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钱债权执行竞合解决的原则
执行竞合
(一)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所谓终局执行是指权利主体申请的以终局裁决或其他终局处理的法律文书为根据的执行。
“终局执行之间发生竞合情形有二:一为金钱请求与特定物交付请求之竞合,另一为二执行名义均以交付同一特定物为请求内容时之执行竞合”前者,与文章开头所提的案例相似;后者,例如,权利人甲凭其承租人地位,以交付承租物(特定物)为执行名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执行义务人的另一执行权利人丙,则凭借其买受人之地位或所有权人之地位,申请法院请求乙交付该同一特定物。
这种终局执行竞合现象,由于执行根据种类、执行权利人请求内容及执行根据制定的机关不同,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尤其在委托执行中,若干委托法院委托执行义务人所在地法院对执行义务人同一财产采取强制执行,因而执行竞合的现象就更为突出。
(二)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此种竞合,“指对执行义务人的同一财产,其中一执行权利人(或数执行权利人)先向法院申请予以财产保全执行,而另一执行权利人在诉同一执行义务人的诉讼中获得胜诉判决,并请求强制执行义务人的财产。
但执行的标的系前一执行权利人已经予以保全执行的财产。
”此时便发生保全裁定与执行终局裁决或终局处理的法律文书发生冲突而产生竞合现象。
例如,执行义务人的某一财产,在诉讼开始后至判决生效前,人民法院基于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保全裁定,并且采取了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而在此后,另一执行权利人与同一执行义务人在另一诉讼中获得胜诉,并根据法院生效的判决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保全的财产。
这样,便产生了诉讼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的竞合。
(三)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保全执行是强制执行的一种,是在取得终局的确定的法律文书以前,为防止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而采取的旨在禁止一方当事人处分、变更执行标的物,以维持现状的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规定的财产保全就是一种保全执行。
实践中,由于保全的适用,特别是在不同的法院之间的保全裁定,均是针对同一执行义务人的同一财产,这在执行时必然互相排斥,这种现象乃为保全执行竞合。
关于执行竞合在实践中的解决之
关于执行竞合在实践中的解决之执行竞合在实践中的解决之道王峰在解决这种冲突时,各国对此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优先主义、平等主义、团体优先主义三种情况。
一般情况下,在实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国家才在执行竞合时实行优先主义,而在实行商人破产制度的国家则在执行竞合时实行团体优先主义或平等主义。
具体到我国,应由先对该财产采取保全或强制措施者优先受偿,如其所采取的措施因各种法定原因而被解除,则由第二个采取措施的债权人优先受偿,依次递进。
执行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人根据各自不同的法律文书,申请法院执行同一义务人的特定财产,并导致不同法律文书的执行相互排斥,各个权利人的请求无法同时满足的执行状态。
一般地说,执行竞合的构成要件为:(1)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执行权利人;(2)执行对象是同一债务主体的特定财产,这种财产的数量不能满足不同权利人的执行请求;(3)不同权利人的执行依据是各自独立的生效法律文书;(4)数个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且未执行终结。
在解决这种冲突中,究竟是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优先受偿还是先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的人优先受偿抑或是各债权人平均受偿,各国对此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1.优先主义指多个债权人就同一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时,首先对该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债权人,可以优先于就同一财产为强制执行的后债权人而受到清偿的满足。
现行采取优先主义的国家,在大陆法系中以德国和奥地利为代表,故优先主义又称德国主义。
另外,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也采用优先主义,但在英国,仅在强制执行之程序上承认债权人按查封执行的时间先后而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优先主义所依据的公平原则,是一种竞争机会的公平。
采取优先主义手续简便,操作容易,能迅速查封财产并进行拍卖或变卖程序,对于强制执行能发挥迅速的功能。
2.平等主义指各债权人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不因查封时间或申请参与分配时间的先后,而使执行债权有优先与次后之分,多数债权人对同一标的物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就对被查封之物拍卖所得,一律依各债权人债权额的比例平均清偿。
债权债务纠纷解决方法(债权法第条)
债权债务纠纷解决方法(债权法第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债权债务纠纷。
债权债务关系作为现代经济活动中常见的法律关系,其解决方法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法》中相关规定的解读,介绍几种常见的债权债务纠纷解决方法。
一、自愿解决自愿解决是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最简单也是最常见的方式之一。
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时,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争取达成和解协议。
