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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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申请书

申请人或代理人文件编号:

附页页数:

一、基本情况:

1、商标名称:

2、国际注册号:

3、基础注册号或申请号:

4、注册人名称(外文译名或拼音必须和国际注册证一致):

5、注册人地址(外文译名或拼音必须和国际注册证一致):

6、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

电子邮件:

7、注册人通信地址:

二、代理人信息:

1、代理人中文全称及外文译名(如无外文译名的,可用拼音代替):

2、代理人地址(省份、城市、街道、门牌号码、邮政编码):

3、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

电子邮件:

三、后期指定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

全部

部分(注明涉及部分的类别和商品或服务)

类别商品或服务

四、后期指定所涉及的缔约方:

纯协定缔约方

阿尔及利亚

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

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 保加利亚不丹比荷卢白俄罗斯瑞士古巴塞浦路斯捷克

德国西班牙法国克罗地亚匈牙利伊朗意大利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朝鲜列支敦士登莱索托拉脱维亚摩洛哥摩纳哥摩尔多瓦黑山前南斯拉夫马其顿蒙古莫桑比克纳米比亚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俄罗斯联邦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塞拉利昂圣马力诺斯威士兰乌克兰越南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埃及利比里亚苏丹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

纯议定书缔约方

安提瓜和巴布达以色列澳大利亚巴林

博茨瓦纳丹麦爱沙尼亚欧盟

芬兰英国格鲁吉亚加纳

希腊爱尔兰冰岛日本

韩国立陶宛马达加斯加挪威

阿曼瑞典新加坡土库曼斯坦土耳其美国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波内赫、圣尤斯特歇斯和萨巴群岛库拉索圣马丁菲律宾哥伦比亚新西兰墨西哥叙利亚印度卢旺达突尼斯

共_______个缔约方

五、后期指定生效日期(如无特别注明,后期指定日将以国际局收到日期为准):

本后期指定应于相应的国际注册续展之后生效

本后期指定应于相应的国际注册所涉及的后续变化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之后生效

六、本申请交费方式:

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交纳规费,向商标局交纳手续费

直接向国际局交纳规费,向商标局交纳手续费

(加盖代理人章戳;无代理的加盖申请人章戳)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日期:年月日

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和外文申请书应当单面打印填写。

2、本申请仅可涉及一个国际注册号。如申请人已获得国内受理通知书,可

指定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或纯议定书缔约方;如已获得国内注册证,即可指定所有缔约方。

3、本申请可直接向国际局提交,也可通过商标局转交;如涉及纯协定缔约

方的,必须通过商标局转交。

4、提交本申请书时,应同时附送:

(1)外文申请书MM4表格;

(2)国际注册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的,应附代理委托书;

(4)指定美国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

5、商标局对申请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寄送《收费通

知单》。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该通知单的要求缴纳相应的费用之后,商标局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寄送《受理通知书》。

6、日本和加纳的单独规费分申请费和注册费两次收取:在新申请或后期指

定中指定日本或加纳的,申请人先缴纳申请费;日本特许厅或加纳工业产权局审查核准后,通知申请人缴纳注册费。申请费可由申请人或代理人直接向国际局缴纳,也可以通过商标局转交;注册费由申请人或代理人根据国际局的通知直接向国际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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