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要旨及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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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辩护的风险和防范

论刑事辩护的风险和防范

论刑事辩护的风险和防范作者:李寅旭来源:《科技视界》 2012年第29期李寅旭(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济南250014)【摘要】从1979年到2012年,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三十多年来,经过不断的摸索,律师从一个不成熟的行业到现在发展成一个拥有大约22万规模的群体,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并与国家法律的公平实施、广大民众权益的维护息息相关。

律师有着广泛的业务范围,其中刑事辩护走在律师业务的最前沿阵地,然而,律师刑事辩护的职业之路充满了荆棘更可以说是险象环生、如履薄冰。

【关键词】辩护律师;律师风险;风险防范0前言沸沸扬扬的李庄案已经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但李庄刚刚入狱,广西北海市将南宁市的四名律师全部抓了起来。

在我们的脑海中会浮现那么一串串律师的名字:麻广军、郑恩宠、林炳昌、太志斌、朱久虎等等。

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五六百名律师深陷刑事辩护的囹圄。

我国辩护律师职业道路艰难险阻,胡乔木的诗歌很形容地概括出来:“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走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走来。

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

”据统计,由于刑事辩护律师的巨大风险,使得刑事案件的律师出庭率呈每年递减趋势。

1 辩护律师的作用在我国,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恢复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符合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社会秩序。

在权力需要透明化、阳光化的前提下,律师职业应运而生,就是要在合法的范围内监督公权力的适当行使。

辩护律师是刑事司法制度行使的“守护者”,辩护律师是“保民官”。

我们不是替所谓的“坏人辩护”,而是监督公权力的行使,维护法律的正义。

辩护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的体现,其有着决定现行法生死存亡的核心点。

2律师执业的主要风险2.1 律师最大的敌人是自己的当事人律师的刑事辩护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形成的。

所谓当事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是他们的近亲属。

当事人聘请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和服务,但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心态与常人不同,他们希望经过律师的辩护减轻罪行甚至做无罪辩护。

因为委托人对律师的不理解,认为律师是拿了我们的钱以后就是跑关系、“捞人”,更以诉讼结果的好坏来评价律师水平的高低。

上海刑事案件委托律师风险告知书

上海刑事案件委托律师风险告知书

上海刑事案件委托律师风险告知书上海刑事案件委托律师风险告知书1. 引言在涉及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委托律师成为被告人或涉案人的强力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

然而,作为一名律师,我们需要向您说明,委托律师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限制。

通过本文,我将详细介绍上海刑事案件委托律师的风险,并为您提供全面的信息和了解。

2. 刑事案件委托律师的职责和义务在理解风险之前,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刑事案件委托律师的职责和义务。

委托律师的主要目标是为您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为您争取尽可能有利的结果。

他们将代表您与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并提供法律建议和策略,以便您能够在法律程序中得到公正和公平对待。

3. 刑事案件委托律师的风险尽管刑事案件委托律师具有重要的职责和义务,但我们也需要提醒您存在以下风险和限制:3.1 证据的不确定性在刑事案件中,涉及的证据往往是复杂和多样的。

尽管委托律师将尽力调查和收集证据,但并不能保证所有证据都将有利于您的案件。

最后的结果可能受到证据不确定性的影响。

3.2 法律程序的不确定性司法程序中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包括证据的充分性、法律的适用性和法官或陪审团的意见等。

虽然委托律师将努力通过各种法律手段来争取最好的结果,但最终结果仍受到法律程序的影响。

3.3 证词的真实性在涉及不同证人的案件中,证词的真实性往往是一个重要问题。

证人可能存在误导、虚构或不准确的证词,这可能影响案件的结果。

委托律师将努力进行证人调查和交叉审问,以确保尽可能揭示证词的真实性。

3.4 持续沟通的重要性刑事案件的过程可能是漫长而繁琐的,您需要与委托律师保持持续的沟通和协作。

委托律师需要了解案件的最新进展和变化,并与您讨论可能的策略和决策。

您需要提供准确和及时的信息,并积极参与案件的决策过程。

4. 建议与总结在委托律师的风险告知书中,我们提供了上海刑事案件委托律师所面临的风险和限制。

尽管委托律师将竭尽全力为您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但最终结果仍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证据、法律程序和案件的特定情况。

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刑事辩护词

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刑事辩护词

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刑事辩护词尊敬的检察院检察官:本案被告人罗某系**公司)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经审查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职务侵占罪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被告人罗某系**公司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股东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法缴纳公司成立后所应缴纳的税金。

公司成立后,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除外。

因公司设立时股东人数不确定或者公司未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原因,股东人数较少或者公司未依法登记的,公司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公司登记。

被告人罗某作为公司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被告人罗某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其担任公司股东期间,所做的工作、所获得的收益均是公司合法经营所得,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罗某在任职期间并未参与公司的具体业务活动,对公司利益没有重大影响,不应认定为犯罪。

本案被告人罗某已实际退出公司经营管理。

本案所涉及的经营款项,并未实际被转移到公司账户,而是从**公司收取现金,再由个人转至其账户再转至个人银行卡,用于个人消费或为其他公司的资金往来提供便利,并非被被告人罗某所利用。

被告人罗某在案发前、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退赔涉案财物,具有自首情节。

三、被告人罗某与被告人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基于雇佣关系而产生被告人罗某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是基于雇佣关系而产生。

本案中,被告人罗某向被告单位缴纳一定的数额的劳务管理费及劳动报酬后,由公司员工李某按照约定负责联系生产、安装调试等工作,并安排工人生产,、安装调试期间,被告人罗某为李某提供劳务,由李某负责组织生产和管理,被告人罗某为公司股东并有股东权限,李某因从事雇佣相关工作而获得相应报酬。

刑事法律风险预警

刑事法律风险预警

刑事法律风险预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刑事法律风险对于个人和组织都变得愈发重要。

在这个充满挑战和变数的时代,如何预测和应对可能带来的刑事法律风险就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刑事法律风险的预警机制,希望能够为个人和组织提供参考。

