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突出煤层中实施防突措施(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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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1995-01-25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

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件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

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

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

防突细则(2019年版)

防突细则(2019年版)

防突细则(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突出矿井如何实施区域性综合防突

突出矿井如何实施区域性综合防突

4、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⑴措施效果检验采用残存瓦斯含量或残存瓦斯 压力两个指标之一,若任何一个指标达到或超 过临界值而判定预抽防突效果无效,则此检测 检验点周围半径100m范围内的预抽区域均判定 为预抽效果无效。若检验期间在煤层中进行钻 孔作业时发现了明显突出预兆时,此位置周围 半径100m内预抽区域判定为措施无效,属突出 危险区。 ⑵预抽区钻孔的分布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 检验。
⑷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
破坏类 瓦斯 放散 煤层 型 初速 度 临界 Ⅲ、Ⅳ、≥10 值 Ⅴ 坚固 瓦斯压 性 力 系数 (相对 压力) P/MPa ≤0. ≥0.74 5
6 、确矿井防突专项设计 (1)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 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2)防突专项设计内容: A、 开拓方式 B、 煤层开采程序 C、采区巷道布置 D、 采煤方法 E、通风系统 F、 防突设施(设备) G、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放突措施等内容
新 建 矿 井 突 出 危 险 性 评 估
危 险 区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区 域 措 施 效 果 检 验
危 险 区 有 危 险 每 采 掘 10 ︱ 50 m 进 行 区 域 验 证
无 危 险 区
非 突 出 矿 井
生产 矿井 突出 煤层、 突出 矿井 鉴定
有 突 出 煤 层 无突出 煤层: 按非突 出矿井 管理
b、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 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 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 c、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 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 ,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 侧,并且至少有1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 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d、对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 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30m至 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且每个检验区域不得少 于3个检验测试点;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5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版新《煤矿安全规程》知识竞赛题库判断题

版新《煤矿安全规程》知识竞赛题库判断题

版新《煤矿安全规程》知识竞赛题库判断题2022版新《煤矿安全规程》知识竞赛题库判断题总结是在某一时期、某一项目或某些工作告一段落或者全部完成后进行回顾检查、分析评价,从而得出教训和一些规律性认识的一种书面材料,它有助于我们寻找工作和事物发展的规律,从而掌握并运用这些规律,因此好好准备一份总结吧。

你所见过的总结应该是什么样的?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收集的版新《煤矿安全规程》知识竞赛题库判断题,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判断题( 50题 )1.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 √ )2.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

( √ )3.国家强制推广自动化、智能化开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

( x )4.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5.入井( 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

入井( 场 )前严禁饮酒。

( √ )6.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 √ )7.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 √ )8.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 √ )9.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 √ )10.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 √ )11.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 √ )12.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 √ )13.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采煤工作面防突管理制度

采煤工作面防突管理制度

采煤工作面防突管理制度
1. 岗前准备:每日开始工作前,工作面负责人应对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工作面无安全隐患。

2. 通风管理:保证工作面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持足够的氧气供应,并及时清除有毒有害气体。

3. 瓦斯检测:在开采过程中,定期对工作面进行瓦斯检测,确保瓦斯浓度符合安全标准。

一旦发现瓦斯超标,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紧急措施排除瓦斯。

4. 灭火管理:保持火源与易燃物的安全距离,设置灭火器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灭火。

5. 安全通道:设置工作面的安全通道,并保持畅通,方便应急情况下的撤离。

6. 防护设施:工作面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如安全帽、防护鞋、防尘面具等。

7. 交通管理:禁止非工作人员闯入工作面,确保工作面的交通秩序。

8. 作业规范:工作面人员应按照相关作业规范进行工作,不得违章操作或使用不合格设备。

9. 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突发情况应对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提高工作面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10. 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对工作面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以上是采煤工作面防突管理的一些基本制度,具体的管理措施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2009年5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那么》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X、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X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X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与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以下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以下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那么。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展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煤矿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煤矿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XX煤矿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百灵煤矿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一、区域突出危急性猜测区域性猜测方法主要有单项指标法、综合指标法和地质统计法也可以采纳其他经试验证明有效的方法。

1)石门揭煤猜测法:(1)当石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按规定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具体记录岩芯资料。

在地质构造简单、岩石破裂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需布置肯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准确把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状况。

