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施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勘察设计
【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12.21
【实施日期】2015.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
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服务企业发展,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厅停止刻制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
全省各企业的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由企业按照全省统一的印章模式,前往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厂自行刻制。
具有多项资质资格的企业,可分别刻制各项资质资格的专用章。
出图专用章和审查专用章实行有效期制度,其有效期应当与资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一致。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分为审查机构专用章和审查工程师专用章,审查工程师
专用章的执业号和有效期,应当与我厅发布的执业号和有效期一致。
企业使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录入企业和个人信息时,应在网上上传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印模,以备查验。
原《湖北省建设。
湖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
湖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湖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273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是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环节。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公众利益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对设计优化及经济合理性提出技术咨询建议,编制技术性审查咨询意见书,交由委托方督促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后,进行全面复核,最终向委托方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咨询报告。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机构应是专门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并完成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兼营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业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机构应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认定书》。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委托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自主选择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机构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工作。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为基数,采取超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取(见附表);浮动幅度为上下10%。
具体收费由委托双方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服务费用计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
【2019年整理】《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鄂建文[2001]300号各市、州、县、林区、直管市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明确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强化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确保审查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省建设厅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执行情况,对原颁布的《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暂行)》进行了必要的完善和修改。
现将修改制定的《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及《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要点》、《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年检办法(试行)》二个配套文件,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第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施干甲设计大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加固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工程。
第三条施工图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两部分。
程序性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取得相应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技术性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承担。
程序性审查主要是对送审项目在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管理规定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查。
技术性审查主要是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的结构安全、公众利益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获得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人员名单的通知-鄂建[2004]18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获得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人员名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获得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人员名单的通知(鄂建[2004]18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促进和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充实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力量,提高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质量,根据《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的规定,省建设厅于2004年1月,对各施工图审查机构申报施工图审查资格的人员进行了考试与测试。
此次通过考试与测试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的人员共72人,其中:勘察专业10人、建筑专业18人、结构专业26人、给排水专业10人、暖通专业4人、电气专业4人(名单附后)。
鉴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的6个专业已逐步实施了执业资格制度,今后,省建设厅不再组织施工图审查人员的资格考试,凡申报施工图审查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所报专业的执业资格,经省建设厅考核后,颁发审查资格证书。
本次取得审查资格的人员,请以市、州、直管市为单位,于3月15日前到省建设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领取审查人员资格证书,需办理审查执业章的人员,将《湖北省施工图审查工程师执业章申领表》及有关附件材料一并报送。
附件:1、第三批获得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人员名单2、《湖北省施工图审查工程师执业章申领表》(略)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九日附件一:第三批获得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人员名单(共72人)武汉市:东梁公司蔡桦(勘察)、李传志(给排水)、刘倩(建筑)、肖蓓(结构)、杨蕾(结构)湖北华建朱传斌(暖通)、张昕(暖通)、熊捷頻(建筑)、吴小云(建筑)、赵文寿(结构)、许敏(结构)、莫世英(结构)省勘协咨询部糜留东(给排水)、李建中(给排水)、罗来汉(电气)、张晓玉(勘察)、喻国安(勘察)、王晶(建筑)、舒建中(结构)、林长青(结构)、何正章(结构)武勘协咨询部樊小卿(结构)、张兰天(结构)、李远善(结构)、王毅(结构)、向艳(结构)十堰市:程旭东(勘察)、陈必峰(给排水)、刘永发(给排水)、赵杰(给排水)、张翠萍(电气)、官宏亮(建筑)、郭翔(结构)丹江口:田启江(勘察)、林仕祥(勘察)、柳玲(给排水)随州市:李勇(建筑)、华玉涛(结构)、袁伦敏(结构)、周伦启(电气)宜昌市:张峰(暖通)、严俊杰(结构)襄樊市:傅明壁(勘察)、喻大国(建筑)、吕福兵(结构)、陈琰(结构)、张又仿(结构)、文嘉扬(结构)、单晓东(给排水)谷城:沈建设(建筑)、沈世军(勘察)黄石市:曹美兰(建筑)、汤自镇(结构)阳新:刘恒俊(建筑)、左明发(给排水)、石岩(电气)、石鹏(结构)荆州市:杨业广(建筑)、邱正鹏(建筑)、蒋保洪(结构)、雷小宏(结构)、于学苏(结构)、杨秀溪(暖通)洪湖:翟波(勘察)荆门市:汪新舫(勘察)、孝感市:王雪峰(建筑)鄂州市:刘大志(给排水)仙桃:史少伟(建筑)、李长善(建筑)天门:魏政文(建筑)、杨锐(建筑)赤壁:黄春明(建筑)——结束——。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实施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包括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包括城市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道路工程、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环境卫生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初审上报工作。
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设计审查办)受市建委委托对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和新洲区(以下简称远城区)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各远城区建设局具体负责,并接受市建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查内容和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完成、且办理了建设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后,依据规定可以自主选择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咨询合同.工程勘察文件应先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第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施干甲设计大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加固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工程。
第三条施工图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两部分。
程序性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筒称审查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取得相应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技术性审查机构(以下筒·称审查机构)承担。
.程序性审查主要是对送审项目在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管理规定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查。
技术性审查主要是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的结构安全、公众利益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
程序性审查分预审和终审两个阶段进行,在进行技术性审查之前应通过程序性预审,在通过技术性审查之后必须进行程序性终审。
第四条施工图审查由县级以上(合县级,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实行分级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凡依法需进行人防、消管线、燃气、节能、幕培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宜采取“统一报送防、环保、通信、专项管理”的原则,当各专项审查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核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单位核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工作应当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局(建委):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规范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勘察设计变更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日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适应建设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对涉及工程建设标难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如确需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重新报原审批部门批难或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批难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