这种解决方式不仅可以节约时间和金钱成本,还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如果双方在协商中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将和解协议书面化,并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二、仲裁解决仲裁是一种债权债务纠纷解决方法,在中国有着广泛的应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时,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将独立公正地进行调解或裁决,以解决争议。
仲裁解决相比于传统的法院诉讼程序,更加简便、经济,同时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诉讼解决诉讼是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一种法律手段。
当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法通过自愿解决或仲裁达成一致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并向法院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诉讼解决方式通常需要较长时间和费用,但在某些情况下,它是解决复杂纠纷的有效手段。
四、寻求调解在债权债务纠纷解决中,调解是社会和谐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中国,我们有劳动仲裁、人民调解、人民调委等多种调解机构。
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相关的调解机构,通过调解工作人员的协助,寻求纠纷的和解。
调解是一种灵活、快捷的解决方式,尤其适用于关系较为密切的债权债务纠纷。
综上所述,债权债务纠纷解决方法多种多样,每种方法都有其适用的场景和特点。
在解决纠纷时,我们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解决方法,并在解决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金可可债法
金可可债法金可可债法: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债务纠纷处理法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债务纠纷的处理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为了优化债务纠纷处理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国政府于2020年9月21日发布了《金可可债法》,该法规旨在整合债务纠纷处理原则,规范债务纠纷处理程序,确保债务纠纷得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处理。
一、金可可债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金可可债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任何涉及债务纠纷的活动。
2.及时性:金可可债法要求,债权人应当及时采取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3.公正性:金可可债法强调,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独立、公正、公开地处理债务纠纷案件。
4.效率性:金可可债法鼓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债务纠纷处理的效率。
二、金可可债法的具体内容1.债务纠纷处理程序:金可可债法明确了债务纠纷处理的程序,包括债务人、债权人、诉讼参与人等人在内的多个主体应当如何参与诉讼或仲裁,以及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如何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决。
2.债务追偿权:金可可债法明确了债务人的债务追偿权,包括债务人自身的财产、债务人名下的财产、债务人承担的民事责任等。
3.债务减免:金可可债法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债务人可以申请减免部分债务。
4.争议解决方式:金可可债法列举了债务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方式,包括人民调解、仲裁、诉讼等。
5.法律责任:金可可债法明确了违反该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追究债务人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三、金可可债法的现实意义金可可债法的出台,对于解决债务纠纷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稳定;其次,它有利于规范债务纠纷处理程序,提高处理效率;再次,它有利于推动债务纠纷处理机制的现代化。
总之,金可可债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债务纠纷处理机制建设迈向了新的阶段,对于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债权债务清理原则与债务的管理办法
债权债务清理原则与债务的管理办法为了确保公司能够有序的发展,防止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因为债务的危机而导致资金无法周转,一般这个时候公司都会对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理,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债权债务清债权清理原则1、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2、回收货币资金为主、物资抵顶为辅。
3、诉讼保全,依法清欠,确保债权安全。
4、综合清欠。
将债权清理与优惠政策相融合,综合清欠。
5、债权管理与债权经营分离。
财务公司负责债权的管理工作。
创业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债权的经营工作,由其负责对现有债权实行市场化运作,盘活闲置资产,依法收回外欠资金。
债务的管理办法总体思路:诚实守信,审核确认,综合处置,分期偿还。
(一)审核确认1、清查对现有债务组织专项清查,摸清底数。
2、建档收集每笔债务的原始凭证,登记项目名称、当事人、经办人、负责人,做到一债一档。
3、认证在充分调查掌握确凿证据资料的基础上,对每一笔债务加以客观认证。
