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0101)
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1. 引言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劳动环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文档旨在规范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劳动卫生安全监察工作。
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工程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3. 监察机构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工作由专门的监察机构负责执行。
监察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知识;•人员素质高,具备执法能力;•有独立行使职权的能力,能够履行监察任务;•保证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有效性。
4. 监察范围和要求建设项目劳动卫生安全监察的范围涵盖以下几个方面:4.1 劳动环境监察劳动环境监察主要针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及相关区域的环境条件进行检查,以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安全。
具体要求包括:•施工现场周边环境是否达标,存在没有妥善处理的危险物质、噪音、震动等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如未设置防护设施、电气设备使用不当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卫生状况良好,如有垃圾、积水等问题及时清理。
4.2 劳动作业监察劳动作业监察主要关注劳动者的从业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安全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工人的个人安全和身体健康。
具体要求包括:•劳动者是否穿着合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佩戴;•劳动作业中是否存在高强度、高危险性或有毒有害的工种,是否提供充分的培训和指导;•劳动者是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现场管理规定。
4.3 劳动保护监察劳动保护监察主要督促建设项目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具体要求包括:•确保建设项目单位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劳动卫生安全方案,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建设项目单位是否配备合格的劳动保护设施和装备,并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建设项目单位是否提供完善的劳动保护培训,加强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2.05•【文号】劳动部令[第11号]•【施行日期】1998.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6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11号)《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已经1998年2月5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伯勇一九九八年二月五日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符合《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规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从事符合《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规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本规则申请预评价资格,取得《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预评价资格证书》)。
第四条申请预评价资格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七名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含二名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专职人员,并且熟悉有关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标准和劳动安全卫生评价技术规范;(三)具有与开展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分析手段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四)能够完成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中主要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调查分析和主要职业危险、危害程度的预测,对技术报告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
第五条《预评价资格证书》分为A类和B类:(一)申请A类《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机构预审同意后,报劳动部审核发证;(二)申请B类《预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预审同意后,报劳动部审核发证。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作者:————————————————————————————————日期: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布日期】 19961017【实施日期】 19970101【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劳动部3号令)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3号)《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已经1996年10月4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伯勇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劳动部3号令)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3号)《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已经1996年10月4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伯勇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规定范本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规定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劳动场所的安全环境,并规范劳动安全卫生检测工作的实施,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二、基本要求1.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制度,明确检测的内容、方法和频次。
2. 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要求的劳动安全卫生检测人员,并进行培训和考核。
3.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检测结果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劳动场所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三、劳动安全卫生检测内容1. 劳动场所环境检测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劳动场所进行环境检测,主要包括空气质量、噪声、振动等方面的检测。
2. 劳动设备检测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劳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包括设备的使用状态、安全性能等方面的检测。
3. 劳动作业检测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劳动作业进行监测,包括工作流程、作业方法、人机工程学等方面的检测。
4. 劳动防护用品检测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测,包括头盔、防护眼镜、防护服等的性能和有效性检测。
四、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方法1. 空气质量检测可采用采样法、分析法、测定法等方法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 噪声检测可使用声级计、频谱分析仪等设备进行,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噪声的强度和频率进行检测。
3. 劳动设备检测可使用检测仪器和设备,对设备的使用状态、安全性能等进行检测和评估。
4. 劳动作业检测可采用观察法、测量法等方法进行,对作业过程中的人员姿势、动作等进行检测和分析。
5. 劳动防护用品检测可采用物理性能检测、使用效果检测等方法进行,确保防护用品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五、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报告1.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报告应准确、清晰地反映检测结果和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2.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报告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报送,并保留相关检测记录和数据。
最新《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0101)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布日期】19961017【实施日期】19970101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
基职责是:(一)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
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安监管办字[2001]39号
【失效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1.05.24
【实施日期】2001.05.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
通知
(2001年5月24日安监管办字[2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建设项目做到本质安全,不留安全生产隐患的重要保证。
充分开展好此项工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从现状监控、事后处理型转化为事前预防型的重要措施,是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2000]6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劳动部令[第10号]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10号)《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2月5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伯勇一九九八年二月五日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一)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二)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三)属于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四)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J5044)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六)其它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熟悉本行业和本建设项目技术特点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预评价单位)承担,并与之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承担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进行预评价,提出明确的防范措施。
劳动部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
劳动部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5.27•【文号】劳字[1988]48号•【施行日期】1988.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发布日期:1996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1997年1月1日)废止劳动部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1988年5月27日劳字〔1988〕48号)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工程项目(包括港口、车站、仓库)。
