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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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能够控制的各级被投资企业(包括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的投资活动。

上市企业的投资事项,按照国家关于证券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其投资管理程序和内容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可一事一议。

第三条(投资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

(一) 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二) 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和融资租赁等)。

(三) 金融投资(含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 其它投资。

第四条(市国资委职责)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评审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四)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市属企业职责)

(一)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市属企业必须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投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投资风险控制和投资失误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请核准、备案和报告程序。

第六条(监事会职责)

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市国资委外派监事会要纳入日常及年度检查范围并向国资委报告检查情况。

第七条(投资管理的原则)

市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投资活动,以及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经市国资委确认并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七)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八条(禁止或限制投资规定)

(一)企业不得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职工资金和专项资金等各种非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确需用自有资金从事上述活动的,必须经董事会决策,并按国家规定规范运作;

(二)企业一般不得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如因资产重组或买壳上市等需要,需要报市国资委核准;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三)第三层级企业和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的第二层级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长期股权投资。

(四)限制参股性(不具实际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但市属企业之间或市属企业与下属企业之间合作投资合计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参股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投资,对市政府指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的投资,以创业投资为主业的企业进行创业投资,可以以参股的方式进行长期股权投资。

(五)限制不属于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确定的主业范围的投资以及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或投资预算以外的非政府指令投资。

第九条(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市属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总规模及资金来源。

(二)投资方向及比重结构。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续建项目上一年度的计划执行情况等)。

(四)投资计划项目汇总表。

(五)项目出资企业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十条(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

(一)市属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方案。

(二)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方案进行评审,除对存在问题的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市国资委自收到年度投资计划20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通过。

(三)市属企业根据市国资委的提示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方案,提交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议并决定后,将决定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年度投资计划调整)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市政府相关部门决定调整投资计划的,企业应对年度投资计划作相应调整,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企业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由市属企业于每年7月15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年度预算调整计划。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程序)

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经理办公会)是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主体,应按照议事规则履行决策程序。

市属企业董事会讨论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国资委外派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管理)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 需报市国资委核准的项目:

1、企业投向市外、境外的项目;

2、企业非主业、非控股、非经营性的投资项目;

3、拟从市级国有资本收益资金中申请安排资本性支出的投资项目;

4、根据规定应报核准的其他项目。

(二) 需报市国资委备案的项目:

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的主业内的投资项目。

2、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重要投资项目,包括:

(1)单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达到净资产10%以上的投资;

(2)投资总额达到净资产80%以上或资产负债率达到70%后继续对外投资;

(3) 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关联的投资;

(4) 期货、股票、债券及基金等投资项目以及非银行金融企业代客理财;

(5) 设立单纯的投资性公司;

3、已备案项目投资方案作重大调整的,如投资方式、投资规模、合作方或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等;

4、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备案管理的其他投资事项。

(三) 需向市国资委报告的项目:

(1)单项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不到3000万元或达到净资产5%不到10%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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