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业务工作规范
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一、概述国有企业监事会是指在国有企业中负责监督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机构,它发挥着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管理,制定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监事会组成国有企业监事会由董事长、监事和职工代表组成。
其中,监事是国有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独立行使职权,发挥着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作用。
三、监事会职责1. 监督企业经营管理国有企业监事会担负着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职责。
他们定期向企业董事会提出监督意见,保障企业合规经营,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监督资产管理国有企业监事会负责监督企业资产管理情况,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他们对企业资产的收购、处置等重要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议。
3. 监督财务报告国有企业监事会审查并监督企业的财务报告,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他们关注企业的财务状况,防止财务违规行为的发生,并提出改进建议。
4. 监督内部控制国有企业监事会负责监督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企业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他们评估企业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5. 监督外部经营合作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企业与外部合作伙伴的合作行为。
他们审查重要的合同、协议等,保障企业利益,防止企业因合作而产生的风险。
6. 提出建议和意见国有企业监事会负责向企业董事会提出建议和意见,为企业的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支持。
他们通过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四、监事会的权力国有企业监事会行使以下权力:1. 监督权力监事会拥有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力,可以调查、提问和要求企业及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他们可以约见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了解企业经营情况。
2. 提出建议权力监事会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提出改进企业管理的方案和措施。
他们可以通过监事会会议、函件等形式向企业董事会提出建议,促进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申请独立调查权力监事会可以独立申请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权力。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监事会,是从机制上、制度上健全和规范国有重点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意义重大。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及《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监事会的工作职责与内容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向部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成都市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代表国有资产出资者对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向市政府和市国资委负责。
(二)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三)监事会履行下列监督职责:1.按照《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各项职权,履行监督职责;2.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3.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4.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营运等情况;5.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6.承办市政府和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包括:(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的股权投资;(二)与新项目立项相关及扩大产能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三)金融投资等其它投资;(四)抵押、担保等融资行为。
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国有资本从竞争领域退出”及不办“三级”公司的要求;(二)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的主体,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
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及法定代表人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公司应该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实施投资行为;国有控股企业国资代表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前应当提前将公司投资事项报告市国资委,并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做实监事会监督职责,促进监事会更好地履职到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7〕1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国企党的建设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委发〔2017〕2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以揭示问题和风险为导向,立足完善监事会监督体制,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监事会监督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基本原则。
加强监督与改进监督相结合。
进一步提高监事会地位,增强监督力量,改进监督方式,强化监督作用,加大监督成果应用,落实监事会纠正违规决策、罢免或调整领导人员的建议权;结合形势发展和实践需要,鼓励监事会工作探索,创新方式方法,增强监督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进一步完善监事会监督体制(三)确立监事会地位和权利。
监事会是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派出,成员由市国资委委派,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对监事会进行管理,研究决定监事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监事会对市属国有企业有独立行使检查、报告、评价、提出建议等权(四)明确监事会定位和职能职责。
监事会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是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
成都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成国资〔2019〕1号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批准企业产权转让、增资等事项;
(三)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优先受让权的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内容。
第三十条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变更受让条件的,转让方应当重新履行报批或备案程序。
第三十一条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延长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转让方报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时应向批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二)转让方案的有关决议文件;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五)批准单位要求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范文(3篇)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稳定和增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规章制度制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监事会是国有企业的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合法和有效运作。
第三条国有企业监事会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独立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有企业监事会依法开展监事会工作,加强监事会宣传和培训,提高监事会监督效能。
第五条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承担法定监督职责,审核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企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等。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第六条国有企业监事会由一名董事会代表、员工代表和其他监事组成。
