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听证申请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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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听证会程序

2-听证会程序
记录员应当如实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本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义务。
三、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被听证的审查人员,或者是审查人员的近亲属;
(二)是被听证的当事人,或者是被听证的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七)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
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二、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决定将有关听证的通知及时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
(二)公正地主持听证,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三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
(四)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送达《听证告知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形式,并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或者其他必要情形时,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公告。
《听证告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听证的事项;
(三)对被听证的初步审查意见、证据和理由;
(四)与被听证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应说明理由,由组织听证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在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暂停参与听证工作。

听证前期程序
1.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四)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五)告知申请听证的期限和听证的组织。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提交《听证申请书》。

行政案件法律文书

行政案件法律文书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目录1.受案登记表………………………………………………2.移送案件通知书…………………………………………3、回避/不回避决定书……………………………………4.传唤证…………………………………………………5.询问笔录………………………………………………6.检查证…………………………………………………7.勘验/检查笔录………………………………………8.抽样取证证据清单……………………………………9.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10.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1.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12.举行听证通知书………………………………………13.听证笔录………………………………………………14.听证报告书………………………………………………1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6.当场处罚决定书………………………………………17.不予处罚决定书………………………………………18.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19.扣押物品清单…………………………………………20.收缴/追缴物品清单……………………………………21.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22.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23.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24.强制戒毒/延长强制戒毒决定书……………………25.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26.限期戒毒通知书………………………………………27.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28.收取保证金通知书……………………………………29.担保人保证书…………………………………………30.退还保证金通知书……………………………………31.没收保证金决定书……………………………………32.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33.出入境管理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34.出入境管理监视居住/延长监视居住决定书………35.出入境管理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36.遣送出境决定书………………………………………37.缩短停留期限决定书…………………………………38.取消居留资格决定书…………………………………39.限期离境决定书………………………………………40.扣留/收缴护照、证件决定书………………………41.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42. 执行回执………………………………………43.责令限期通知书……………………………44.责令停止通知书……………………………45.达送达回执………………………………………………46. 审批表………………………………………47.治安案件(损害赔偿)调解书……………………………48.行政拘留通知书…………………………………………49.传唤通知书………………………………………………(后附式样)(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受案登记表附卷交申请人式样五第次询问第页共页询问笔录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询问地点询问人(签名)工作单位记录人(签名)工作单位被询问人性别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被询问人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联系方式(口头传唤的被询问人月日时分到达,月日时分离开,本人签名确认:)。

(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培训材料第一部分一般程序一、行政案件来源:检查发现;举报;投诉;移送;火灾事故调查发现;同级政府或上级机关交办等。

二、对各种案源的处理:填写《受案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查,并视情处理。

(一)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调查处理:1、有违法事实;2、需要追究行政责任;3、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

(二)不予受理:不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告知报案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理:1、没有违法事实;2、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3、有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

程序要求:(1)内部审批;(2)受害人报案的,制作《不予处理决定书》,3日内送达;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三、《受案登记表》的运用:*1、不管是报案的还是监督检查发现的,只要进入行政办案程序的,均应填此表;2、一案一填,同一事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因不同案由被查处的,应分别填写受案登记表;一案多人且相同案由的可合用一表,但应注明各违法嫌疑人的情况(审批表中同,但对每一名违法嫌疑人员的处理意见必须分别写明,审批人部分同意或不同意承办意见的,应当具体写明审批意见)。

3、表中案由按受案时掌握的情况,对照消防法四十四种案由填写,一般表述为:“涉嫌违法主体+案由”。

四、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

登记单一式两份,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注明提供人、接收人,一份给提供人,一份归档备查。

同时对证据材料、物品采取固定保全措施,明确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节调查一、基本要求(一)全面:对象——行为人本人,受害人、证人等;内容——有无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重,包括: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3、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4、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5、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安全生产听证程序规定最新(3篇)

安全生产听证程序规定最新(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听证程序,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处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在依法进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时,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申请,组织听证的程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听证,是指监管部门在作出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前,根据当事人申请,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活动。

第四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监管部门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暂停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决定;(二)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三)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四)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责令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决定;(五)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听证的情形。

第六条当事人对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要求听证的,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三章听证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第八条听证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三)申请听证的日期。

第九条监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听证准备第十条监管部门决定受理听证申请后,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听证的组织工作,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确定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和参加人员;(二)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三)制作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四)制作听证笔录。

不予受理听证申请通知书

不予受理听证申请通知书

不予受理听证申请通知书第一篇:不予受理听证申请通知书不予受理听证申请通知书粤顺渔政不听〔〕号:你(单位)对一案提出的听证申请,本机关收悉。

经审查,因,不符合听证条件,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广东省渔政总队顺德大队年月日(本文书为两联。