一、刑事法律风险的定义和特点刑事法律风险是指个人或组织在其业务活动中可能触犯刑法而面临的法律风险。

与其他法律风险相比,刑事法律风险的后果更为严重,可能导致刑事责任的承担,甚至对个人和组织的生存和发展造成致命打击。

刑事法律风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高度复杂性:刑法体系复杂且庞大,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法规定也各不相同。

个人和组织需要深入理解刑法并时刻关注其变化,以应对可能触犯的法律条款。

2. 重要时效性:刑事法律风险往往与当前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息息相关。

政策和法律的变动可能导致某些行为合法化或非法化,个人和组织需要及时了解并适应这些变化。

3. 后果严重性:刑法针对的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破坏行为,因此对于触犯刑法的个人和组织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制裁和社会谴责。

二、刑事法律风险预警机制的重要性面对复杂多变的刑事法律风险,建立起有效的预警机制成为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刑事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对于个人和组织有着重要的意义:1. 风险识别和预防:预警机制能够帮助个人和组织识别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了解法律规定以及可能的后果,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预防。

2. 合规管理和规范运营:预警机制能够帮助个人和组织加强合规管理,确保业务活动符合刑法的规定,规范运营行为,降低触犯刑法的概率。

3. 紧急应对和危机管理:预警机制可以提前发现刑事法律风险,并在事态升级之前采取紧急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并防止风险向更大范围扩散。

三、刑事法律风险预警机制的构建要素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刑事法律风险预警机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素:1. 法律监测和信息搜集:个人和组织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刑法的最新动态,包括法律的修改、判例的变化等,以便及时调整业务活动以符合法律要求。

上海刑事案件委托律师风险提示书

上海刑事案件委托律师风险提示书

上海刑事案件委托律师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您好!感谢选择我们作为您的刑事案件委托律师。

在此,我们需要向您重申一些重要事项,希望您能够听取和遵守。

首先,刑事案件是一项风险极高的事务。

涉及到的罪名可能涉及到您的人身自由、财产权益等方面,您需要认清这些风险,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

其次,我们作为委托律师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遵循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可能存在错误判定、不合理审判等情况,可能会影响到您的刑罚结果,您需要做好心理准备。

第三,刑事案件涉及到诸多方面的证据,需要您与我们密切配合,及时提供、收集证据,确保我们更好地为您服务,这也是您的一项法律义务。

最后,我们需要提醒您的是,刑事案件一般需要经过漫长而繁琐的诉讼程序,因此需要您的耐心、配合以及财务支持。

我们会与您保持联
系,及时向您报告案件进展情况,维护您的权益。

总之,我们会尽全力为您服务,确保每一个流程都符合法律程序。

在此,我们再次提醒您:刑事案件具有极高的风险性质,请您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也希望您予以理解和支持。

刑事辩护全流程质量控制与十项技能解析

刑事辩护全流程质量控制与十项技能解析

刑事辩护全流程质量控制与十项技能解析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审判程序中,为被告提供法律帮助和保护,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确保刑事审判公正、公平、合法的一项职业。

刑事辩护是律师职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正义、保护人权的重要途径。

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律师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在案件立案、调查取证、辩词策略、庭审活动以及上诉复议等方面进行全面掌控和品质控制。

一、案件立案案件立案阶段,律师需要收集案件材料、了解案件情况,制定合理的案件策略,适时提起辩护申请书,以确保被告的辩护权利得到保障。

二、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阶段,律师需要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能否使用等加以判断,协助被告收集证据,以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

三、辩词策略在辩词策略阶段,律师需要根据案情特点、证据情况以及法律规定,制定相应的辩词策略。

要从被告利益出发,紧紧围绕辩护重点,运用各种辩词技巧,使庭审活动得到更好的效果。

四、庭审活动在庭审活动中,律师需要熟悉各种庭审程序和规则,了解庭审程序、庭审原则,合理运用辩论技巧和证据分析能力,及时调整辩词策略,确保庭审活动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五、上诉复议在上诉复议阶段,律师需要审查一审判决情况,分析案情及一审庭审情况,调整辩词策略,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并针对上诉或再审进行准确的判断和主张,确保案件获得正确裁决。

刑事辩护是律师职业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熟悉的实践经验和丰富的辩词技巧。

以下是刑事辩护的十项技能:一、法律素养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熟悉相关法律,掌握法律适用方法和法律程序等,以便更好地保护被告的权益。

律师需要熟悉刑事调查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掌握证据的获取渠道和证据的唯一性等,能够有效指导被告进行证据收集。

三、证据分析能力律师需要能够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充分的分析和研究,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判断,以便更好地制定辩词策略并提出有力的证明。

四、制定策略能力律师需要针对不同案件情况,制定合理、可行的辩词策略,明确核心争议点和证明方向,从而实现最终胜诉目的。

谈刑事辩护词的写作心得

谈刑事辩护词的写作心得

谈刑事辩护词的写作心得· 此文系个人观点,不代表上海市律师协会立场·开篇语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笔者从业以来有幸获得了一些荣誉,其中第二届上海市律师学术竞赛评选中获得的辩护词一等奖最为珍贵。

虽然作者认为自己的答辩词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但获得这个奖项是对自己的鼓励和鞭策,促使他去磨练每一个答辩词,努力雕琢出精品。

因此,笔者试就辩护词的写作分享一些不成熟的见解,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一辩护词的背后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责任心律师是对勤勉要求很高的职业,不勤勉的律师难以在行业中长久立足。

律师服务的难点在于,我们提供给客户的法律服务,在客户与律师签订聘任合同之时,客户是看不见摸不着的。

客户只能从短时间的交流中看到律师的言谈举止,了解律师对于案件的初步见解及大致的操作方案,即律师提供给客户的法律服务,是未来的、未知的、抽象的法律服务。

而未来的服务是否提供、如何提供、提供是否打折扣、法律服务是否可视化等等,都因为法律服务的抽象性,往往变得不可捉摸。

因此,如同医生的工作一样,律师的工作也需要凭良心做事。

聘任合同签订后,未来合同履行情况如何,主动权往往掌握在律师手中。

笔者刚刚踏入律师行业时,对一家律所的文化理念非常认同,这家律所就是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该所创始人岳成大律师,有句名言:“律师挣人家钱是‘乘人之危’,人家摊事才找你,我们要拍良心服好务。

