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业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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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业务工作规范

第十条(质询与答复)

监事会成员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或向董事、经理提出质询,企业董事会或董事、经理应作出正面答复。

口头质询和口头答复时,监事会成员要作好记录,由质询人和答复人签字认可;质询记录和书面质询、书面答复,由监事会主席签阅,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日常监督成果)

监事会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形成的会议纪要、调查记录、质询答复,根据需要可作为有关报告的附件。

三、重大事项监督规范

第十二条(重大事项界定)

企业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企业在资产运营过程中的投资、融资、产权转让、收购、兼并、贷款担保、抵押等需向市国资委报告并经批准的事项;

(二)重大经营决策,经营方向的重大变更和调整;

(三)工程发包及招投标;

(四)其他重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登记)

监事会应设重大事项登记簿。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时间、事项内容、知晓途径、监事会主席签字。

第十四条(监督方案制定)

重大事项登记后,监事会应作出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

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重要监督环节、明确主要监督手段、预定监督实施步骤、落实监督责任人。

第十五条(监督方案批准)

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经监事会主席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监督结果评价)

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对所监督事项进行监督结果评价,作为重大事项过程监督方案的附件留存备查。

四、检查规范

第十七条(计划编制)

监事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国资委监督检查的要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重点,编制检查计划。

第十八条(年度计划)

年度检查计划是指监事会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作出的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内容审核)

年度检查计划的内容包括:年度计划编制依据、检查的范围和主要内容、完成计划的主要措施及参加检查的责任人、完成时限等。

年度检查计划经监事会主席签署并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检查组)

监事会按照年度检查计划,根据监督检查项目的需要,可选派以监事会成员为主的检查组,并指定组长。

第二十一条(检查方案)

检查组应当编制检查实施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和重点。检查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名称和基本情况;

(二)检查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步骤;

(三)检查组长、成员名单及其分工。

检查方案经监事会主席批准后,由检查组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检查通知)

监事会应当在实施检查5日前,向企业送达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一)企业名称;

(二)检查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

(三)企业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成员的名单;

(五)监事会公章、监事会主席签字及日期。

第二十三条(检查内容)

监事会开展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合规;会计处理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等。

(二)会计账簿。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清晰,记录是否明晰等。

(三)会计凭证。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是否符合规定,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四)资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等是否真实并为企业所拥有,核算是否合规。

(五)负债。验证企业的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正确性。

(六)损益。验证企业各项收入以及各项支出的合法性。

(七)所有者权益。验证企业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核算的真实性。

(八)企业在重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相关合同和文件等。

第二十四条(检查记录)

监事会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形成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检查日期、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

第二十五条(人员规定)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检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对时,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2人。

五、监督检查报告规范

第二十六条(报告种类)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监事会应当形成以下《检查报告》:

(一)重大事项监督报告;

(二)定期或专项检查报告;

(三)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重大事项监督报告)

监事会在日常监督及重大事项监督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或企业领导人有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企业领导人严重违纪行为时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提交重大事项报告。

第二十八条(资产流失界定)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或企业领导人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情形有:

(一)因被诈骗、盗窃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因担保、抵押等情况须承担赔偿责任而造成损失的;

(三)因对外投资和工程项目遭受损失的;

(四)因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或置换中造成损失的;

(五)因产权纠纷经有关部门裁决后造成损失的;

(六)因账实不符造成损失的;

(七)其他原因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违法违规行为界定)

企业或企业领导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是指:

(一)因侵犯国家或其他企业权益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追诉的。

(二)决策层(董事会)因超越决策权限或违反决策程序而作出的决策行为;管理层(经理层)因超越决策层授权范围,擅自进行重大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证券、期货等高风险的经营行为。

(四)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或虽建立了内控制度,但未按内控制度进行操作的行为。

(五)违反《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在财务会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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