填写“公司债务认证表”,逐一找当事人核实,当事人必须积极配合清查工作,提供原始资料,做到不重不漏。
清查、审核后予以认证,项目负责人对认证情况签字。
未入账但已形成的负债,需先审计后再认证入账。
没有招标文件、合同、经办人、验收、现场签证等资料的债务,按照有关规定暂不予确认。
4、入账对于已认证未入账的债务,经财务部门审核,报公司办审定后登记入账,对于没有认证的债务暂不纳入还款计划。
(二)规范管理1、按项目实施单位确定债务承接主体,规范债务管理。
2、每年按照债务类别制定偿还计划,列入年度财务预算。
3、在清回债权(货币或实物)中,安排50%专项用于偿还历史债务。
以上就是债权清理原则与债务的管理办法,法律知识介绍!债权债务清理意义是在于将资源整合,比如企业陷入了诉讼纠纷此时清理债权和债务是对债权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
而资金为目的地清理,这对企业的管理和运作也非常的有利,。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1年3月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1)第二章执行机构 (1)第三章执行管辖 (2)第四章执行依据 (3)第五章执行当事人 (5)第六章协助执行 (6)第七章执行的申请和受理 (7)第八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10)第一节通则 (10)第二节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查明 (10)第三节执行和解和执行担保 (12)第四节执行程序的暂缓与中止 (13)第五节执行终结 (14)第六节执行回转 (15)第九章执行救济 (16)第一节对消极行为的救济 (16)第二节执行异议与复议 (16)第三节异议之诉 (17)第四节许可执行之诉 (17)第十章强制措施 (18)第二编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21)第十一章一般规定 (21)第十二章对不动产的执行 (22)第一节查封 (22)第二节变价 (26)第三节强制管理 (32)第十三章对动产的执行 (35)第一节查封 (35)第二节变价 (35)第十四章对债权的执行 (36)第十五章对其他财产权的执行 (40)第十六章清偿与分配 (42)第三编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47)第十七章实现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47)第十八章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49)第四编附则 (53)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及时、公正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行为,维护社会信用和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法性原则】执行程序的启动,应当有法律规定的执行依据。
强制执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取执行措施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独立执行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强制执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执行主体分工制约原则】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行使,执行裁判权由执行法官行使。
第五条【高效透明原则】强制执行应当及时、迅速、连续进行,非依法定事由不得停止。
论强制执行竞合清偿原则
论强制执行竞合的清偿原则摘要:强制执行竞合是民事强制执行中的一种常见现象,这是各国理论上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执行司法实践不容回避的重要问题。
本文试对各国强制执行清偿原则的立法例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在充分认识和了解优先原则与平等原则的基础上,为我国的强制执行原则的确立提供可以借鉴的基础。
关键词:强制执行竞合;清偿原则;优先主义一、强制执行竞合优先主义强制执行优先主义,是指多个无法定优先权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同一财产请求执行时,而各个执行目的又相互排斥不能相容时,申请执行在先的债权人因为其先申请行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德国法上的优先德国是公认的在强制执行清偿原则上比较全面彻底贯彻优先原则的国家,突出表现在其查封质权(有的学者翻译为扣押质权)上。
德国的查封质权,是指债权人于查封之时在查封之物上取得担保物权人的地位,能够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清偿。
/德国的查封质权有以下几个特定:第一,通过查封质权取得的担保与因契约取得动产质权效力是一样的,其在破产时,优先于不视为动产质权的质权与优先权。
第二,完全以查封时间的先后确定优先的顺位。
第三,于查封之时取得的查封质权,在破产时享有别除权。
2、英国法上的优先英国法是由两套法律制度即普通法和衡平法发展起来的,所以普通法上的强制执行法与衡平法上的强制执行法也同时并存,只是两者在适用条件、执行方法上各有不同的适用范围。
同诉讼一样,英国普通法上的强制执行也采用令状体制。
菲发令状指示债务人所在地的郡执行官,查封债务人的货物、动产以及其他财产变价出售,以便清偿债权人,当几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适用菲发令状申请执行时,先交付执行令状的债权人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就所出售的货物所得价金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其他债权人则按令状的时间先后分配价金。
菲发令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衡平法通过裁定设定担保权益方式补充了这一缺陷,衡平法上的强制执行不受债务人财产类型的限制。
它通过设定担保权益裁定补充菲发令状不能提供救济的事项。
债权债务的清理原则
债权债务的清理原则
哎呀呀,债权债务这事儿,对咱来说好像有点复杂,可仔细想想,又好像没那么难理解。
你想想看,债权就像是你借给别人的钱,你有权要回来;债务呢,就像是你欠别人的钱,你得想办法还上。
这就跟你借了同学一支笔,得记得还;同学借了你一块橡皮,你有权要回来一个道理。
那清理债权债务有啥原则呢?首先,得讲诚信吧!要是你借了别人钱,却耍赖不还,这能行吗?肯定不行啊!这不就跟你答应了妈妈要打扫房间,结果却偷懒不做一样,让人失望透顶!
