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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案例小论文(3篇)

法律基础案例小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为案例,分析了劳动争议的成因、处理程序以及法律依据,旨在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

劳动争议不仅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还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文以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为例,探讨劳动争议的成因、处理程序以及法律依据,以期对解决劳动争议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员工总数为500人,其中管理人员50人,技术人员300人,生产工人150人。

近年来,公司因经营不善,经济效益下滑,导致部分员工工资被拖欠,引发劳动争议。

三、案例经过1. 案件起因2019年5月,某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拖欠部分员工工资。

员工们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但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

2. 案件发展员工们得知公司拖欠工资后,集体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部门介入调查,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公司虽表示愿意支付,但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员工分期支付。

3. 案件解决在劳动保障部门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员工自愿放弃部分工资要求。

至此,该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四、案例分析1. 案件成因(1)用人单位经营困难:某公司因经营不善,经济效益下滑,导致拖欠员工工资。

(2)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员工在遭遇拖欠工资时,未能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3)劳动关系不和谐:某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劳动关系紧张。

2. 案件处理程序(1)员工投诉:员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2)劳动保障部门介入: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案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3)调解:在劳动保障部门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3. 案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法律论文案例(3篇)

法律论文案例(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王某某诉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为切入点,分析了该案中侵权责任法中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探讨了过错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并对过错责任原则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原则;财产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一、引言侵权责任法是调整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人身、财产权益损害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核心原则之一。

本文将以“王某某诉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为例,分析过错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并探讨其完善。

二、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关系。

2018年6月,李某在其自建房屋周围种植树木,树木生长茂盛,枝叶遮挡了王某某家的采光。

王某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李某修剪树木,但李某以树木属于其个人财产为由拒绝修剪。

2018年9月,王某某家房屋因采光问题导致室内装修损坏。

王某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因树木遮挡造成的损失。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1. 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关系中,加害人因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2. 本案中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在本案中,李某种植的树木遮挡了王某某家的采光,导致王某某家房屋受损。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李某存在过错。

李某明知树木遮挡了王某某家的采光,但未采取措施修剪树木,导致王某某家房屋受损,李某的行为存在过错。

(2)李某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李某种植的树木遮挡了王某某家的采光,是导致王某某家房屋受损的直接原因。

(3)李某具有过错责任能力。

李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过错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1.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各类侵权责任案件,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等。

法律经典案例论文(3篇)

法律经典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三案为例,分析了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探讨了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该案例的深入剖析,本文旨在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一、引言张三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典型案例。

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涉及的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本文以张三案为切入点,探讨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二、张三案的基本案情张三,男,2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7年,张三因涉嫌贪污罪被该公司举报。

经调查,张三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018年,张三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问题分析1. 法律原则(1)公平原则。

张三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了公平原则。

首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证据和意见,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其次,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张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进行了合理的刑罚。

(2)平等原则。

张三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给予了平等对待。

无论是原告公司还是被告张三,法院都给予了充分的发言权和辩论权,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2. 法律程序(1)侦查程序。

张三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审判程序。

张三案中,法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进行了审判。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3.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

张三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

(2)民事责任。

张三侵占的公司公款,应依法返还给公司。

这是对其侵占行为的民事制裁。

四、结论张三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典型案例。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具有很高的价值。

首先,法律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其次,法律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严格执行;最后,法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有效落实。

实用法律基础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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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被调查医学专业学生基本上已经修完法律基础掌握的法律知识还不错法律应用的能力也说得过去但是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法律信仰严重缺乏不相信法律在解决社会问题特别是医患纠纷中的作用和能力不相信法律在保护公民和医疗机构权利方面的作用质疑立法机关的权威性怀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平性类似调查结果也可详见佟晓辉叶振国刘伟和杨文君在2008年中医教育第1期发表的高等中医药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与对策第1819页

法律案例论文(3篇)

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案例,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事实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导致张某重伤。

经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法律适用1.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有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2)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伤害;(3)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年。

