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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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属国有投融资企业和重大工程建设指挥部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属国有投融资企业和重大工程建设指挥部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属国有投融资企业和重大工程建设指挥部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7•【字号】宁委发[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属国有投融资企业和重大工程建设指挥部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宁委发〔2012〕47号)为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投融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融资企业”)和重大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财务监管,切实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投融资企业建立健全科学发展机制,顺利推进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夯实财务监管基础,实现财务监管全覆盖(一)执行统一的企业国资监管制度。

投融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统一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范围,执行全市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财务监督、产权管理、统计评价、经营业绩考核等国有资产基本管理制度。

财务监管工作要覆盖投融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实现财务监管工作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

(二)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投融资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形成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执行机构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协调运作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重大事项和年度工作的制度,严格遵守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制度,规范董事会决策行为。

加大监事会派驻力度,实现监事会组织对投融资企业的全覆盖。

加强对经营层的考核与激励,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

(三)在投融资企业设立总会计师。

制定出台投融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办法,赋予总会计师财务监管职权,落实财务监管责任,规范财务监管行为。

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05•【字号】宁政发[2006]86号•【施行日期】2006.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宁政发[2006]86号二○○六年四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投资《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

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改委及省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省经贸委;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改委及市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市经委,市发改委与市经委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溧水县、高淳县发改局。

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市管企业、区管企业、跨区(县)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投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市经委备案。

县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地的各县级发改局负责备案,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备案,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县级发改局负责备案。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19•【字号】宁政办发〔2019〕57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19日市政府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京实际,制订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优化部门职能,改进监管方式,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

(二)基本原则1.坚持准确定位。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要求,科学界定出资人监管职责。

市政府国资委根据授权,代表市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涉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

2.坚持依法监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出资人监管的权责清单,健全监管制度体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国有资本运作、提高国有资本回报、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南京市政府关于组建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组建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组建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组建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为加强市级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政府决定组建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国资公司是市政府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主体,是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的市直属企业集团,是被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职能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授权管理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市政府为市国资公司的出资者,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行使出资者权力。

三、市国资公司从事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经营和资本运作,包括项目投资和管理、资产收益管理、产权监管、资产重组和经营等,不行使行业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四、市国资公司接受市政府委托,承担部分大型社会事业项目投资、建设、管理任务。

五、市国资公司依法经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对全资、控股、参股企业行使出资者权力。

此次授予市国资公司经营的资产包括:市政府办公厅部分代管企业的市权国有资产,市计委所属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市财政局所属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及对金融证券保险企业的投资,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授权经营的企业或国有资产。

六、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核定市国资公司授权范围内国家资本金总量。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2•【字号】宁政办发〔2015〕155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2日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市财政局2015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

包括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文资办及市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以及其他经认定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

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市国资委应当严格履行《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制度和实施意见。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能够控制的各级被投资企业(包括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的投资活动。

上市企业的投资事项,按照国家关于证券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其投资管理程序和内容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可一事一议。

第三条(投资事项)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

(一) 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二) 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和融资租赁等)。

(三) 金融投资(含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 其它投资。

第四条(市国资委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评审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四)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市属企业职责)(一)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

市属企业必须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投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投资风险控制和投资失误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请核准、备案和报告程序。

第六条(监事会职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市国资委外派监事会要纳入日常及年度检查范围并向国资委报告检查情况。

第七条(投资管理的原则)市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投资活动,以及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正文:----------------------------------------------------------------------------------------------------------------------------------------------------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6月26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7月31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8月17日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6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2015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条例所称企业管理者,是指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政企分开、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或者机构对文化类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区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区人民政府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