还有公平原则也很重要呀!不能说因为你有权有势,你的债权就能优先得到满足,别人的就得往后靠。
这多不公平啊!就好比在运动会上,不能因为某个同学是校长的孩子,就能随便插队先跑,那其他同学能乐意吗?
另外,及时处理也是必须的!债权债务要是拖着不解决,那麻烦可就越来越大啦!就像你衣服上有个小破洞,你不及时补,结果破洞越来越大,最后整件衣服都没法穿了,多可惜!
还有啊,全面清查也不能少。
不能只盯着大的债权债务,小的就不管不顾。
比如说,你不能只想着还同学一百块的借款,却忘了还人家十块钱的零食钱。
这多不地道呀!
在清理债权债务的过程中,大家可得互相理解。
比如说,你欠了同学钱,暂时还不上,好好跟人家说,请求宽限几天,同学要是能理解你,那多好!这就像你不小心踩了同学的脚,赶紧道歉,同学说没关系,这多和谐!
再比如,有人欠了你钱,确实遇到困难了,那咱们也别逼得太紧,给人家一点时间和空间。
这就跟你参加跑步比赛,旁边的同学不小心摔倒了,你拉他一把,多有爱呀!
总之,债权债务的清理原则就是要诚信、公平、及时、全面,还要互相理解。
只有这样,咱们的生活才能清清爽爽,没有那些乱糟糟的麻烦事儿!。
民法典下的债权保护原则
民法典下的债权保护原则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债权保护原则逐渐被大众所熟悉和关注。
所谓债权保护,指的是法定机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判例等方式来保护债权人在债权关系中的利益。
本文从债权保护的角度来探讨民法典下的债权保护原则。
一、民法典下的债权保护原则1. 守信原则在债权保护中,守信原则是其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根据守信原则,债务人在债权关系中应该履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出现拖欠、欺诈、恶意违约的情况。
同时,债权人也必须要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合同,确保借贷双方的权益。
2. 等价原则等价原则是指当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借款、履行合同等行为时,应该保证价值的等价性。
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应该获得与其所提供的财产价值相等的回报。
因此,在债权保护中,等价原则被认为是关键原则之一,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3.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交易过程中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公平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有助于预防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压榨和剥削。
民法典明确规定,在债权关系中,双方应该根据公平原则行事。
4. 保护原则债权保护原则是民法典下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涉及到债权人在债权保护中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和责任。
比如,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比如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或违约金等。
二、债权保护的重要性民法典下的债权保护原则体现了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需求和法律权利。
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的权益很容易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和侵蚀。
如果没有有效的债权保护机制,那么很多人将不敢提供借款或信贷等服务,这将对整个经济体系造成影响。
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方式之一就是通过债权保护原则,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回报和补偿。
三、债权保护的实现方式债权保护原则是指在债权关系中,有关各方必须遵循的原则和义务。
有效的债权保护实现方式可以通过以下几点:1. 通过签订合同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2. 债务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3. 债务人应该及时履行债务,防止出现违约风险。
韩国金钱债权执行制度概述
韩国金钱债权执行制度概述周丹【摘要】在韩国,对金钱债权①的执行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即对债权的押留阶段和现金化阶段。
在金钱债权的押留阶段,韩国主要利用押留命令限制第三债务人对债务人清偿,同时禁止债务人对该债权的处分和领受。
在金钱债权的现金化阶段,韩国主要利用推寻命令和转付命令对被押留债权进行现金化,将被押留债权转化为金钱,用所得价款清偿执行债务人的债务。
我们需要利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研究和借鉴韩国关于金钱债权执行制度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实务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关于债权执行制度的相关规定。
%In South Korea, the compulsory executions of claims are mainly divided into two stages, namely seizure of the claim and cash method. In the stage of seizure of the claim, South Korea mainly uses seizure of the claim to control the third debtor for paying off the debts, meanwhile, bans the disposition of debtors to the creditor ’s rights. In cash method stage, South Korea, which makes use of pushing commands and payment transferring, transfers seizure of the claim into cash, in addition to paying the debt of the debtor by ob-taining the interests. We need comparative methods, probe and learn from law requirements about compulsory execution system against claims and related work experience, and also it is important to constantly improve the system of the execution of the claims.【期刊名称】《陕西行政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00)001【总页数】4页(P85-88)【关键词】韩国;金钱债权执行;韩国民事执行法;押留;现金化【作者】周丹【作者单位】韩国国立庆尚大学法学院,韩国晋州 6607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3一、韩国金钱债权执行制度在韩国,并不是一开始就有单独民事执行法法典的。
理解债权债务纠纷的法律原则
理解债权债务纠纷的法律原则在理解债权债务纠纷的法律原则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债权债务纠纷。