四、法律分析1.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导致张某重伤。

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具有故意性,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伤害,但仍然实施了该行为。

2.刑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导致张某重伤,符合“致人重伤”的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但考虑到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法律方面的案例论文(3篇)

关于法律方面的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贪污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之一,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财产。

本文以“陈某某贪污案”为例,分析了我国刑法对贪污罪的认定与处罚,并对贪污罪的立法与司法提出了建议。

一、引言近年来,贪污腐败问题在我国愈发严重,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财产。

贪污罪作为刑法中规定的犯罪之一,其认定与处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本文以“陈某某贪污案”为例,分析我国刑法对贪污罪的认定与处罚,以期为我国贪污罪的立法与司法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及基本事实1. 案例背景陈某某,原系某市某区财政局会计,因涉嫌贪污罪被立案侦查。

经查,陈某某在担任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资金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2. 基本事实(1)陈某某在2013年至2016年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列支出、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资金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2)陈某某将骗取的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包括购房、购车、旅游等。

(3)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我国刑法对贪污罪的认定与处罚1.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犯罪客体:国家利益和公共财产。

(3)犯罪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2. 贪污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的处罚如下:(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案例分析在“陈某某贪污案”中,陈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资金共计人民币200万元,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基础论文案例(3篇)

法律基础论文案例(3篇)

第1篇摘要:合同纠纷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一种法律纠纷,本文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了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问题,包括合同成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解除等方面,并对如何解决合同纠纷提出了建议。

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纠纷日益增多。

合同纠纷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探讨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问题,以期对解决合同纠纷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一批货物出售给乙方,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定金20万元,甲方在收到定金后5日内发货。

然而,乙方在支付定金后,甲方未按时发货。

乙方多次催促甲方发货,甲方以各种理由推脱。

乙方遂将甲方诉至法院,要求甲方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成立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因此,本案合同成立。

2. 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是指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背公序良俗,故合同有效。

3. 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方未按时发货,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4.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在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使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律行为。

本案中,乙方因甲方违约,有权解除合同。

5.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甲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四、解决合同纠纷的建议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降低合同纠纷风险。

2. 提高合同意识当事人应提高合同意识,充分了解合同法相关规定,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电大实用法律基础论文

电大实用法律基础论文

x'x电大开放教育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姓名:_x'x'x________ 学号:x'x'x'x'x'x'x'x'x'x专业:土木工程专业学校:x'x'x'x'x'x课程论文题目:论证明责任的分配成绩:__________________评语:成绩评定教师签名:年月日摘要: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古往今来,在学界也一直存在着若干理论上相佐、立论上各异的学说。

对这些学说的理顺对于我们研究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为此,本文在简述证明责任基本含义之后,着重归纳总结了两大法系的诉讼理论中充斥的不同学说,并简要阐述了我国学者所持的观点。

关键词:一、简述证明责任的含义。

二、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由来。

三、证明责任分配的不同学说。

四、我国民事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的状况。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证明责任的基本含义是,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证明责任又称为“结果责任”、“客观的证明责任”。

这种理解在当今理论界已经成为一种通说,但事实上,对证明责任的认识也有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不同时期对其含义也存在不同的理解。

在罗马法初期即已出现“证明责任”一词,但此时的“证明责任”仅限于证据提出责任,或者说是主观的证明责任,形式的证明责任,“行为责任”,直到1883年,在大陆法系的理论中,德国学者尤利乌斯?格尔查将证明责任区分为“证据提出责任”(主观的证明责任,或称“行为责任”)和“证明责任”(“客观的证明责任”、“结果责任”)。

而英美法系是《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301条首次以制定法的形式将“证明责任”区分为证据提出责任和说服责任。

所以也有学者主张“证明责任”最初是德国民事诉诉法的术语。

实用法律基础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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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大开放教育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姓名:马莎学号:1365001452226专业:行政管理专科学校:米泉电大课程论文题目:论物权的保护方法成绩__________________评语:成绩评定教师签名:年月日论物权的保护方法摘要:物权的民法保护不仅涉及物权的安全,还决定了民法责任体系的构架。