第七条董事会代表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员工代表由企业员工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其他监事由股东或者其他权益人选举产生。
监事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以及廉洁自律的品质。
第八条监事会由一名主任监事和其他监事组成,主任监事由监事会成员互选产生。
第九条监事会不得超过九名成员,监事会主任的选举采取相对多数票表决方式。
第十条监事会成员应当保守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和信息谋取私利。
监事会成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误导、删除、篡改、泄露、滥用或者不正确执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一条监事会成员因工作需要,应当参加企业举办的相关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和工作程序第十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审核国有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经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二)监督国有企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防止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三)评估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四)监督国有企业执行的合同和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五)监督国有企业的重大资产投资和并购、重组情况;(六)接受股东或其他权益人的监督和检举;(七)制定和完善监事会的工作制度。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市属国有企业、委内各处室:《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已经2011年8月2日市国资委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附件:《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八月三日附件:《成都市国资委履职事项办理指引》(试行)企业车辆购置审批办理指引一、项目概述(一)项目名称:企业车辆购置申报项目审批。
(二)适用范围: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国有全资、控股总公司(集团)本级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购置车辆项目。
(三)办理处室:办公室。
(四)承诺时限:申报材料齐备之日起立即办理,正常情况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联系电话:61885698(六)投诉电话:61885695二、相关依据(一)成都市国资委关于规范监管企业车辆购置与管理的意见(成国资办〔2007〕12号)。
(二)成都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车辆编制管理的意见(成国资办〔2009〕16号)。
三、申报材料(一)由集团总公司统一书面申请。
(二)申请车辆的数量、价格、用途。
(三)集团总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的会议纪要。
(四)报废更新需要报废车辆的相关复印资料,包括车管所及具有报废资格的车辆报废公司出具的相关资料。
四、办理程序(一)企业集团总公司按要求申报。
(二)办理处室初审合格后,提出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审定(重大事项报委办公会议定)。
(三)办理处室下达批复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办理指引一、项目概述(一)项目名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投资项目审批。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7•【字号】成府发〔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6〕2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5〕22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7日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二)资产类投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三)其他投资行为。
授权从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
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兼职监事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兼职监事在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兼职监事是指监事会中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第二章兼职监事的条件第四条兼职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2.了解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具有与担任兼职监事相适应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综合判断和沟通协调能力;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严守工作秘密;4.能代表企业广大职工意愿,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5.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资格条件。
1.企业本部(不含子企业)职工,且在企业本部(新成立的企业集团须在核心企业)工作3年以上;2.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上。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兼职监事:(一)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总裁(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财务、资产经营、投资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三)《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兼职监事的任免第六条兼职监事按以下程序产生:(一)企业研究提出推荐人选;(二)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监办)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三)初审合格人选,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四)国监办审核批复选举结果。
第七条兼职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国资委不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兼职监事职务自然免除。
第九条出现以下情况,按程序选举产生新的兼职监事:(一)任期届满;(二)由于工作变动,不宜再担任兼职监事;(三)其他情形。
新时代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方案
新时代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新时代的到来,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工作也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新的发展要求。
本工作方案旨在提供指导,确保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工作能够有效运行,维护国有企业的稳定与发展。
二、目标与职责1.目标:确保国有企业的合法合规运营,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职责:a.监督国有企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行为,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b.监督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确保其财务报告真实准确;c.监督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确保其合规运营;d.提出建议和意见,为国有企业的决策提供参考。
三、工作内容1.定期召开监事会会议,审议并批准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2.对国有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3.审查国有企业的财务报告,确保其真实准确,并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审查结果;4.监督国有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行为,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5.独立开展调查,处理举报、投诉和违规行为,并向董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调查结果;6.提出建议和意见,为国有企业的决策提供参考,并积极参与重大事项的讨论。
四、工作流程1.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会议、制定议程,并组织会议的顺利进行;2.监事会成员按照议程参加会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3.监事会秘书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和决议,制作会议纪要并提交相关方审批;4.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专项工作组,研究和处理特定问题;5.监事会要定期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审计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以保持信息畅通。
