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2.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八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军衔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3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2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2022年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为了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加强军队的指挥和管理,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根据宪法,现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作如下决定:一、士兵军衔是表明士兵身份、区分士兵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党和国家给予士兵的地位和荣誉。
士兵军衔分为军士军衔、义务兵军衔。
二、军士军衔设三等七衔:(一)高级军士: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中级军士:一级上士、二级上士;(三)初级军士:中士、下士。
军士军衔中,一级军士长为最高军衔,下士为最低军衔。
三、义务兵军衔由高至低分为上等兵、列兵。
四、士兵军衔按照军种划分种类,在军衔前冠以军种名称。
五、军衔高的士兵与军衔低的士兵,军衔高的为上级。
军衔高的士兵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士兵的,职务高的为上级。
六、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以本人任职岗位、德才表现和服役贡献为依据。
七、士兵军衔的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士兵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军衔标志。
八、士兵服现役的衔级年限和军衔授予、晋升、降级、剥夺以及培训、考核、任用等管理制度,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九、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士、义务兵的衔级制度,适用本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5.10•【文号】主席令[第四十八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军官、军衔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备役军官的来源和选拔第三章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第四章预备役军官的军衔第五章预备役军官的登记和征召第六章预备役军官的培训第七章预备役军官的待遇第八章预备役军官的退役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宪法和兵役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预备役军官是被确定为人民解放军预备役排级以上职务等级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被授予相应的预备役军官军衔,并经兵役机关登记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预备役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军官预备役按照平时管理和战时动员的需要,分为两类: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军官为第一类军官预备役;其他预备役军官为第二类军官预备役。
第四条全国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
大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负责本区域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备役军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预备役军官的有关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58.07.05•【文号】•【施行日期】1958.07.0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8年7月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妥善地安置在长期革命斗争中丧失了工作能力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现役军官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可以退休:(一)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的规定,服满现役,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二)因为积劳成疾、身体衰弱、因公负伤身体残废,不能继续担任实际工作,又不能回到生产中去参加劳动的。
第三条现役军官退休以后,发给生活费。
(一)因为年老、积劳成疾、身体衰弱退休的,生活费的标准如下: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全部;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大尉以上军官发给本人原薪金的90%,上尉以下军官发给本人原薪金的65%;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人伍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7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入伍,曾经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55%;没有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40%。
(二)因公负伤身体残废退休的,生活费的标准如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80%;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65%;因公负伤身体残废的退休军官,如果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照其中最高的生活费标准,发给生活费。
(三)对作战、建军有特殊贡献的退休军官,可以酌情提高其生活费,但是提高部分不得超过本人原薪金的15%,提高结果不得超过本人原薪金的100%。
(四)退休军官在退休以前服现役满15年以上的,生活费发至本人去世的时候为止;退休军官在退休以前服现役不满15年的,如果在退休以后健康状况好转或者恢复正常,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费,当地人民委员会应当安排他们参加适当的劳动或者工作。
关于部队服役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役期限如下:
1.最低年限:
排级职务,八年;
副连级职务十年,正连级职务十二年;
副营级职务十四年,正营级职务十六年;
副团级职务十八年,正团级职务二十年。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十二年;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十六年;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十年。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要求提前退出现役未获批准,经教育仍坚持退出现役的,给予降职处分或者取消其军官身份后,可以作出退出现役处理。
2.最高年龄:
排级职务三十岁;
连级职务三十五岁;
营级职务四十岁;
团级职务五十岁;
师级职务五十五岁;
副军级职务五十八岁,正军级职务六十岁;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四十五岁;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十五岁(文艺、体育和护理工作的,五十
岁);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十岁。
在舰艇上服役的营级和团级职务军官最高年龄分别为四十五岁和五十岁;从事飞行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最高年龄为五十五岁。
师级和军级职务军官可以适当延长任职最高年限,师级和正军级军官延长年龄最多不超过五岁,副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三岁。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延长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63年9月28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0二次会议修正通过。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欢迎阅读!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同志领导下的人民军队。