物权保护有不同方式,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

其中第三种方式具有合理性,建议我国采纳该范式。

物权保全请求权具有适宜保护绝对权利的特点,我国绝对权保护可准此建立。

关键词: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绝对权。

导入语:范式物权的民法保护范式有3种可能,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

我国立法采取哪种方式较为科学,不仅关系到物权之安全,同时还影响民事责任体系的构架。

笔者希望对该重大理论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我国立法选择理想的保护范式。

一、侵权请求权方式侵权请求权保护方式,是指用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物权保护与其它绝对民事权利一样,适用侵权请求权救济。

[1]在我国,这种方式不但得到了现行立法的确认而且学者中也不乏支持者。

如有学者认为,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不应规定物上请求权,而应以侵权责任形式对物权加以保护。

因为民法通则已经将返还原物、妨害排除和妨害防止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而在民法典中继续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不仅可以使民法典体系达到和谐一致,而且在实践上也有优越性。

[2]还有学者认为,民法的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有统一的趋势及合理性。

应当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将物上请求权纳入侵权请求权体系,并依此建立起科学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

[3]事实上,物上请求权为侵权请求权所取代是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自从普通法有了侵权行为法,移物行为的侵权请求权就取代了所有者返还请求权。

尽管法系背景不同,但大陆法系似乎有将传统属于物上请求权保护的领地让与侵权请求权的苗头。

法律论文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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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摘要:本文以“小芳诉小丽”案为例,分析了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名誉权的保护。

通过对该案例的剖析,揭示了名誉权在司法实践中的保护现状,并提出了完善名誉权保护的相关建议。

一、案例背景小芳与小丽系同村邻居,两人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小丽在村子里散布关于小芳的不实言论,称小芳偷窃他人财物。

小芳得知此事后,深感名誉受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丽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小丽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小芳名誉权的侵害,以及法院是否应支持小芳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1. 名誉权的概念与特征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名誉享有的保护权利。

名誉权具有以下特征:(1)名誉权的主体是公民和法人;(2)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3)名誉权具有专属性;(4)名誉权具有相对性。

2. 小丽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小芳名誉权的侵害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本案中,小丽在村子里散布关于小芳的不实言论,侵犯了小芳的名誉权。

因此,小丽的行为构成对小芳名誉权的侵害。

3. 法院是否应支持小芳的诉讼请求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2条的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小芳要求小丽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法院应支持小芳的诉讼请求。

四、完善名誉权保护的建议1. 加强立法,明确名誉权的内涵和外延,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2. 加强对名誉权保护的宣传,提高公民、法人的名誉权意识;3. 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时,应严格审查证据,确保案件公正审理;4. 建立健全名誉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如调解、仲裁等,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五、结论“小芳诉小丽”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名誉权保护的一个典型案例。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认识到名誉权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我们应从立法、宣传、司法等方面加强名誉权保护工作。

实用法律基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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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有关“醉驾入刑”李波摘要:长期以来,因酒驾造成的车祸事故和经济损失不计其数,酒后驾驶已成为困扰道路交通安全的一种痼疾,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11年5月9日晚上,知名音乐人高晓松驾车在北京发生交通事故,致四车连撞,四人受伤,成为第一个“以身试法”的名人。

经酒精检测,高晓松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243.04毫克,已构成醉酒驾车,按照《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他将面临拘役的刑事处罚。

关键词:“醉驾入刑”、酒驾、刑事处罚违法、审判、理性回归2011年4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从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即增设的“危险驾驶罪”,首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飙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

醉酒驾车不再是违法行为,而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

自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各地交警部门纷纷设岗,查获醉酒驾驶者,他们将以“危险驾驶罪”提起诉讼,使酒后驾车者受到刑事处罚。

