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地下室防护门制作安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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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地下室防护门制作安装合同

甲方:梧州鸳江丽港旅游发展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广西南宁人防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1、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并安装下表所列防护门产品

经双方商定,工程总造价按¥42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贰万元整)实行包干,乙方全额提供工程发票。

2、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甲方负责提供一份地下室平面布置图及防护门

规格尺寸。

3、验收标准:按人防工程验收进行验收,乙方负责验收并提供人防部门所需

的验收资料,乙方要确保产品质量、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4、货款及费用结算办法及期限:合同生效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30%(即12.6

万元)货款,乙方即组织门框生产,门框进场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20%(即

8.4万元)货款,乙方生产门扇运到现场并安装完工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

30%(即12.6万元)货款,经人防部门验收合格后, 甲方应支付余额(即8.4万元)给乙方。

5、乙方进场施工期间,甲方对乙方施工予以配合,对施工过程中的水、电费

用由乙方承担。

6、合同生效后乙方应进场配合土建施工,预埋门框、并保证按施工进度完成

门扇的安装,不影响甲方的工程验收工作,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工程质保期为从人防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叁年。工程保质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四天内予以维修解决,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7、乙方应当做好施工中的一切安全管理工作,如有发生人身财产损害及其它

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

8、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9、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

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提请梧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单位(章):梧州鸳江丽港旅游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南宁人防防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

日期:

电话:

开户银行:农行南宁市古城支行古城营业部帐户:009101040003839

地址:南宁市古城路41号

备注:本协议签订后,原2004年12月28日签订的防护门制作合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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