它担负着保卫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保卫东方和世界和平的光荣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官,必须忠于祖国,忠于共产主义事业,坚决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努力学习毛泽东思想,精通业务,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依照本条例被授予尉官、校官、将官、元帅军衔者,称为军官。
第四条军官按兵役义务分为现役军官和预备役军官。
第五条军官按业务性质分为:指挥军官,政治军官,技术军官,军需军官,军医军官,兽医军官,军法军官,行政军官。
第六条军官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必须坚决执行德才兼备的干部政策,选拔优秀的工农分子和革命的知识分子担负各种领导工作。
在选拔和培养军官的工作中,必须贯彻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
第七条现役军官平时由下列人员补充:(一)在执行作战、训练和各项工作任务中有优良成绩,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服满现役的军士;(二)中级军事学校、高级军事技术学校或其他专业学校毕业的军人;(三)在国防部批准开办的训练班受训后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军士;(四)个别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
第八条现役军官战时由下列人员补充:(一)在执行战斗任务中表现英勇机智、立有战功或在工作中有优良成绩,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军士和兵;(二)普遍征召的预备役军官;(三)中级军事学校、高级军事技术学校或其他专业学校毕业的军人;(四)各种训练班受训后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军士。
第二章军官的军衔第九条军官的军衔等级区分如下:(一)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二)将官:大将、上将、中将、少将(三)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四)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第十条各种军官的军衔区分如下:(一)指挥军官和政治军官:陆军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少将、中将、上将、大将空军军官:空军少尉、空军中尉、空军上尉、空军大尉、空军少校、空军中校、空军上校、空军大校、空军少将、空军中将、空军上将、空军大将海军军官:海军少尉、海军中尉、海军上尉、海军大尉、海军少校、海军中校、海军上校、海军大校、海军少将、海军中将、海军上将、海军大将(二)技术军官:技术少尉、技术中尉、技术上尉、技术大尉、技术少校、技术中校、技术上校、技术大校、技术少将、技术中将、技术上将(三)军需军官:军需少尉、军需中尉、军需上尉、军需大尉、军需少校、军需中校、军需上校、军需大校、军需少将、军需中将、军需上将(四)军医军官:军医少尉、军医中尉、军医上尉、军医大尉、军医少校、军医中校、军医上校、军医大校、军医少将、军医中将、军医上将(五)兽医军官:兽医少尉、兽医中尉、兽医上尉、兽医大尉、兽医少校、兽医中校、兽医上校、兽医大校、兽医少将、兽医中将、兽医上将(六)军法军官:军法少尉、军法中尉、军法上尉、军法大尉、军法少校、军法中校、军法上校、军法大校、军法少将、军法中将、军法上将(七)行政军官:行政少尉、行政中尉、行政上尉、行政大尉、行政少校、行政中校、行政上校、行政大校行政军官符合授予将官军衔条件者,按照指挥军官的军衔授予。
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修正)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现役军官队伍,以利于人民解放军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第三条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
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尊重群众公论。
第五条国家按照优待现役军人的原则,确定军官的各种待遇。
第六条军官符合本法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退出现役。
第七条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军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军官管理工作。
第二章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第八条军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革命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国防事业;(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军队的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三)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现代军事、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挥能力,经过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身体健康;(四)爱护士兵,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
第九条军官的来源:(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二)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三)由文职干部改任;(四)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2.28•【文号】•【施行日期】2000.12.2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军衔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第三章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第四章军官的交流和回避第五章军官的奖励和处分第六章军官的待遇第七章军官退出现役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现役军官队伍,以利于人民解放军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第三条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
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尊重群众公论。
第五条国家按照优待现役军人的原则,确定军官的各种待遇。
第六条军官符合本法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退出现役。
第七条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军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军官管理工作。
第二章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第八条军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革命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国防事业;(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军队的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三)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现代军事、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挥能力,经过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身体健康;(四)爱护士兵,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55.07.30•【文号】•【施行日期】1955.07.3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55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集第三章军士和兵的预备役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第五章现役军人和预备役军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六章预备役军人的登记和统计第七章战时的征集第八章高级中学以上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保卫祖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第三条反革命分子和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和其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各军种组成。
第五条兵役分现役和预备役。
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军人。
第六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军人分军官、军士和兵。