”这句话既说明了律师服务的抽象性特点,也指出律师职业责任心的极端重要性,形象,生动,且通俗易懂,所以笔者对此记忆犹新,也从中受益匪浅。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应该镌刻进每一位律师的心里,尤其是刑事案件中,律师的辩护轻则关乎当事人的自由,重则关乎当事人的生命,律师的工作任重道远。

有人说律师要放轻松,不要入戏太深,要超脱,但是笔者一直不以为然,因为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每一位都有不可承受之重。

回归到主题,律师撰写一篇辩护词,是选择把辩护词写成脍炙人口、入木三分的好文章,亦或是选择制作一张粗制滥造、不堪卒读的烂废纸,都取决于律师内心对案件代理服务质量的定位。

涉企刑事裁判要旨总梳理

涉企刑事裁判要旨总梳理

涉企刑事裁判要旨总梳理一、涉企刑事裁判要旨概述涉企刑事裁判是指在商业领域中发生的犯罪行为,如贪污、受贿、侵占、诈骗等。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会损害企业的利益和形象,也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

因此,涉企刑事裁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

在涉企刑事裁判中,法院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如证据收集、法律适用、量刑等问题。

同时,法院还需要考虑到对被告人的教育改造和社会影响等问题。

因此,在涉企刑事裁判中,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做出公正的裁决。

二、证据收集与认定在涉企犯罪案件中,证据收集和认定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只有证据充分可靠并且经过合法程序获取才能被认定有效。

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形式。

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或者言论等;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但能够推断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

在涉企犯罪案件中,由于案件复杂性较高,证据收集和认定的难度也相应增加。

因此,在涉企犯罪案件中,法院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收集和认定证据。

同时,法院还需要考虑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等问题。

只有在证据充分可靠的情况下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三、法律适用与量刑在涉企刑事裁判中,法律适用和量刑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会受到不同的处罚。

例如,贪污、受贿等行为会受到刑事处罚;而侵占、诈骗等行为则可能会受到民事赔偿或者刑事处罚。

在法律适用和量刑方面,法院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例如,被告人是否主动认罪、是否积极赔偿损失等。

同时,法院还需要考虑到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

只有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情况下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四、教育改造与社会影响在涉企刑事裁判中,除了考虑到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和量刑等问题外,还需要考虑到教育改造和社会影响等问题。

涉企犯罪行为不仅会损害企业的利益和形象,也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

因此,在涉企刑事裁判中,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做出公正的裁决。

如何避免刑事案件风险代理条款

如何避免刑事案件风险代理条款

避免刑事案件风险是法律代理协议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以下是一些建议,可用于在法律代理协议中设置条款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刑事案件风险:1. 明确法律代理的范围:在协议中清晰规定律师的职责和代理范围。

确保律师只在明确定义的范围内提供服务,避免涉足可能导致刑事责任的领域。

2. 合规性声明:包括一项合规性声明,要求客户保证其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如果客户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刑事责任,这样的声明有助于减轻律师的法律责任。

3. 提醒客户的义务:在协议中明确客户有责任向律师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并协助律师进行案件的辩护。

这可以防止因客户未履行义务而产生的刑事责任。

4. 保密义务:包括一项严格的保密条款,要求律师对客户的信息保密。

这有助于建立客户的信任,并确保客户充分合作,减少刑事案件风险。

5. 合适的调查:在接受代理之前,进行适当的调查,以确保客户没有涉及任何可能导致刑事责任的问题。

如果发现潜在风险,可以拒绝代理或采取其他适当的措施。

6. 风险提示:在协议中包括一项风险提示,明确说明客户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这有助于确保客户对可能的后果有清晰的认识。

7.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款:设置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款,允许律师在发现潜在刑事责任或其他法律问题时撤回代理。

这样的条款可以确保律师有权保护自身利益。

8. 法律咨询的强调:在协议中强调法律代理不等同于法律咨询,鼓励客户在需要时寻求独立的法律意见,特别是涉及可能导致刑事责任的问题。

这些建议应该在与律师、法律顾问或专业人士的咨询下进行考虑和定制,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代理协议应该是一份详细、清晰并经过仔细审核的文件,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刑事案件风险。

企业及高管在企业治理中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及高管在企业治理中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及高管在企业治理中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朱兴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我国经济法律秩序的日益健全,自上个世纪 90 年代以来,我国诞生了一个又一个的创富神话,一个又一个的企业家诞生,与此同时我国的企业家因触犯刑律而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也日益增多。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这类事例更加层出不穷。

企业在市场运行过程中,不但面临着机遇和挑战,还面临着诸如经营管理、法律、政治、经济等一系列风险。

随着法治的进程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企业高管越来越注重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开始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对企业进行风险控制。

但就当前的形式而言,这种法律顾问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一般偏重于对经济或者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刑事风险涉及的偏少,而众多的企业和企业高管们面临的最严峻的风险恰恰是刑事风险。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的触犯刑事法律规范,应受刑事处罚行为的风险。

这种风险一旦从可能变为现实,往往会给企业或者企业高管带来致命的打击,引来牢狱之灾。

对企业危害最甚、有可能对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的风险就是刑事法律风险。

对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任何人都是具有内在需求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为什么主动谈及防范风险的却很少呢?有人认为自己主动谈防范刑事风险,就可能会被别人怀疑自己是不是犯了什么事了,还有些人认为在大庭广众之下谈防范刑事风险,是主动规避犯罪、是挑战社会、是不光彩的行为,担心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还有些人认为刑事犯罪离自己太远,只要自己不主动去实施犯罪,就不会有什么风险,也就没有必要主动去防范。

其实,这里面存在很多误解,应当先予以澄清。

犯罪当然是应予严惩的,一旦犯罪,不但犯罪的人因此会付出惨痛的代价,国家、社会和他人都可能会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控制和规避犯罪不论是对个人还是是社会都是尤为重要的。

在实践中,不排除有些企业高管为了个人私利,积极主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除了积极主动有意犯罪之外,还有不少人陷入刑事风险则是被动的、无意的。

