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性违章10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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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性违章100例
1.劳动保护用品穿戴不齐全、不规范。
2.班前或班中饮酒。
3.脱岗、串岗、睡岗。
4.未经批准操作、动用非本人分管的设备。
5.在厂房内骑摩托车、自行车。
6.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7.在易燃易爆区吸烟。
8.在禁火区动火未办理动火证
9.动火作业前未清理作业点10米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
10.车辆未安装防火帽进入易燃易爆区域。
11.2米以上高处作业未采取防止坠落的措施。
12.多层作业时,各层间没有可靠的隔离防护。
13.安全带低挂高用。
14.高处作业时从高处抛掷物件。
15.在输电线路安全距离以内作业未停电。
16.使用登高梯子时与地面夹面角大于60°。
17.使用人字梯没有限跨钩,或夹角大于40°。
18.在梯子的顶档上作业。
19.架设的安全网里高外低或留有缝隙。
20.高处作业乘坐非载人设备上下。
21.高处放有不稳固的物体。
22.钻越铁路两侧的栏杆、停在铁路上的机车、车辆。
23.通过铁路道口时,钻杆抢行。
24.翻斗车的车斗未复位就行使。
25.检修支起车辆时未作二次支护。
26.在道路或有人通过的地点施工,未设围栏或警示标志。。
27.机、电设备停止时,控制器未打回零位。
28.启动皮带、轧机棍道等不先发出启动信号。
29.启动已经停机挂牌的设备。
30.用湿手操作、启动电气设备。
31.跨越运转中的皮带、棍道及其他设备,或在传动设备上休息、行
走。
32.运转设备未停止就进行处理、调整或清扫。
33.用水冲洗电气设备。
34.用物体顶住接触器吸铁,强制吸合。
35.停机、停电检修时,在开关处未挂警示牌或无人监护。
36.检修后未恢复检修时拆除的安全设施、安全装置。
37.没有经批准的检修措施票就进行检修作业。
38.在电气操作台上放有闲杂物品,尤其是盛有液体的器皿。
39.天车吊物从人员上方通过或人在吊物下面行走、站立。
40.未按国标准规定的信号指挥起重作业。
41.开动天车大小车、起吊、落下吊物未先鸣铃。
42.两人以上(包括两人)同时指挥天车作业,或无人指挥天车工自
行作业。
43.在天车作业时进行检查、维修。
44.用限位器停车、停钩。
45.用打反车制动(主令控制器等有反接制动功能的除外)。
46.在吊有物体的情况下离岗,或作业间歇将吊物停在空中。
47.离车时控制器未打回零位、未拉闸断电。
48.接班第一吊、接近额定载荷、吊液体金属未试吊就正式起吊。
49.吊钩高度距地面不足两米或距地面障碍物不足半米就移动大小
车。
50.天车工违反《十不吊》规定作业。
51.不从规定地点、梯子、通道上下天车。
52.使用磁盘、钢丝绳、吊链等索具直接吊运气瓶。
53.气焊(割)作业,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距离不足五米。
54.氧气瓶、乙炔瓶距离明火、高温热源不足十米。
55.乙炔瓶未安装防回火装置。
56.使用瓶帽、胶圈不全的气瓶。
57.乙炔瓶未直立使用。
58.用带油的手或手套搬运、开关氧气瓶阀。
59.乙炔瓶、氧气瓶在阳光下暴晒。
60.在输电线路下放置气瓶。
61.用含银、铜超过70%的工具操作乙炔瓶。
62.与电焊同场地工作时,乙炔瓶未保持接地、氧气瓶未与地面保持
绝缘。
63.使用压力表损坏的减压器。
64.乙炔瓶与氧气瓶同室储存、同车运输。
65.进入闭塞空间气焊(割)未在外面点火。
66.氧气胶管(红色)与乙炔胶管(黑色)互相代用或混用。
67.将燃烧的焊炬、割炬放在工件或地面上。
68.氧气瓶余压<0.5MPa、乙炔瓶余压<0.05Mpa。
69.使用外露带电部分无防护装置的电焊机。
70.使用接头超过两个的电缆。
71.对机械设备进行电焊而未暂时拆除设备的接地线。
72.电焊机电源一次线超过3米却未沿墙离地2.5米以上瓷瓶架设。
73.每台电焊机无独立的、封闭式的电源开关。
74.电焊作业使用金属结构、管道、临时搭接线等作导线。
75.在良好接地体上电焊作业未垫绝缘垫。
76.进入容器等闭塞处电焊作业使用超过12伏安全电压以上的照明。
77.进入闭塞空间作业未设监护人。
78.将胶管缠在身上作业或两腿跨在胶管上作业。
79.用氧气吹扫衣服上的灰尘、清扫设备、场地或为轮胎充气。
80.未经检查处理直接用气割切割密闭容器。
81.野蛮搬运、装卸气瓶。
82.电工作业未执行两票四制。
83.带负荷拉合刀闸。
84.高压系统检修,不停电、验电、做接地。
85.作业监护人除传递物件外,还兼做其他工作。
86.手提行灯电源使用自藕变压器或分压器。
87.停电作业未将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电压互感器高低压两侧
断开。
88.未经文字批准,擅自在操作室、值班室、休息室等处使用电炉子。
89.在潮湿场所、金属结构等良好接地场所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
90.在容器、管道内等狭窄的良好接地场所使用ⅠⅡ类手持电动工具。
91.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未采取附加的防触电措施。
92.手提行灯的安全电压回路未与其他电气系统的可导电部分完全隔
离。
93.单人进入煤气危险区作业,或在煤气区休息。
94.煤气系统吹扫、置换完毕,未立即将吹扫胶管卸开。
95.一、二类煤气作业未办理煤气作业票、现场未准备救护设备。
96.煤气系统吹扫、置换放散煤气时未设人监护。
97.在煤气危险区内作业未带co检测报警器。
98.发现有人中毒,不采取防护措施冒险抢救。
99.未按时冲洗锅炉水位计,致使看不清锅炉水位;未按时做锅炉安
全阀手动试验,致使安全阀打不开。
100.未按时排污,致使压缩空气储罐积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