对审查批难后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重大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其他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四条对已经审查批难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下列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报审。
(一)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重新划分岩土分层;2、修改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3、因原设计变更或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重新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4、施工过程中发现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进行的补勘;5、桩基工程的试桩资料直接用于施工图设计的。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1、建筑(1)改变建筑规模(如:增加层数、建筑面积,改变层高、建筑高度等),改变建筑标准.(如:增设中央空调系统等)3(2)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使用功能3(3)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尺寸3(4)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幕墙面积,使建筑物的节能性能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发生变化的;(5)改变外立面,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3(6)增加或减少楼梯、电梯的数量和形式;(7)改变消防设施、消火分区等。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12月15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勘察文件,以下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监督管理,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武政规[2017]44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含附属基坑工程、配套人防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称建筑工程,含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市政工程,含城市道路工程、桥隧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环境卫生包括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风景园林工程和公共交通工程)。
第三条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市区分工的原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称审查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图审查。
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费用列入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审查机构,支付审查费用。
第二章购买服务第五条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编制年度施工图审查费用预算和购买服务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六条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城建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并管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库(以下称审查机构库),审查机构库分为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审查机构按照资质范围可进入不同的审查机构库。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与进入审查机构库的审查机构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由进入审查机构库的审查机构负责提供审查费用在政府采购标准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服务。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鄂建文[2016]60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建文〔2016〕60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公积金中心,武汉市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保证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约束性,根据《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政府令第25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住建工作实际,经研究,对我厅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厅行政审批类)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5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二、对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三、对19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有效。
未列入继续有效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视为失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已明确应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处室(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实际及时进行修改,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需修改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9月25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3〕41号2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行政行政执法(处罚)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鄂建〔2008〕59号3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9〕74号4关于鄂建〔2009〕74号《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更正通知鄂建函〔2009〕235号5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认证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49号6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贯彻实施<法治湖北建设纲要>的意见》的通知鄂建〔2010〕21号7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鄂建〔2010〕44号8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优秀调研成果评选办法》的通知鄂建办〔2013〕249号9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工作指引》、《湖北省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编制导引》、《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4〕60号10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5〕170号11关于加强县城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12〕65号1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证书发放领取管理办法》鄂建〔2013〕1号13关于建立全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建办〔2011〕264号14关于完善全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建办〔2012〕284号15关于加强房地产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19号16关于建立全省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5〕36号17关于建立定期报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信访情况以及分析研判信访形势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2〕29号关于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00〕226号19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01〕032号20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鄂建〔2002〕39号21湖北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8〕55号22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建〔2014〕16号23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鄂建办〔2015〕316号24关于进一步明确直管公房含义的复函鄂建函〔2002〕35号25关于对天门市房管局“关于解释自管房和直管房问题的请示”的复函鄂建函〔2002〕60号26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建文〔2007〕8号27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0〕135号关于做好全省房地产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5〕72号29关于建设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房产信息查核报送系统的通知鄂建文〔2015〕46号30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数据中心第一阶段数据对接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294号31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303号3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公用事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建〔2000〕069号33关于建立全省城市供水水质通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2〕174号3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加强水质监管,确保供水安全的通知鄂建〔2005〕72号35《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标准(试行)》鄂建〔2006〕84号36关于明确管道燃气设施维护管理责任范围的通知鄂建文〔2007〕228号37关于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7〕229号关于印发《湖北省节水型城市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建〔2008〕17号39关于印发《湖北省节水型企业(单位)申报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设规〔2009〕5号40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9〕114号41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0〕129号42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及《湖北省园林城市(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湖北省园林城市(县城)标准(修订稿)》的通知鄂建〔2010〕141号43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特种用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0〕251号44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建〔2011〕87号45关于组织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通知鄂建办〔2011〕243号46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水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建〔2012〕11号47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2〕3148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2〕37号49关于印发《湖北省第六届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考核考评办法》的通知鄂建〔2013〕12号50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办法(修订稿)》及《湖北省园林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标准(修订稿)》的通知鄂建〔2010〕47号51