第七条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规定如下:(一)陆军、公安军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三年;(二)空军、海岸守备部队、公安军舰艇中的军士和兵服现役四年;(三)海军舰艇部队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五年。
第八条自每年3月1日起到下一年2月底止,为征集年度。
现役期限从征集年度下一年的3月1日算起。
第九条根据军队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延长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但不得超过四个月;国防部有权将现役军人从这一军种调往另一军种,并随着改变他们服现役的期限。
军队复员干部有关知识
四、为什么要针对1993年——1999年 军队复员干部出台有关政策
8、2008年10月27日,300余名复员军官,进京到 总政信访局和军委信访局的诉求行动,“要求对 复员军官停止试行,依法安置,提高待遇”。 9、2009年5月18日,陕西省50位复员军官代表全 国群体上访总政诉求,提交了《给胡主席的一封 公开信》、《全国复员军官的第九年诉求》等材 料,进行了对话。 10、2009年7月13日,全国约有7000名复员军官 共同行动拟到北京上访,诉求尽快恢复身份待遇, 后不足400人(含爱人孩子)到达总政。
二、军队干部的退役与安置
(一)退役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的,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①任职满最 高年限后需要退出现役的;②伤病残不能坚 持正常工作的;③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 能调整使用的;④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 工作的;⑤有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
二、军队干部的退役与安置
一、政策依据
(四)《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 (国发[1975]129号),1975年8月13日施行。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 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7〕28号)。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 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障、 住房保障和生活困难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 发〔2008〕190号)。 (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1993—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接续基本养老、基 本医疗保险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54 号)。
四、为什么要针对1993年——1999年 军队复员干部出台有关政策
大学军事理论考试试卷答案
大学军事理论考试试卷答案大学军事理论考试试卷答案一、名词解释:1,国防国家的防务,是指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防备外来侵略和颠覆,所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外交,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和斗争.2,国防法规是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国防动员国家采取紧急措施,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统一调动人力,物力,财力为战争服务.简称动员.通常包括武装力量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动员和政治动员.4,国防精神是指一个国家的民众关心祖国的前途和命运,支持国防的巩固与强大,维护国家的尊严与安全的民族意识和心理素质.5,国防政策是国家在一定时期所制定的关于国防建设和国防斗争的基本准则.6,国防后备力量是指经过动员可以直接为战争所用,战时能迅速转化为直接或间接参战的军事力量.中国的国防后备力量就是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7,积极防御积极防御又叫"攻势防御"或"决战防御".是采取积极的攻势行动挫败进攻之敌的防御.目的是为辅助进攻,或为转入反攻和进攻创造条件.8,战斗敌对双方兵团,部队,分队(单机,单舰)进行的有组织的武装冲突.是夺取战争胜利的主要手段.9,爱国主义精神P810,国防意识(观念) 是人们对保障国家安全和发展所采取防务措施的思想观点的统称,是维护国家安危和民族兴衰的重要精神因素.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居安思危的观念.爱军习武的观念.11,民族尚武精神P812,综合国力是衡量一个国家基本国情和基本资源最重要的指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军事,技术实力的综合性指标.13,革命英雄主义精神P814,枪械指利用火药燃气能量发射弹丸,口径小于20毫米(大于20毫米定义为"火炮")的身管射击武器.以发射枪弹,打击无防护或弱防护的有生目标为主.是步兵的主要武器,也是其他兵种的辅助武器.15,战役军队为达到战争的局部目的或带全局性的目的,根据战略赋予的任务,在战争的一个区域或方向,于一定时间内按照一个总的作战企图和计划,进行的一系列战斗的总和.16,兵制即军事制度,也称军制,是国家或政治集团组织,管理,维持,储备和发展军事力量的制度.17,军种军队在其组成上,依据主要作战空间,使命和武器装备所划分的基本种类.18,兵种军种内部的分类.19,第二炮兵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组建于1966年7月1日,由地地战略导弹部队和常规战役战术导弹部队组成.它的主要任务是遏制敌人对中国使用核武器,在敌人对中国发动核袭击时,遵照统帅部的命令,独立地或联合其他军种的战略核部队对敌人实施有限而有效的自卫反击,打击敌人的重要战略目标.20,火炮是利用火药燃气压力等能源抛射弹丸,口径等于和大于20毫米(0.78英寸)(美国为16.7毫米)的身管射击武器.21,主战坦克1960年代开始,各国将原来的轻,中,重型坦克重新分类.中,重型坦克一般也是各国家装甲部队的主力,也被称作主战坦克(主力战车).主战坦克是装有大威力火炮,具有高度越野机动性和装甲防护力的履带式装甲战斗车辆,一般全重为40吨-60吨,从80年代开始各国的主力战车的重量有快速飚涨的趋势.22,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是邓小平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为指导中国军队建设和国防建设而提出的系统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军事理论,毛泽东军事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我军建设和军事斗争的根本依据和指导思想.23,信息化战争P148 信息化战争是指发生在信息时代,以信息为基础,以信息化武器装备为战争工具的战争.24,战争战争是政治集团之间,民族(部落)之间,国家之间的矛盾最高的斗争表现形式,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最高,最暴力的手段,通常也是最快捷最有效果的解决办法.25,人民战争是为谋求阶级解放或反抗外来侵略,组织和武装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的战争.26,军事思想P49关于战争,军队和国防的基本问题的高层次的系统的理性认识.27,战争规律战争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各种矛盾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它是战争双方军事,政治,经济,地理,战争性质,国际关系等客观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通过战争实践反映出来,支配着战争的发展方向,决定着战争的进程和结局,具有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质,并随着人类社会和战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28,国际战略格局P90世界各主要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相互关系的基本结构.它是国际战略环境的总体框架,表现了世界力量的分布,组合和对比.29,高技术P10730,军事高技术是指应用于军事领域的高技术,在高技术领域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具体地说,军事高技术是建立在现代科学技术成就的基础上,处于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将对武器装备,军事理论和作战样式的发展起巨大推动作用的那部分高技术的总称..31,高技术局部战争是指具有现代生产技术水平的武器系统及与之相适应的作战方法,在作战目的,目标,战斗力,空间,时间等方面都有所限制的高技术作战体系间的武装对抗.32,侦察监视技术侦察监视的基本技术原理是:利用多种媒介传感器,探测目标的红外线,光波,声波,应力(振动)波,无线电波等物理特征信息,从而发现目标并监视其行动.侦察监视技术有:1)无线电侦察技术;2)照相侦察技术;3)雷达侦察技术;4)传感器侦察技术;5)其它侦察技术(如战场窃听,战场电视侦察).33,电子对抗P133敌对双方为削弱,破坏对方电子设备的使用效能,保障己方电子设备发挥效能而采取的各种电子措施和行动,又称电子战.34,精确制导武器采用精确制导技术,直接命中概率在50%以上的武器.主要包括精确制导导弹,制导炮弹,制导地雷等.35,战略是筹划和指导战争全局的方略. 