近年来,一起起血淋淋的交通事故,引发人们对酒后驾车、飙车的空前关注。

为此,国家有关部门曾掀起过几次治酒驾风暴,在一定程度上,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酒后驾车行为,而什么原因导致醉酒驾车有禁不止呢?据《中国青年报》的一份调查显示,有97%的人承认身边存在酒后驾驶现象,有81%的人认为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有70%的人认为“违法成本过低”是酒后驾驶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可见,人民群众认为,之前的法律对酒后驾驶和飙车行为处罚太轻、量刑标准过低,缺乏震慑和惩戒作用。

然而《刑法修正案八》公布以后,我国加大对醉酒驾车行为的处罚力度,将之从行政处罚上升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惩处力度明显加大,但仍有部分人漠视法律规定,顶风作案,心存侥幸心理。

一、“醉驾入刑”凸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有利于打击醉驾,减少事故隐患,对遏制危险驾驶行为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

同时,也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对民意的呼应,是司法为民的具体表现,但本人认为“醉驾”是一种复杂且顽固的社会弊病,并不是“入刑”就可以消除的。

法律基础论文案例(3篇)

法律基础论文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食品安全问题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本文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为背景,从法律基础的角度,分析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探讨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制,以期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引言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如瘦肉精、毒奶粉、地沟油等事件,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食品安全问题的存在,不仅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漏洞,也反映了法律规制在食品安全领域的不足。

因此,加强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制,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分析1. 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部分法律法规滞后,难以适应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

此外,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交叉、重复现象,导致执法难度加大。

2. 监管体制不健全。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导致监管效果不佳。

3. 企业自律意识不强。

部分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食品安全,甚至采取违法违规手段生产、销售食品。

4. 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

部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不足,维权意识不强,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三、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制探讨1.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制定一部综合性的食品安全法,明确食品安全的基本制度、监管职责、法律责任等;二是针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如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的法律法规。

2.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实现监管职责的明确划分和协同配合;二是加强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三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体系,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3. 强化企业自律。

一是加强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是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三是鼓励企业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案例分析实用法律基础(3篇)

案例分析实用法律基础(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许多人在面对法律问题时往往感到困惑和无助。

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分析实用法律基础,帮助读者了解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实际应用。

二、案例背景甲、乙两人系邻居,因房屋相邻权问题发生纠纷。

甲家房屋的后墙距离乙家房屋仅有一米之距,乙家房屋扩建时,未经甲家同意,将甲家后墙拆除,导致甲家房屋漏水。

甲家多次与乙家协商解决,但乙家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甲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家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法律关系本案中,甲、乙两家的法律关系属于相邻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便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 侵权责任乙家在扩建房屋时,未经甲家同意拆除甲家后墙,侵犯了甲家的相邻权,构成了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乙家应当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3. 损害赔偿本案中,甲家因乙家侵权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乙家应当赔偿甲家因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

4. 解决途径本案中,甲家采取了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诉讼是解决法律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

四、实用法律基础1.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指公民对法律的认识、理解和遵守程度。

提高法律意识是维护自身权益、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

本案中,甲家能够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得益于其较强的法律意识。

有关法律基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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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基础论文法律基础教学是高职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增强大学生法制观念,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为教学目标的素质教育课程。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法律基础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法律基础论文篇一摘要: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担负着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任。

为增强教学实效性,改变以往包班式教学、直线灌输、师生互动性不足等教学状况,从教学理念的倡导、教学内容的设计、教材方法的运用、教学材料的选取、教学语言的表达、教学环境的控制六个方面着手,增强该课程的教学实效性与科学性。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改革;探索一、教学理念的倡导教学理念是教师对教学和学习活动内在规律认识的集中体现,也是教师从事教学活动的信念。

教学理念指导着教师的全部教学活动。

因此,倡导什么样的教学理念,直接影响着教学内容的设计与教学各个环节的实施效果。

(一)倡导平等对话的教学理念传统的基础课教学是一种主导性的“独白”式教学,即通过老师个人直线式、单向式地传授课本知识,陈述理论条框给学生,以促进学生在政治、思想道德等方面的相应改变,而较少顾及学生的个体心理需求。