(2)当石门掘进工作面距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时,在工作面迎头布置3~4个猜测钻孔,其中沿巷道中心顶部、中部各布置一个钻孔、腰线两侧各部置一个钻孔,钻孔终孔距离距巷道轮廓线外3~5m,进展压力测定。

(3)当石门掘进工作面距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3m时,为安全起见,在工作面迎头补打2个猜测钻孔,进展压力测定。

(4)封孔测压1)法向距离5m时,在迎头施工猜测钻孔。

2)在钻孔插入带有压力表接头、挡板和导气管(1寸无缝镀锌钢管和聚氨酯封孔剂),导气管在孔口外端安设球阀。

导气管节长2m,中间用管箍连接,在连接前将丝扣用生料带缠好,以确保其气密性,测压室为1m,管四周打上导气孔,测压室管端头用1mm的细铜纱网包裹,以防煤屑及杂物进入堵塞管路;封孔深度视钻孔岩石段详细状况确定,应进入煤层顶(底)板并超过岩石裂隙带,依据防突规定封孔长度为5~8m。

3)封孔前必需用压风将孔内水排净,同时严禁岩粉渣掉入孔内,采纳1.5寸导气管和聚氨酯封孔剂进展封孔,用麻袋片缠裹在导气管上,将聚氨酯封孔剂A、B两剂风别涂抹在麻袋片上,要涂抹匀称,立即放入孔内。

4)钻孔封好后在48小时后安装压力表,并定期观测压力值,待压力稳定至少一周以上,该值即为煤层瓦斯压力。

5)附图1~28-排放钻孔;1#、2#为效果检验孔布孔方式根据从0~70角度每隔10打钻,方位角根据沿巷道方向确定,可依据实际状况分几个循环来打,排放钻孔排放时间依据实际状况而定,一般不少于15天。

防突规定

防突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 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 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 串联通风; (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 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四条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 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 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 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 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 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 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 进行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 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 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 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 式自救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 (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 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 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 向距离不小于5m。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 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 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 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 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 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 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 抽采系统。

煤矿防突安全防护措施

煤矿防突安全防护措施

煤矿防突安全防护措施根据煤炭科学总院重庆研究院对我矿19号煤层进行的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结论为:“xxx煤矿19号煤层在+150m标高以上区域,评价为不具有突出危险性”。

但根据地方上级有关文件要求:高瓦斯矿井按照突出矿井进行管理。

为此特制订我矿防突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措施包括石门揭穿煤层时的震动爆破、采掘工作面的远距离爆破、反向风门、自救器、避难所和压风自救系统等内容。

1、震动爆破。

震动爆破的实质是一种诱导突出的安全措施,用于掘进工作面。

它是通过多打眼、多装药、一次爆破,使地应力的含高压瓦斯的煤体在强大的震动力作用下突然暴露,给突出创造有利条件。

由于爆破前人员已撤到安全地点,所以即使诱导突出也不会伤人。

在突出危险煤层厚度小于0.3m或瓦斯压力小于0.74MPa的煤层中,可直接采用震动爆破揭穿煤层;在严重突出危险煤层中,还必须采取其他防突措施。

震动爆破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其进风侧应设置两道坚固的反向风门,回风系统严禁人员通行或作业并停电。

如果震动爆破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在掘进剩余部分时,仍必须采取预防突出的措施。

所有石门揭穿煤层必须执行震动爆破措施,不得揭露煤层,震动爆破的距离:距煤层法线距离大于10m2、远距离爆破。

在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采用远距离爆破。

远距离爆破的操纵地点应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或避难所内,距工作面的距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但不得小于300m。

远距离爆破时,爆破工操纵爆破的地点,配备压风自救系统或自救器。

回风系统的采掘工作面以及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必须停电撤人,爆破30min后,方进入工作面检查。