一联存档,一联送达当事人。

)第二篇:式样16 不予受理听证申请通知书式样16不予受理听证申请通知书林罚听不字[ ]第号:你(你单位)于年月日就一案提出的听证申请,本机关已收悉。

经审查,因(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听证条件),现根据《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印章)年月日共二联第一联附卷不予受理听证申请通知书林罚听不字[ ]第号:你(你单位)于年月日就一案提出的听证申请,本机关已收悉。

经审查,因(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听证条件),现根据《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印章)年月日共二联第二联交听证申请人第三篇:式样16不予受理听证申请通知书不予受理听证申请通知书林罚听不字[]第号:你(你单位)于年月日就一案提出的听证申请,本机关已收悉。

经审查,因(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听证条件),现根据《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印章)****年**月**日共二联第一联附卷不予受理听证申请通知书林罚听不字[]第号:你(你单位)于年月日就一案提出的听证申请,本机关已收悉。

经审查,因(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听证条件),现根据《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印章)****年**月**日共二联第二联交听证申请人第四篇:减免税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税减不受理…‟号:(计算机代码:)你(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减免税申请收悉,经审查,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文号】汇综发[2008]19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汇综发[2008]191号)各司、机关党委、事业单位: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公文办理实际情况,我局拟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协调、管理部门,原则上统一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负责行政许可申请的接收、分办、督办等职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业务承办司(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受理、审查、决定。

第四条综合司收到申请人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的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加国家外汇管理局文件处理单,标明承办单位和办理时限,连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于当日或者次日送交业务承办司。

如该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综合司职责,应直接分办给本司业务承办处办理。

申请人或分局将申请材料直接送到业务承办司(处)的,业务承办司(处)应在接到申请材料当日转送综合司,综合司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业务承办司(处)收到综合司分办并移交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核不属于本司(处)职责,应当日将申请材料退回综合司,综合司于当日重新分办。

经审核属于本司(处)职责,但预计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无法完成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日内告知综合司,明确完成时间,并由综合司按规定重新设定办理时限。

执行听证通知书_0

执行听证通知书_0

执行听证通知书篇一: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年5月7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执行案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增加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执行听证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根据当事人、案外人对具体执行行为合法性提出的异议,以及在作出重大执行措施决定之前,组织有关当事人进行的公开举证、质证和辩论的程序,目的在于确定执行异议是否成立,以及执行措施是否正确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听证当事人在执行听证中依法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执行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宜公开进行的情形,应当依法公开进行。

第五条执行听证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执行听证的主体第六条执行听证由负责执行或审查案件的人民法院组织进行。

属于执行裁判权问题的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成员共同参加。

案情简单的,可由合议庭成员中的一名执行法官主持进行。

属于重大执行实施权问题的听证,由执行法官或执行员主持听证。

第七条执行听证的当事人是与举行听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参与人,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异议人。

第八条听证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委托代理权;(二)申请回避权;(三)获得听证通知和了解听证内容的权利;(四)申请不公开听证的权利;(五)陈述、申辩与质证的权利;(六)和解的权利;(七)申请听证和放弃听证的权利;第九条听证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时出庭参加听证的义务;(二)遵守听证纪律的义务;(三)履行听证裁决的义务。

第三章执行听证适用的范围第十条执行法院作出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主体的裁定,应该列明追加或变更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在裁定书末部写明被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不服裁定有巧日的异议期限。

被追加或变更的被执行主体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的,应进行听证。

听证会管理规定细则(3篇)

听证会管理规定细则(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听证会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举行的听证会。

第三条听证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听证会管理制度,加强对听证会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听证会的组织与程序第五条听证会的组织(一)听证会的申请: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二)听证会的决定: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三)听证会的通知: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3个工作日向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书,并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事项。

第六条听证会的程序(一)听证会主持人由行政机关指定,负责主持听证会。

(二)听证会参加人包括:1.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2.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3.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三)听证会程序:1.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参加人员,告知听证会纪律。

2. 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提出证据。

3.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陈述事实、理由,出示证据。

4. 当事人进行质证和辩论。

5.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七条听证会的记录(一)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如实记录听证会的过程和内容。

(二)听证笔录由主持人、书记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听证笔录作为听证会结论的依据。

第三章听证会的纪律与要求第八条听证会参加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准时参加听证会;(二)遵守听证会秩序,不得擅自离开会场;(三)不得对其他参加人进行人身攻击或者侮辱;(四)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则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则