“学生言语的主体逐渐演变为权威言语的纯粹接收者,学生的言语行为以及其中蕴含的探索与质疑精神也随之流失。

学生唯一能做的就是等待老师的‘真言’。

”[1]这样的教学彰显不出学生的学习主体性、培养不了学生的创造性,甚至还会压抑学生反思和批判的人性意识,故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下简称“基础课”)教学倡导的教学过程不再是一种单向性的知识传递,而是在双向互动中师生精神相遇的过程,即师生作为独立的精神主体,在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前提下,围绕教学内容展开平等对话和交流的过程。

彻底改变传统的教师和学生之间缺乏精神上的互动和交流的教学模式。

而在此过程中,学生走进老师的精神世界,教师也在对话中走进学生的精神世界,两者达到精神共生相融的境界。

(二)倡导“以生为本”的教学理念基础课归根到底是一门教育学生如何做人、做什么样的人的课程。

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

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

本文共计30439字
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
法律是我们做人做事的一道参照标准,我们不能触犯。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进来看看,参考参考!
法律论文范文精选一
第一章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刘某与徐某因在一起吸食毒品而相识。

20XX 年8 月末,刘某找到徐某并交给他3000 元人民币,让徐某帮自己前往鞍山找一个叫“二哥”的毒贩为其代购 5 克毒品。

徐某为了让刘某帮助自己的哥哥解决拆迁费问题就答应帮刘某代购毒品。

徐某拿到钱后,驾驶自己的汽车前往鞍山,以3000 元人民币的价格与“二哥”购买了 5 克毒品,两小时后徐某驾车返回,将毒品交给了刘某。

此后的近一个月,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四次为刘某购买毒品,5 次共计购买毒品25 克。

为感谢徐某为自己代购毒品,刘某将2 克毒品送给徐某。

20XX 年9 月9 日,徐某在xx 区大润发门前将0.19 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杨某的时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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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案例小论文(3篇)

法律基础案例小论文(3篇)

第1篇摘要: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交易形式,合同违约现象也时常发生。

本文以一起合同违约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以期为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生产的1000吨货物,总价款为500万元。

合同约定,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5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然而,在甲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甲方遂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拒绝赔偿。

甲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例分析1. 违约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行为。

2. 违约责任承担(1)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

”在本案中,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即乙方应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采取补救措施。

”在本案中,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采取以下补救措施:更换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降低货物价格、退货等。

(3)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3. 案例启示(1)加强合同审查在签订合同前,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信誉、实力和履行能力,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2)明确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行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等,以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

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

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法律是我们做人做事的一道参照标准,我们不能触犯。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进来看看,参考参考!法律论文范文精选一第一章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一、案情简介刘某与徐某因在一起吸食毒品而相识。

20XX 年8 月末,刘某找到徐某并交给他3000 元人民币,让徐某帮自己前往鞍山找一个叫“二哥”的毒贩为其代购 5 克毒品。

徐某为了让刘某帮助自己的哥哥解决拆迁费问题就答应帮刘某代购毒品。

徐某拿到钱后,驾驶自己的汽车前往鞍山,以3000 元人民币的价格与“二哥”购买了 5 克毒品,两小时后徐某驾车返回,将毒品交给了刘某。

此后的近一个月,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四次为刘某购买毒品,5 次共计购买毒品25 克。

为感谢徐某为自己代购毒品,刘某将2 克毒品送给徐某。

20XX 年9 月9 日,徐某在xx 区大润发门前将0.19 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杨某的时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二、分歧意见有观点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这种观点有三种分析路径:第一,“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

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

”[1]徐某先后5 次将25 克毒品交付给刘某,并从刘某处获得总计15000 元,而刘某用15000 元换取了25 克毒品的所有权,因此在徐某与刘某间构成有偿转让毒品的交易,但我国法律目前并不打击吸食毒品的行为,刘某购买毒品用于吸食,而每次购买的数量也不满足入刑的数量标准,因此刘某不构成犯罪,而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第二,代购者牟利或变相加价的行为按贩卖毒品罪处理。

