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2020新版)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最新版)一: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管理制度1、依照国家规定,对竣工出厂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2、质量保证期按以下规定执行:a、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b、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c、其他机动车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以上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质量保证期从车辆竣工出厂或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之日起开始计算。
d、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进厂返修的车辆,免返修工料费。
e、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业户,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3、以上质量保证期仅适用于车辆竣工出厂后,托修方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和车辆走合期规定,合理使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出现的质量问题。
检验制度1、检验员必须由敢于认真负责及掌握相应修理知识的人员担任。
做到尽职尽责。
2、认真学习并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检验人员的技术水平及检验能力。
3、认真核对工作单上的修理项目,逐项进行检验,做到不丢项,不漏检。
4、对所修项目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回有关领导及维修人员。
及时返修,并作出相应的善后处理,不拖延交车时间。
5、对客户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
新版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
新版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修理行业的管理,规范机动车修理行为,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动车修理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机动车修理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透明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机动车安全、环保、经济、舒适运行。
第二章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第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制度。
从事机动车修理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2. 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3.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4. 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机动车修理经营行为第七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维修质量保证期、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八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按照维修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维修;2. 选用合格的机动车维修零部件;3. 不得擅自更换机动车零部件;4. 不得虚报维修项目、维修质量;5. 不得泄露机动车维修信息。
第九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维修记录和维修零部件的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修理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
广东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法【最新版】
广东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以下简称《维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有关定义(一)按照维修对象的分类,“其他机动车维修”是指在道路上行驶、从事专项作业的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轮式车辆和拖拉机的维修。
(二)维修救援是指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维修企业,具备24小时维修服务能力,从事机动车拯救、抢修经营业务。
(三)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是指由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统一管理、提供同类维修技术服务,统一品牌、统一标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作业标准,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经营形式。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是指拥有连锁经营品牌的经营性组织。
二、经营许可(一)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属子公司性质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属分公司性质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向设立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交《维规》第十七条所要求的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查验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给予申请人开具备案证明并抄送总公司注册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总公司注册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总公司提交的备案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4.经营者凭注册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和分公司设立地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备案证明,向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
5.分公司设立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分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与总公司注册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设立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阻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分公司。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2020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2020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2020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机动车维护、修理、维修救援和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机动车维修管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五条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化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故障诊断和检测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对机动车维修服务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和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积极发挥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的作用,支持其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一节机动车维修经营分类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指向社会提供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维护、修理、维修救援等相关活动的企业或业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最新版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最新版1.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重要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统一机动车维修行为,保障车辆的安全和性能,维护车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维修市场的健康发展。
完善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可以有效防止维修过程中出现纠纷和事故,提升整体维修服务的品质和水平。
