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经营,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须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关联交易须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第四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员及其近亲属;(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三)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四)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员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六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本行的内部人员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的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虽不能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建议本文从实践操作的角度审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研究其执行中遇到的“近亲属”、“关联自然人”等概念的界定问题,明确授信余额与实际使用的额度的不同含义,对非授信类的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的界定标准问题进行探讨。
提出关联自然人应包括监事;明确授信余额的范围;重新界定重大关联交易;赋予监管部门“关联交易豁免权”等修改建议。
标签:内部人;关联交易;授信;监管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颁布几年来,对商业银行提高关联交易管理水平,控制关联交易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是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和风险监控的有效制度保障,但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需要深入思考探讨。
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一)“近亲属”的范围较宽泛。
《办法》第七条规定,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上述规定,将近亲属界定为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及姻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近亲属的规定相比要宽泛许多。
从立法原意来说,要禁止上述关联自然人利用优势地位在交易中得到优惠。
但此宽泛的定义直接导致“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难以统计,并且该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个人隐私,尤其是那些有外籍高管层的银行中,并且近亲属的统计只能通过各关联自然人主动上报,统计的准确性难以掌握。
(二)“关联自然人”的范围较宽泛。
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关联自然人的范围十分宽泛。
《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董事、总分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主要自然人股东;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经营,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5]28号)的相关规定,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2004]第3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须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关联交易须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及其近亲属;(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三)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四)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监事、本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七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的共有的控制。
合规知识题库单选100题(第二卷)
101、《单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以上,或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以上的交易。
A 1%,5%B 3%,5%C 5%,10%D 10%,20%试题答案:A102、《单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分为()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A 日常B 一般C 特殊D 特别重大试题答案:B103、《单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人,并由()担任负责人。
A 三,执行董事B 三,独立董事C 五,执行董事D 五,独立董事试题答案:B104、《单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A 银行存单、国债B 房产C 土地D 机器设备试题答案:A105、《单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商业银行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批准的除外。
A 一B 二C 三D 四试题答案:B106、《单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B 三个月C 六个月D 一年试题答案:C107、《单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
A 0.05B 0.1C 0.15D 0.2试题答案:B108、《单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经营,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5]28号)的相关规定,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2004]第3号令),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关联交易须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第三条关联交易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关联交易须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及其近亲属;(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三)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四)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监事、本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第七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的共有的控制。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交易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的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
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本办法所称本行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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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发布答记者问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发布答记者问 2004-4-6 15:33:46《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日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的发布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起草背景。
答:为完善商业银行审慎监督管理规则,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加大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力度,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从2003年5月初开始,银监会就组织力量开始了《办法》的起草工作。
在《办法》的起草过程中,有关人员研究了国内商业银行近年来影响较大的、违规进行关联交易的案例,搜集整理了大量国内外有关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监管法规及会计制度的资料,分别召开了有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部分城市商业银行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并书面征求了部分外资银行的意见。
同时,还多次征求了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并于今年3月份通过银监会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银监会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借鉴国内外相关法规、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数易其稿,制定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答:商业银行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公允的关联交易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迫切需要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从我国近几年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商业银行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给其带来了巨大的信用风险,造成了大量信贷资产损失,是形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重要原因之一,更是少数商业银行、信用社倒闭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形式:一是商业银行的股东利用其对商业银行的控制权或影响力从商业银行获取大量的关联贷款,从中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
例如,1995年原某银行成立时,25家新股东出资10.61亿元,几天之内股东就以其所持该行股权作质押从该行贷款8.07亿元,占股东出资额的76.06%。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经营,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5]28号)的相关规定,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2004]第3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须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关联交易须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及其近亲属;(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三)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四)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监事、本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七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的共有的控制。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02•【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九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00四年四月二日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省联社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联社辖内发生关联交易各项业务。
第三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金融监管规定。
第五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公允原则、商业原则及回避原则。
第二章关联方的确认第六条关联主要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产生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联社、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1—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联社、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联社、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理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是指***联社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一)授信。
(二)资产转移。
(三)提供服务。