债权债务纠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的因履行债务而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冲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债权债务纠纷的法律原则,以加深我们对法律原则的理解。
一、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自由约定合同内容。
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同,享有约束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根据这一原则,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和内容完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不受国家或法院干预。
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约定合同内容时,应遵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他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内容应平等有序、公平合理,不能利用优势地位对弱势方设置不公平的条款。
公平原则在债权债务纠纷中起到了重要的调节作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约定合同内容时,应遵循法律的强制规定。
法律规定的强制条款不得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或改变。
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将被视为无效或违法。
法定原则确保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保持诚实、守信,不得以虚假陈述、欺诈手段获取不合法利益。
当事人应诚实地履行合同义务,尽力实现合同目的。
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保证了经济活动的诚实和信用。
五、有偿原则有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对价。
合同是一种平等有序的交换行为,当事人在交换中应互相给予相应的对价。
有偿原则是保证合同平等性和合法性的重要原则。
六、分立性原则分立性原则是指当事人不得转让或变更合同中的债权或债务。
只有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才能将其债权或债务转让给他人。
分立性原则保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七、先要履行后要求原则先要履行后要求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然后再向对方要求对方履行其义务。
金钱债权执行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金钱债权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金钱债权进行强制执行的行为。
金钱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包括金钱债务、金钱债权质权、金钱债权抵押权等。
金钱债权执行是执行程序中最常见的执行方式之一,其适用法律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
本文将围绕金钱债权执行适用法律展开论述。
二、金钱债权执行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金钱债权执行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中,与金钱债权执行相关的主要条款有:(1)第二百零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
(2)第二百零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是金钱债权执行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中,与金钱债权执行相关的主要条款有:(1)第二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
(2)第二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法规也与金钱债权执行相关,如:(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了担保合同、担保方式等相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债权的相关规定。
三、金钱债权执行的程序1. 申请执行债权人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2. 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债权债务关系等。
民法典中的债权清偿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债权清偿规定及其适用一、引言债权清偿是民法典中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之一,它规定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清偿方式。
在本文中,将探讨民法典中的债权清偿规定以及其在实际中的适用情况。
二、债权清偿的基本原则1. 等级顺序原则根据民法典的债权清偿规定,债权人的债权清偿顺序应按照先后顺序来进行,即优先偿还优先债权,后偿还后债权。
这一原则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保证了债务人按时履行债务。
2. 先到先得原则根据民法典的债权清偿规定,当多个债权人同时向相同的债务人主张其债权时,先到者优先受偿。
这一原则旨在公平地解决多个债权人之间的竞争关系,确保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三、债权清偿的具体规定1. 追索权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债权清偿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享有追索权。
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义务,包括支付货币、提供劳务等。
2. 强制执行的应用在债权清偿过程中,债权人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等手段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强制执行是一种法律手段,通过司法机关的介入,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等行为,以确保债权人能够得到债务人的清偿。
3. 合同约定的适用除了民法典规定的债权清偿规则外,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来约定清偿方式和条件。
合同约定的清偿规则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债务。
四、债权清偿规定的适用情况1. 个人借贷关系中的债权清偿在个人借贷关系中,债权清偿规定得到广泛应用。
例如,当甲方借款给乙方时,甲方享有债权,乙方则有债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