即根据对国际形势和敌对双方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地理等诸因素的分析判断,科学预测战争的发生与发展,制定战略方针,战略原则和战略计划,筹划战争准备,指导战争实施所遵循的原则和方法.36,威慑是一种军事战略,指一个主要大国以迅速和压倒一切的报复行动有效地威胁其对手.37,制导技术P118是一种按照特定规律选择飞行路线,引导和控制武器系统对目标攻击的综合性技术.38,航天技术P125是探索,开发和利用太空以及地球以外天体的综合性工程技术,也称空间技术.39,隐身技术是一种研究如何减小目标的可探测性,使目标不易被探测器发现的技术.40,军队指挥自动化P140是指在军队指挥体系中建立和运用自动化系统,辅助指挥员和指挥机关实现科学,高效的指挥控制与管理活动1,我国颁布的国防法规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陆军,海军,空军,第二炮兵的编成及基本任务是什么(1)陆军通常由步兵,炮兵,装甲兵,防空兵,陆军防空兵,工程兵,通信兵,防化兵等兵种和专业勤务部队组成.基本任务有:抗敌军事入侵,在一定地区和方向上打赢局部战争,维护国家和平统一和社会稳定.(2)海军由舰艇部队,水面舰艇部队,海军航空兵,海军岸防兵,海军陆战队等兵种和各种专业勤务部队组成.基本任务有:协同陆军,空军进行反袭击,保卫海军基地,港口和沿海重要目标;消灭敌战斗舰艇和运输舰船,破坏敌海上交通运输;袭击敌海军基地,港口和岸上重要目标;协同陆军,空军进行登陆作战;进行海上封锁和反封锁作战;保障海上交通运输,渔业生产,资源开发,科学实验和海洋调查的安全.(3)空军由航空兵,地空导弹兵,高射炮兵,空降兵,雷达兵,通信兵等兵种及其他专业勤务部队组成.基本任务有:国土防空,独立实施空中进攻作战,协同陆,海军作战,实施空降作战,实施空中威慑,实施空中输送,实施电子对抗,航空侦察,无线电技术侦察和雷达侦察.(4)第二炮兵由地地近程,中程,远程,洲际等导弹部队及各种保障部队,院校和科研试验单位等组成.基本任务是威慑和实战.P22 3,国防的基本类型有哪些我国的国防属于哪种类型(1)扩张型;(2)自卫型;(3)联盟型;(4)中立型.我国的国防属于积极防御,自卫型国防.4,为什么说我国周边环境处在建国以来的较好时期(1)大规模军事入侵的威胁已消除或减弱;(2)曾经与我国发生过武装冲突的国家,都与我国实现了关系正常化;(3)我国周边的热点地区冲突得到不同程度的缓解;(4)我国的国际地位,影响明显增强.5,精确制导技术有哪几类目前世界上全球定位系统有哪些(1)寻的制导;(2)遥控制导;(3)惯性制导;(4)地形匹配与景象匹配制导;(5)全球定位系统制导;(6)复合制导.目前世界上已布设完成且应用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有两种,一是美国布设的第二代卫星无线电导航系统GPS,另一种是前苏联发射的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LONASS.6,高技术局部战争有哪些基本特点(1)战争目的受政治,经济等因素更加严格的制约.(2)作战方式逐渐向非接触,非线式,非对称方向发展.(3)战争要素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信息超过作战平台作为现代战争的战略资源地位日益上升.(4)战争的直接交战空间逐步缩小,战争的相关空间不断扩大,亦即战争的战役空间在缩小,而战略空间在扩大.(5)战争实施的节奏加快,进程缩短,而战争准备和军事对抗的时间相对延长.(6)战略,战役,战术的层次区分日益模糊,战略决策,战略指挥,战术行动一体化的趋势日益明显.(7)战争力量一体化,战场对抗系统化的趋势增强.(8)高技术战争也是高能量,高消耗,高风险的战争.7,国防的基本特征有哪些(1)国防目标的双重性;(2)国防力量的综合性;(3)国防功能的威慑性;(4)国防斗争的多样性.8,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任务有哪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卫国家重要目标,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战时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行防卫作战.9,积极防御特点有哪些自卫性,防御性和积极性.10,中国古,近代国防历史的启示有哪些(1)经济发展是国防强大的基础;(2)政治昌明是国防巩固的根本;(3)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是国防强大的关键.11,如何打赢高技术局部战争首先,在战前向战区投送各军兵种的精兵利器,快速形成陆,海,空,天,电一体化的作战部署.其次,运用一体化的侦察情报网和电子设备实施信息战和电子战.再次,使用各军兵种远程杀伤武器,从对方防御圈外实施综合火力打击.最后,待敌军被削弱或其作战体系被瘫痪后,再以地面机械化部队的急速推进与空降,机降部队的垂直攻击相结合,实施一体化的全纵深,高强度的机动突击,从而赢得战争的胜利.12,中国国防的主要任务有哪些(1)巩固国防,防备和抵抗侵略;(2)制止分裂,实现祖国完全统一;(3)制止武装颠覆,维护社会稳定;(4)加强国防建设,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5)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13,信息化战争有哪些基本特征(1)战场空间多样化;(2)作战力量一体化;(3)战争过程短暂化;(4)作战行动实时化;(5)作战样式多样化;(6)作战效果精确化.14,国防教育作用有哪些(1)国防教育是维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2)开展国防教育有利于增强综合国力;(3)接受国防教育是法律所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和职责;(4)开展国防教育是加速国防现代化建设和落实战时兵员动员的重要措施;(5)开展国防教育是全面培养人才的一种好形式.15,毛泽东军事思想的战略战术有哪些(1)战争的目的是保存自己,消灭敌人;(2)战略上藐视敌人,战术上重视敌人;(3)主张积极防御,反对消极防御;(4)集中优势兵力,各个歼灭敌人;(5)适时进行战略转变,灵活运用各种作战形式;(6)不打无准备之仗,不打无把握之仗;(7)执行有利决战,避免不利决战;(8)力争战争的主动权,正确把握灵活性,计划性.16,《国防教育法》的主要精神包括哪些强化全民的国防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全民维护国家安全,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17,如何认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应实现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统一,国防建设必须服从国家经济建设的大局,同时,国防建设是国家发展的保障,要形成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机制.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明确了新形势下我军军事斗争准备的目标和任务,强调走质量建军之路,提出了"从严治军","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军"的战略任务和实施"科技强军"的长远战略,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同时强调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完善国防动员体制.18,高技术局部战争的含义主要体现在哪三个方面以战略核武器作后盾的常规武器系统,支援保障系统,作战管理系统.19,什么是武装力量我国的武装力量有哪几部分组成武装力量是国家或政治集团所拥有的各种武装组织的统称.中国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三部分组成.20,武装警察部队的组成及编制序列由内卫部队和黄金,森林,水电,交通部队组成,列入武警序列的还有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武警部队属于国务院编制序列,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21,战略威慑的基本条件有哪些(1)要有足以影响全局的战略力量;(2)要有使用战略威慑力量的决心和意志;(3)要通过一定途径让对方相信和认识以上两点.22,目前军事高技术主要可分为哪六大新技术群(1)信息技术——军事信息技术(2)新材料技术——军用新材料技术(3)新能源技术——军用新能源技术(4)生物技术——军用生物技术(5)海洋开发技术——军用海洋开发技术(6)航天技术——军用航天技术23,军事思想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1)为认识军事问题提供基本观点;(2)为进行军事预测提供思想方法;(3)为从事各项军事实践活动提供全局性指导.24,《孙子兵法》有哪十三篇始计第一,作战第二,谋攻第三,军形第四,兵势第五,虚实第六,军争第七,九变第八,行军第九,地形第十,九地第十一,火攻第十二,用间第十三.25,从应用角度来划分,军事高技术包括哪些技术(1)现代侦察和监视技术;(2)军事航天技术;(3)精确制导技术;(4)电子战技术;(5)军事激光技术;(6)伪装与隐身技术;(7)夜视技术;(8)自动化指挥技术;(9)核,生,化技术.26,什么是新概念武器目前和探索中的新概念武器有哪些新概念武器是指在工作原理,结构,功能和杀伤破坏机理方面与传统武器截然不同的武器系统.目前和探索中的新概念武器主要有:(1)激光武器;(2)微波武器;(3)动能武器;(4)非致命武器.三、论述题:1,试论当今国际战略格局的特点.在国际战略格局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大国关系;目前国际战略格局呈总体和平,局部动荡的态势;霸权主义,强权政治有新的表现形式;经济因素对国际战略格局的影响增大;国防建设的重要性再度凸显;国际军控与裁军陷于停滞状态;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组织或地区的作用日益突出;传统安全威胁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因素相互交织,恐怖主义危害上升.2,试述我国如何应对当今复杂的国际战略环境和战略格局.第一,把坚持独立自主原则,适应新的形势更好地维护国家的利益,主权和安全,作为我们新世纪国际战略的根本基点.