3、反向风门。

突出危险区设置反向风门,应遵守下列规定:①反向风门必须设在石门掘进工作面的进风侧,以控制突出时的瓦斯沿着进风道进入进风系统。

②反向风门必须牢固,并须设两道。

风门墙垛可用砖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可根据岩石性质确定,但不得少于0.2m,墙垛厚度不得少于0.8m。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征求意见稿)2008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防突的一般规定- 3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3 -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5 -第三节防突机构和培训- 10 -第四节管理制度- 11 -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15 -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15 -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18 -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 21 -第四节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29 -第五节区域安全防护措施- 31 -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32 -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32 -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36 -第三节工作面防突措施- 44 -第四节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52 -第五节工作面安全防护措施- 53 -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55 -第六章法律责任- 58 -第七章附则- 6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煤矿企业(矿井)和有关单位以及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以下简称防突)工作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煤炭行业现行的各项规程、规范、标准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方面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井田范围内经鉴定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发生过一次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或者按本规定第十四条应当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统称煤与瓦斯突出煤层(以下简称突出煤层)。

凡在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即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防突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健全防突管理的各级岗位责任制。

《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防治突出措施的解释

《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防治突出措施的解释

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第一百九十三条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

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中受到保护的区域可按无突出危险区进行来掘作业;在未受到保护的区域,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释义】:本条文是关于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的规定。

开采保护层后,保护层顶底板岩石(包括被保护的突出煤层)会发生剧烈的膨胀变形,煤层中的原始应力降低,煤体发生膨胀变形,煤的孔隙率增加,裂隙增加,这样就会使煤层的透气性大幅度的提高,为瓦斯流动提供良好的条件。

在煤层瓦斯压力的作用下,被保护煤层中的瓦斯会通过突出危险煤层顶底板岩石裂隙,不断地流向保护层的开采空间,被保护煤层的瓦斯压力不断地降低,吸附瓦斯迅速解吸为游离瓦斯,成为供给流动瓦斯的不间断的气源,导致被保护煤层瓦斯含量不断降低,同时使煤层强度与稳定性也有所增加。

上述一系列的变化,会使被保护煤层逐渐失去发生突出时所需的必要条件,可避免大面积范围内突出的发生;同时,采用保护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要比采用局部防治突出的成本低得多,且安全性和可靠程度都较局部措施好。

所以,国内外开采煤层群的突出矿都广泛应用开采保护层作为防突首选措施。

当保护层开采后,在被保护层的突出煤层中就出现了受保护的区域和没有受到保护的区域。

所谓受到保护,即该区域内因保护层的开采地质采矿因素发生了变化,瓦斯含量和压力降低,煤体强度增强,失去了发生突出所需要的条件,不存在突出的危险性,同无突出危险煤层已无两样,所以在保护区域内进行采掘工作可按无突出危险从事作业。

相反的,在非保护区域内,由于煤层的各种地质采矿因素均未发生变化,发生突出的必需条件仍然存在,有发生突出的危险性,因而,在非保护区域内从事采掘工作必须采取综合防突措施,避免突出事故发生造成损失。

这方面有的矿区(井)出现多次失误,有深刻的教训。

第一百九十三条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

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中受到保护的区域可按无突出危险区进行来掘作业;在未受到保护的区域,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区域防突措施;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工作面防突措施;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突细则

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

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

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

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突出危害严重的矿务局的科研部门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主要内容进行研究。

矿务局应对防突科研经费和人员予以保证。

第4条开采突出煤层的矿务局、矿都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

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2022年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煤矿防突作业》安全生产模拟考试题(十)

2022年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煤矿防突作业》安全生产模拟考试题(十)

2022年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煤矿防突作业》安全生产模拟考试题(一)姓名:_____________ 年级: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1、(判断题)煤矿从业人员要认识煤矿各种灾害的危险性,掌握煤矿瓦斯、煤尘、水、火等灾害知识,学会各种灾害的防灾、避灾、救灾技能和方法,熟悉从业场所的避灾路线。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正确2、(判断题)对石门和其他揭煤工作面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选择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但所有用钻孔方法检验的方法中检验孔数均不得小于5个,分别位于石门的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正确3、(判断题)自救器用于防止使用人员气体中毒或缺氧窒息。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正确4、(判断题)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孔实施结束并经1小时的排放,然后才能进行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错误5、(判断题)用流量传感器测试瓦斯流量时,瓦斯流量与瓦斯管道大小和瓦斯涌出速度有密切关系。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正确6、(判断题)采用R值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在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工作面应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3个、在倾斜或急倾斜煤层至少施工2个直径42mm、孔深8~10m的钻孔,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和钻屑量指标。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正确7、(判断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具有丰富的现场工作经验,就可以不参加培训。