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鄂建〔2010〕146号5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建〔2010〕143号53关于加强对住宅建设中安装使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监督管理的通知鄂质技监量〔2000〕59号54湖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广廉政责任书的通知鄂建办〔2002〕32号55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3〕62号56湖北省建设厅关于民用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通知鄂建文〔2008〕62号57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8〕18号58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8〕83号59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09〕7号60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89号61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实施《湖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9〕82号62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83号6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64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完善商品房项目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知鄂建办〔2010〕189号65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建立施工图消防专项审查及定期统计上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2〕3号66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21号67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23号68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3〕70号6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号70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14〕9号71关于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2014〕10号72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结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92号73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76号74关于开展绿色建筑省级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2号75关于做好二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78号7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5〕68号77关于取消湖北省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职业资格认定的通知鄂建文〔2015〕76号78关于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通知鄂建办〔2015〕252号79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309号80关于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头〔2015〕918号81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程序(试行)》的通知鄂建〔2009〕13号82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检查与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13〕23号83关于印发《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4〕3号84关于发布《湖北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费用定额》(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67号85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职工工作生活条件的意见鄂建文〔2014〕67号86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协管员队伍建设的通知鄂建〔2010〕99号87关于开展争创城管执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文明执法岗活动的通知鄂建〔2011〕38号88关于开展湖北省“市容环境美好示范路”创建活动的通知鄂建〔2012〕20号89关于印发《湖北省城管执法队伍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3〕29号90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文明执法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3〕52号91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鄂建设规〔2014〕1号92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10〕26号9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建〔2015〕12号94关于印发《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补助与差旅费报销规定》(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15〕157号95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1994〕057号96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鄂建〔1996〕324号97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50号98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4〕82号99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鄂建〔2005〕56号100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等系列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57号101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备案和报告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5〕172号10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3〕189号103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4〕161号104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3〕103号105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2〕90号106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企业推行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3〕24号107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3〕34号108关于实行《湖北省建设行业企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05]97号109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50号110关于实行施工许可网上办理的通知鄂建办〔2015〕222号111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09〕71号112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10〕146号11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5〕1号11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11〕260号115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鄂建设规〔2014〕2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08〕137号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4号118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74号119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43号120关于对全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实施重点培育的通知鄂建〔2010〕66号121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161号122关于加强招标代理分支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建〔2011〕76号12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8〕125号124《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1〕144号125《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鄂建〔2001〕291号126《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鄂建〔2005〕108号《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0号128《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2号129《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130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建〔2014〕7号131关于建立全省住房保障工作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0〕155号132关于印发《湖北省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省级融资平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2〕55号13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鄂建文〔2014〕5号134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鄂建办〔2014〕61号135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8号136关于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13号关于运用多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鄂建文〔2015〕61号138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234号139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鄂统计文〔2011〕37号140关于建立住房建设领域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通知鄂建文〔2011〕117号141省农垦事业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鄂垦办〔2011〕69号142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71号143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库发〔2012〕8号144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办〔2011〕202号145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1〕17号146关于印发《全省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142号147关于印发《2015年湖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43号148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14〕57号149关于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4〕50号150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4〕51号151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76号152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4〕2号153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4〕68号15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通知鄂建办〔2014〕49号155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12〕39号15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37号157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1〕79号158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控制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71号15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160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8号161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9〕44号162关于进一步抓好工程质量精品创建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建〔2009