2. 劳动合同中的债权清偿在劳动合同关系中,雇主与员工之间也存在债权关系。
雇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而员工则有权要求按时获得合法报酬。
这是债权清偿规定在劳动关系中的一种表现。
3. 商业交易中的债权清偿在商业交易中,债权清偿规定亦得到适用。
当甲方向乙方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甲方享有债权,乙方则有债务。
最新-论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立法中的几个问题 精品
论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立法中的几个问题【内容提要】以偿债为目的的金钱债权强制执行是强制执行法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现行有关金钱债权强制执行法规中将查封与扣押、冻结和拍卖与变卖并列规定,但在程序、对象上区分不清的方式应有所改变;在查封扣押的效力上应明确其相对性,并根据物权公示的发展确定其时间效力;在拍卖的性质问题上,我国应确认为公法行为。
最后论述了拍卖的法律效果。
【关键词】民事诉讼执行金钱债权强制执行……金钱债权是指以给付一定金钱为目的的债权,因其在日常生活中最普通、最频繁地发生,世界各国强制执行法中有关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大都条文繁多,规定详细,但在我国民事执行法律规范中并未单独归类予以明确。
现在正值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强制执行法之际,研究立法、司法中的问题,分析比较外国相关立法经验,对我们的立法工作应当是有益的。
本文就执行措施、查封扣押的效力、拍卖的性质和后果等几个问题进行论述,以期抛砖引玉。
一、执行措施金钱债权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临时性的限制处分措施和变价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我国民诉法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未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因而上述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关于强制执行措施也是统合在一起的,包括查封与扣押、冻结和拍卖与变卖。
但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的含义是什么?如何选择、取舍?则是我们在制定强制执行法时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查封与扣押、冻结查封与扣押、冻结均为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法院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采取的限制债务人或第三人处分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的执行措施。
关于其称谓,在清末颁布但未实施的强制执行律草案中统一称作扣押,其后的北洋军阀政府制定的《查封不动产执行办法》中称作查封,1940年国民党政府公布施行的强制执行法通称查封,但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中还是有很多使用扣押一词的,如海商法第4条、民法第338条等。
金钱债权的执行
①民事责任
保管人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其中保管人是 申请执行人的,赔偿部分应与债权部分相抵销。 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应由 被执行人承担。(《民诉法》222条、《执行规定》 42条)
《执行规定》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 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 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 查封、扣押财产豁免原则是指执行法院对
被执行人的某些特定财产不得采取查封、 扣押措施。这一原则是基于被执行人的生 存权高于债权人的债权、被执行人的精神 利益高于债权人的物质利益、公序良俗高 于私人利益的原理确立的。
查封、扣押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 38条规定:“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 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采取查封、 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 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 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 (二)金钱债权执行的意义 金钱债权的执行是整个执行工作中案件数量
最多、适用频率最高、执行任务最为繁重、意义 最为重大的一部分。除了当事人之间金钱给付义 务外,关于诉讼费用的执行、罚金、罚款的执行 等也适用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非金钱债权 的执行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转化为关于金钱债权 的执行。如对可以替代行为的执行中法院责令他 人代为履行并由债务人支付费用,对于不可以替 代行为的执行法院命债务人赔偿损失,对于代为 履行费用和赔偿损失费用的执行都转化为对金钱 债权的执行。
▪ 可以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有:
▪ (1)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人民法院可 以进行土地使用权预查封。
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立法中问题浅析
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立法中问题浅析以偿债为目的的金钱债务强迫执行是强迫执行法的重中之重,笔者以为现行有关金钱债务强迫执行法规中将查封与扣押、解冻和拍卖与变卖并列规则,但在顺序、对象上区分不清的方式应有所改动;在查封〔扣押〕的效能上应明白其相对性,并依据物权公示的开展确定其时间效能;在拍卖的性质效果上,我国应确以为公法行为。
最后论述了拍卖的法律效果。
金钱债务是指以给付一定金钱为目的的债务,因其在日常生活中最普通、最频繁地发作,世界各国强迫执行法中有关金钱债务的强迫执行大都条文单一,规则详细,但在我国民事执行法律规范中并未独自归类予以明白。
如今正值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强迫执行法之际,研讨立法、司法中的效果,剖析比拟本国相关立法阅历,对我们的立法任务应当是有益的。
本文就执行措施、查封〔扣押〕的效能、拍卖的性质和结果等几个效果停止论述,以期抛砖引玉。
目录一、执行措施 (4)二、查封〔扣押〕的效能 (9)三、强迫拍卖的性质 (12)四、拍卖的效果 (14)一、执行措施金钱债务强迫执行措施,包括暂时性的限制奖励措施和变价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则:"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实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解冻、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实行义务局部的财富。