未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授权一个部门或者机构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条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为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化,根据《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及《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防范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投资效益最佳化第三条投资管理是指集团公司对本部及各所属企业的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的管理第四条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抓大与放小相结合、投资决策责任追究的原则第五条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是负责城建集团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集团本部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以及所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查、论证、上报、批复与监管;组织或参与集团本部和所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工作第二章第六条投资是指企业通过运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收益、企业自有资金、无形资产以及其他渠道而取得的经营资产,投入新项目或扩大经营规模,谋求经济效益的经营行为第七条投资必须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市*下达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集团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第八条投资应确保*委托项目的完成,坚持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逐渐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多元化发展的集团产业格局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应制订本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投资总则其年度投资计划要严格按程序集体讨论、科学决策,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第十条投资必须经过科学的论证,要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和财务评价内容包括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分析和评价市场调查和可行性论证主要由项目投资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合适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也可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会同有关专业机构联合进行可行性论证力求全面、准确及可靠需进入市国有固定投资计划的项目,应根据相关法规,委托具有合适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市场调查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对外投资总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为防止企业资产过度分散、管理链条过长,应严格控制所属企业二级企业的对外投资所属企业三级企业或非法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对外投资或变相对外投资第三章第十二条集团公司的投资管理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两种方式,对所属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非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备案制实行审批制的投资项目包括:1、大型企业万元、中型企业50万元及以上的长期投资;2、从事证券、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物的经营性事项;3、所属企业的所有境外投资项目;4、集团公司认为其他需要审批的投资项目上述项目以外的投资一律实行备案制第十三条报集团公司实行审批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须符合以下原则: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且原则上应在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内;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良好;资金、技术、人才有保证;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与企业投资能力与管理能力相适应;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风险低或具备充分的抗风险能力审批第十四条报集团公司实施审批的投资项目,须报送的有关资料包括:项目投资立项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投资企业董事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或决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合同、协议草案;资金来源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的有关许可文件;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集团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报本公司实施备案的投资项目,须报送的有关资料包括:项目投资立项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投资企业董事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或决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合同、协议文本;资金来源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的有关许可文件;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本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在收到项目报批的全部资料后,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项目分析,并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初审后,报董事会审定对审议否决的项目,由集团公司将审议意见书面反馈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对审议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审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须经企业决策程序审议决定后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有责任对报备的投资项目实施追踪监督第十七条对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由投资发展部组织公司内外专家进行评审,通过后方可报董事会研究决定第四章第十八条企业投资遵循投资、经营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投资单位对投资项目应实行专人专项监管,做到责权利相统一,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第十九条投资发展部对项目的运作管理和项目进展情况实施监管;计划财务部对项目的资金管理实施监管第二十条投资单位在项目正式立项并确定项目执行人后,应再确定一名项目监督人,并明确执行人与监督人的职责第二十一条项目监督人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或纪委人员担任项目监督人的主管职责是:对项目全过程实行跟踪监督;督促项目执行人加强项目运作管理和资金管理;及时发现和汇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第二十二条项目执行人就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向企业领导或有关部门作书面汇报项目执行完毕后应将实际结果向企业领导汇报,并接受审计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第五章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派出的股权代表应贯彻集团公司的审批意见,并对所属企业对投资项目做出的决定及时上报集团公司第二十五条所属企业违背本规定,对应报投资项目隐瞒不报,一经发现,集团公司将追究该企业股权代表的行政责任第二十六条对投资项目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企业严重亏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该企业领导及股权代表的责任;对投资项目因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第二十七条对投资项目的主管领导、执行人、监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及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责任监控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每年对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对项目主管领导和执行人、监督人实行奖惩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将所属企业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及股权代表年度考核内容之一第六章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资、控股企业,对等持股及相对控股企业参照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附则。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办法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办法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篇: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办法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5号)、《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目的是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五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纪违法问题,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适当容错。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严格区分资产损失性质,对经过规范的决策程序、符合上级决策部署要求、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改革创新举措,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而导致资产损失,且没有失职渎职、牟取私利的,不追究责任。

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4年4月17日发布的一份法律文件,全文共计左右。

以下是该法规的重要内容和要点:一、法规适用范围本法规适用于所有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投资活动。

二、企业投资原则企业的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规划和经济政策,坚持市场经济原则。

企业投资应当遵循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原则,以投资回报为核心,尽量减少资源浪费,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企业应当根据其经济实力、市场需求和发展需求,制定投资计划,并经过财务、技术等专业部门的审批和评估,向企业领导层报告,最终由企业领导层作出决策。

投资项目必须与企业发展战略相符合,同时具有可行性、安全性和风险可控性。

四、企业投资的核准程序企业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核准程序。

国家规定采用“一报两审”的程序,即企业在报经企业领导层批准后,需要向所在地经济主管部门报备,经济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发函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然后再由经济主管部门最终核准。

五、企业投资监督管理企业投资应当建立投资监督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监督员,定期进行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和投资绩效评价。

企业应当及时公开投资项目的情况,接受社会和政府的监督和检查。

六、企业合资、合作和收购投资的规定企业合资、合作和收购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核和批准手续的要求完成,且必须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家利益。

七、企业投资的风险管理企业投资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减少投资风险。

企业投资应当通过健全的风险评估制度,掌握投资项目的风险状况,预防和控制各种风险,提升投资成功率。

八、企业投资组织管理企业应当建立统一的投资管理机构,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组织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并配备专业的投资管理人员。

九、企业投资的信息公开企业投资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企业应当在明确投资计划时及时公开计划情况、项目预算、投资规模、投资对象、股份结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等相关信息。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办法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办法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5号)、《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目的是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五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纪违法问题,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适当容错。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严格区分资产损失性质,对经过规范的决策程序、符合上级决策部署要求、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改革创新举措,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而导致资产损失,且没有失职渎职、牟取私利的,不追究责任。

