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道路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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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道路交通规则

第一条本规则可被引用作道路交通规则。

第二条为了表明其交通意图:停车、慢行或改变车辆方向,在道路上驾驶车辆的驾驶员,要按道路交通规则规定的指示方法发出信号,发出信号可以留出充分的时间避免危险。

第三条车辆通常应行驶在中心线到左端之间的道路上。这样通行方法可使被超车辆左右边留有余地,以避免给其他车辆造成麻烦和危险。

第四条驾驶员驾驶车辆准备超越同向行驶的其他车辆时,如果前车按规则第二条发出向右或向左转弯的信号且按规则第七条进入相应位置时,驾驶员要视情况从左侧或右侧超车。

第五条车辆以低速行驶时要尽可能靠道路左侧端,这样不影响其它较高速度行驶车辆。

第六条车辆接近路口不准备进行左右转弯,在以下不妨碍同向行驶车辆的情况下,按信号可直接通过路口。

第七条驾驶员驾驶车辆要在路口右转弯时,在到达路口前要用指示箭头标明供右转弯的车道。驾驶员驾车要左转弯时,要事先用指示箭头标明供左转弯的车道。

第八条驾驶员驾车在交通控制的路口或附近右转弯,被允许通行时,尽可能向路口中心移动在一个安全的机会完成右转弯。在转弯时,驾驶员要注意行人的安全。

第九条除非有特别允许,任何车辆不得在交通控制的路口的信号发出禁行信号时左转弯。在特定路口,将按道路交通规则在允许左转弯的车道设置标志标线,这种情况下。驾驶员驾车左转弯时要注意横穿道路行人的安全及车辆将要进入的交通流的情况。

第十条所有车辆驾驶员要按序排列停车,并且要尽量靠道路左边或路端。除非有标志、标线或警察指定情况,或按照交通规则用道路标志、标线或警察指定在道路中央设定的驻车场停车的情况,或为了不给它车造成麻烦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不按本规定。

在单行道,车辆在不影响他车合法移动的情况下,可在道路的边端停车。

第十一条车辆到达没有交通控制的路口,应遵守以下规定:

(1)驾驶员驾车到达没有交通控制的路口时,要给从其右边超车的车辆让路。

(2)驾驶员到达单行路路口时:

(A)当交通流为从左到右时,要给从其左侧靠近的车辆让路;

(B)当交通流为从右向左时,要给从其右侧靠近超车的车辆让路。

(3)驾驶员到达环形路口时,要给即将从右侧接近或超车的车辆让路。

第十二条救护车、消防车、警车等车辆优先使用道路。

(1)救护车、消防车、警车、军车及城市护卫车鸣警笛、响警铃,拥有使用道路的优先权。

(2)所有的交通当上述车辆将要接近时,都须立即尽可能靠道路左边或右边停止驾驶,让上述车辆通过。这仅限于上述车辆发出警笛、警铃、警号时。

(3)上述车辆也必须遵守有关防止危险、莽撞或马虎驾车的规则。

第十三条任何车辆不得在路口进行U形转弯。

(3)除非有道路标志允许,任何驾驶员不准驾车在任何路口、道路枢纽、道路隔离带出口进行U形转弯。

(2)在上项基础上,如果驾驶员驾驶车辆进行U形转弯时,应该:

(A)尽量靠近右侧端移动;

(B)要给迎面来的车辆让路;

(C)等待一个安全的机会完成转弯;

(3)驾驶员驾驶车辆必须在U形转弯标志后边进行U形转弯。

第十四条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装载物品及其遮盖物不得:

(A)妨碍驾驶员对前后及两边的视线;

(B)阻碍其根据规则发出信号;

(C)遮挡发出的信号使其他道路使用者不易辨认。

第十五条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装载物品及其遮盖物超过车体或车轮以及其它不允许放置部位,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A)货物后部突出点不得超过车长的40%或1.8米。

(B)车辆的总宽或加上货物的斜出部分不得超过2.6米。

第十六条对于那些不得已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货物装载运输,警察局副局长可派警力或工商保安公司人员进行护卫。这种护卫要限定时间、路线及限定装载条件。

第十七条当进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货物运输时,白天要在货物的侧面、后面挂上红旗,夜晚挂上红灯以便示警。

第十八条为了防止货物散落,要用绳子或其它材料捆绑货物。

第十九条必须将装载货物从侧面、后面捆绑牢固,以防止货物飞散、掉落到车体、轮子或车辆其它部位。

第二十条因车辆的尺寸、结构、货物及其遮盖物的尺寸或性质,使得按规则第二条发出的信号不易被从后面接近的车辆辨认时,须在车辆驾驶员容易操纵且使接近车辆容易辨认的位置,设置停车信号器、方向指示器。这些装置须在驾驶员停车、左右转弯时使用。

第二十一条任何驾驶员必须在采取了制动等其它必要的停车措施之后,才可将车放在公路或街道上。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将车停在:

(A)路端与单白实线或双白实线之间的道路部分;

(B)双黄实线始端至末端部分;

(C)从早晨7点至下午7点在标有单黄实线的一侧道路;

(D)路边草坪;

(E)人行横道内;

(F)道路的路口和枢纽的6米范围内;

(G)公共汽车站9米范围内;

(H)在消防栓3米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除非为了移走事故中的车辆而必须修理外,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修车或允许他人修车。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利用汽车作广告。

(1)在没有得到警察局副局长的书面许可,汽车不准作为广告在道路上巡视或停留。警察局副局长在批准时可附加条件。

(2)如果车辆结构及所携带广告为以下情况,则不会被批准作广告:

(A)会给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麻烦或危险;

(B)影响驾驶员对前方或侧方的视线;

(C)给驾驶员按本规则发信号时造成阻塞;

(D)使其他道路使用者对发出信号模糊或不易辨认;

(E)利用公共通信设备或无线电扩音设备进行广告;

(F)违反道路交通规则(机动车、照明、灯光)的有关规定。

(3)当按照国会(议会)选举法以候选人竞选为目的进行政治广告时,尽管有前两项规定,仍有可能不被批准。

第二十五条任何人不得为了装卸货物而在垂直的黄线道路部分停车或驻车;

(1)星期一至星期五(除公共假日外)在以下时间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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