2.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1)维修资质:规定维修企业必须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2)维修过程:明确维修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程序进行维修,并保证维修质量。
(3)维修服务:规定维修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维修信息,并尊重车主的选择和意见。
(4)维修收费:规定维修企业应当公示维修收费标准,并不得随意增加维修费用。
(5)维修保障:规定维修企业应当为维修服务提供一定的质量保障和售后服务。
3.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最新修改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最新规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进行了如下修改:(1)加强维修企业的资质要求,对维修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2)规范维修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对维修费用的监管和控制,杜绝不合理收费。
(3)明确车主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维修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估,为车主提供更加可靠的服务保障。
(4)加强对维修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配件和不良维修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
4. 结语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最新修改,为我国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发展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有助于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各相关方应当严格遵守规定,共同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的良好秩序,为广大车主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维修服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打破封锁与垄断,指引行业发展方向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关于第一款。
这里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彼此相对而言的,分别表示社会中的群体与个体。
“封锁”通常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的有偿服务,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封锁”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其他地区的经营者到本地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垄断”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以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的有偿服务。
本条所说的任何单位,既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一个很好的警示。
任何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的活动,都是对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机动车维修市场的障碍,应当依法予以防范和打击。
关于第二款。
行业发展实践表明,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不仅有利于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而且有利于整合现有资源,提高服务质量,实行优质服务。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经营,是引导企业通过完善管理机制,增加必要投入,提高资产存量的质量和优化配置,增强企业整体素质,创立具有生命力和竞争力的知名品牌,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真正把企业“做强”,从而拉动全行业健康发展。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专业化经营,就是引导企业发挥自身专长,在某一车种、车型或某一项目上组织专业化作业,为用户提供高效、及时、方便的服务。
汽车维修行业安全规章制度
汽车维修行业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绪论为了规范汽车维修行业的安全生产,维护从业人员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公共安全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汽车维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二条汽车维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三条汽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
第四条汽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处理。
第五条汽车维修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从业人员安全管理第六条汽车维修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避免违章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配合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汽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汽车维修企业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二条汽车维修企业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做好储存和使用控制。
第十三条汽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系统,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四条负责汽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监督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汽车维修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规定,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监督部门有权予以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理。
2024年车辆维护、检查、报废管理制度(2篇)
2024年车辆维护、检查、报废管理制度____年,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交通工具的需求增加,车辆维护、检查、报废管理制度将变得更加重要和全面。
针对这一趋势,下面将详细介绍未来的车辆维护、检查、报废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车辆维护管理制度1.1 定期维护为了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将制定统一的车辆维护计划,要求车主定期进行车辆维护。
不同类型车辆的维护周期将根据其使用情况和技术特点进行调整,以确保车辆的性能和寿命。
1.2 维修记录车主在进行车辆维护时,将需要在专门的维修记录系统上记录维修项目、费用和日期等信息。
这将有助于车主对车辆维护情况进行跟踪和管理,同时也方便监管机构对车辆维修情况进行监管。
1.3 维护标准为了保证车辆维护的质量和效果,将制定一系列的维护标准,包括维修技术要求、使用零部件的规范和质量标准等。
车主在进行维护时必须遵守这些标准,否则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车辆检查管理制度2.1 定期检查除了定期维护外,车主还需要定期进行车辆检查,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检查项目将包括车辆的外观、内部设施、悬挂系统、刹车系统等。
检查的周期和项目将根据车辆的类型和使用情况进行调整。
2.2 检查合格标识对于经过检查合格的车辆,将发放相应的检查合格标识,以证明车辆的安全性和符合相关要求。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必须悬挂检查合格标识,否则将被认定为不合格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2.3 检查机构评估车辆检查将由政府授权的检查机构进行,其评估结果将成为车辆安全性和合规性的重要依据。
检查机构将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评估,并向车主提供相应的检查报告。
三、车辆报废管理制度3.1 报废年限为了控制车辆的使用寿命和确保交通安全,将对不同类型的车辆制定相应的报废年限。
在达到报废年限后,车辆将由车主进行报废处理,不得再上路行驶。
同时,政府将出台相关政策鼓励车主对老旧车辆进行更换。
3.2 报废标准报废车辆必须符合相关报废标准,包括车辆的各项基本性能指标、污染排放标准和安全性能等。
新版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
新版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1.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新版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的内容和主要变化。
新版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旨在规范机动车修理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主要内容新版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2.1修理企业经营规范修理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注册登记:修理企业须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许可证。