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

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市国资委应当严格履行《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制度和实施意见。

第八条市国资委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以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市国资委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第十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交易和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市国资委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登记,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定期分析和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宁政发[2006]86号

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宁政发[2006]86号

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正文:---------------------------------------------------------------------------------------------------------------------------------------------------- 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宁政发〔2006〕86号二○○六年四月五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外商投资项目外,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国家目录》”)及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江苏目录》”),制定《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南京目录》”),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国家目录》及《江苏目录》中规定的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改委;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改委及省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省经贸委;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改委及市政府规定具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市经委;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溧水县、高淳县发改局。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五条项目申请报告应按以下规定,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一)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二)依法应当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年(卷),期】2006(000)011
【摘要】<正>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
【总页数】1页(P31-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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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制度】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WORD5页)

【投资制度】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WORD5页)

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为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及《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防范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投资效益最佳化。

第三条投资管理是指集团公司对本部及各所属企业的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抓大与放小相结合、投资决策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是负责城建集团投资(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

负责组织集团本部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以及所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查、论证、上报、批复与监管;组织或参与集团本部和所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工作。

第二章投资第六条投资是指企业通过运用政府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收益、企业自有资金、无形资产以及其他渠道而取得的经营资产,投入新项目或扩大经营规模,谋求经济效益的经营行为。

第七条投资必须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市政府下达的有关文件(决议)精神以及集团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

第八条投资应确保政府委托项目的完成,坚持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逐渐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多元化发展的集团产业格局。

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应制订本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其年度投资计划要严格按程序集体讨论、科学决策,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投资必须经过科学的论证,要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和财务评价。

内容包括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分析和评价。

市场调查和可行性论证主要由项目投资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合适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也可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会同有关专业机构联合进行。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能够控制的各级被投资企业(包括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的投资活动。

上市企业的投资事项,按照国家关于证券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其投资管理程序和内容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可一事一议。

第三条(投资事项)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

(一) 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二) 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和融资租赁等)。

(三) 金融投资(含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 其它投资。

第四条(市国资委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评审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四)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市属企业职责)(一)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

市属企业必须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投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投资风险控制和投资失误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请核准、备案和报告程序。

第六条(监事会职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市国资委外派监事会要纳入日常及年度检查范围并向国资委报告检查情况。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14•【字号】宁政发[2003]24号•【施行日期】2003.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会计法》、《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70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指市政府批准其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其出资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财务总监按规定程序产生,市国资委委派,对市国资委负责,代表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财务总监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财务总监不参与、不干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二章财务总监的职责第四条财务总监的工作职责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营运和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协助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具体包括:(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日常财务活动;(二)协助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按照授权经营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掌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所投资企业的户数、分布、资产质量、资产收益等情况;(四)列席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有关财务活动的董事会和经理会议,查阅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及资料,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金调度及投融资计划、费用开支计划、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等;(五)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变动(包括所投资企业发生的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造、资产重组等国有资本变动事项)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六)负责监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七)定期分析报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状况;(八)协助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及财务审计等具体工作;(九)市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14•【字号】宁政发[2003]25号•【施行日期】2003.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监督,完善国有资产运营监督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83号令)和《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苏政发[2002]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是指市政府批准其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其出资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市国资委委派,代表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活动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层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负责委派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市国资委交办事项。

第六条监事会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监事的任职资格及产生第七条监事会由专职主席1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

总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总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浦口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总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其中总公司包含总公司本部以及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公司国有资产,是指受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和浦口新城管委会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包括各种形式投资与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具体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总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监督管理、国有资产运营监督管理、国有资产运营考核评价和国有资产收益监督管理、国有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总公司是由扬子集团与浦口新城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市国资委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办法的规定,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股权比例对所投资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六条总公司资产经营部是总公司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总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按照股权比例对所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国有资产运营及其收益进行监督管理,对国有资产运营进行评价,并且定期分析和上报国有资产产权、国有资产运营及其收益的状况,定期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第七条总公司对国有资产产权、国有资产运营及其收益,采取直接或者委托两种监督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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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能够控制的各级被投资企业(包括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的投资活动。

上市企业的投资事项,按照国家关于证券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其投资管理程序和内容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可一事一议。

第三条(投资事项)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

(一) 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二) 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和融资租赁等)。

(三) 金融投资(含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 其它投资。

第四条(市国资委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评审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四)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市属企业职责)(一)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

市属企业必须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投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投资风险控制和投资失误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请核准、备案和报告程序。

第六条(监事会职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市国资委外派监事会要纳入日常及年度检查范围并向国资委报告检查情况。