第二,把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推动建立国际经济,政治和文明三种新秩序,作为我们新世纪国际战略的基本主张.第三,把积极发展同世界不同类型国家的友好关系,特别是改善和发展大国关系,建立均衡,稳定的世界战略格局,作为我们新世纪国际战略的基本布局.第四,把全方位扩大对外开放,趋利避害,积极参与经济和科技全球化进程,拓展经济发展的空间,作为我们新世纪国际战略的重点.3,如何加强我国国防建设,实施跨越式发展二十一世纪头二十年,是我国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我军加快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我军机械化建设任务尚未完成,信息化建设刚刚起步.如果按部就班,尾随在别人后面亦步亦趋,在完成机械化建设任务后再进行信息化建设,就会坐失良机,拉大与世界发达国家军队的差距.只有抓住机遇,走跨越式发展道路,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大胆跨越某些阶段和环节,才能跟上世界军事变革的潮流,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完成信息化和机械化的双重历史任务,肩负起打赢未来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的使命.(1)实现我军现代化的跨越式发展,就要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推进军事理论创新,科技创新,机制创新和政策制度创新.在改革创新中谋发展,求突破,是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2)实现我军现代化的跨越式发展,就要坚定不移地贯彻科技强军战略,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战斗力.科技强军是推进我军跨越式发展的根本途径.要适应世界军事变革的趋势,把科技强军贯穿到教育训练,作战指挥,后勤装备建设等方方面面,全面提高部队建设的科技含量.要以高技术为支撑加快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我军信息作战能力.同时,以信息化为牵引提高机械化建设水平,缩短机械化建设进程.要坚持自力更生,自主创新,加快武器装备建设步伐.(3)实现我军现代化的跨越式发展,就要大力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人才是制胜之本,也是兴军之本.采取切实措施,努力造就一大批高素质复合型指挥人才,智囊型参谋人才和专家型科技人才.要优先发展院校教育,充分发挥院校培养人才的主渠道作用,不断完善政策制度,进一步解决吸引人才,保留人才,用好人才的问题.4,如何加速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1)注重海军的建设;(2)加强空军的发展;(3)注重陆军质量而不是数量的发展;(4)提高军队素质尤其军官素质.5,如何打赢信息化时代的高技术局部战争(一)树立高技术条件下以劣胜优的信心(1)客观分析高技术武器装备的优势与局限性(2)充分认识和发挥自己的优势(二)加强高技术战争理论的研究(1)加强高技术条件下人民战争理论的研究(2)加强理论研究的针对性(三)努力加强我军现代化建设(1)加速发展高技术武器装备(2)加强教育训练,全面提高我军的素质6,我国如何应对复杂的周边安全环境只要中国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政策, 积极稳妥地处理与周边国家的关系, 中国的发展就会建立在和平的周边环境之中.所以, 中国不仅要十分注意将睦邻政策的许多好传统加以继承和发扬, 而且要非常理解周边邻国对中国日益增强的综合国力持有的复杂心态.同样, 周边国家也需要谋求建立一个有利于他们发展经济的国际环境, 中国和周边各国都希望在相互共存的国际空间中发展前进, 以便实现双方需要的"双赢".@@《军事理论》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军事理论:分为军事基础理论和军事应用理论,军事基础理论就称为军事思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讲课提纲
目的:通过学习,使大家能够了解《军官法》的产生过程和法律地位,熟悉《军官法》的主要内容,正确把握各项政策规定,从而树立大局观念,提高思想认识。
内容:一、《军官法》的产生过程和法律地位
1963年,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这部《条例》作了重大修改,重新颁布。这是第二部《条例》。修改后的《条例》使军官服役和管理的各项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更加符合我军当时的实际。但是,随后不久即爆发了“文化大革命”,使条例所奠定的各项干部制度遭到了全面的破坏。
(一)关于军官的地位
军官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既关系到军队的形象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也关系到军官的各种权益能不能得到维护、军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能不能得到有效的激发。一般来说,战争条件下,军人尤其是军官容易得到人们的尊重和拥戴,但和平时期,军人劳动的价值往往难以得到人们的认可,其社会地位也容易被人们所忽视。因此,对军官的社会地位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就显得十分必要。尤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各种利益主体的确立和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如果不对军官的社会地位在法律上作出明确的规定,势必导致军官价值的失落,军官的正当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军官的自尊心及责任感受到伤害。《军官法》第三条对军官地位作出明确的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这样规定,明确了军官在国家和社会中的身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队干部的一贯政策;明确了军官担负的光荣使命及其地位的特殊性,便于在社会生活中受到优待和尊重;使军官的权益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保障,为确定军官的待遇、退役安置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更好地维护军官的地位和权益,激发广大军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88.06.25•【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88年6月25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项淳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1988年6月8日、18日召开会议,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制定军官军衔条例,实行军衔制度,有利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是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
法律委员会对草案基本同意,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建议将草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修改稿第一条)二、草案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军官犯罪应当剥夺军衔的,由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等对此提出两个问题:一是由于刑法没有关于剥夺军衔条件的规定,条例如不作出具体规定,法院难以执行;二是被开除军籍而又没有判处刑罚的军官,其军衔如何处理,需要明确。
因此,建议将第二十六条上述规定修改为:“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
”(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并增加规定:“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其军衔。
”(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同时,在第二十五条中增加规定:“军官被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军衔。
取消军衔的批准权限与批准开除军籍的权限相同。
”(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三、根据国务院法制局的意见,建议在草案第八章“附则”中增加一条:“士兵军衔制度,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修改稿第三十条)四、根据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和武装警察部队总部的意见,建议在草案第八章“附则”中增加一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78.08.19•【文号】•【施行日期】1978.08.19•【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发布日期:1988年9月5日实施日期:1989年1月1日)废止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8年8月1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1978年8月19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伟大领袖和导师毛泽东主席和中国共产党缔造、培育的新型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坚强柱石。