……"我国民诉法有关强迫执行的规则未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因此上述的"财富"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关于强迫执行措施也是统合在一同的,包括查封与扣押、解冻和拍卖与变卖。
但查封、扣押、解冻、拍卖、变卖的含义是什么?如何选择、取舍?那么是我们在制定强迫执行法时不容逃避的效果。
〔一〕查封与扣押、解冻查封与扣押、解冻均为暂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法院在执行顺序末尾后采取的限制债务人或第三人奖励应当实行义务局部的财富的执行措施。
关于其称谓,在清末公布但未实施的强迫执行律草案中一致称作"扣押",其后的北洋军阀政府制定的«查封不动产执行方法»中称作"查封",1940年国民党政府发布实施的强迫执行法通称"查封",但台湾地域现行的法律中还是有很多运用"扣押"一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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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钱债权执行竞合解决的原则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论金钱债权执行竞合解决的原则刘敏[内容提要] 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原则的确定,应当有利于确保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
特别是要协调好破产法和强制执行法的关系,在实行一般破产主义立法体例下,执行程序中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采用优先原则;在实行商人破产主义立法体例下,在执行程序中,非商人作为债务人的,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实行平等原则,商人作为债务人的,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实行优先原则。
[关键词] 金钱债权执行竞合解决当多个持有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没有法定优先权的债权人,先后或者同时对同一债务人的执行标的物申请强制执行时,就产生了金钱债权执行竞合的问题。
解决金钱债权的执行竞合问题,是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或者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的债权人优先受偿,还是所有的债权人平等受偿,在国外存在不同的立法例,我国的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解决金钱债权的执行竞合问题所遵循的原则尚不清晰,相关的立法有待完善,有必要在从理论上对金钱债权执行的竞合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美、德、日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的原则在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的问题上,美国遵循优先原则或曰优先清偿原则。
依照优先原则,先就债务人的财产为查封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在美国,执行中的优先原则主要体现在司法担保权益上。
美国的州法律承认债权人对被扣押的财产享有司法担保权益(judicial lien),受担保权益约束的财产为担保物,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享有司法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可以以担保物获得清偿;没有司法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即使他们获得了判决,也不能对其他债权人享有优先权。
司法担保权与美国的经双方约定的担保权(consensual liens,.,the right of a real property mortgagee or a secured partyunder a UCC Article 9 security interest)和法定的担保权(statutory liens,.,those imposed by law-tax liens, artisan’s liens)并不完全相同。
①一些州的法律规定,判决债权人通过作出判决摘要或者记载判决而在不动产上取得司法担保权益,一些州法律规定,在判决作成时就在债务人的不动产上成立司法担保权益;至于动产,传统的规则是当执行令状签发给县的执行官(SHERIFF)时,这些动产被执行判决所约束,许多州还是采用这一规则,而有一些州采用更简单的规则,即一旦扣押就产生司法担保权。
②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于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时,具有担保权益的人享有优先权,美国法律在安排优先权顺序的时候,基本的原则是“时间第一”原则,即哪个担保权成立在前,哪个权利就优先。
因此,先取得司法担保权益的判决债权人相对于其后取得司法担保权益的人具有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
在解决金钱债权的执行竞合问题上,德国也遵循优先原则,不过,与美国的优先清偿原则不同,德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优先原则主要是以扣押质权和扣押抵押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04条规定,动产被扣押以后,③债权人在扣押物上取得质权;在与其他债权人的关系上,扣押质权使得债权人得到与依法律行为取得动产质权同样的权利;在有多数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扣押在先所生的质权优先于扣押在后所生的质权。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66条、第867条规定,对土地的强制执行,以登记债权上的担保抵押权、强制拍卖和强制管理的方式实施,债权人可以要求只实施其中的一种措施,也可以要求一并实施几种措施,但只有债权额超过五百德国马克的,债权人才能登记担保抵押权;担保抵押权经债权人申请,登记于土地登记簿上,执行债权人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时起成立,该抵押权使得债权人取得与依法律行为① See William D. Warren, William E. Hogan: Cases and Materials on Debtor—Creditor Law. New York: The Foundation Press, ,.② See William D. Warren, William E. Hogan: Cases and Materials on Debtor—Creditor Law. New York: The Foundation Press, ,.③产生的抵押权同样的权利。
对于作为保全措施的假扣押在执行阶段也自动转化为假扣押质权和假扣押抵押权。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30条和932条规定,对于动产的假扣押,以扣押的方法实施之,此种假扣押,依与其他各种扣押相同的原则实施之,并且发生具有第804条所定的效力的质权,即假扣押质权;对于土地或适用关于土地的规定的权利执行假扣押,以登记债权上的担保抵押权的方式实施之,而一旦登记,债权人即取得假扣押抵押权。