如果代购者没有意图从代购行为中获取收益,那么这种行为与吸毒人员自己购买毒品无异,但如果其从中牟利或变相加价,则虽有代购之名却在本质上实施的是贩卖的行为,代购行为已经变质,因此应当考察代购人的主观目的是否是为了牟利。

法律案例论文(3篇)

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小悦悦案”为切入点,分析了该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探讨了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通过对该案的深入剖析,旨在提高公众对《侵权责任法》的认识,促进我国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一、引言2011年10月13日,年仅两岁的广东增城小女孩小悦悦在回家的路上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经过18位路人冷漠的围观,最终被一位拾荒老人救助,但不幸的是,小悦悦因抢救无效而离世。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小悦悦案”。

该案不仅暴露出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实践中的应用问题,也引发了人们对道德、法律和责任的思考。

二、小悦悦案涉及的法律问题1. 侵权责任认定小悦悦案中,面包车司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最终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这引发了对侵权责任认定的争议。

一方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本案中,司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2. 路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小悦悦案中,18位路人在目睹小悦悦受伤后未及时施救,引发了对路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质疑。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在本案中,路人并未直接参与侵权行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需要进一步探讨。

3. 救助者的权利保护小悦悦案中,拾荒老人救助小悦悦,却因救助不当导致小悦悦伤势加重。

这引发了对救助者权利保护的担忧。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在本案中,救助者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与不足1. 侵权责任认定困难小悦悦案中,侵权责任认定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因果关系难以确定。

在本案中,司机与路人的行为与小悦悦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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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新疆广播电视大学专科毕业论文实用法律基础论文作者:学校:焉耆电大专业:年级:200 年季学号:指导教师:二零一八年五月实用法律基础论文摘要:物权的民法保护不仅涉及物权的安全,还决定了民法责任体系的构架。

物权保护有不同方式,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

其中第三种方式具有合理性,建议我国采纳该范式。

物权保全请求权具有适宜保护绝对权利的特点,我国绝对权保护可准此建立。

关键词: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绝对权导入语:范式物权的民法保护范式有3种可能,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

我国立法采取哪种方式较为科学,不仅关系到物权之安全,同时还影响民事责任体系的构架。

希望对该重大理论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我国立法选择理想的保护范式。

一、侵权请求权方式侵权请求权保护方式,是指用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物权保护与其它绝对民事权利一样,适用侵权请求权救济。

在我国,这种方式不但得到了现行立法的确认而且学者中也不乏支持者。

如有学者认为,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不应规定物上请求权,而应以侵权责任形式对物权加以保护。

因为民法通则已经将返还原物、妨害排除和妨害防止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而在民法典中继续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不仅可以使民法典体系达到和谐一致,而且在实践上也有优越性。

还有学者认为,民法的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有统一的趋势及合理性。

应当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将物上请求权纳入侵权请求权体系,并依此建立起科学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

事实上,物上请求权为侵权请求权所取代是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自从普通法有了侵权行为法,移物行为的侵权请求权就取代了所有者返还请求权。

尽管法系背景不同,但大陆法系似乎有将传统属于物上请求权保护的领地让与侵权请求权的苗头。

如不可量物侵害传统上为物权法所调整(如德国民法第906条与第1004条),但在现代社会,若将不可量物侵害限定于土地以及所有人,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是十分落后的。

在法国,这个问题交由近邻妨害侵权请求权解决。

而在德国,有学者主张将不可量物侵害作为一般人格权侵害加以构成。

其原因在于不可量物侵害的被害者已经不再局限于土地保有者或直接相邻人,受害者所受的损害不仅仅表现为其物权的损害,在精神感官、行为自由和感情领域也带来相应的损害。

不过,不可量物侵害的加重与扩大虽造成了侵权请求权将取代物权请求权的假象,但大陆法对于不可量物侵害的救济依然在物权请求权的框架内进行。

如德国依然是通过第906条与1004条加以规范。

同时德国法院以最可能的合理方式解决了不可量物侵害中的损害赔偿问题:即在侵权行为法之外发展起来一个损害赔偿请求权,它与严格责任非常接近。

这种解决方式为荷兰、意大利和瑞士等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所接受。

我国立法秉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将物上请求权归入侵权请求权无疑是打破大陆法系物权与债权的二元财产法结构,否定物权的优先效力,与大陆法系的民法体系格格不入。