(四)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九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联社的内部人。
包括***联社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联社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二)***联社的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联社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三)***联社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2—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总7页) -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12下一页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商业银行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批准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的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
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第三十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的风险状况,缩减商业银行对一个或全部关联方授信余额占其资本净额的比例。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商业银行董事会和监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报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和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
关联交易情况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未设立董事会的,应当由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向监事会做出专项报告。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季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第三十八条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定披露信息的商业银行,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下列事项:(一)关联方与商业银行关系的性质;(二)关联自然人身份的基本情况;(三)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四)关联方所持商业银行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五)本办法第十条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六)关联交易的类型;(七)关联交易的金额及相应比例;(八)关联交易未结算项目的金额及相应比例;(九)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商业银行的角色和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强调。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促进经济发展、支持企业融资、管理资金风险等重要职责。
然而,在商业银行的发展过程中,关联交易问题也逐渐引发了人们的关注。
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这些关联方包括银行自身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属、持有银行股票的人员等。
关联交易的存在可以为商业银行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护银行和股东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首先,商业银行需要建立透明的关联交易管理机制。
透明度是关联交易管理的重要基础。
商业银行应该公开披露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交易双方、交易金额等相关信息,使资金的流向和用途能够被公众所知。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增加关联交易的透明度,还可以提高企业的公信力和市场的信任度。
其次,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审批流程。
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应该严格按照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来执行,确保每笔关联交易都经过审慎的评估和批准。
在审批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风险程度,确保交易对银行和股东的利益是有利的。
第三,商业银行需要建立风险监测和防范机制。
关联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资金流转不畅等问题。
商业银行应该建立专门的风险监测和防范机制,通过实时监测和评估,发现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控制。
此外,商业银行还应加强内部管理,加大对关联方行为的监督和约束,防止潜在风险的发生。
最后,商业银行要强化对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和监督。
强化内部控制是有效管理关联交易的关键。
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来执行关联交易管理,确保规范、透明和合规。
同时,要加强对关联方行为的监督和奖惩机制,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形成有效的内部约束。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建立和完善对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经营,规范**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的相关规定,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关联交易须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第三条关联交易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关联交易须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六条关联自然人包括:本行的内部人及其近亲属;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监事、本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并计算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第七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股东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的共有的控制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虽不能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第八条与本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本行的关联方第九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行有影响,与本行发生的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对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将其视为关联方第十条本行的董事、本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自其成为本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第十一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自其成为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况: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控股非自然人股东;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条第一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第十二条本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关联方的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关联方的确认本行对关联方一般每年调整确认一次,必要时可随时调整第三章关联交易第十三条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授信及使用;资产转移;提供服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第十四条授信及使用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第十五条资产转移是指本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第十六条提供服务是指向本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第十七条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本行的交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关联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合并计算第四章关联交易的管理第十八条本行对关联交易实行分级管理一般关联交易按本行内部授权授信程序提交审批;重大关联交易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初审,通过后形成专题报告,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第十九条重大关联交易以及与本行董事、监事、总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第二十条本行董事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回避第二十一条对关联方发生变化,按本办法规定应报告的事项,以及其他对关联交易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支行应及时向总行报告或督促关联方及时报告,并负责收集和报送相关资料第二十二条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使用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对单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一般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50%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存单和国债金额第二十四条本行每年应对关联交易实施定期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第二十五条本行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信息披露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商业银行制定、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发展报告》
【年(卷),期】2004(000)001
【摘要】《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第九次主席会议通过。
此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总页数】1页(P26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相关文献】
1.对上市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工作的思考 [J], 申云海
2.《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建议[J], 傅佳慧
3.银监会公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J],
4.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J],
5.《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发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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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九次主席会议经过。
现予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四年四月二日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
(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它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它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它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
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八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它组织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四)其它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商业银行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本办法所指法人或其它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
本条第一款所指企业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