❖ 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以 及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告知违 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或者当事人未作 陈述和申辩的,在相应选项注明。
❖ 罚款履行方式,应当填写指定的收款银行 名称和账号。但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 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可以事先加盖林 业行政机关的印章并编有文号,由林业行 政执法人员签名并署明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号码。
❖ 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由勘验检查人员、 记录人员、当事人签名并署明日期。
❖ 第十九条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 是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 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证据 实施登记保存的文书。
❖ “证据持有人”栏目,填写内容应当 完整、详细,以便查找。
❖ 抽样取证的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 数量等应当具体明确,并应当在现场 封样。
❖ 抽样取证通知书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 和被抽样物品持有人共同签字或盖章, 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署明日期。
❖第二十一条 封存/扣押决定书, 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和调查取 证的需要,在办理林业行政处 罚案件过程中,经行政机关负 责人批准,决定对涉案的物品 进行封存或者扣押的文书。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适用于教师试讲、学校演讲、教学课件、说课大赛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 制作填写规范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正确实
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林业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 第二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适用本规范。 ❖ 第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 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 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卷装订顺序参考

案卷装订顺序参考

案卷装订顺序参考一、立卷排列顺序标准(一)法律文书类1、受案登记表;2、继续盘问审批表、继续盘问通知书,传唤证;3、呈请移送案件审批表、移送案件通知书,呈请不予处理审批表、不予处理决定书(复印件附卷),呈请终止案件调查审批表、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4、申请回避审批表;5、告知笔录;6、呈请不予受理听证审批表、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7、呈请收缴物品审批表、收缴物品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8、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9、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呈请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10、送达回执;11、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担保人保证书、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通知书,呈请退还保证金审批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退还保证金通知书,呈请没收保证金审批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12、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13、治安调解协议书、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

(二)证据材料类14、当场盘问、检查笔录,继续盘问笔录;15、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按人按笔录时间先后顺序排列);16、受害人的陈述;17、证人证言及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18、暂存物品清单;19、呈请检查审批表、检查证、检查笔录;20、呈请抽样取证审批表、抽样取证证据清单,呈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呈请扣押物品审批表、扣押物品清单,呈请发还物品审批表、发还凭证;21、呈批辨认审批表、辨认笔录;25、违法行为人、证人、受害人、翻译人、监护人、教师等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合法有效证明材料;26、前科材料;27、具结悔过书;28、罚没收据;29、病历、医疗费凭证等材料;30、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3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三)劳教案件立卷排列顺序参照上述标准进行,其中在案卷法律文书类开头依次增加劳动教养呈批报告、审核报告、送教人员照片、送教人员综合材料。

原市局规定的劳动教养案卷顺序作废。

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文书制作质量和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必须使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的样式。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格式统一、内容完整、用语规范,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正确使用专业术语和法定计量单位进行表述,除编号、数量和时间等采用阿拉伯数字外,其它数据应当使用汉字进行表述。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应当正确选择和使用执法文书。

执法文书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负责制作。

第六条执法文书制作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张打印,做到字迹清楚、语言规范、页面整洁、标点符号正确。

文书编号使用四号宋体字,文书正文在预先设置栏目或空白处填写,一般用小四号仿宋体字,特殊情况可选择合适的字号。

第七条执法文书应按照样式格式进行统一编号。

文书抬头采用“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编号采用“A+(B)煤安+C〔年份〕D号”的编号方式。

编写说明:1.A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范简称。

2.B指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内设机构简称或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区域简称。

3.C指执法文书名称的规范简称。

其中:现场处理决定书简称为“处”;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简称为“撤”;抽样取证通知书简称为“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简称为“保”;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简称为“保处”;查封(扣押)决定书简称为“查(扣)”;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简称为“延查(扣)”;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简称为“查(扣)处”;停供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通知书简称为“停电(爆)”;解除停供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通知书简称为“解停电(爆)”;复查意见书简称为“复”;立案决定书简称为“立”;行政处罚告知书简称为“告”;听证通知书简称为“听”;不予受理听证申请通知书简称为“不听”;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为“罚”;送达收执简称为“送”;罚款催缴通知书简称为“催缴”;加处罚款决定书简称为“加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简称为“缴决”;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简称为“催告”;强制执行申请书简称为“执”;移送书简称为“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简称为“涉”;4.D指执法文书序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听证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28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听证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28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听证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听证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28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中国海监总队,机关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推进海洋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听证程序,我局组织制定了《海洋听证办法》。

2007年11月6日局长办公会议已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海洋听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立法、行政决策等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听证工作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是听证机关。

听证由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行政决策,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组织。

第三条依照本办法具体办理听证事项的机构为听证机构,听证机构包括听证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其他内部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和听证事项承办机构。

依申请组织的听证由法制机构具体承担。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由听证事项承办机构具体承担。