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与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
1.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审批)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相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和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内。
3.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及时通知劳动部门参加有关的会议,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4.在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本规定,并在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文件中作出相应的规定,督促检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规定。
5.负责将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应负全面的责任。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内容分类】劳动安全【分类细目】劳动安全卫生【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 1998.02.05【实施日期】 1998.02.05【失效日期】【失效说明】【标题】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10号【主题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10号《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2月5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伯勇一九九八年二月五日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一)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二)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三)属于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四)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六)其他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熟悉本行业和本建设项目技术特点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预评价单位)承担,并与之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承担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进行预评价,提出明确的防范措施。
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
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与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
1.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相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和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内。
3.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及时通知劳动部门参加有关的会议,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4.在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本规定,并在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文件中作出相应的规定,督促检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规定。
5.负责将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应负全面的责任。
1.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相应的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引进技术、设备的原有职业安全卫生措施不得削减,没有措施或措施不力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有良好的劳动条件。
2.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部门报送拟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和有关的图纸资料。
3.建设单位应对承担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的单位提出具体的要求,确保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须的资料和条件。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为确保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健康,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遵循本规定。
第二章监管机构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健康责任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机关、卫生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共同承担。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职责1.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前期进行风险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规定并负法制定的。
2.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设计、工程施工进度等因素,及时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进行合理的安全生产组织。
3. 建设单位要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健康的监管和管理。
4.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标准。
第四章监理单位的职责1. 监理单位必须拥有培训有素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有效执行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
2. 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健康监管规定,并落实到实际监管工作中。
3. 监理单位要对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及组织安排进行监督检查。
4. 监理单位要及时监督建设单位执行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监管规定和要求的情况,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职责1. 施工单位必须拥有技术力量和管理人员,能够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2.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计划,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核实后进行执行。
3. 施工单位要负责现场的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健康监管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4. 施工单位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地执行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章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的措施1. 建设单位要充分考虑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能,保证在地震和其他自然灾害下的安全性。
2. 施工现场应按划分火灾等级区域进行建设,并采取火灾防护措施,以防火灾的发生。
3. 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安全施工道路,并保证施工道路及其上的设施安全。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方式和程序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方式和程序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是指国家对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评价的一系列行为。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方式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监察的方式1. 定期检查:根据法律规定,监察机构有权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其安全生产工作的合规性。
2. 不定期抽查:监察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企事业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 特别检查:对于有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的企事业单位,监察机构可以进行特别检查,以强化对其安全管理的监管。
二、监察的程序1. 确定监察计划:监察机构会根据职责和任务,制定监察计划,确定监察对象、范围和时间,并向企事业单位通知。
企事业单位在被监察计划范围内应积极配合监察工作。
2. 进入现场:监察机构进入监察对象的现场,查看相关文件和记录,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对生产设备、劳动环节、工作场所等进行实地检查。
3. 调查核实:监察机构会对现场检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核查运行记录和事故记录等,并与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和访谈。
4. 发现问题:监察机构会根据现场检查和调查核实的结果,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形成监察报告。
5. 要求整改:监察机构会根据监察报告的结果,向企事业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规定整改期限和措施。
企事业单位应按要求组织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监察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6. 后续跟踪督办:监察机构会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督办,以确保企事业单位按照监察要求进行整改,并在一定时间后进行复查,核实整改情况,并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以上是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一般方式和程序,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监察规定和流程。
但无论如何,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规定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订立本规定。
第二章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组织第一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组织机构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检测工作,公司设立劳动安全卫生检测委员会,负责订立检测计划、组织检测工作、评估检测结果等工作。
第二条劳动安全卫生检测委员会由公司管理层、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构成,由董事长兼任委员会主任,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劳动安全卫生检测委员会的职责包含: 1. 订立年度劳动安全卫生检测计划; 2. 组织劳动安全卫生检测工作; 3. 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和处理; 4. 提出改进劳动安全卫生措施的建议等。
第二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人员第四条公司聘请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劳动安全卫生检测人员,负责企业现场劳动安全卫生检测工作。
