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之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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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

犯之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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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之异同

法规竞合的本质是单纯一罪,而想象竞合犯则是观念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具有四个共同特征:其一,一个犯罪行为;其二,触犯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其三,两者的法律本质都是一罪,而非数罪;其四,最终都适用一个法条并且按照一罪予以处罚。

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之间存在显着或根本的差别。具体而言可归纳为:第一,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属于犯罪数之单复的形态;法规竞合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之关系的形态。

第二,想象竞合犯是观念的竞合(观念上的数罪),即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一罪,其以一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不同不同罪名由于观念因素或主观认识的影响而发生竞合;法规竞合是客观存在的或现实的竞合,即法规竞合本为单纯一罪,但由于客观存在着的法律条文的错综规定而致使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竞合。

第三,想象竞合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必然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

第四,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为转移。

第五,想象竞合犯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触犯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所以,数个法条均应适用于导致不同罪名竞合的犯罪行为,且应在比较数个罪名法定

刑的轻重后择一重者处断之(但所触犯的轻罪成立,其法条仍应引用);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故在数个法条中只能选择适用一个法条即特别法、实害法或重法对犯罪人予以处罚,而排斥其他相竞合的法条即普通法、危险法或轻法的适用。

第六,想象竞合犯是犯罪之单复的形态,故关于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罪数问题和对犯罪行为触犯的数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法规竞合是法条之关系的形态,故关于法规竞合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

法条竞合是指法律条文之间的竞合关系,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内容有重合或交叉关系的法律条文。用俗话说,就是指犯罪人只犯了一个罪行,但是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有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的法律被这一个行为违反了。

换言之,一个犯罪行为之所以触犯数法条是立法技术上的原因造成的,与犯罪形态无关,纯属法律适用问题。如《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与第266条的诈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与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

对法条竞合犯,一般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适用的法条,但法有特别规定的例外。

而想象竞合实质是行为所触及的罪名与罪名之间的竞合关系。如因用破坏性的手段偷公共汽车的关键零件部件的行为,一方面触犯的盗窃罪,同时又触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这就是想象竞合关系。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数罪、一行为数罪,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如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使之受轻伤的,同时触犯了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即貌似数罪,实为一罪,择一重罪处罚。

区别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一个方法是:看是否因为某一具体行为的出现才产生竞合关系,如果仅仅因为某一具体危害行为才使得两个法条所规定的罪名产生竞合,否则这两个法条根本无任何关系,可谓“老死不相往来”的,则为想象竞合关系。如上述因用破坏性的手段偷盗公共汽车的关键零件部件着一具体的危害行为的出现,才使得规定盗窃罪的第264条与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第116条有所关联,否则,第264条与116条这两个发条几乎没有任何包含或交叉的关系。

如果即使不存在某一具体危害行为,某两个法条之间也存在整体与部分的包含或者交叉的关系,则为法条竞合,如第224条与第266条,即使现在没有利用合同的方式篇取他人财务的行为,分析第224条与第266条的构成要件关系,本身就存在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另外,法条竞合适用原则是“特殊条款优先”,而想象竞合适用原则是“从一重罪处罚”。

牵连犯与吸收犯

牵连犯与吸收犯都具有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而且它们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并且都是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出于犯一罪的目的。但是二者之间仍具有质的区别。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

6、主观方面的差别。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着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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