由此可见,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也无论是保全执行还是终局执行,在进入执行程序以后,债权人将取得因执行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即扣押或假扣押质权、扣押或假扣押抵押权,从而取得较普通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多个债权有担保物权的情况下,成立在先的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
德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优先原则的理由是:“凡未经事前为信用调查而贷款或对于到期之借款不急于收取之债权人,其自己所处之地位,当然应较已将债务人之支付能力详细为调查或监视且适时努力收取债权之债权人,受不同之待遇。
倘两者均受相同之待遇,无异勤勉之债权人为怠慢之债权人而劳动,从而勤勉者用心勤勉所得结果反为怠慢者所夺取。
”①在日本,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的问题上,总体上遵循的是平等原则或曰平等清偿原则。
②依照平等原则,先为查封扣押执行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具有相同的地位,对于执行债务人财产所得的金额,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数额的比例平等受偿,先为扣押的债权人,如没有法定优先权,不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日本民事执行法》第49条规定,在强制拍卖开始决定的扣押产生效力的情况下,执行法院考虑到制作物件明细书所需要的时间,应确定分配要求的终期,当分配要求的终期被确定后,法院书记官应当公告开始决定及分配要求的终期,并催告有关债权人在分配要求终期之前向法院申报①参见陈荣宗:《强制执行法》,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271页。
②有人认为日本的民事执行法上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的原则是团体优先原则。
日本学者认为,日本的民事执行法上存否、原因以及其数额。
在分配要求的终期前申报的债权人,如没有法定优先权的话,则平等受偿。
二、我国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的原则:与美德日比较在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问题上,我国的做法与美国因司法担保权产生的优先权、德国因扣押质权、扣押抵押权产生的优先权以及日本的平等受偿的做法不同。
我国的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0条规定了被执行人的被执行财产不能满足多个债权人的要求时,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工资、生活费;(二)国家税收;(三)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四)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申请人要求的,按比例清偿。
这里的债务人并没有区分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这里的其他债务,实际上是相对于普通债权而言的债务,在债务人的被执行财产不能满足各债权人的普通债权时,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以外的各个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平等受清偿,各普通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处于平等的地位,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并没有享有优先权。
可见,《民事诉讼法(试行)》在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的原则总体上属于平等原则,这种平等原则与日本的平等原则是不一样的,因为,同样是普通债权的国家银行债权和信用合作社债权具有优先性。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取消了《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0条的规定,但对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的原则采取平等原则还是采取优先原则没有明确规定。
199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适用意见”)第282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执行人清偿要求的,执行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处理。
①“适用意见”第297条至299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①《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是对破产财产清偿的规定,该条的内容为: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三)破产债权。
财产不足清偿请参与分配;参与分配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之前提出;在参与分配的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分配。
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在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债权人的要求,按照破产程序予以解决,在执行程序开始以后,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债权人的要求时,按照参与分配予以解决。
可见,在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时,平等原则限于债务人是公民和其他组织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199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在指导和协调执行争议案件的过程中,有意识和无意识地逐渐按照“适用意见”第282条的精神来处理两个以上法院之间对同一标的重复查封执行问题,但基本上没有完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只是考虑执行争议中的各个债权,没有考虑其他债权。
但也不是所有案件都按照平等原则办理的,有的是肯定了查封优先效力的。
①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试行)”)第88条至第90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第88条第1款);②一份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的比例受偿;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①参见黄金龙:《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用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78—279页。
②“执行规定(试行)”第88条第1款对被执行人的范围没有作规定,“执行规定(试行)”的主要执笔人黄金龙先生认为,该款适用于下列被执行人:(1)正常经营中有支付能力的企业法人;(2)无清偿能力,但没有人申请其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