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经营,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须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关联交易须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第四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员及其近亲属;(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三)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四)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员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六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本行的内部人员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的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虽不能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建议本文从实践操作的角度审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研究其执行中遇到的“近亲属”、“关联自然人”等概念的界定问题,明确授信余额与实际使用的额度的不同含义,对非授信类的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的界定标准问题进行探讨。
提出关联自然人应包括监事;明确授信余额的范围;重新界定重大关联交易;赋予监管部门“关联交易豁免权”等修改建议。
标签:内部人;关联交易;授信;监管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颁布几年来,对商业银行提高关联交易管理水平,控制关联交易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是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和风险监控的有效制度保障,但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需要深入思考探讨。
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一)“近亲属”的范围较宽泛。
《办法》第七条规定,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上述规定,将近亲属界定为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及姻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近亲属的规定相比要宽泛许多。
从立法原意来说,要禁止上述关联自然人利用优势地位在交易中得到优惠。
但此宽泛的定义直接导致“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难以统计,并且该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个人隐私,尤其是那些有外籍高管层的银行中,并且近亲属的统计只能通过各关联自然人主动上报,统计的准确性难以掌握。
(二)“关联自然人”的范围较宽泛。
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关联自然人的范围十分宽泛。
《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董事、总分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主要自然人股东;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农村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相关业务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的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规法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和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权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二章关联方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并及时向本行相关人员公布,以便管理和控制关联交易。
本行的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本行的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本行的内部人及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的原则:(一)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的原则。
(二)不损害本行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四)关联方实行回避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实施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人、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第五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即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第七条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即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关联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相关人员以及监管部门。
第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体系,包括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银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关联交易管理政策,明确相关流程和责任。
第五条银行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控和报告,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或者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置。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定义和分类第六条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与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关联方以及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之间进行的交易。
第七条关联交易可分为内部关联交易、外部关联交易。
第八条内部关联交易是指银行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第九条外部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与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关联方以及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交易。
第十条关联交易还可根据交易双方的关联情况进行分类,分为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
第三章关联交易管理政策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政策,明确关联交易的管理范围、流程和责任。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备案制度,所有关联交易均应进行备案,并提交相关报告。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审批制度,所有重大关联交易均应经过审批程序,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监控制度,对关联交易的风险进行定期分析和评估。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关联交易报告制度,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和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情况。
第四章关联交易管理流程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建立起关联交易管理流程,明确交易的发起、审批、执行、监控和报告。
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对内部关联交易进行审批并备案,确保交易的合法合规。
第十八条银行应当对外部关联交易进行审批并备案,关键岗位应当参与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银行应当建立独立的关联交易审批机构或委员会,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银行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和违规行为。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发布日期】2004-04-02【生效日期】2004-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九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四年四月二日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交易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的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
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本办法所称本行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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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本行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关联交易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和分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第七条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但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二)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xx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附件1:XX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关联方的识别与确认第四章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第五章关联交易的种类第六章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标准第七章关联交易的报告与披露制度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即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关联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董事会负责批准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关联交易,负责审议关联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六条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本行有关关联交易制度,并报董事会审批;(二)确认本行的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名单,并向董事会报告;(三)审查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审批;(四)向董事会报告关联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五)按规定向监事会报告本行的关联交易情况;(六)按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本行关联交易情况;(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关联交易管理职责。
第七条高级管理层辖属的授信业务审批小组负责预审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收集与管理关联方的信息,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本行授信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本行公布的关联方认定标准以及关联方信息识别关联交易,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前期调查、申请、预审等项职责。
第九条营业部负责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本行资本净额。
第三章关联方的识别与确认第十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总7页) -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12下一页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商业银行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批准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的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
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第三十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的风险状况,缩减商业银行对一个或全部关联方授信余额占其资本净额的比例。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商业银行董事会和监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报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和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
