售规范,确保销售环节的安全和可控。

(五)监督检查为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办法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2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2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2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2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秩序,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器械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医疗器械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开办条件作出具体规定,针对不同类别医疗器械制定相应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并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填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见本办法附件1),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

第七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的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产品质量、技术的规定。

质量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生产负责人;(二)企业内初级以上职称或者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当与所生产产品的要求相适应;(三)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及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生产、仓储场地和环境。

企业生产对环境和设备等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四)企业应当设立质量检验机构,并具备与所生产品种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检验能力;(五)企业应当保存与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合用于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活动。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三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过审查合格方可进行生产活动。

第四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申请包括以下材料:1. 申请表;2. 企业法人资格证明;3. 生产场所租赁或者所有权证明;4. 产品技术资料;5. 相关测试报告和质量管理手册等。

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检查与评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

第三章生产过程控制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落实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进行有效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相应的原材料采购、质量检验、生产过程监控等制度和规范。

第八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生产设备和工具设备的检验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九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制定质量手册,明确质量目标和质量策略,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进行质量控制活动,包括原材料和成品的质量检验、审核工艺文件和创造指导书等。

第五章标志与宣传材料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要求,印制并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标志,确保其信息准确、完整、明显可辨。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发布医疗器械产品的宣传材料和说明书,确保其内容真实、准确、合法。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接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时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七章处罚与责任第十五条对违反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赋予处罚,包括停产、吊销许可证、罚款等。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一、概述医疗器械是人类医疗保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医疗技术不断进步,医疗器械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管,维护公众的健康安全,国家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本办法共分八章,其中规定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医疗器械产品报告、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等相关制度,明确了监督检查、处罚措施等具体办法。

本办法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管理和监管,以及公众的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拥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方可开展生产。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可以重新申请。

在审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时,需要审核企业的资质、设备、人员、生产场所等情况。

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监管部门可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对企业进行许可证暂停、注销、吊销等处罚措施,并对企业进行整改,直至企业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为止。

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是医疗器械上市前必须进行的程序。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需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任何有关产品的证明材料和报告,以便在获得批准后销售和使用。

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要求包括:申请材料、试验方法、试验结果分析、产品说明、产品标志等。

所有申请材料都必须精确地描述每个产品的质量、效能、安全性以及其与适用标准的符合程度。

四、医疗器械产品报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同时,对于已经销售的医疗器械产品,如果存在质量问题,也应当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医疗器械产品报告的要求包括及时、准确、完整、真实等。

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必须保证,报告的要求也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五、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医疗器械产品备案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在销售后进行监管的制度。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销售医疗器械产品时,需要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的要求包括报告要求、备案材料、备案结果等。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正)现行有效最新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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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正)现行有效发布:2017-11-17实施:2017-11-17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7-11-17实施日期2017-11-17发布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律修订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

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第二章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五)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六)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环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七)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八)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九)工艺流程图;(十)经办人授权证明;(十一)其他证明资料。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是现代医学诊断、治疗和预防疾病的重要工具,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因此,2024年,我国新修订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这部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医疗器械生产的管理职责和监督标准,旨在提高医疗器械的生产质量和安全性。

首先,办法强调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责任。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生产管理规范和制度,对所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和监督。

同时,企业还应注重员工的培训和素质提升,加强质量意识教育,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其次,办法强化了监督部门的职责。

监督部门要加大力度,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监督部门应加强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及时掌握企业生产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

监督部门还应加大对不法企业和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严重违反法规的企业要进行严厉处理,确保医疗器械市场的正常秩序。

再次,办法规定了医疗器械的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

医疗器械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办法还对特定的医疗器械进行了分类管理,根据其风险级别来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准入要求和备案制度,确保企业的合法经营。

最后,办法还明确了监督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器械市场的监督,发现存在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

监督部门还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如检查、抽样检验等手段,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总的来说,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旨在提高医疗器械的生产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这一办法,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指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和执行的针对医疗器械生产行业的管理规定。

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生产的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设立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度,明确了企业必须取得许可证才能进行医疗器械生产的规定。

2.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和设备要求进行了规定,要求企业建立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生产管理体系。

3. 对医疗器械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进行了规定,包括对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和质量记录等方面的要求。

4.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进行了规定,要
求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规的企业采取相
应的处罚措施。

5. 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进行了规定,要求企业按照规定程
序进行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确保其上市销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加强对医疗器
械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从而保障
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该办法也有助于促进医疗器械行业的健康发展,并提高我国医疗器械产品的竞争力。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咱先来说说医疗器械生产这回事儿。