五、工作效果评估1.定期评估监事会工作的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合规性;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和方向,提出改进措施;3.监事会应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和相关部门报告工作成果和评估结果。
六、工作保障1.国家相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2.国有企业应配合监事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数据;3.监事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提高监督能力。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1.21•【字号】成办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15〕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21日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14〕15号)精神,设立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中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市政府授权市金融办履行的市属金融类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承担的对市属金融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国资委。
(二)划出的职责。
将市国资委承担的市医院管理局职责划归市卫计委(市中医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对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指导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监督管理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二)资产类投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三)其他投资行为。
授权从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政府确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
第二章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管职责与制度第七条企业是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二)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三)对投融资项目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四)对须报市政府核准的非政府性投融资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先报市国资委审核。
政府性项目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五)单项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六)组织开展项目投资后评价;(七)统计分析投融资项目,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融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八)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下属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九)对下属企业的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的监管。
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监管企(事)业单位:现将《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八月十一日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包括:(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的股权投资;(二)与新项目立项相关及扩大产能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三)金融投资等其它投资;(四)抵押、担保等融资行为。
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国有资本从竞争领域退出”及不办“三级”公司的要求;(二)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的主体,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
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及法定代表人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公司应该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实施投资行为;国有控股企业国资代表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前应当提前将公司投资事项报告市国资委,并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二)资产类投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三)其他投资行为。
授权从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政府确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
第二章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管职责与制度第七条企业是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二)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三)对投融资项目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四)对须报市政府核准的非政府性投融资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先报市国资委审核。
成都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成都市审计局、市经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办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定期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监督检查国有资产完好程度,掌握国有资产存量,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二)国有企业要按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并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国有独资企业要落实出资人代表制度和产权代表制度,国有控股企业要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成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
二、严格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一)国有企业应依法制定重大经营决策管理程序,建立重大经营决策的专家论证制度。
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要加大对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及对参股企业依法管理的力度,建立投资预警制度,并及时披露或有事项,防止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了解掌握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和发展战略规划等经营活动,切实履行好出资人职责。
(二)建立对外投资请示制度。
国有企业重大的对外投资行为须请示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同意后方能进行。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根据企业规模确定对外投资具体标准。
(三)企业对外投资应严格按《公司法》规定执行。
企业技术改造任务重或生产经营资金不足,以及对外投资报酬率预计达不到银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
2024年监事会工作细则(2篇)
2024年监事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经营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提供相关的监督意见。
第二条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成员由股东大会选出。
监事会成员应具备独立的资格,不得担任公司其他管理职位。
第三条监事会全体成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保守商业机密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条监事会由会长领导,由监事会成员共同决策,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应有1/2以上的成员到场方可召开并作出决议。
在特殊情况下,会长有权召集临时会议。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责和权益第六条监事会应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报表和财务决策是否合法、准确、真实。
第七条监事会应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报告公司的经营风险,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第八条监事会应对公司的合规和内控制度进行监督,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内部规定。
第九条监事会应对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必要的指导和建议,对不当行为及时发现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监事会应定期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提出相关的监督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监事会的工作程序第十一条监事会的会议决议采取多数通过的原则,对于重大事项,应由全体监事会成员参与决策。