刑事案件法律论文(3篇)

刑事案件法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律师辩护权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从律师辩护权的基本内涵入手,分析了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引言律师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律师辩护权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

然而,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的保障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因此,探讨如何保障和完善律师辩护权,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律师辩护权的基本内涵1. 辩护权的概念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

它包括自行辩护权和委托辩护权。

自行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委托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

2. 辩护权的性质辩护权具有以下性质:(1)法定性: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

(2)平等性: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具有同等地位。

(3)独立性:辩护权不受他人意志的左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辩护权。

(4)不可转让性:辩护权不能转让给他人,只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

三、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保障的现状及问题1. 现状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不断完善。

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律师辩护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2)律师辩护制度逐步健全。

我国律师制度逐步完善,律师队伍不断扩大,律师辩护能力不断提高。

(3)律师辩护权得到司法实践的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对律师辩护权给予了重视,为律师辩护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2. 问题尽管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律师辩护权受限。

刑事辩护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

刑事辩护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

刑事辩护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尊敬的委托人:非常感谢您对本律师事务所的信任!请您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认真阅读本风险告知并签字确认。

任何诉讼或仲裁均存在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在双方签订正式律师委托代理合同之前,特向您递交本告知书。

一、任何案件均存在败诉或部分败诉的风险。

律师是根据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者,我们承诺尽全力履行代理职责,但基于众多不确定因素,律师并不能保证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然罪轻或无罪的审理结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不得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

二、律师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进行代理活动,委托人是最终承受有利或不利结果的风险承担者。

三、律师的办案进程受到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的制约,我们无法左右办案进程。

四、证据风险。

您的任何权利主张均需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要承担主张得不到支持甚至败诉的风险。

您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律师对您的陈述将全部认定是真实的,并依此分析判断案件的可能情况;如果您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将会导致律师作出错误的分析、判断,对此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费用风险。

您在委托律师办理案件时,应与本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合同;同一案件的不同法律阶段(如:侦查、审查起诉、审理等)双方可分别签订或一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您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勘验、鉴定、邮寄、复印等,均需向相关单位缴纳费用;若您不缴或迟缴,有可能导致您的主张得不到支持,该法律后果将由您自行承担,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除律师办案费外,律师代理费均依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或根据案件情况与您协商确定,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所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六、委托人不得利用律师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要求律师采取不正当不合法的方式谋求案件的成功,否则我们可以拒绝辩护,且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二、融资环节的风险
立案标准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如果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法律意识淡薄,犯罪界限认识不清(2)不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3)人性弱点: 亲情、情感生活、陋习、虚荣
自身原因
(1)企业管理制度不科学(2)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不完善
管理原因
外部原因
(1)社会风气(2)政策及体制
虚报注册资本的风险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融资环节的风险
本罪的构成:
主体:特殊主体 两类:(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2)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自然人和单位均构成本罪的主体。

刑事辩护要旨及风险防控共35页

刑事辩护要旨及风险防控共35页

66、节制使快乐增加并使享受加强。 ——德 谟克利 特 67、今天应做的事没有做,明天再早也 是耽误 了。——裴斯 泰洛齐 68、决定一个人的一生,以及整个命运 的,只 是一瞬 之间。 ——歌 德 69、懒人无法享受休息之乐。——拉布 克 70、浪费时间是一桩大罪过。——黑格 尔 7、纪律是集体的面貌,集体的声音, 集体的 动作, 集体的 表情, 集体的 信念。 ——马 卡连柯
8、我们现在必须完全保持党的纪律, 否则一 切都会 陷入污 泥中。 ——马 克思 9、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坊没有水。— —夸美 纽斯
10、一个人应该:活泼而守纪律,天 真而不 幼稚, 勇敢而 鲁莽, 倔强而 有原则 ,热情 而不冲 动,乐 观而不 盲目。 ——马 克思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意见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意见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意见引言:尊敬的法庭和陪审团成员,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谨代表我的当事人提出辩护意见。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将探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不同方面,从合法性、情境和动机等角度进行分析和论证。

一、合法性驳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核心在于犯罪所得的非法性。

然而,在案件中,我们可以辩称这些所得并非完全非法。

事实上,有时候,人们会因为各种原因产生一些非法收入。

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收入就完全不可宽恕。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这些收入可能存在合法的合理性,例如经济困境、家庭负担等。

因此,我们应当审慎对待这些非法收入的合法性。

二、情境解释在某些情况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是出于无奈之举。

被告可能身处一个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他们可能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威胁。

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活安全,他们可能选择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这样的行为虽然有违法之处,但是其所追求的是对生命和利益的保护。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我们应该理解并考虑这种掩饰行为所背后的动机。

三、动机分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动机可以是多样的。

在某些情况下,被告可能出于自卫或保护他人的目的,而进行掩饰行为。

他们可能害怕报复,害怕家人和亲友的安危。

此外,贪婪、社会压力和追求更好的生活等因素也可能导致被告选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虽然这些动机并不合法,但它们反映了人性的复杂和现实的社会环境。

结论:尊敬的法庭和陪审团成员,通过以上的辩护意见,我们试图从合法性、情境和动机等方面来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我们并不试图为被告的行为开脱罪责,而是希望您能够审慎权衡各种因素,并做出公正的判断。

同时,我们也呼吁社会关注和解决犯罪背后的社会问题,为人们提供更多合法的选择,减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发生。