我军担负着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社会帝国主义、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颠覆和侵略,解放台湾,统一祖国的光荣任务。
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干部队伍,是胜利完成这一任务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是指被任命为排长和相当排长以上职务的人员。
军队干部是国家干部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我军要坚决执行毛主席的无产阶级“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反对林彪和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四人帮”的资产阶级“任人唯亲”的干部路线。
一定按照“要搞马克思主义,不要搞修正义;要团结,不要分裂;要光明正大,不要搞阴谋诡计”的基本原则和革命接班人的五项条件选拔干部,防止资产阶级野心家、阴谋家篡夺军队各级领导,保证军队各级领导政治上和组织上的纯洁。
第四条我军干部必须高举毛主席的伟大旗帜,坚决听从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指挥;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认真贯彻执行新时期的总任务和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坚决执行命令,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保持和发扬我党我军实事求是、群众路线、谦虚谨慎、艰苦奋斗、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集中制等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组织指挥能力,精通业务和技术;英勇作战,积极工作,团结同志,以身作则,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军转政策
部分军转政策军队干部想了解军官退出现役政策,可查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12月28日);3.《中华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1996年6月30日)。
军队干部确定转业后,想了解安置计划、安置去向、安置地点和家属安置相关政策,可查看:1.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2.《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3.《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
计划分配转业军官想了解工作分配方面相关政策,可查看:1.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2.《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
军队干部确定转业后,想了解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政策,可查看:1.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2《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3.《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4.《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联转【2008】5号);5.《关于进一步做好转业复员干部离队前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政干【2014】145号);6.《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7.《关于探索开展军队转业干部进高等学校专项培训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7】55号)。
军队干部想了解滞留部队的相关处理办法,可查看:1.《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政联【2011】1号);2.《关于贯彻执行<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政干发【2012】337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年修正)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5.12•【文号】主席令第26号•【施行日期】1994.05.12•【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军官、军衔正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第三章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第四章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第五章现役军官军衔的晋级第六章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第七章现役军官军衔的标志和佩带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实行军官军衔制度。
第三条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
第四条军官军衔按照军官的服役性质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
第五条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官,军衔高的为上级。
当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军衔前冠以“预备役”。
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二章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第七条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一)将官:上将、中将、少将;(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第八条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区分:(一)军事、政治、后勤军官: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二)专业技术军官: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落实现役军官休假、探亲制度,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依照本规定享受休假、探亲待遇。
第三条军官休假探亲按照服从军队需要与兼顾个人愿望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
第四条军官一年内只享受休假或者探亲假中的一项。
第五条军官休假或者探亲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计。
军官休假、探亲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另行规定其他各类假期。
第七条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所有休假、探亲的军官应当自动结束假期,立即返回部队。
第八条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从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第九条在常规动力舰艇上工作和从事飞行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第十条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一) 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二) 在青海海拔3000米一下(不含本数,下同)地区工作的;(三) 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四) 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
第十一条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40天;服现役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年的,每年休假80天。
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第十二条军官疗养一般应当在休假期间安排。
当年疗养过的军官,疗养时间从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条军官一般就地休假。
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到外地休假。
军官及配偶均在西藏地区工作的,每年可以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西藏以外地区休假。
