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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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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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信息登记表
乡
申领单位填写(填写说明见背面)单位层级组级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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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规范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集体经济组织名称:XX市宝XX县乡(镇)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联合总社),本集体经济组织住所: XX市宝XX县乡(镇)村组
第三条本集体经济组织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承担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经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组织各类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二)保护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
(三)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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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政府划拨给村两委的工作经费除外)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
(四)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服务;
(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资产运营与管理、收益分配、资产评估制度等;
(六)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本集体经济组织在村(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的支持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的管理和监督,接受上级农业农村、财政、民政、组织等部门的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成员身份确认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经民主程序确认。
第七条年月日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经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共有成员名,成员实行固化管理。
第八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凡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决策权、收益权、监督权;
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按股份(份额)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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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四)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股权设置与管理
第十条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三)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第十一条本集体经济组织以 2017 年 12 月31日为基准日,共核实集体土地总面积亩,资产总额元,负债总额元。
第十二条本集体经济组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将集体土地面积亩、资产元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股数股,不设置集体股。
第十三条本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静态管理方式,确权到人、颁证到户、户内共享、长久不变。
第十四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持集体资产股份的有偿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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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但成员个人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总股份的 %,成员所持股份不得退股提现。
第十五条本集体经济组织以户为单位向成员出具股权证书,作为成员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股权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擅自复制。如股权证书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应在一个月内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办理变更手续。如有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报失并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确认,通过继承取得股份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占有权、收益权、权,不享有管理权。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本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组成。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须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成员的过半数,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7天;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成员大会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成员代表大会由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按每五至十五户推选 1 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任期年(3年或5年),并与村支部、村委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季度、半年)召开一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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