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提前至少7天通知全体监事会成员,并提供会议议程和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记录会议纪要,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讨论的主要内容及决策结果等。
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线上视频会议形式进行,但对于重大事项,应尽量采取实体会议形式。
第四章监事会的权益保障第十五条公司应提供必要的财务和经营信息给监事会,确保其能够正常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六条监事会有权利向公司的董事和经理提问,并要求其提供必要的解答和说明。
第十七条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办公和工作条件给监事会,包括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等。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一、总则国有企业监事会是国有企业内部的监督机构,依法承担监事职责,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为规范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工作,确保其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利1. 监督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2. 监督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3. 监督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情况,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
4. 要求国有企业向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监督国有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参与重大决策的讨论和决定,对决策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表示异议。
6. 提出对国有企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意见、提醒和建议。
7. 依法行使其他与监事职责相关的权利。
三、监事会的组成和选举1. 监事会由3至11名监事组成,包括主任监事、副主任监事和普通监事。
2. 主任监事和副主任监事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允许连选连任一次。
3. 监事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与道德品质、职业操守和公正无私的精神风貌;(2)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学历;(3)具备相关领域或行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4)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四、监事会的运作方式1.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常规会议2次,由主任监事召集,副主任监事协助组织会议。
2. 监事会会议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召开,出勤率达到2/3以上。
3. 会议议程由主任监事拟定,会议记录由专职秘书负责。
4. 监事会可以成立专门委员会,对特定事项进行研究和监督。
5. 监事会成员享有提案权,可以向董事会提出有关企业管理和运营的问题和建议。
五、监事会的独立性与保障1. 监事会的成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董事、经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干扰和控制。
2. 监事会成员无论是职业还是个人上的利益冲突,都应当以国有企业的利益为先。
3. 国有企业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支持,确保其正常运作。
成都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指引
成都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指引1. 合规管理的重要性成都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由国有资本投资或持有控股权的企业。
这类企业主要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供、经济发展等重要职责,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要不断提高自身运营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才能不断为经济增长贡献力量。
然而,市场竞争的残酷和管理漏洞的存在都可能导致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严重影响企业声誉,甚至直接损失企业资产。
因此,对于成都市属国有企业来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 合规管理体系建设2.1. 制定合规管理规章制度企业应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管理需求,制定一系列具体可行的合规管理规章制度,例如《营商环境评估指引》、《反腐败操作规程》、《反洗钱规定》等等,以保障公司正规经营行为,并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将其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2.2. 建立合规意识和文化成都市属国有企业应该加强员工合规意识培养,引导员工始终对企业合规管理保持高度敬畏之心,建立全员共识,形成企业合规文化。
2.3. 建立合规机构和配套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合规管理部门,实行专职管理。
建立健全合规风险防控和内部控制机制,不断提高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3. 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3.1. 保障企业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是公司管理的首要目标。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业务,不得从事禁止性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确保资金的正常审计和资金的透明度。
3.2. 投资决策和经营流程合规成都市属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和经营流程方面,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从经济、安全、社会责任等角度进行全面评估,避免不合法的投资和经营行为。
3.3. 数据安全和信用管理合规企业一定要切实加强对数据的管理和保护,严格控制数据流动和使用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信用管理的重视,遵循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针,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强化企业信用管理,提升社会信任度和企业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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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业务工作规范第十条(质询与答复)监事会成员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或向董事、经理提出质询,企业董事会或董事、经理应作出正面答复。
口头质询和口头答复时,监事会成员要作好记录,由质询人和答复人签字认可;质询记录和书面质询、书面答复,由监事会主席签阅,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日常监督成果)监事会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形成的会议纪要、调查记录、质询答复,根据需要可作为有关报告的附件。
三、重大事项监督规范第十二条(重大事项界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包括:(一)企业在资产运营过程中的投资、融资、产权转让、收购、兼并、贷款担保、抵押等需向市国资委报告并经批准的事项;(二)重大经营决策,经营方向的重大变更和调整;(三)工程发包及招投标;(四)其他重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登记)监事会应设重大事项登记簿。
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时间、事项内容、知晓途径、监事会主席签字。
第十四条(监督方案制定)重大事项登记后,监事会应作出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
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重要监督环节、明确主要监督手段、预定监督实施步骤、落实监督责任人。
第十五条(监督方案批准)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经监事会主席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监督结果评价)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对所监督事项进行监督结果评价,作为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的附件留存备查。
四、检查规范第十七条(计划编制)监事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国资委监督检查的要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重点,编制检查计划。
第十八条(年度计划)年度检查计划是指监事会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作出的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内容审核)年度检查计划的内容包括:年度计划编制依据、检查的范围和主要内容、完成计划的主要措施及参加检查的责任人、完成时限等。
年度检查计划经监事会主席签署并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检查组)监事会按照年度检查计划,根据监督检查项目的需要,可选派以监事会成员为主的检查组,并指定组长。