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12.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0年12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中央军委委员、总政治部主任于永波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委托,现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88年9月5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了修订。
条例施行以来,对于加强军官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调动广大军官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军队建设的深入发展,现行的军官服役制度有些方面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因此,对条例进行适当充实和修改,是必要的。
二、修改条例的指导思想这次修改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及军队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针,适应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和军队改革、发展的需要,从我军的实际情况出发,吸收近年来国家人事制度和军队干部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并借鉴外军好的做法,对现行的军官服役制度进行调整改革。
通过修改条例,力求使各项制度更加有利于吸引和保留人才,保持军官队伍的稳定;有利于理顺进出关系,增强军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的军官队伍,进一步推进军官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为我军打赢未来高技术战争、保持人民军队性质,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
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条例的名称。
鉴于条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为了使其与其他法律在称谓上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草案将条例的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2010年修订)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2010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26•【文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78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78号)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根据1993年4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10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2010年3月29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现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规定,经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授予相应军衔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士兵必须牢固树立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武器装备,具备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过硬本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兵员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
第二章士兵的服现役管理第五条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必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平时征集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第五章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六章民兵第七章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第八章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第九章战时兵员动员第十章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第十一章惩处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法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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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43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作如下修改: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
“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
”四、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尊重群众公论。
”五、第二章标题修改为:“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
六、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革命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国防事业;”第(三)项修改为:“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现代军事、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挥能力,经过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身体健康”。
第(四)项修改为:“爱护士兵,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
”七、第九条修改为:“军官的来源:“(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二)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三)由文职干部改任;“(四)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八、第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人民解放军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
“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每晋升一级指挥职务,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或者其他训练机构培训。
担任营级以下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初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团级和师级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中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军级以上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高级指挥院校培训。
“在机关任职的军官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培训。
“专业技术军官每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当经过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应的院校培训;院校培训不能满足需要时,应当通过其他方式,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九、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考核军官,应当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根据军官的基本条件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考核标准、程序、方法,以工作实绩为主,全面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
考核结果应当告知本人。
”十、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副师职(正旅职)、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部长和政治委员、总装备部部长和政治委员、大军区及军兵种或者相当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由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十一、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舰艇上服役的营级和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四十五岁和五十岁;从事飞行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岁。