第五条劳动安全卫生检测人员具体职责包含: 1. 履行检测工作中的职责,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卫生检测; 2. 编写并提交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 3. 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帮助相关部门订立整改方案。
第三章劳动安全卫生检测内容第一节劳动安全检测第六条劳动安全检测重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工作场合安全设施的检测,如消防设备、紧急疏散通道等; 2. 设备、机器的安全性能检测,如起重机、电动工具等; 3. 工作岗位的安全评估,包含工作环境、工作流程等; 4. 工作人员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的检测等。
第二节劳动卫生检测第七条劳动卫生检测重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空气质量监测,包含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检测、噪音检测、颗粒物检测等; 2.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如粉尘、化学物质等; 3. 各类工作岗位的职业卫生评估,包含工作流程、工作环境等; 4. 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测,包含体检和病例调查等。
第三节劳动卫生风险评估第八条公司将对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劳动卫生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掌控措施。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规定(二篇)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是指通过对工作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劳动者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检测分析,评估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卫生隐患,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的规定主要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的目的、职责和要求,为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行业标准和规范各个行业也对劳动安全卫生检测进行了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制定。
例如,建筑行业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细则》、《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检测和评价导则》等,化工行业有《化学物质危险环境检测规范》等。
这些标准和规范详细规定了各行业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参与检测的机构和人员的资质和要求等。
三、工作场所环境检测工作场所环境检测是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空气质量、噪声、振动、温度、湿度、辐射等因素的检测。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工作场所环境进行定期检测,确保环境指标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标准要求,对超标问题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例如,对于空气质量,应进行空气中粉尘、有害气体、微生物等指标的检测;对于噪声,应进行噪声水平和频谱的检测。
四、劳动者健康检测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中,还需要对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测。
这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是指对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各类有害物质、有害工艺和危险作业进行检测,评估劳动者是否受到职业病危害的影响。
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是对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潜在疾病,及早采取预防和治疗措施。
五、检测机构和人员的资质和要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需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进行。
国家对检测机构和人员的资质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检测机构的认证和检测人员的资质证书等。
X建设项2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实施时间】1997-01-01【发布单位】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已经1996年10月4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伯勇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实用文档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实用文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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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61017
【实施日期】19970101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
(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
基职责是:
(一)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引时技术、设备的建设项目,原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能削减,没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见附件一)〕和有关的图纸资料。
初步设计方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见附件二);(三)对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
(四)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在人员培训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应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建设项目预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并委托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序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入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六)对预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劳动政部门;
(七)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劳动行政部门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附件三)。
第七条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
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
成并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一)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和建设项目;
(三)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六)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对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认可和管理制度。
未获取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不得承担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
第十条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是独立的法人,获取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证书,并具备与资格证书和所从事的行业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专业人员。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由劳动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应采用先进、合理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分析建设项目中潜在的危险、危害性及其可能的后果,提出明确的预防措施并写入预评价报告书。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工作设计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技术责任。
其职责是:
(一)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同时作出论证,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三)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并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完善初步设计;
(四)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时,应落实初步设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和在初步设计审查中通过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审查意见;(五)凡经审查同意的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方案,如有变动应征得原负责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实施,实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
(一)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及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二)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行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审查并批复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论证内容,审查(或组织审查)并批复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三)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对建设项目竣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对本规定第八条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在正式验收前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或专项审查验收;
(四)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建设单位及承担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
(五)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发挥待业管理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机构的作用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六)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标准,公正廉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务院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组织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劳动部负责;
(二)其它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劳动部于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颁布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劳字〔1988〕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