其理由如下。

首先,物上请求权的存在是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基础与表现。

大陆法系传统理论认为,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而物上请求权既是这种区分的基础,也是这种区分的结果。

如在破产程序中,所有人对其物享有取回权,这种取回权的依据就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若否认物上请求权的存在及其合理性,则物权的优先效力便不复存在,物权与债权的界限也会消逝殆尽。

其次,从物上请求权的行使条件来看,物上请求权原则上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有过错。

如果物权人的物权受到妨害,只须证明相对人已实施了妨害其物权的行为,便可要求相对人排除妨害,不必就相对人是否有故意或过失问题举证。

而侵权行为则以过错责任为主体,需要过错作为其构成要件。

若将所有的请求权规定于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中,则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是该请求权需要过错为要件,二是以过错为中心的侵权行为法演变为无过错责任法。

显然,这两种结果都是不能接受的。

物上请求权纳入侵权请求权,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问题。

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妨害预防等物上请求权用于一般侵权,并不需要过失,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中,过失为不可或缺的要件,这样会出现一般侵权行为法内部的不和谐。

再次,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目的不同。

侵权行为请求权主要是一种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只是取得对赔偿金的支配,具有债的一般担保作用。

物上请求权的行使的目的,在于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物上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起不到一般担保的作用。

最后,侵权请求权不利于对物权的保护。

我国采纳了广义的债权的概念,将传统物权法中的物上请求权包含于侵权请求权之中。

这种立法体系虽然带来了民事责任体系的统一性,但由于侵权请求权在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以及时效适用方面,均比物上请求权严格得多,因此,这种做法对于物权人利益保护是极其不利的。

二、物上请求权方式物权请求权方式认为,每一项物上请求权均可能包含丰富的附随请求权,如原物返还请求权除了返还请求权外,一般涉及物所产生的附属物(含孳息)如何返还问题、相对人占有期间因物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得向请求权人求偿、因占有使用原物而获得收益返还、原物有损害时的损害赔偿、物上请求权的行使费用等问题。

物上请求权方式即指对物上请求权及其附随性请求权所涉及的问题,物上请求权本身即可加以全面调整,无需侵权请求权介入其中。

德国民法即属于这种方式。

在德国民法中,关于所有权与占有人的规定自成一个体系,除了少数例外的情况外,它不涉及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的问题。

如德国民法第985条规定所有权返还之诉后,第987条至993条为所有权人提供了收益返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

这两种请求权以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是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补充。

依据第993条第1款后半句的规定,即(正当)占有既不负收益返还的义务,也不负损害赔偿的义务,对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中的收益返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上排除除了第987至992条之外法律条款的适用,即排斥了812条以下以及第823条一般规定的适用。

这样物上请求权就形成了一个自我封闭的体系,该条因此也被称之为封闭性特别规定。

这种方式对于物权保护堪称全面有力,但并非完美无缺。

以物上请求权行使的费用分配为例。

如A的土地与B的院子相邻,A下挖土地使之与B的院子有一米的落差,某天B院子的堆放物滚落到A的土地上。

A可以要求B搬走其物。

但搬运费用如何负担,则有不同观点。

一是行为请求权说。

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无过错责任,通常应为对方承担费用返还或者排除妨碍。

该观点的不足在于,若该妨害为不可抗力造成,则也需要相对人承担责任,是极不公平的。

同时还会造成争先恐后行使请求权的局面,因为谁后行使请求权,谁将承担责任。

二是所有人责任说。

这一观点的基本思想是,费用应该由造成妨害的所有人承担。

若占有人非基于本意占有,则只要占有人容忍所有人将其标的物拿走,此时费用理所当然的为所有权人负担。

此种观点不妥之处在于,如小偷将某人的汽车用后弃置他人的庭院,而某人必须负担费用将其拖去报废站,对于某人而言,不免过于严酷。

三是请求权人承担费用说。

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的对方只有容忍相对方排除妨碍的消极义务,而行使请求权所需的劳务与费用,原则上应为行使请求权人负担,若引起侵害的原因在于对方,则可以侵权行为请求对方赔偿。