感谢法庭和陪审团成员的聆听。

律师如何进行刑事案件辩护

律师如何进行刑事案件辩护

律师如何进行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如何举行刑事案件辩护一、要擅长精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律师凭什么为被告辩护?我国《律师法》其次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该按照事实和法律,提出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只不过是该规定不仅对律师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也同样适用.对于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我归纳出以下四类.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行抗力”或“不能预见”缘由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二是刑规矩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面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面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有意XXX、有意致人重伤或死亡、XXX、抢劫、XXX、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彻低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其次十条正值自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其次十一条紧张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面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自卫过当、紧张避险过当、准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在犯罪作用方面较小的有:从犯、胁从犯;在犯罪后将功折罪的表现有:自首、立功等.此外,还有一些特别规定,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外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转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终于提出罪轻辩护观点.主要有:一是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有意XXX罪辩成过失XXX罪:二是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XXX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三是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例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成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殊是没有死刑;四是时光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修订后的《刑法》实施日1997年10月1日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五是多人犯罪中的罪轻,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中的从犯、胁从犯;六是多罪中的罪轻,按照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4、注意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应该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刑法》其次十九条规定的“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累犯.实践中公诉人要求酌定从重处罚的还有:(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相对于主犯,(2)教唆犯相对于被教唆犯,(3)惯犯相对于偶犯,(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重新犯罪(又不构成累犯)相对于初犯,(5)拒不照实坦白供述罪行的,(6)拒不退赃或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二、不要忽略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XXX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随着公诉人队伍素养的普遍提高,起诉书和公诉词的水平越来越高,有人甚至称赞它是向罪犯宣战的檄文.对一些可以或应该从轻、减轻被告处罚的法定情节,如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从犯、立功等,起诉书和公诉词普通都能客观认定,公诉人还利用法庭辩论阶段先于律师发言的机会领先向法院提出,大有不让律师独做“好人”的趋势.无数律师越来越感到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都让公诉人先说了,除了在法庭上向公诉人“致谢”外,没有留下什么可让律师说的了.我则不以为然,我认为碰到上述状况时,可以在容易表达认同公诉人(但千万不行讲向公诉人“致谢”的话)发表的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的基础上,腾出更多辩护时光和篇幅多说有利于被告的酌定情节.下面,我容易排列一下辩护中常作辩题的酌定情节,并借助法院已藏匿的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判决的先例,加以说明.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从法理上讲,相对于直接有意的间接有意,相对于乐观作为的消极不作为,都是XXX实践中常常考虑的从轻处罚酌定情节.例如,XXX实践中同是受贿罪,对被动收贿者的处罚往往轻于主动索贿者,间接有意XXX的处罚也轻于直接有意XXX.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民事纠纷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对于偶发的刑事犯罪,突发性犯罪相对于预谋性犯罪,出于义愤的犯罪相对于无缘无故的犯罪,处罚都轻重有别.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例如,湛江走私受贿案中XXX陈同庆受贿110万元,茂名海关关长杨洪中受贿180万元,依法应该判处死刑,但法院考虑他们乐观退赃,两人都被判了死缓,让陈同庆和杨洪中“捡回一条命”.又如,陈同庆之子陈励生犯走私一般货物罪,数额特殊巨本该判处死刑,但法院以其“案发后投案自首并坦白交代罪行”为由,轻判其死缓,留其一命.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惯犯的偶犯,相对于累犯的初犯,都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5、实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节.湛江走私案中,副市长杨衢青犯走私一般货物罪,本该判死刑,法院考虑其“并非走私货主”,乃轻判其死缓.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节.我国黾未实施判例法,但法院往往都要考虑上级法院和本院对同类案件的量刑,还要考虑同案各被告如何拉开档次的问题.例如,湛江走私案,省市两级法院的判决书认定林春华、姜连生、张瑞泉均是主犯,但同时又认定姜连生的犯罪作用较林春华为次,张瑞泉的犯罪作用又比姜连生稍次,结果判处林春华死刑、姜连生死缓、张瑞泉无期徒刑.我们评价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将主犯分成“严峻的主犯”、“普通的主犯”、“次要的主犯”等三种情形,量刑拉开了档次.其他案件对从犯按排名挨次拉开量刑档次,也不在少数,实际上是将从犯分成了“严峻的从犯”“普通的从犯”“次要的从犯”等多种情形.这也是刑事案件中,为何常浮现主犯之间量刑不同、从犯之间量刑也不同的缘由.7、可免牢狱之苦的酌定情节.