第二十一条(检查方案)检查组应当编制检查实施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和重点。
检查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一)企业名称和基本情况;(二)检查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步骤;(三)检查组长、成员名单及其分工。
检查方案经监事会主席批准后,由检查组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检查通知)监事会应当在实施检查5日前,向企业送达检查通知书。
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一)企业名称;(二)检查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三)企业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四)检查组成员的名单;(五)监事会公章、监事会主席签字及日期。
第二十三条(检查内容)监事会开展检查的主要内容:(一)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合规;会计处理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等。
(二)会计账簿。
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清晰,记录是否明晰等。
(三)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是否符合规定,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四)资产。
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等是否真实并为企业所拥有,核算是否合规。
(五)负债。
验证企业的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正确性。
(六)损益。
验证企业各项收入以及各项支出的合法性。
(七)所有者权益。
验证企业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核算的真实性。
(八)企业在重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相关合同和文件等。
第二十四条(检查记录)监事会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形成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检查日期、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
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
第二十五条(人员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检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对时,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2人。
五、监督检查报告规范第二十六条(报告种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监事会应当形成以下《检查报告》:(一)重大事项监督报告;(二)定期或专项检查报告;(三)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重大事项监督报告)监事会在日常监督及重大事项监督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或企业领导人有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企业领导人严重违纪行为时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提交重大事项报告。
第二十八条(资产流失界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或企业领导人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情形有:(一)因被诈骗、盗窃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因担保、抵押等情况须承担赔偿责任而造成损失的;(三)因对外投资和工程项目遭受损失的;(四)因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或置换中造成损失的;(五)因产权纠纷经有关部门裁决后造成损失的;(六)因账实不符造成损失的;(七)其他原因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违法违规行为界定)企业或企业领导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是指:(一)因侵犯国家或其他企业权益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追诉的。
(二)决策层(董事会)因超越决策权限或违反决策程序而作出的决策行为;管理层(经理层)因超越决策层授权范围,擅自进行重大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证券、期货等高风险的经营行为。
(四)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或虽建立了内控制度,但未按内控制度进行操作的行为。
(五)违反《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在财务会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六)决策层、管理层隐瞒事实,阻挠和影响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
(七)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违纪行为界定)企业领导人严重违纪,是指企业领导人未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以下事项的行为:(一)任免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二)进行贷款担保、互保、资产抵押、产权转让、收购、兼并、支付大额款项、投资等事项;(三)工程发包及招投标。
(四)其他。
第三十一条(报告签署、内容)重大事项监督报告由监事会主席签署,一事一报。
重大事项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涉及单位和人员、事项所产生的后果,以及监事会对问题的分析和处理建议。
情况紧急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再补充报告。
重大事项监督报告中涉及违反法律法规事项的应附有相关证明或说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定期或专项检查报告)监事会实施定期或专项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检查的时间、范围、事项、内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
第三十三条(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监事会在年度结束后应根据全年监督检查情况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年度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年度内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二)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三)对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四)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五)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成员对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在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四条(报告评价)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中应当根据日常监督、重大事项监督以及定期和专项检查结果,对企业财务、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监事会应重点对企业财务的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其真实性评价为真实、基本真实和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其效益性评价是以经济效益实绩与目标及同期同业先进水平比较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报告签署、报批)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议定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复。
第三十六条(一企一报)监事会提交的《检查报告》原则上一企一报。
六、议事规则第三十七条(议事形式)监事会议事,主要采用定期会议、日常会议、专题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定期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二次。
一次是年度总结,一次是半年工作会。
年度总结会主要是讨论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监事会年度总结和工作计划等。
半年工作会议内容由各监事会自行安排。
第三十九条(日常会议)监事会日常工作会议是监事会了解信息、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关系的议事形式,可适时召开。
监事会日常会议可视情况邀请企业的纪检、内部审计、财务人员、职工代表等参加。
第四十条(专题会议)监事会专题会议是监事会在监督过程中,就某些监督事项(包括重大监督事项)召开的会议。
专题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提议召开。
第四十一条(会议召集)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应委托其他专职监事主持。
会议议定事项须经监事会过半数的监事同意。
日常工作会议出席人员由监事会根据会议内容决定,可由监事会主席或指定专职监事主持。
第四十二条(会议记录)监事会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记录须由参会监事签名。
监事有要求在纪录上作某些记载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会议纪要)监事会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内容;(二)会议主持人及监事出席情况;(三)会议议定的事项及表决情况;(四)监事对原则性问题的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