-设备设施:修理企业应具备符合标准的修理设备和设施,确保修理质量。
-人员要求:修理企业应配备具备相应技能和资质的维修人员,确保修理技术水平。
-服务质量:修理企业应提供优质、高效的修理服务,确保消费者满意度。
2.2修理合同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修理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应签订修理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约定以下事项:-修理项目和费用:明确修理项目和费用,避免产生纠纷。
-维修期限:明确修理期限,保证修理及时完成。
-修理质量保证:明确修理质量保证期限,确保修理质量达标。
同时,新版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还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修理质量监督:加强对修理质量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修理质量符合标准。
-投诉处理机制: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问题。
-赔偿责任:规定修理企业在修理过程中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主要变化新版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相比旧版主要发生了以下变化:-修理企业经营规范方面:对修理企业的注册登记、设备设施要求、人员要求和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修理合同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加强了修理合同的约定,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并强化了对修理质量的监督和投诉处理机制。
4.结论新版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促进机动车修理行业的规范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修理企业应严格遵守新规定,提升服务质量和修理技术水平,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维修服务部车辆管理规定范文(2篇)
维修服务部车辆管理规定范文(一)维修部的车辆统一由维修部主任调动。
车辆所用油料,由维修部主任严格按使用状况掌握批准。
(二)车辆的维修、中修、大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维修部主任批准后,在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三)驾驶员严禁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不得擅自用车办私事,夜间按规定将汽车入库,不得私自将车辆停放存放外面过夜。
(四)驾驶员的定期培训,车辆年检以及各项税费的缴纳,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按时办理。
(五)对于私自用车或因驾驶员违章发生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其它一切后果由驾驶员和用车人承担。
(六)驾驶员应严格遵章驾驶,做好车辆的保洁和日常检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保养,使车辆保持良好状态,保证正常工作用车。
维修服务部车辆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有效管理维修服务部的车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和安全性,并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和维修服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车辆管理职责第一条维修服务部车辆管理由维修服务部管理人员负责,包括车辆的采购、分配、维修、保养等工作。
第二条车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车辆管理知识和技能,并具备良好的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三条车辆管理人员应当制定并执行车辆管理制度,确保车辆的合理利用和保养。
第三章车辆采购与分配第一条车辆采购应当根据维修服务部的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进行合理规划。
第二条车辆采购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确保车辆的品质和性能。
第三条车辆采购应当根据维修服务部的实际需求和车辆的功能进行合理配置。
第四条分配车辆应当根据维修服务部的工作任务和人员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第四章车辆使用与保养第一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驾驶证和驾驶技能,并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第二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车辆使用制度规定的路线、速度和时间进行车辆使用。
第三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遵守车辆保养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四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爱护车辆,不得私自修改车辆结构和配件,并及时报修和处理车辆故障。
新版机动车维修操作管理规定
新版机动车维修操作管理规定一、总则1.1 目的为了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管理,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1.3 管理原则机动车维修操作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安全的原则。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资格认定2.1 资格条件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工具;- 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 申请和审批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有关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三、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3.1 维修质量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保证维修质量,不得擅自更换零部件,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3.2 维修记录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维修记录制度,记录维修项目、时间、人员和使用的零部件、材料等信息。
3.3 质量保证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对其维修的质量负责,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质量保证期。
四、机动车维修安全操作4.1 安全操作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作业安全。
4.2 危险物品管理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妥善管理危险物品,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4.3 环境保护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五、监督管理5.1 监管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5.2 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5.3 信用评价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纳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信用评价体系,接受信用评价和公示。
六、法律责任6.1 违规行为违反本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新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订条款解读
新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订条款解读
李建魁
【期刊名称】《汽车维护与修理》
【年(卷),期】2015(000)012
【总页数】5页(P34-38)
【作者】李建魁
【作者单位】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 3004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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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技术和维修管理制度
车辆技术和维修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车辆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为确保车辆安全、高效地运行,提高车辆维修服务质量,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车辆技术和维修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1. 设立车辆技术和维修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车辆技术和维修管理制度,监督实施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2. 车辆技术和维修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车辆技术和维修管理工作,包括车辆技术档案管理、维修质量管理、配件管理、维修费用管理等工作。
