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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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颁布日期】2009-07-13【实施日期】2009-08-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恢复建设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等专业工程、室外环境工程,以及城市道桥、隧道、路灯照明、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环卫、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工程管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等任务,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招标投标活动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监察、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招标投标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其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设置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鼓励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八条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招标应当逐步推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建立协调机制,解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园林、人民防空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人民防空等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推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信息化,实行数据共享、智慧监管,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九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新型建筑材料,推动建设工程质量创优,推进建设工程高品质建设。

第十条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引导会员单位、从业人员依法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提供优质服务,维护行业秩序,提升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提升建设工程质量的活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质量责任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按照各自责任对建设工程活动进行管理。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21年)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21年)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2月3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生产,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工程。

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的施工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和市容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四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协调解决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将文明施工工作绩效纳入全市高质量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市政园林、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人民防空等部门应当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管理的标准化、智慧化。

在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时间:2011-02-24 [ 大中小]浏览次数: 58 [ 打印] [ 关闭] [ 收藏]《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毛小平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房屋建筑、市政道桥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改善市容环境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园林、城管、环保、住保房管、公安、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委托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市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并对市(县)、区建筑市场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先进的文明施工设施,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在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设、设计、监理单位的文明施工责任第七条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获得施工许可;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均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公正性,保障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招标人的责任和义务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工程建设需求,制定招标文件,并及时发布招标公告;2.公正、透明、公开地组织、管理和监督招标活动,杜绝非法、不公正、不透明的行为;3.接受投标人的咨询,及时回答疑问,明确投标要求,保证公平、公正、公开;4.对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严格审查,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5.依据招标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定金和工程款项,保证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1.在招标截止前,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提交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文件;2.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投标,不得擅自修改、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3.签署保证书,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如有质询或疑问,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招标人提出,但不得影响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5.如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如中标人逾期不签署合同或未履行约定义务,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并返还定金。

四、中标人的责任和义务1.依据合同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并交付验收;2.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按规定的时间交付工程款项,不得拖欠招标人的款项,若逾期支付,应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4.遵守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1.招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需求,合法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性;2.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招标公告、招标说明、投标文件的组成和要求、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投标文件的评审方法、招标合同的主要条款、保证金和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以及其他相关内容;3.招标文件的发布应当通过国家或地方级财政部门的官方网站发布,同时可以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规范无锡市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规范无锡市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规范无锡市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2•【字号】锡政办发[2010]224号•【施行日期】2010.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规范无锡市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224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规范无锡市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日关于规范无锡市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实施方案(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设局2010年7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依法规范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指示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整合工作,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主要目的通过对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的整合,形成“管理有序、资源共享、规范运行、便捷服务”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增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的服务功能,强化政府及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监管,促进有形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建立统一市场通过整合,将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区的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全部归并到无锡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将交通、水利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事项纳入统一市场规范交易,建立市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和交易管理平台。

(二)规范市场运作坚持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统一操作平台、统一发布信息、统一监管程序、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运作方式”,实现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统一规范运行。

(三)提升服务效能为便于区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管理,通过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在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区分别设立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服务点,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提供快捷便利服务。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发布日期】1992-12-30【生效日期】1992-12-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随机”检查情况的通报-锡建建市〔2019〕27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随机”检查情况的通报-锡建建市〔2019〕27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随机”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随机”检查情况的通报锡建建市〔2019〕27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事后监管力度,2019年10月至11月,市住建局按照《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从“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随机检查人员库”抽取检查人员成立检查组,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检查项目本次抽查的范围为无锡市级、滨湖区、惠山区、新吴区及江阴市,抽查的项目为自2019年1月1日至8月31日公开招标的39个标段,包含施工、设计、监理、材料设备采购标段招标。

(二)检查内容检查组按照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抽查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各行为主体的市场行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标人的履约行为(包括民工工资支付履约情况)、投标人的市场行为以及评标专家的行为等。

二、存在问题从检查的总体情况来看,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基本能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相关政策法规精神,但是部分被检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和中标人的履约行为中还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存在的共性问题1、招标人对中标人的合同履约管理缺位,未能对中标人承诺加强管理,未督促中标人落实投标承诺的项目管理机构。

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1. 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并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效益。

本办法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建筑工程特点,制定执行。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相关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监督机构等。

二、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1. 招标范围和方式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

2.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招标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及时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工程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

3. 报名和资格审查投标人报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并提供相关资料。

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4.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缴纳相应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管理投标保证金,并及时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

三、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1. 资格要求和文件准备投标人应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符合招标人要求。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时提交。