〕42号16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8〕63号164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民住房建设质量控制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91号165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鄂建〔2007〕78号166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07〕210号167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8〕53号168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6〕28号169关于停止使用竹脚手架的通知鄂建文〔2000〕187号170关于建立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和印发《湖北省建筑安全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36号171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172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细则》的通知鄂建〔2012〕22号173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的通知鄂建〔2012〕46号17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23号175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19号17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号17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4〕135号178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43号179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文〔2014〕70号180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5〕84号18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强化主体责任追究的通知鄂建〔2015〕7号182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0〕1号18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169号18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设规〔2013〕1号185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72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流程》的通知鄂建[2008]114 号18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2]246号18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06号189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散装水泥统计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26号190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推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绿色生产防止扬尘污染的通知》鄂建文〔2015〕64号191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鄂建〔2004〕45号192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113号19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产品的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3〕112号19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1〕117号195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的通知鄂建〔2001〕113号省建设厅关于实行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6〕45号197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鄂建〔2010〕92号198关于启动湖北省城建档案灾难备份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1〕161号附件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1998〕161号2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1999〕019号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鄂建〔1999〕078号4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通知鄂建〔1999〕104号5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规划报建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2〕64号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建〔2004〕23号7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4〕94号8关于印发《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意见》的通知鄂建〔2005〕121号9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11〕57号10湖北省建设厅转发《关于修订<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建〔2009〕5号11关于印发《湖北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3〕117号12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达标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246号1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3〕31号1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3〕63号15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备案的通知鄂建文〔2004〕107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和《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要点》(试行)的通知鄂建〔2005〕137号17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6〕25号18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12号19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35号20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能源审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07〕262号21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启动民用建筑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8〕161号22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8〕269号2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0〕101号24关于贯彻实施地方标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技术规程》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范》的通知鄂建办〔2010〕194号25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外和省内勘察设计企业跨区承揽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施工图审查规定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建筑管理 -> 勘察设计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 时间:2008-09-14 21:06:25 | 作者: | 来源: | 浏览:839次 ] k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鄂建文[2001]300号各市、州、县、林区、直管市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明确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强化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确保审查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省建设厅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执行情况,对原颁布的《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暂行)》进行了必要的完善和修改。
现将修改制定的《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及《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要点》、《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年检办法(试行)》二个配套文件,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第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施干甲设计大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加固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工程。
第三条施工图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两部分。
程序性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取得相应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技术性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承担。
程序性审查主要是对送审项目在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管理规定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厅头〔2020〕973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厅头〔2020〕97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为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活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6号)、《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省政府令第412号)、《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鄂建〔2019〕2号)要求,有序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决策部署,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筹考虑深化改革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保障质量安全与提高审查效率的关系,科学分类、精准施策,坚决坚定、蹄疾步稳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推进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措施(一)建立施工图分类审查制度。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规模、安全风险、实际需要等多方面因素,将建设项目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非特殊建设工程两大类,分别采取以下审查方式:1.特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前审查。
特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前须完成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不得组织施工。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内容进行审查的行为。
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审查机构是指经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格认定的,且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图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按照规定可免于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工程,以勘察设计企业签字盖章齐全的施工图作为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的依据。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作出质量安全承诺。
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市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监督检查。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人防、城管执法、水务、园林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全市有关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第五条施工图审查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原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主管部门与审查机构通报行业政策、规范要求及监督检查情况。