只要被告不会继续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量刑时可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缓刑;对于《刑法》分则条款有管制刑的,辩护律师可建议法院判管制刑.除上所述外,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规矩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按照案件的特别状况,经XXX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一规定在XXX实践中虽不常用,但辩护律师仍不行忽略.三、要敢辩、善辩和明辩.敢辩与善辩、明辩并不冲突,而是相辅相成的.敢辩而不善辩,就会造成辩护可听不行取;善辩而不敢辩,人们听来会感觉辩护观点圆滑有余,份量不足;善辩而不明辩,其辩护结果则让人不知所言何意,所指何物.若把敢辩、善辩、明辩结合在一起,则会让人感知你的辩护既有自立见解,又言词得体,更是目标明确.据我所知,当事人对辩护律师最故意见的是不敢辩,最埋怨的是不明辩,最挑剔的则是不善辩.先谈敢辩.所谓敢辩,就是敢于讲出或写出辩护律师与众不同并与控方分歧很大的自立见解.把死罪辩成无罪,把重罪辩成轻罪,把同行公认为没有方法辩的案件辩得头头是道,这都是敢辩的表现.记得1998年11月,我担任罗荣的辩护人出庭辩护,广州日报和羊城晚报均载文说罗荣是“XXX大鳄”——广州市最大的XXX犯.起诉书指控罗荣利用其担任鸿联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之便,将鸿联公司2000多万元财产无偿移交给其任董事长的国奥公司,而国奥公司是三人开办、罗荣独占所有股权的私人公司,罗荣的行为构成了XXX 罪.我作为辩护人则在法庭上举出26份书证说明,罗荣任董事长的国奥公司由省府一办设立、资产和利润属于省府一办全部,进而指出罗荣将鸿联公司2000多万元财产移交给国奥公司,属企业法人之间的财产转移,即便有何不妥,也不等于是罗荣私吞了,罗荣不构成XXX罪.截止1999年12月,该案尚未作出一审判决.再谈谈善辩问题.常看到审判长在法庭上这样打断或制止律师的发言:“请辩护人注重不要重复”或“请辩护人注重表达方式”等等,个别的浮现过法官、公诉人、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为辩论是否恰当而发生争吵的现象.有人问我,参加张子强团伙案辩护最难的是什么?我回答:是讲XXX管辖权问题.一方面,众所周知,张子强团伙案尚未开庭公审,XXX传媒就对“XXX管辖权”问题举行炒作,有的被告在XXX亦招聘了一流的律师,被告的亲属也明了这个道理,我们假如对“XX X管辖权”问题一声不吭,就无法向被告及其亲属乃至旁听的人有个交代;另一方面,该案是通天大案,中心和省市领导都关注,假如将“XXX管辖权”说多了或说的方式不当,上级有关部门无法接受,在法庭上直言内地法院无管辖权还可能薄了审判人员的面子,造成审辩对立于辩不利.这就有个如何掌握分寸讲“XXX管辖权”的问题.我当初就实行了两手策略,一是就XXX管辖权问题先后给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了一份5000字的分析报告,建议将案件移送XXX处理;二是在法庭辩论中,用少量篇幅简明扼要地指出该案“犯罪后果地”在XXX,该团伙中叶继欢等人在XXX仅判轻刑,建议法院从内地与XXX定罪量刑轻重有别的角度考虑,要么将所有案犯移交XXX处理,要么则将所有案犯移交广州法院审判.这样一来,台下的人认为我大胆地讲了无数律师不敢讲的XXX管辖权问题,被告及其亲属对律师的态度由将信将疑改变为彻低相信;台上的人又认为我讲的在理,上级领导、审判人员、公诉人都评价我作的辩护最好.最后讲明辩问题.有的辩护人说了半天,台上的人不知所言,台下的人听着昏昏欲睡,而有的辩护人发言,全场静气,人人注目.为什么会浮现这种反差呢?这就看辩护人是否抓住了要害,是否提出了明确的辩护意见.例如,某共同犯罪案中,起诉书认定某被告是从犯,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该被告的辩护律师念了《刑法》其次十七条有关从犯如何处罚的规定,他长篇大论说被告罪行轻得很,从轻处罚是不够的,但直到发言完毕,还未讲明既然对他的被告从轻处罚不够,应如何处罚.其实,《刑法》对从犯的处罚方式有三种,一是从轻,二是减轻,三是免除处罚,既然从轻处罚不够,而该案被告免除处罚又不行能,辩护律师就应直截了当地提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宜东拉西扯,搞得法官和听众不知所言何物.《刑法》上有的条文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三者兼而有之,或三者仅有其一二,但立法表述在挨次上有考究的,我们就应考虑相应的辩护意见.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在外国已经历过刑罪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里“免除处罚”摆在“减轻处罚”之前,律师为此类被告辩护,就可提出哀求法院优先考虑“免除处罚.”《刑法》上有的条文在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方面,用的是“可以”或“应该”,律师对于是“应该”而非“可以”的,就应该明确指出,以期判决对被告有利.四、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所谓歪辩,就是歪曲事实、曲解法律、颠倒是非的辩护.举个例子讲,在某特大走私案中,公诉人指控被告的走私行为冲击了国内市场,给国内同类企业造成了巨大伤害.而某辩护律师竟然说,封闭国内市场不利于我国企业开展国际竞争,被告的走私行为让老百姓受到价格优待,以较少的钱购更多的物,因此这种走私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有益无害的,甚至走在了开放市场的前头……辩护律师这种“走私有XXX”的辩解,明显就是一种歪辩.如此歪辩,不仅公诉人、法官无法接受,连被告及其亲属也认为是徒劳的无聊辩护.那么,什么又是乱辩呢?简言之,前后冲突,自己打自己嘴巴的辩护就是乱辩.乱辩常见的情形有:前面才说他的被告不构成犯罪,后面又说他的被告是从犯,其错误表现在忽略了从犯的前提是构成犯罪;刚说全案事实清晰,证据充分,定性精确,跟着又说对他的被告定罪证据如何不充分,事实如何不清晰,甚至定性如何不精确,这种错误表现在无视他的被告所作所为是全案的组成部分.至于错辩,简言之是指错误的辩护.这类辩护本意大概是好的,但方式不对,结果则恰得其反.例如,在某特大绑架犯罪案辩护过程中,有几位辩护律师为了使其被告受到较轻处罚,本想说他的被告是如何的罪轻,可能是没有找到恰到益处的表达方式,结果他说相对本案的犯罪集团中的首犯XX,他的被告所作甚少,所得甚少.结果马上被主犯的辩护律定,由于起诉书认定该案是普通共同犯罪,没有认定是集团犯罪,也没有认定谁是首要分子,该律师将普通共同犯罪说成是严峻的集团犯罪,将“主犯”说成是“首犯”,可能加重全案被告的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辩护人职责.五、律师辩护应敬重托付人或被告意见.违反被告意志辩护常见的状况有:被告要求作无罪辩护,而辩护人坚持作有罪但罪轻的辩护;被告要求作转变定性之辩,而辩护人坚持按起诉之罪作罪轻之辩.在某些律师看来,律师的辩护地位是自立的,可以不受被告或托付人意志约束.我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由于律师的辩护权产生于被告或被告近亲属之托付(终于得到被告确认),而《律师法》其次十九条规定“托付人可以否决律师为其继续辩护,也可以另行托付律师担任辩护”,但“律师接受托付后,无正值理由的,不得否决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可以否决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托付辩护人辩护”.这就表明,律师要否决为被告辩护必需要有“正值理由”,而托付人或被告否决律师辩护并不需要“正值理由”,托付人或被告有权以律师辩护不符合本人意志为由否决律师辩护.当托付人或被告否决律师辩护时,律师的辩护权即告终止,所以律师的辩护地位并非自立.以我体味,律师为被告辩护,应先征询被告意见,或将律师的辩护思路与被告交流商议,达成共识;律师在开庭前,应拟出辩护词初稿征求被告及托付人的意见,在法庭调查质证后对辩护词作重大转变的,应再次交被告确认后方可呈送法院.至于间或碰到被告与律师辩护意见不一的问题,我认为只要充分与被告交流,绝大多数被告都会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或经反复交流形成共识.若律师与被告对辩护意见有原则分歧,虽经交流无法形成共识,则可建议被告另行托付辩护人,切不行在法庭上强行发表被告不能接受的辩护意见,否则被告在法庭上向审判长表明不同意乃至坚定反驳律师辩护意见,甚至当庭否决律师辩护,对律师执业声誉也是有害无益的.。