”十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作战部队以外单位的副团职以下军官和大军区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正团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岁;师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五岁;副军职和正军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五十八岁和六十岁。
”十三、第十六条修改为:“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一)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四十岁;“(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五十岁;“(三)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十岁。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
”十四、第十七条修改为:“担任排、连、营、团、师(旅)、军级主官职务的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分别为三年。
”十五、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军官德才优秀、实绩显著、工作需要的,可以提前晋升;特别优秀的,可以越职晋升。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军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经历、文化程度、院校培训等资格。
具体条件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担任师、军、大军区级职务的军官,正职和副职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限分别为十年。
任职满最高年限的,应当免去现任职务。
”十八、增加“军官的交流和回避”一章,作为第四章,章内增加六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1、第二十七条:“军官应当在不同岗位或者不同单位之间进行交流,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规定。
”2、第二十八条:“军官在一个岗位任职满下列年限的,应当交流:“(一)作战部队担任师级以下主官职务的,四年;担任军级主官职务的,五年;“(二)作战部队以外单位担任军级以下主官职务的,五年;“(三)机关担任股长、科长、处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四年;担任局长、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五年;但是少数专业性强和工作特别需要的除外。
“担任师级和军级领导职务的军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分别满二十五年和三十年的,应当交流。
“担任其他职务的军官,也应当根据需要进行交流。
”3、第二十九条:“在艰苦地区工作的军官向其他地区交流,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4、第三十条:“军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或者间隔一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首长的职务,也不得在担任领导职务一方的机关任职。
”5、第三十一条:“军官不得在其原籍所在地的军分区(师级警备区)和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担任主官职务,但是工作特别需要的除外。
”6、第三十二条:“军官在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但是执行作战任务和其他紧急任务的除外。
”十九、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
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二十、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军官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军人保险待遇。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军官住房实行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保障制度。
军官按照规定住用公寓住房或者购买自有住房,享受相应的住房补贴和优惠待遇。
”二十二、第三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军官享受休假待遇。
上级首长应当每年按照规定安排军官休假。
”二十三、第三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军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一)担任排级职务的,八年;“(二)担任连级职务的,副职十年,正职十二年;“(三)担任营级职务的,副职十四年,正职十六年;“(四)担任团级职务的,副职十八年,正职二十年。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专业技术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一)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十二年;“(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十六年;“(三)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二十年。
”二十六、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的,不得退出现役。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退出现役:“(一)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二)经考核不称职又不宜作其他安排的;“(三)犯有严重错误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四)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五)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需要退出现役的。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要求提前退出现役未获批准,经教育仍坚持退出现役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或者取消其军官身份后,可以作出退出现役处理。
”二十七、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一)担任正团职职务的,五十岁;“(二)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三)担任军级职务的,副职五十八岁,正职六十岁;“(四)担任其他职务的,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与任职的最高年龄相同。
”二十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一)任职满最高年限后需要退出现役的;“(二)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三)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四)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五)有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
”二十九、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转业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方式安置;有的也可以采取复员或者退休的方式安置。
”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对退出现役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以及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军官,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进行职业培训。
”三十、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适用本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二次修正)(1988 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第三章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第四章军官的交流和回避第五章军官的奖励和处分第六章军官的待遇第七章军官退出现役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现役军官队伍,以利于人民解放军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