关联交易情况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未设立董事会的,应当由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向监事会做出专项报告。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季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第三十八条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定披露信息的商业银行,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下列事项:(一)关联方与商业银行关系的性质;(二)关联自然人身份的基本情况;(三)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四)关联方所持商业银行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五)本办法第十条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六)关联交易的类型;(七)关联交易的金额及相应比例;(八)关联交易未结算项目的金额及相应比例;(九)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商业银行的角色和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强调。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促进经济发展、支持企业融资、管理资金风险等重要职责。
然而,在商业银行的发展过程中,关联交易问题也逐渐引发了人们的关注。
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这些关联方包括银行自身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属、持有银行股票的人员等。
关联交易的存在可以为商业银行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护银行和股东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首先,商业银行需要建立透明的关联交易管理机制。
透明度是关联交易管理的重要基础。
商业银行应该公开披露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交易双方、交易金额等相关信息,使资金的流向和用途能够被公众所知。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增加关联交易的透明度,还可以提高企业的公信力和市场的信任度。
其次,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审批流程。
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应该严格按照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来执行,确保每笔关联交易都经过审慎的评估和批准。
在审批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风险程度,确保交易对银行和股东的利益是有利的。
第三,商业银行需要建立风险监测和防范机制。
关联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资金流转不畅等问题。
商业银行应该建立专门的风险监测和防范机制,通过实时监测和评估,发现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控制。
此外,商业银行还应加强内部管理,加大对关联方行为的监督和约束,防止潜在风险的发生。
最后,商业银行要强化对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和监督。
强化内部控制是有效管理关联交易的关键。
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来执行关联交易管理,确保规范、透明和合规。
同时,要加强对关联方行为的监督和奖惩机制,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形成有效的内部约束。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建立和完善对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是指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银行保险机构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银行保险机构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二)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三)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总行(总公司)和重要分行(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五)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本行、股东和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要求对关联交易实施管理。
本行监事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要求对关联交易实施监督。
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业务支持由委员会秘书所在部门法律合规部负责,由其牵头组织全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并负责制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章关联方的范围及分类第五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本行的关联方分为银监会定义的关联方、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包括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同)定义的关联方、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定义的关联方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定义的关联方。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发展报告》
【年(卷),期】2004(000)001
【摘要】《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第九次主席会议通过。
此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总页数】1页(P26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相关文献】
1.对上市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工作的思考 [J], 申云海
2.《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建议[J], 傅佳慧
3.银监会公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J],
4.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J],
5.《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发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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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64号 ,3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相关业务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的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规法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总行和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权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二章关联方第四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并及时向本行相关人员公布~以便管理和控制关联交易。
本行的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本行的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关联自然人包括:,一,本行的内部人,,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本行的内部人及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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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经营,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5]28号)的相关规定,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2004]第3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须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关联交易须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
第五条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及其近亲属;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
(三)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四)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监事、本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七条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股东。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的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虽不能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八条与本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本行的关联方。
第九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行有影响,与本行发生的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对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十条本行的董事、本行及支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自其成为本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十一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自其成为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本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关联方的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关联方的确认。
本行对关联方一般每年调整确认一次,必要时可随时调整。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
(一)授信及使用;
(二)资产转移;
(三)提供服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四条授信及使用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十五条资产转移是指本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第十六条提供服务是指向本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第十七条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本行的交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关联(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合并计算。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十八条本行对关联交易实行分级管理。
一般关联交易按本行内部授权授信程序提交审批;重大关联交易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初审,通过后形成专题报告,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九条重大关联交易以及与本行董事、监事、总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条本行董事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对关联方发生变化,按本办法规定应报告的事项,以及其他对关联交易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支行(含总行营业部)应及时向总行报告或督促关联方及时报告,并负责收集和报送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使用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对单个关联方(包括关联客户和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
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一般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50%。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存单和国债金额。
第二十四条本行每年应对关联交易实施定期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行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商业银行制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