审查机构所在行业协会,应当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施工图审查的质量检查、市场管理、信用评价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3.09•【字号】鄂建[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14〕9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为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结合湖北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审查机构数量1.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数量应当同本行政区域内建设规模相适应,实行全省总量控制。
各地可在总量不变的情况下,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规模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数量适当调整审查机构布局。
2.鼓励现有施工图审查机构采取合并重组的方式,延续或升级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类别。
拟合并重组的审查机构,合并重组方案由各审查机构所属市、州、直管市住建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住建厅认定。
二、关于过渡期设置1.为积极稳妥做好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认定工作,设立施工图审查机构过渡期,过渡期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
过渡期内,原有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原认定的业务范围和类别开展审查业务,省住建厅将根据相关规定,受理省内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认定、升级、增项、合并、重组等申请,对认定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发放新版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和审查人员资格证书,列入我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人员名录。
过渡期结束后,省住建厅将对未取得新版证书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公告注销其原有的施工图审查资格。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
鄂建[2003]45号
5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勘察操作人员职业资格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建[2003]70号
6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5]57号
35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建[2005]82号
36
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备案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鄂建文[2005]172号
37
关于印发《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人职管[2005]24号
38
关于实行湖北省建设行业企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78
关于印发《湖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鄂建设规[2009]6号
79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设规[2009]7号
80
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鄂建设规[2009]4号
81
关于印发《湖北省节水型企业(单位)申报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1: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1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岩土工程勘察产品质量界定标准》和《湖北省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归档管理规定》的通知
鄂建[2000]050号
2
《湖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鄂建[2000]227号
3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设计地震分组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资格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资格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0.26•【字号】鄂建办[2010]156号•【施行日期】201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资格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0]15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8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省部分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人员的资格开展延续认定工作。
现将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资格延续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延续认定的对象:本次资格延续认定的对象为2010年12月到期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延续申请应提交的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中的相关规定准备申报材料。
三、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延续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一)《湖北省施工图审查工程师资格延续认定申报表》一份(见附件1)。
(二)有关证书复印件① 凡是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核认定方式取得相应专业资格的注册人员均须提供申报人的执业资格证;②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资格证书,并加盖本人审查专用章;③ 凡经注册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应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并加盖本人执业印章;④ 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三)有关聘用合同或协议未办理正式退休的申报人员须提供申报人与聘用单位至少一年以上的有效聘用合同(范本);办理正式退休的申报人员(或兼职)须提供申报人与聘用单位至少一年以上的有效聘用协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鄂建文[2015]6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09.11【实施日期】2015.09.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5]68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贯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规范治理“红顶中介”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五分开”规定,限时完成脱钩改制(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必须按照政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与所设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职能分离、机构分设、人员分开、财务分账、办公场所分开等“五分开”,切断与原主管单位的利益联系,取消主管部门和单位冠名,禁止以主管部门或单位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禁止机关、事业单位现职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机构兼职,规范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接受聘任的行为。
(二)限时完成施工图审查机构彻底脱钩改制。
在“五分开”的基础上,各地要将施工图审查机构转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独立企业法人,并在2015年12月30日前与原主管部门和单位脱钩,有关完成情况报送至省住建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2016年1月1日起,未完成脱钩改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省厅将公告注销其原有的施工图审查资格。
二、取消异地审查限制,打破地域垄断(一)取消“施工图审查项目超出本地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范围的确需送外地审查的项目,必须经本地区住建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送审”的规定,以及“没有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主管部门,可自主选定省内2家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作为本地区的定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规定,施工图审查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
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对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依据市建委武建办字{2000l339号文件《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市建委339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以及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第三条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依据市建委武建人字[20001471号文件由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查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向市审查办报审,由市审查办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由市审查办进行程序性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市审查办向建设单位核发《勘察设计准用证》。
第二章审查管理部门第五条市审查办的主要工作之一是行使市建委339号文件中赋予"审查管理部门"的职能。
其具体职责如下:(一)受理建设单位报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签发技术性审查委托函和专项审查委托函;(二)按照市建委339号文件第八条要求进行程序性审查:(三)按照市建委339号文件第十六条要求核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通知书》和《勘察设计准用证》:(四)按照市建委339号文件第十四条要求,对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的复审申请组织专家进行仲裁:(五)对审查机构的有关活动(包括审查人员聘用,收费标准,审查合同,财务收支,审查质量和服务质量等〉实行监督管理:(六)对审查人员的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审查机构聘用审查人员的活动进行审查鉴证等:(七)协助市建委协调与规划、建管、质监、抗震、人防、消防、环保、通信管线、燃气、节能等执法部门的关系,强化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八)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的检举和投诉,并根据市建委委托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第六条市审查办按市建委的规定从事上述各项工作,并接受市建委的监督管理。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01.21•【字号】鄂建文[2005]7号•【施行日期】2005.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05]7号)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和《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施工图审查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省建设厅已于2004年12月底完成了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并向符合认定条件的19家审查机构颁发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
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由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严禁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施工图审查,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的审查机构不得超类别、超范围承揽审查业务。
原建设部和省建设厅颁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许可证》和省建设厅监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于2005年1月1日停止使用。
2、依照建设部令第134号所规定的审查人员资格条件,省建设厅将于近期开展全省审查机构审查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具体安排与要求另行通知,在重新认定工作完成前,原审查资格继续有效。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经认定的本专业审查工作,并与所在审查机构签订不少于1年的聘用合同,严禁无资格、跨专业、跨机构从事施工图审查。