3. 各维修单位负责按照本制度要求开展维修业务,确保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车辆技术档案管理1. 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包括车辆基本信息、维修记录、保养记录、事故记录、年检记录等。
2. 车辆技术档案应真实、完整、准确,便于查询和管理。
3. 车辆技术档案应定期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四、维修质量管理1. 维修质量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维修质量。
2. 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维修过程控制,确保维修质量。
3. 维修单位应定期进行维修质量检查,对不合格的维修服务进行整改,确保维修质量。
五、配件管理1. 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配件管理制度,确保配件质量。
2. 维修单位应建立配件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等环节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配件质量。
3. 维修单位应定期对配件进行质量检查,对不合格的配件进行整改,确保配件质量。
六、维修费用管理1. 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维修费用管理制度,确保维修费用合理、透明。
2. 维修单位应严格执行维修费用标准,不得擅自提高维修费用。
3. 维修单位应定期对维修费用进行审计和检查,确保维修费用合理、透明。
七、服务承诺1. 维修单位应向车主提供优质、高效的维修服务,确保车辆安全、高效地运行。
2. 维修单位应向车主提供维修质量保证,对维修质量问题负责。
3. 维修单位应向车主提供维修费用保证,对维修费用问题负责。
2020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小型汽车机修管理规章制度
小型汽车机修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小型汽车机修的正常运行,加强对机修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机修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小型汽车机修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小型汽车的维修保养及机修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机修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听从机修班组长的指挥,严格执行工作任务。
第四条机修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维修保养流程,确保维修质量。
第五条机修工作人员在机修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机修班组长,不得私自处理。
第六条机修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防护措施。
第七条机修工作人员应保持机修设施设备的整洁和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机修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外借机修设备,不得私自接受客户委托维修。
第九条机修工作人员应保护好客户的车辆,不得私自使用客户车辆,不得私自使用客户的隐私信息。
第十条机修工作人员应着装整洁,不得在工作中穿拖鞋、短裤等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服装。
第十一条机修工作人员应保证工作时间准时到岗,不得擅自早退或迟到。
第十二条机修工作人员应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参与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机修工作人员应爱护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物品。
第十四条机修班组长应对机修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机修班组长应及时处理机修工作人员的工作纠纷,保障机修工作秩序。
第十六条机修班组长应对机修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奖惩分明。
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违规行为,机修班组长有权进行警告、罚款或开除处理。
第二章机修作业流程第十八条机修工作人员在进行维修保养时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1. 报修接单:接待客户,了解车辆故障情况,填写维修保养单。
2. 检测分析:对车辆进行检测分析,确定故障原因。
3. 维修方案:制定维修方案,报备机修班组长审批。
4. 维修保养:按照维修方案进行维修保养,注意安全操作。
5. 质量检验:维修保养完成后进行质量检验,确保质量合格。
关于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通知(2020)
关于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通知(2020)
2020年03月31日
名称
关于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通知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关于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等法律法规精神,我局对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需要备案。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前30日,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要求到高密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维修科备案。
3.尚未备案的汽车维修企业,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到高密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维修科备案;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告知原备案部门。
未按规定备案的,我局将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进行处理。
备案地址:高密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维修科
咨询电话(略)
高密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3月31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车辆维护、检查、报废管理制度范本
车辆维护、检查、报废管理制度范本一、车辆维护管理制度1. 车辆维护责任1.1 本单位的车辆维护工作由专门负责人负责,相关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维护车辆,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1.2 车辆维护责任人应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并定期参加车辆维护培训,不断提高维护能力。
2. 车辆定期维护2.1 所有车辆应按照固定的维护计划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
2.2 定期维护包括但不限于更换机油、检查制动系统、调整轮胎压力、检查车灯、清洁车辆内外等。
2.3 维护人员应按照维护手册上的规定进行维护,并做好相应的维护记录。
3. 车辆故障维修3.1 如有车辆故障,维护责任人应及时发现并报修,确保车辆在最短时间内得到修复。
3.2 维护人员应按照制定的维修流程进行故障排除,维修过程中要注意安全,保护车辆免受进一步损害。
3.3 维修人员应及时记录维修情况,并在修复完成后进行检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4. 车辆事故处理4.1 如遇到车辆事故,驾驶员应及时向维护责任人报告,并按照相关流程进行事故处理和报险。
4.2 维护责任人应及时协助驾驶员做好事故处理工作,确保事故车辆及时维修和保险理赔。
4.3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维护责任人应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并做好相关事故记录和报告。
二、车辆检查管理制度1. 车辆日常检查1.1 每个驾驶员在使用车辆前应进行日常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检查轮胎状况、车灯亮度、油水位等。
1.2 驾驶员应按照检查清单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维护责任人。
2. 定期检查2.1 定期检查应由专业维护人员进行,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动机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2.2 定期检查应按照制定的检查计划进行,确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特殊条件下的检查3.1 如遇到恶劣天气或复杂道路条件,驾驶员应在行驶前进行特殊条件下的检查,并确保车辆适应相应的行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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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2020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2020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机动车维护、修理、维修救援和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机动车维修管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五条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化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故障诊断和检测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对机动车维修服务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和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积极发挥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的作用,支持其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一节机动车维修经营分类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指向社会提供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维护、修理、维修救援等相关活动的企业或业户。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服务能力和经营车型种类实行分类许可。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分为汽车维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