风险告知书(刑事)

风险告知书(刑事)

风险告知书(刑事)引言概述:风险告知书(刑事)是一种法律文书,用于向被告告知其所面临的刑事风险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它起到提醒被告的作用,使其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做出知情的决策。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风险告知书的内容和作用。

一、被告的权利保障1.1 被告的知情权:风险告知书应向被告清晰地说明其所面临的刑事风险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被告有权了解案件的具体细节,包括指控的罪名、相关证据和可能的判决结果。

1.2 被告的辩护权:风险告知书应提醒被告其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辩护权。

被告有权聘请辩护律师,提供证据和辩护意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3 被告的沉默权:风险告知书应明确告知被告其有权选择保持沉默。

被告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回答调查人员的问题,而不会因为保持沉默而受到不利影响。

二、法律责任的明确告知2.1 刑事风险的解释:风险告知书应详细解释被告所面临的刑事风险,包括可能的刑罚种类和刑期。

被告需要清楚了解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2.2 法律后果的说明:风险告知书应明确告知被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如刑事记录、社会声誉受损等。

被告需要了解自己的行为可能对个人和社会造成的影响。

2.3 法律程序的解释:风险告知书应向被告解释刑事诉讼的法律程序,包括审判过程、证据收集和辩论等。

被告需要清楚了解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做出知情的决策。

三、风险告知书的签署和效力3.1 签署要求:风险告知书应明确告知被告签署的要求,包括签署时间、地点和参与人员。

被告需要在知情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该文书。

3.2 法律效力:风险告知书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签署后,将被视为已经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自愿接受可能的刑事风险和法律后果。

3.3 保留权利:风险告知书应明确告知被告保留自己的权利,包括撤回签署、寻求法律援助和提出异议等。

被告在签署后仍有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风险告知书的重要性和应用范围4.1 保护被告权益:风险告知书的存在可以保护被告的权益,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公正对待。

刑事辩护的策略有哪些

刑事辩护的策略有哪些

刑事辩护的策略有哪些刑事辩护是指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救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争取公正审判的一种法律活动。

刑事辩护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拒绝认罪辩护:如果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律师可以采取拒绝认罪的辩护策略。

这种策略可以利用证据、目击者证词等来证明被告人的清白,寻找案件的漏洞或瑕疵,并强调合理疑点、可疑人物和其他可能的线索。

2.自卫辩护:在一些案件中,被告人可能会声称自己是出于自卫或紧急情况而采取行动,以使其行为符合法律。

律师可以使用这一策略来证明被告人是在合法防卫、紧急情况下的行为,并为被告人辩护其行为合法,从而推翻指控。

3.不法行为辩护:律师可以主张被告人的行为虽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出于其中一种正当理由,如伦理、道德、人道等因素,可以降低或免除被告人的刑罚。

这种策略依赖于律师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与其他领域的相关知识。

4.误导辩护:律师可以采用误导法庭、陪审团或法官的策略,试图使其产生对案件和指控的不确定性。

这可以通过引入无关证据、提出对证人的质疑、反驳检察官的观点等手段来实现。

5.证人质证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证人质证来辩护。

这包括传唤证人提供对被告人有利的证词,并进行交叉质询以揭示证人的不可靠性或不可信度。

同时,律师也可以试图排除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7.刑罚减轻辩护:如果被告人已被判有罪,律师可以通过辩护策略争取减轻刑罚。