第七条(投资管理的原则)市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投资活动,以及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经市国资委确认并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七)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八条(禁止或限制投资规定)(一)企业不得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职工资金和专项资金等各种非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确需用自有资金从事上述活动的,必须经董事会决策,并按国家规定规范运作;(二)企业一般不得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如因资产重组或买壳上市等需要,需要报市国资委核准;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三)第三层级企业和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的第二层级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长期股权投资。

(四)限制参股性(不具实际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

但市属企业之间或市属企业与下属企业之间合作投资合计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参股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投资,对市政府指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的投资,以创业投资为主业的企业进行创业投资,可以以参股的方式进行长期股权投资。

(五)限制不属于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确定的主业范围的投资以及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或投资预算以外的非政府指令投资。

第九条(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市属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年度投资总规模及资金来源。

(二)投资方向及比重结构。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续建项目上一年度的计划执行情况等)。

(四)投资计划项目汇总表。

(五)项目出资企业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十条(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

(一)市属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方案。

(二)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方案进行评审,除对存在问题的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

市国资委自收到年度投资计划20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通过。

(三)市属企业根据市国资委的提示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方案,提交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议并决定后,将决定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年度投资计划调整)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市政府相关部门决定调整投资计划的,企业应对年度投资计划作相应调整,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企业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由市属企业于每年7月15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年度预算调整计划。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程序)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经理办公会)是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主体,应按照议事规则履行决策程序。

市属企业董事会讨论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国资委外派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管理)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一) 需报市国资委核准的项目:1、企业投向市外、境外的项目;2、企业非主业、非控股、非经营性的投资项目;3、拟从市级国有资本收益资金中申请安排资本性支出的投资项目;4、根据规定应报核准的其他项目。

(二) 需报市国资委备案的项目: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的主业内的投资项目。

2、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重要投资项目,包括:(1)单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达到净资产10%以上的投资;(2)投资总额达到净资产80%以上或资产负债率达到70%后继续对外投资;(3) 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关联的投资;(4) 期货、股票、债券及基金等投资项目以及非银行金融企业代客理财;(5) 设立单纯的投资性公司;3、已备案项目投资方案作重大调整的,如投资方式、投资规模、合作方或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等;4、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备案管理的其他投资事项。

(三) 需向市国资委报告的项目:(1)单项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不到3000万元或达到净资产5%不到10%的投资;(2)投资总额达到净资产50%不到80%或资产负债率达到50%不到70%后继续对外投资。

(四) 市属企业管理的项目:已纳入经市国资委备案的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项目,由市属企业按其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其中,重要投资项目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下属企业的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下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由市属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市国资委申请核准、备案和报告。

第十四条(申请核准和备案的时间)列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管理范围的投资,由市属企业负责事前申报,即在企业董事会对拟投资事项作出决议后,投资项目正式实施(进行实际投资,或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协议,或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前报市国资委。

第十五条(审核内容)市国资委受理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时,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否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及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或投资预算;(三)是否进行市场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四)是否进行风险分析及提出防范化解措施;(五)是否履行了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六)有关协议是否存在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条款;(七)是否与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八)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核准或备案反馈意见)(一)核准管理。

对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

(二)备案管理。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回复分为两种形式:1.对无不同意见的备案项目,在项目备案表“备案意见”栏署“准予备案”并签章。

2.对需进一步论证的项目,需作出调整、补充、完善的项目以及市国资委持否决意见的项目,在项目备案表“备案意见”栏署“附提示意见”并签章,另附提示意见反馈市属企业,市属企业应执行市国资委的提示意见。

对其中市国资委明确提出否决意见的,市属企业董事会对该项目的原决议应停止执行。

必要时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论证,论证意见供企业再决策参考。

第十七条(申请核准、申请备案和报告应提供的材料)企业申请核准、申请备案和报告投资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请示或者报告;(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会议记录;(四)有关投资各方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文件;(五)资金来源专项说明;(六)有关投资协议;(七)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文、专家论证意见、法律顾问意见书等其他必要材料。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申请备案的,还应按照规定格式填报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表。

第十八条(项目重大调整)(一)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在作出决策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决策意见书面报告市国资委:1、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3、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二)企业在重大投资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在发生或发现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1、企业投资不能按合同履行或投资资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2、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3、企业年度投资亏损超过净资产5%或单项投资亏损超过500万元的,以及单项投资亏损致使实际权益低于账面投资额30%的;4、其他已经或可能严重影响出资人权益的事项。

第十九条(投资分析报告)市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分析报告制度,市属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分析材料。

(一)市属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完成情况。

企业应于每年8月底向市国资委报送上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次年2月底前上报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二)市属企业的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投资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

第二十条(投资项目后评估)市属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估管理。

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稽查、审计和后评估。

第二十一条(投资考核管理)市属企业应当建立投资进度监测和投资效果预测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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