汽车维修企业按照规模大小和竣工检验能力不同分为一类整车维修企业、二类整车维修企业和三类专项维修企业(业户)。
整车维修企业可以根据许可项目,从事整车故障诊断、维护、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
专项维修企业(业户)可以根据许可项目,分别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汽车装潢(蓬布、坐垫及内饰)、汽车玻璃安装等专项维修作业。
摩托车维修企业分为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摩托车维修业户。
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根据许可项目可以从事摩托车大修、总成修理、维护和小修作业;二类摩托车维修业户根据许可项目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和小修作业。
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分类标准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第二节许可条件第十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所配备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检定合格;(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下列各岗位技术人员总数的80%应当经交通部统一考试,取得从业资格。
1、技术负责人员;2、质量检验人员;3、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维修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具体要求应按照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国家有关标准尚未规定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本条规定条件,可制定和执行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从事特约维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具备整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整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二)、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三)、有完善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四)、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测试分析人员;(五)、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从事机动车维修救援服务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符合整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并具备不少于2辆机动车维修救援专用车辆。
第十四条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品牌经营网点经营项目应在连锁经营品牌拥有者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连锁经营品牌拥有者跨省设立经营网点的,应在异地设立技术服务公司,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节许可程序第十五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一);(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三)技术人员总数及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五)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特约维修、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以及维修救援服务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还应分别提供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申请从事连锁经营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提供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且品牌拥有者应附送连锁经营品牌及授权经营协议。
第十六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提交的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并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依法发给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并向社会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品牌拥有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具体审批程序按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设立经营网点由品牌拥有者向经营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资料,在审查从业人员资格合格后,直接发给相应许可证件,因其他许可条件而产生的责任由品牌拥有者承担。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一)、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6年;(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4年;(三)、三类汽车维修企业(业户)、二类摩托车维修业户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被许可人申请,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审查许可条件后,作出是否准予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后180日未开展维修经营活动或者停业时间超过180日的,由作出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其经营许可和相关证件。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事项的,在向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的同时,应当向原作出许可维修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事先向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相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维修经营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按照许可的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按照许可的事项、统一的式样和要求(见附件二)自行制作《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并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五条特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改变在用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托修方应事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行或者变相强行为车主指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标准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定,也可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执行。
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备的维修工时单价和工时定额。
机动车生产企业可将其车型维修工时定额报交通部发布后全国统一执行。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用户交付维修结算清单。
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
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机动车维修统计资料内容及统计报表式样由交通部统一制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机动车维修统计数据,供公众查阅和使用。
第四章维修质量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
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车辆维修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