律师可以提出被告人的过去犯罪纪录、个人情况、整改表现等方面的证据,以争取法庭对被告人的宽大。

总而言之,刑事辩护的策略多种多样,具体策略的选择需要律师根据案件的特定情况以及被告人的需求来决定。

重要的是律师要通过充分调查和了解案件,确定最有效的辩护策略,并且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辩护理由来为被告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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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咨询中的风险
• 1、打包票,结果案件结果当事人不满意, 招致投诉; • 2、诋毁司法机关、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招致反映和投诉; • 3、为在逃犯罪人提供咨询不当,涉及包庇、 妨碍作证等犯罪 • 4、激化矛盾,指点不当,导致事态扩大, 引起相关责任
(五)咨询中的为与不为
1、多讲法律、少提关系 2、多讲可能、不打包票 3、多说好话、杜绝诋毁 4、强化服务、谈化费用 5、坦诚相待、决不忽悠
(三)如何应对办案机关限制会见
• 1、特快专递与去人相结合,提交专门的会 见申请书; • 2、电话与书面材料相结合,要求及时安排 会见; • 3、向办案单位领导反映或打投诉电话; • 4、如实告知家属,让家属反映; • 5、其他。
(四)会见的目的何在? 会见的目的何在?
• 是:为了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准确和全面的 法律咨询意见,使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 为的法律后果有准确的判断,不会因其不 懂法而使自己处于不利。 • 而不是:1、代表亲人去看望一下; 而不是:1 • 2、取悦邀功于委托人; • 3、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
(三)如何解答公诉人给的难题
• 1、人身攻击 • 2、当场威胁 • 3、以势压人
(四)来自当事人的风险
• 1、委托人指责 • 2、被害人或被告人家属的人身伤害 • 3、共同犯罪人家属的人身威胁
(五)庭审发言的几项原则
1、做好准备,制作好庭审提纲 2、发言简洁,用语礼貌,服务审判长指挥 3、避其锋芒,各取所需要 4、占领道德制高点,阐法释理,不互相人 身攻击 • 5、用语谨慎,引证客观,观点准确,不激 化矛盾。 • • • •
(三)调查中的风险
• 1、律师妨碍作证罪; • 2、泄露国家秘密罪; • 2、人身危险;
(四)调查注意事项
• 1、对被害人方证人,一定要先申请检察院、 法院先行调查,或征得其书面同意再调查。 否则不得调查。 • 2、对已作证的证人,如其证言与原证言不 符。应先申请调查。或令其自书证言提交。 • 3、对无价值的证据,不调查,不提供。
四、调查
(一)律师调查的一般程序 1、两人进行,其中可以是律师助理; 2、人证单独进行询问,不得有他人干扰; 3、告知证人权利义务,制作笔录,签名确 认; • 4、物证、书证要体现来源,留存副本。 • • • •
(二)以下调查对象要慎重
• 1、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 证人; • 2、侦查机关已调查过的证人; • 3、与当事人过于亲密的人; • 4、与当事人有矛盾的人或其他利害关系的 人。
(三)制作阅卷笔录
•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身份事项、有无前科、身体状况、家庭情况、 有无特长、如何归案等); • 2、被控罪名及刑罚; • 3、有哪些指控证据,标出证据中证明力强的部分; • 4、被告人有何辩解; • 5、被告人辩解有何依据; • 6、控方证据体系中有无矛盾和漏洞,是否足以驳斥被告人辩解(即 质证意见和相应分析); • 7、有无法定和酌定情节; • 8、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重罪或轻罪的分析; • 9、量刑预测; • 10、制定辩护方案。是否申请法院调查、是否自行调查取证、是否申 10、制定辩护方案。是否申请法院调查、是否自行调查取证、是否申 请证人出庭、形成何种辩护观点和意见等。
1、将会见笔录复印给当事人; 2、将犯罪嫌疑人陈述案情告知当事人; 3、指使或引导当事人找证人串供; 4、将通过律师工作所获得的重要案件信息 告知犯罪嫌疑人; • 5、将律师从检察机关获得案卷复印给当事 人。 • 6、指使或引导当事人毁灭证据; • • • •
三、阅卷
• (一)“阅卷难”情况仍然存在 (一)“阅卷难” • 1、我省部分地区仍不允许检察阶段阅卷; • 2、承办人员提出要领导批、承办人要先看、 可能串供等理由而拒绝先阅卷; • 3、范围受“案卷材料”范围限制。 、范围受“案卷材料”
(五)对调查材料的使用
• 及时提交,友好沟通。要求检察院、法院 核实。不要搞证据突袭。
五、开庭
• • • • • • (一)庭前应制作庭审提纲,包括: 1、发问提纲; 2、质证意见; 3、举证提纲; 4、辩护意见; 5、答辩提纲。
(二)如何解答审判长给的难题
• • •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打断发言,如何处理? 2、诋毁律师,如何处理? 3、强压律师,如何处理? 4、失去主持,如何处理? 5、趋逐法庭,如何处理? 6、背后攻击,如何处理?
(二)阅卷的要点
• 原则:认真、细致、全面,原则上全部复 制。 • 例外:对证明内容明确、单一的书证,可 予以摘录或复制其归总内容。对无关的证 据可不予复制。
重点
1、控方指控犯罪事实、有罪证据体系 2、被告人认罪的,审查其供述。审查系重罪 还是轻罪、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 3、被告人不认罪的,审查其辩解是否合理性 及相关证据,挖掘控方证据体系漏洞。 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情 况及作证程序是否合法; 5、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及其陈述是否客观。
(二)当事人需要什么样的律师? 当事人需要什么样的律师?
• • • • 专业(精通刑法、刑诉法、了解司法实践) 诚信 让他们有依靠和放心 给他们以希望
(三)如何提供咨询? 如何提供咨询?
• 1、充分倾听、认真记录、适时发问 • 2、全面收集相关法律条文,预测案件前景 • 3、提供详尽的法律服务方案,提出辩护的 空间,指出本案的希望所在
(四)案卷材料使用注意事项
• 1、不得将案卷材料以复印或其他方式复制 给委托人; • 2、不得将证人名单和证言透露给当事人; • 3、不得指使、提议委托人毁灭证据; • 4、不得指使、唆使委托人串供、制作伪证; • 5、不得随意放置,使他人窃取。
(五)案卷材料使用不当的后果
• 1、可能被控故意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2、可能被控律师妨碍作证罪; • 3、造成隐患,招致风险;
• • • • •
二、会见
• (一)“会见难”体现在哪里? (一)“会见难” • 1、不让会见(各种托词) • 2、陪同会见(限制问题) • 3、不让第二次会见(以法律无规定为由)
(二)新律师法出台后的新会见难
• • • • 1、互踢皮球,根本见不着了 2、内部监控,进行录音录像,仍在监视 3、会见任务繁重 4、保密责任难守
六、接待当事人 当事人认为好,才是真的好) (当事人认为好,才是真的好)
• • • •
1、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 2、要求上门面谈 3、合理要求满足,不合理要求婉拒 4、既要体现关怀,又要把握原则
会见时做到“六不” (六)会见时做到“六不”
1、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 2、将通讯工作借给其使用; 3、引导犯罪嫌疑人作虚假陈述; 4、将通过律师工作所获得的案情信息告知 犯罪嫌疑人; • 5、协助进行串供; • 6、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 • • •
接待当事人坚持“五不” (七)接待当事人坚持“五不”
(五)会见必经步骤? 会见必经步骤?
• 1、会见前,认真听取委托人对案情的介绍, 准备好相关的法律条文(实体法和程序 法),制作会见提纲(包括:罪名、构成、 罪名的转化可能、常见的无罪情况、量刑、 从轻情节、诉讼期间、诉讼权利等)详见 《浙江刑辩网》《操作指引》。 浙江刑辩网》《操作指引》
• 2、会见前,可以向承办民警了解罪名和案 情,加强与办案单位的沟通。(但只作为 参考,不可全信) • 3、会见时,认真听取案情,并制作笔录, 适时发问,及时分析,并将咨询意见补充 到拟定的会见提纲中去。 • 3、如果陪同不让问案情的。可以通过将法 律讲全、讲细、援引案例说明等方式,把 问题讲透。 • 4、制作会见笔录。笔录和委托书上签名确 认。
刑事辩护要旨及 风险防控
浙江省律协刑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浙江省律师刑辩讲师团讲师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 主任 徐宗新 律师
二00九年十二月四日 00九年十二月四日
刑辩律师六大重点工作
• • • • • • 咨询 会见 阅卷 调查 开庭 接待
一、咨询
• (一)谁需要刑事律师? • 1、涉嫌犯罪的亲友 • 2、犯罪人本人(已在逃或准备逃的) • 3、被害人或其亲友 • 4、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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