您知道吗?这医疗器械生产可不是随便闹着玩儿的,那得有严格的监督管理办法。

就拿我前段时间的经历来说吧。

我有个朋友在一家医疗器械生产厂工作,他们厂主要生产一些常见的医疗设备,像血压计、血糖仪啥的。

有一次我去他们厂参观,一进去,那严谨的氛围就让我感受到了这事儿的不简单。

从原材料的采购开始,那都是有严格标准的。

每一批原材料都要经过层层检验,稍有不合格,立马打回。

我朋友跟我说,有一次他们采购了一批看似不错的零件,结果在抽检的时候发现有几个细微的瑕疵,虽然不仔细看根本发现不了,但按照规定,这一批零件全都不能用,得重新采购。

这可真是一点儿都不含糊啊!生产过程中的监督更是严格。

每个工序都有专人负责检查,而且还有定期的巡检。

有个工人师傅跟我开玩笑说,感觉自己干活的时候背后有好几双眼睛盯着,一点儿都不敢马虎。

在质量控制方面,那更是严格到了极致。

每一件生产出来的医疗器械都要经过多轮测试,确保性能稳定、准确。

我亲眼看到他们对一台血压计进行反复检测,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环境条件下测试,就为了保证产品到了患者手里能准确测量血压。

您想想,如果一台血糖仪测出来的血糖值不准确,那患者可能会因为错误的数据而耽误治疗,这得多危险!又或者一台手术器械在关键时刻出了问题,那可能就是一条生命啊!所以说,这监督管理办法真的太重要了。

它就像一把尺子,衡量着每一个环节,确保每一件医疗器械都能达到高质量、高标准。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遵守这个办法也是他们的责任和义务。

这不仅是为了满足法规的要求,更是为了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赢得市场的信任。

总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保障我们健康的一道重要防线,咱们得重视,生产企业更得严格遵守,这样咱们才能用上放心、可靠的医疗器械,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医疗器械是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缓解疾病或症状的设备、材料、药物、仪器和其他物品。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生产许可证2.1 申请条件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备合法的企业资质,包括工商注册等相关证照有适当的场地、设施和设备,符合生产要求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生产的医疗器械符合适用的国家标准和技术指导文件。

2.2 申请程序1. 企业工商注册证书2. 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图纸等相关文件3.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相关技术文件4. 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证书5.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文件控制记录6. 其他相关材料。

2.3 审核流程生产许可证的审核流程如下企业向当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条件,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审核和现场检查结果,作出是否发放许可证的决定发放许可证或作出不予发放的决定。

三、生产质量控制3.1 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目标和质量方针的制定人员培训和资质认证的管理产品质量控制的过程和方法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和记录。

3.2 现场检查生产场所和设备的符合性检查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抽查产品质量的抽样检验。

3.3 不合格产品处理停止生产,并采取措施排除不合格产品的影响追查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防止重复发生记录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过程,并报告监督管理部门。

四、监督和处罚4.1 监督检查生产场所、设备和工艺流程的合规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记录的完备性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和记录。

4.2 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暂扣生产许可证撤销生产许可证。

五、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相关规定。

对于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在一年内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调整和整改。

同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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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秩序,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器械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医疗器械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开办条件作出具体规定,针对不同类别医疗器械制定相应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并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填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见本办法附件1),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

第七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的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产品质量、技术的规定。

质量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生产负责人;(二)企业内初级以上职称或者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当与所生产产品的要求相适应;(三)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及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生产、仓储场地和环境。

企业生产对环境和设备等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四)企业应当设立质量检验机构,并具备与所生产品种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检验能力;(五)企业应当保存与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

第八条开办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要求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内审员不少于两名;(二)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两名。

第九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开办)申请表》(见本办法附件2),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资质证明;(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四)企业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学历或者职称证书;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和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五)拟生产产品范围、品种和相关产品简介;(六)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七)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八)拟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九)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应当提供生产环境检测报告。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办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对申请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申请进行审查。

对于尚未颁布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分类实施要求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见本办法附件7)。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的网站和办公场所公示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所需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办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办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其他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办申请进行审查时,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管理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项。

生产范围应当包括产品管理类别、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类代号和名称。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除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八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见本办法附件3),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登记。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准予变更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变。

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依法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变更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变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见本办法附件3),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登记。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符合规定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变。

第二十条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合并、分立或者跨原管辖地迁移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合并、分立、跨原管辖地迁移或者告知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后30日内或者在告知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

第二十一条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本企业生产场地但没有形成独立生产企业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登记表》(见本办法附件4),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登记。

原审批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原审批部门应当将变更情况通报生产场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本企业生产场地但没有形成独立生产企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原告知登记部门书面告知。

原告知登记部门收到该书面告知后,应当将情况通报生产场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生产场地并形成独立生产企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告知登记。

新设生产场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收到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书面告知后,应当通报原审批部门或者原告知登记部门。

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请,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申请表》(见本办法附件5),并提交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以来或者前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以来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材料中发生变化的材料。

原发证机关结合企业执行法律法规、产品监督抽查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决定。

符合规定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

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换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申请,应当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换证,并予补办相应手续。

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并在原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

原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照原核准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补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等工作档案,并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补发、撤销和注销等情况,在每季度末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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