2. 报名和投标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等内容,并按要求密封。

3. 保密和竞争行为投标人应保护招标文件的保密性,不得泄露招标文件的内容。

投标人应遵守竞争行为的规范,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争取中标。

4. 评标和中标评标过程应公正、公平、公开进行。

投标人应配合评标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解释。

四、监督和管理机构的职责1. 监督招投标活动监督机构应监督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行为,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处理投诉和争议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争议,确保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3. 发布监督结果监督机构应向社会公开发布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结果,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5.13•【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施行日期】1996.05.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于广洲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单位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折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单位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均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一)属抢险救灾的;(二)投资总额低于100万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投标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或者审批招标代理单位、标底编制单位的资质;第七条市、市(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招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资质;(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五)否决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公正的定标结果;(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七)批准招标投标的结果;(八)处罚违反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行为;(九)监督中标合同的签订,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合同的履行。

无锡市招标管理办法.doc

无锡市招标管理办法.doc

无锡市招标管理方法无锡市招标管理方法一、总那么1.1 目的为标准公司工程建立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视,维护公司利益,保证工程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及营销筹划推广、销售代理等招标事宜。

二、招标工作组织机构的设置2.1 招标领导小组公司设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等相关人员参加的招标领导小姐。

2.2 招标工作小组公司设立以经营管理部牵头,审监部、财务部、工程管理部、研(开)发部、工程部、经营管理部、营销部等相关部门参与的招标工作小组。

2.3 评标小组公司设立评标小组,见本方法第9.3.1条。

三、各级职责3.1 招标领导小组共 13 页3.1.1 负责审批招标筹划方案,确定招标方式、审定投标单位。

3.1.2 负责招标过程中重大争议事宜的处理。

3.1.3 负责招标商务条件确实认,审定招标文件以及制定工作标准。

3.1.4 监视招标流程,确定中标单位。

3.1.5 招标限价和工程量清单审查。

3.2 招标工作小组3.2.1 投标人资格审查,拟定考察提纲,组织商务考察。

3.2.2 编制招标筹划方案,拟定招标文书。

3.2.3 按公司统一文本拟定合同,组织合同谈判。

3.2.4 组织开标,拟订考察、开标、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3.2.5 招标限价及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四、招标工作部门分工4.1 经营管理部负责办理招标备案、招标公告、编制和审查招标文件(包括制定评标方法)、出售招标文件、收取图纸押金、编写招标文件清单、做好收发记录。

4.2 工程部(工程部)、经营管理组织勘察现场、进行资格预审、召开投标预备会。

4.3 需外聘专家帮助评标的,各专业部门推荐,由公司统一邀请。

4.4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公司指定招标人代表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管理工作。

五、招标范围及规模5.1 由公司开发建立的工程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或材料及设备采购(单项采购价款共 13 页在10万元以上),营销筹划、咨询和销售代理费用估算在10万以上时,应采用招标方式,招标时投标人不少于3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2003年第30号-2013年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2003年第30号-2013年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2003年3月8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令第23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无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无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无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无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 2014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 2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汪泉2014年5月28日无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相关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按照规定应当计入建设项目投资的全部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工程决算等的编制、审核;(二)建设工程实施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施工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工程造价鉴定;(三)为计价活动提供的中介服务;(四)其他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通知-锡建建市〔2018〕14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通知-锡建建市〔2018〕14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通知锡建建市〔2018〕14号各市(县)、区住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事中事后”管理,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努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管理服务水平,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与工程招投标联动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69号)、《省招标办关于明确招投标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招办[2018]10号)与《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锡建规发[2018]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一)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规则。

招标控制价应严格按照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各地、各部门不得另行发文规定招标控制价下浮系数。

编制单位不得随意调整省计价定额中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人工、材料价格应严格按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计算,不得上浮和下调。

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违反清单规范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将责令企业整改,并按《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中一般失信行为予以认定。

对编制人员依法扣分、对责任企业除在江苏建设招投标网上依法公示外,暂停其全省范围内承接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二)加强合同价款期中支付管理,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完成一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计量周期作为过程结算节点,并按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的有关计价规定,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工程价款的计算、核对和支付等相关手续。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工程建设领域是一个涉及大量资金和资源的高风险行业,为了确保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工程建设质量的提升,制定本办法。

二、招标条件1. 参与招标的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

2. 计划参与招标的企业应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财务状况、资质认证、过往工程质量等情况。

3. 招标企业应提供齐全的招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

三、投标文件1. 投标文件应包括企业概况、经验介绍、工程方案、工期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人员配备及资质证明等内容。