如因A的下挖,造成堆放物滚落,则A应该负担相应的费用。

不过,依此观点B需要自己负担费用,然后对A的侵权行为举证,这种做法既不经济,对于B而言也不公平。

四是支配与责任区分说。

该说认为,请求权的行使毫无疑问应该是有支配权者,而对方仅有容忍支配权人除去妨碍的义务;至于责任问题,则应属于“责任”原理的问题。

所谓的责任原理,即是指侵权行为法及其相关的债法上的责任原则。

当然,若涉及到相邻问题,应利用相邻关系的责任原理加以解决。

四种观点之中,第四说将权利实现所必需的费用按照责任原理来处理,较为妥当,是目前最有影响的观点。

物上请求权行使的费用分担问题实质上只是物上请求权体系中众多附随性请求权中的一种。

费用之所以难以合理分配,主要在于物上请求权是不区分过错的。

但在涉及费用、利益返还与损害赔偿之时,却不能不依据相关的责任原则来确定,否则会与法律的正义公平原则背道而驰,并使无过错责任扩大化,这不能不说是物上请求权封闭性带来的弊端。

第一、二种学说,由于没有触及到责任分担时的有责性问题,因此往往顾此失彼,即所谓按下葫芦又浮起瓢;第三种学说虽然也意识到这个问题,但其技术上有欠成熟。

第四种学说将请求权的行使与责任隔离,通过责任原则加以解决,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事实上,即使在采取封闭性的所有权请求权方式中,并不能排除有责性检验。

在德国民法中,有责性一方面通过第993条的反面解释而介入:第993条的第1款的立法目的排除了占有人的进一步的责任,但这种占有人应为善意的占有人,在占有人过分(例如损坏出租屋后主张该屋不宜居住,依据993条第1款不承担责任)、占有人具有恶意、权利未决状态开始之后或者占有人有违法行为时,第823条就可以单独或者与993条第1款同时适用。

另一方面,物上请求权的附随性请求权中,为了避免导致无过错责任的扩大化,均规定了有责性检验标准。

如德国民法第987条规定占有人权利未决状态开始后,由于过失导致其占有中应收取的利益未收取的,对所有人应负担赔偿责任。

在第989992条中都有类似的规定。

由此可见,德国民法虽然在形式上建立了统一的物上请求权的物权保护体系,但却并没有在实质上否定有责性的存在。

有责性与物上请求权及其附属请求权总是如影随行,对物权进行全面保护。

三、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认为,物权保护的两种方式在责任基础、损害形态、责任方式、归责原则与价值功能等方面各不相同,因此,物权应采纳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行为法共同保护。

但如何对二者的调整范围加以合理界定,则成为理论上的难点。

综合而言,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以物权是否发生损害为标准加以区分。

有学者认为,若物权遭受侵害但没有发生价值减损,或者物权仅有遭受侵害的可能性而并未影响物权人的现有权利时,就只能行使物上请求权保护物权;若物权发生损害,而且损害没有必要或者没有可能通过恢复原状等物上请求权获得救济,就只有通过损害赔偿的侵权请求权获得价值上的补偿。

二是以发生的时间为基准,将过去的、已经结束的损害划入侵权请求权的范畴,而对于持续性的妨害排除或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妨害预防,则为物上请求权。

三是以是否合法作为标准,因合法的原因引起的物权状态变异(如不可抗力、自然形成等),只能采取物权的请求权;而不法原因造成的,则既可以采取物上请求权,也可以利用侵权请求权。

这几种标准均有一定道理,但又都失之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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