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同名2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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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1.在开发区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起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从第三年起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5.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和研究开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免征营业税。
6.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入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金再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在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再投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8.外商投资兴办一般生产性企业,在经营期开始60%的期限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9.外商投资产品出口、先进技术企业及农林牧业、能源、交通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10.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11.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12.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对进入开发区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凡达到一定规模并具有较高效益,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不超过该企业解缴增值税10%的财政补贴。
14.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和包装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免进口许可证,由海关监管。
1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和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到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16.外商在本市投资举办的生产性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进口的料件及其出口产品,国内运输费用高于沿海地区的部分,在中方利润分配中给外方投资者以一定的补贴。补贴数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政策
1.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转让技术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
2.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进出口关税减免政策
1.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内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数量合理的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4.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按6%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赋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