2.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不得出现虚假信息或夸大宣传。

3. 投标文件提交后,不得随意修改,如发现材料不符或虚假信息,招标人有权取消其参与资格。

四、评审与中标1. 招标人应组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2. 评审结果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工程建设的需求进行综合考虑。

3. 评审结果确定后,招标人将公布中标结果,并与中标方进行项目合同的讨论和签订。

五、监管与罚则1. 招标人应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管,确保各项程序和要求的执行。

2.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企业的参与资格、要求赔偿损失等。

3.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不正当招标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六、培训与交流1. 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行业培训和经验交流,提升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2. 施工企业应积极参与培训和交流活动,跟随行业发展的步伐。

七、附则1. 本办法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总结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和统一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工程质量和市场秩序。

各相关企业和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共同维护工程建设行业的良好发展环境。

无锡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无锡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无锡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无锡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推动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施工许可第一节施工许可的程序根据《建设工程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无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施工进行许可。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

第二节施工许可的条件施工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有相应的人员、设备和技术保障,能够按照规划及施工图纸进行施工;2. 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3. 有健全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4. 土地使用、规划、环保等相关手续齐全。

第三节施工许可的程序1. 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施工许可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予以改正;3. 审核通过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4. 施工单位收到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三章施工组织第一节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施工的总体安排和施工时限;2. 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和关键节点;3. 施工队伍的组织和分工;4. 施工现场的布置和管理。

第二节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方案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保安全施工。

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施工工艺和方法;2. 使用的材料和设备;3.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4. 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章施工安全和质量第一节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1. 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安全防护标志,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设施;2.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安全培训,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3. 施工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4.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投标担保和评标入围方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投标担保和评标入围方法的通知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1/2021进行了专项调研,其中贵阳市30%、遵义市50%、 安顺市%。

《意见》提出2020-2021年,贵阳市(含贵安新区)、遵义市和安顺市中心城区新开工商品住宅(三层及以下低层住宅和单套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除外)成品住宅面积比例分别达 到40%、60%和30%,郊区市(县)比例达到3%—15%o 鼓励其他非试点市(州)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推进成品住宅建设发展。

五、推行成品住宅需健全哪些标准规范和监管 体系推行成品住宅主要要建立健全成品住宅土建 和装修工程设计、报建、施工、监理、质监、安监、环保、验收一体化的建设管理机制。

要制定符合我 省实际的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 量验收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技术标准规范体系,为成品住宅建设提供完善的技术保障。

监管体系方面,要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完善招投标、工程造价管理、项目设计、部品制造、 施工运营全流程质量监管、建筑部品及整体建筑性能评价等制度,强化成品住宅质量验收和销售管控。

推行工程质量、成品住宅质量担保和保险制度, 鼓励探索多形式多种类成品住宅保险产品与服务,完善工程质量追偿机制,提高质量监管效能。

六、推行成品住宅有哪些支持政策《意见》提出了对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项目用地,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项目的成品住宅比 例,列入土地出让合同;政府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建设成品住宅。

认真落实助推成品住宅建设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政策规定的成品住宅项目 装修工程成本计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鼓励金 融机构加大对成品住宅建设的支持力度,拓宽成品 住宅融资担保的种类和范围。

依法研究制定有利于推进成品住宅发展的招投标政策、信用评级和绿色建筑鼓励等相关政策。

—看和薜入畀醫曉兴素-翥确華碁工蠢坦标繰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 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领域营商环境,规范我市 招标投标活动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4号)、《省招标办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入围、报价评审和预选招 标规则〉的通知》(苏建招 办〔2017〕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对我市依法必须招标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相关办法作如下调整:一、 投标担保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只能以保证金方式提供担保,可以在保证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中选择两种及以上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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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的常进行
第二管理机构与职
第六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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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工程项目评标定标办法,自主选定中标方案、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建设工程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已经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
(三)概算已经批准,资金来源已经审计部门初审通过,并有财政、银行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和专款专用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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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五)否决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公正的定标结果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七)批准招标投标的结果
(八)处罚违反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行为
(九)监督中标合同的签订,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八市、市(县)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或者审批招标代理单位、标底编制单位的资质
第七市、市(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招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权限相致的原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依法取得
(五)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
(六)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具备
第十一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一)按照规定的招投标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或委托招标
(二)根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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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实施日期1996-05-1【颁布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令2
第一总
第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单位以招标的方式,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单位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均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
(一)属抢险救灾的
(二)投资总额低于100万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投标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的招投标活动
(四)商请同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事宜
第三招
第九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享有下列权利
不具备本条第(二)至第(四)项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投标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组织招标的建设单或中介机构以下统称招标单位)。招标代理内容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单位,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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