3、为提高审查的时效,加强县(市、区)施工图审查工作,按照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省建设厅对各县(市、区)不再认定审查机构,县(市、区)施工图审查由所在的市、州审查机构在各县(市、区)建设局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办事机构,县(市、区)建设局应明确有关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的受理和审查合格项目的备案工作。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方法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方法》及配套文
件的通知
鄂建文[2001]300号
各市、州、县、林区、直管市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标准施工图审查工作,明确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强化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确保审查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省建设厅依照建设部公布的《建筑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方法》,结合我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执行情形,对原公布的《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方法(暂行)》进行了必要的完善和修改。
现将修改制定的《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方法》及《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要点》、《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年检方法(试行)》二个配套文件,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循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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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鄂建[2000]089号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工程建设必须进行的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贯彻执行。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f1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认定的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国家、人民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等内容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包括技术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两部分,程序性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独立进行。
在进行程序性审查之前必须先通过技术性审查。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属审查范围。
第六条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二)是否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卫生、地下空间(人防)、无障碍设计等要求;(三)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四)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五)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七条程序姓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建筑工程设计前期的基建程序是否办理到位;(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是否与工程等级相符,设计文件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要求;(三)勘察、设计合同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执行国家和省制订的收费标淮;(四)其他需要审查内容。
第八条审查机构的设计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10年以上结构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5项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工程设计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二)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三)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强制性标准、规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上述人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认定后,方可从事审查工作。
第九条设计审查机构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
(一)甲级审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6名,勘察、建筑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7名(且具有高级职称)。
(二)乙级审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5名,勘察、建筑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名(且具有中级职称)。
(三)丙级审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3名(独立完成过5项三级及以上工程的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其中至少有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勘察、建筑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名(且具有中级职称)。
审查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第十条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实行项目属地管理与分级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直管市(含县级市、县、林区,下同)审查机构应具备丙级审查资格,负责审查辖区内三级及以下项目;地级市(含自治州,下同)审查机构应具备乙级审查资格,负责审查所辖各县市超出审查范围的二级项目及所在城区范围内二级以下(含二级)的项目;省会城市审查机构应具备甲级审查资格,负责审查所辖各区除超限高层以外的项目;省级审查机构除应具各甲级审查资格外,其受聘人员中结构专业至少有2名必须是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并有从事2项特级建筑工程设计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省级审查机构负责审查全省超限高层项目以及各地级市和省直管市超出审查范围的项目;神农架林区的二级项目由十堰市审查机构代审,二级以上项目送省审查。
第十一条地级市、直管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及省会城市审查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建设部审批。
经批准的审查机构,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和审查专用章,未经审查批准的机构不得擅自开展审查工作。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2、机构成立批文、法人代表任命文件、工商营业执照;3、技术骨干职称证明(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4、技术人员的业绩资料;5、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上述资料2—5项一式一份,另外装订并编目录和页码。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由项目法人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规划部门签发的规划定位红线图原件;(三)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四)初步设计审批意见书及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五)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六)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版本;(七)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为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消防、环保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逐步做到有关专业审查与施工图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
第十四条审查机构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在送审材料报齐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技术性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审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并在设计文件的封面、建筑总平面团、平立剖面图、基础平面及基础详图、结构布置图等主要设计图纸上加盖审查专用章,然后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程序性审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技术性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应提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将送审文件退回项目业主,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送审。
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审查机构提交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并由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盖章。
第十六条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审查文件归档制度。
第十七条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对涉及到工程结构安全及强制住标准规范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修改。
如遇特殊性情况需要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项目业主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技术性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可由项目业主或设计单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仲裁决定。
第十九条凡属审查范围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也不得交付施工。
擅自交付施工的,按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四款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监理。
建筑工程竣工时,有关部门应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验收,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对其报送的审查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因弄虚作假而产生的后果由项目业主承担。
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设计审查机构对其审查结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与地方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
建筑工程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后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察的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审查机构应每月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设计文件的审查结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设计文件审查结果是设计单位资质年检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每个项目首次送审的结果登入勘察设计单位的业绩手册。
第二十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时应由项目法人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明确被审查的项目内容、双方责任和义务等。
设计审查收费标淮按照省物价局鄂价房第字[20叨188号文(省物价局关于发布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收费的通知)执行。
审查费由项目业主支村。
第二十六条设计文件审查人员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并在审查过的图纸上签字。
对玩忽职守、拘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按照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审查人员,应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囚起实行。
湖北省建设厅二000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