第四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上级听证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听证机关听证工作的指导;下级听证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部门的听证工作情况报送上级听证机关。

派出机构应在听证报告书完成后5日内,将听证报告书报其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第六条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组织听证所需费用,并列入年度预算。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机关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机关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信访听证是指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或上级行政机关复查、复核信访事项过程中,以会议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接纳证据,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以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听证由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承担复查、复核工作的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组织听证的机关为听证机关。
(二)如实陈述信访事实和回答听证人员的询问;
(三)遵守听证纪律。
第二十条 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秘书核对听证人员出席的情况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信访事由;宣布听证员、听证秘书名单;宣布听证纪律;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听证参加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对不公开听证的信访事项,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规定各方发言时间;宣布听证开始;
(四)涉及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信访事项,需要多个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协调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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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受理机关与信访人意见分歧或对法律、法规、政策理解有误,导致信访事项久拖不决的;
(六)上级行政机关、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 信访听证设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秘书。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1名。听证主持人由组织信访听证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担任,或由该行政机关指定或委托。
听证设听证员不得少于3人,听证员一般由听证机关指定并可邀请有关专家、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社会人士担任。
听证设听证秘书1至2名,由听证主持人指定,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办理听证的准备工作和其他具体工作。
第四条 举行信访听证,由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承担复查、复核工作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考试题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考试题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题库一、判断题1、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2、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对)3、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可以为他们提供翻译。

(错)4、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可以收集证据,但无需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错)5、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对)6、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指定管辖,但不能直接办理。

(错)7、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8、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的可以不通知。

(错)9、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林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对)10、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1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对)1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错)13、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得申请回避的。

(错)14、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15、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不一定都是证据。

(错)16、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错)17、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对)18、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19、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第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 罚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 同意。
第二章 文书制作的一般要求
第五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 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 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封存/扣押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 数量等应当具体明确,并在封存(扣 押)物品清单中列明。
第二十二条 解除封存/扣押决定书是指经 调查核实,依法对封存/扣押物品解除强 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律文书。
解除封存/扣押的原因,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具 体填写。
第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需要由当事人、 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当事人、 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有关人 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见证人签 名或者盖章,并在文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条 对外使用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 必须使用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 权组织的印章。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按照规 定编写文号,文号编写的基本规则为:行 政区划名称简称+文书种类名称简称+年份 +序号。
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由勘验检查人员、 记录人员、当事人签名并署明日期。
第十九条 先行登程中, 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证据 实施登记保存的文书。
“证据持有人”栏目,填写内容应当 完整、详细,以便查找。
依据部分,填写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 据。
第二十八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 利告知书,是对适用听证程序的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权要求 举行听证的文书。

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样式(2020)

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样式(2020)

附件1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样式目录1.执法案卷首页2.档案卷内目录3.检查方案4.现场检查笔录5.现场处理决定书6.责令撤出作业人员指令书7.抽样取证通知书8.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9.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10.查封(扣押)决定书11.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12.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13.停供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函告书14.解除停供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函告书15.复查意见书16.立案决定书17.调查询问笔录18.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19.案件处理呈报书20.集体讨论记录21.行政处罚告知书22.陈述申辩笔录23.听证通知书24.不予受理听证申请通知书25.听证笔录26.听证会报告书27.行政处罚决定书28.送达收执29.罚款催缴通知书30.加处罚款决定书31.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32.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33.强制执行申请书34.移送书3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36.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审批报告37.执法案件公开裁定记录38.案件结案报告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执法案卷首页起止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卷共件页归档日期:年月日承办人(签名):档号:保管期限: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档案卷内目录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检查方案一、被检查单位:二、监管类型或方式:三、检查时间:四、煤矿概况:五、检查地点:六、检查的主要内容和分工见明细表(详见《检查分工明细表》)七、其他事项:附件:检查分工明细表编制人(签名):日期:审批人(签名):日期:附件:检查分工明细表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检查地点(路线):检查人(签名):记录人(签名):陪同检查人员:检查情况:被检查单位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名:日期: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现场处理决定书A(B)煤安处〔〕D号:本机关于(时间)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现作出如下现场处理决定: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林业行政立案序号和处罚决定书编号规则

林业行政立案序号和处罚决定书编号规则

林业行政立案序号和处罚决定书编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章文书制作的一般要求第五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

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第七条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林业行政处罚文书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错误内容,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

第八条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以及文书中涉及的清单,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逐页书写“以上记录属实”并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需要由当事人、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当事人、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在文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条对外使用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必须使用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印章。

第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编写文号,文号编写的基本规则为:行政区划名称简称+文书种类名称简称+年份+序号。

第十二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首页不够记录的,可以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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