()B、错误正确答案:错误8、(判断题)煤炭生产活动存在一定的危险因素,企业可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但必须将危险因素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否则,将视为无效合同。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错误9、(判断题)执行区域防突措施并经效果检验有效后,在工作面采掘过程中预测有突出危险,应采取局部防突措施。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正确10、(判断题)隔离式自救器不受外界气体氧浓度的限制,可以在含有各种有毒气体及缺氧的环境中使用。

防突规定完整版

防突规定完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第九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第十条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立体防突措施在急倾斜突出煤层中的应用

立体防突措施在急倾斜突出煤层中的应用

《 防治煤与 瓦斯突 出规 定》, 系统 地 总结 了 中国煤 与 瓦斯 突 出 矿 区 煤 与 瓦 斯 突 出 防 治 中 的 经 验 与 教
训 , 明确提 出 : 与瓦 斯突 出 防治工 作坚 持 “ 煤 区域
防突措施先行 、 局部 防 突措施 补充 ” 的原则 , 采取 未
出事故 , 造成 3人死 亡 。井 田内 K K。 全 区可采 。、 : 属 煤层 , 煤 层 厚度 为 17 5 1 平 均厚 2 3 K .0— . 5 m, .2 m, 如 层厚 1 6 K煤 . 7~2 6 l 平均厚 2 2 m, .3 I, l . 煤层 倾
20 0 9年 8月 1日国家煤 矿 安 全 监 察局 颁 布 实 施 的
2 9日在 1 8 l 0I 水平 K 煤 层巷道 维修时 , 生一起 7 l 发
煤 与瓦斯 突 出事故 , 成 4人 死 亡 ;0 3年 8月 1 造 20 5 日在北大巷 斜井 K 。 掘进 面发 生 一起煤 与 瓦 斯突 煤

De e e . 01 c mb r 2 0

矿 业
M 0RDEN I NG M NI
总 第 5 0期 0 2 1年 1 00 2月第 1期 2
立 体 防 突 措 施 在 急 倾 斜 突 出煤 层 中 的应 用
孙 祺 杨胜 强 刘 辉辉
( 国矿 业 大 学安 全 工 程 学 院 ) 中
煤与 瓦斯 突出事故 , 保证 了矿 井的安全 生产和 正常接替 。
关键 词 : 急倾斜 煤层 ; 与 瓦斯 突 出; 煤 预抽煤 层 瓦斯 ; 门揭煤 ; 石 煤巷掘 进 中图分类号 : D 2 . 1 T 8 3 2 3 文献标识码 : B 文章编 号 :646 8 (0 0)20 8 -4 1 7 -0 2 2 1 1-0 00

防突201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章防突部分解读

防突201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章防突部分解读
煤层。
新建矿井突出危险性评估 对象更加明确、依据更加清楚
第190条
新增条款——第一百九十条 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 能力不得低于0.9Mt/a,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 过800m;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m。
对新建矿井产能、采深提出具体要求
第191条 修改条款——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第209条
修改条款——区域预抽相关要求
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控制范围 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控制范围 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范围 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控制范围 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
防突效果无效范围 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当控制开采分层范围 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预抽瓦斯钻孔能够按设计参数控制整个预抽
区域
第210条
新增条款——不得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
(一)新建矿井的突出煤层。 (二)历史上发生过强度大于500t/次的突出的。 (三)开采范围内煤层坚固性系数小于0.3的;或者煤层坚固
性系数为0.3~0.5,且埋深大于500m的;或者煤层坚固性系数 为0.5~0.8,且埋深大于600m的;或者煤层埋深大于700m的; 或者煤巷条带位于开采应力集中区的。
业,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对象: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 权力:有权责令相关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第203-205条 修改条款——统一《防突规定》等要求
第206条
突出危险性区的划分 保护层的选择 保护范围的确定
修改条款——突出厚煤层
对象: 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厚煤层,利用上分层或者上 区段开采后形成的卸压作用保护下分层或者下区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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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突出煤层中实施防突措
施(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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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2272-52 在突出煤层中实施防突措施(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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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况
滴道立井一采左20路19
#煤层设计掘进大巷700m。

巷道见煤点标高为-465.8m,煤层走向88°,倾向178°,煤层倾角22°~26°,平均24°,煤层厚度由0.6m,变化到1.6m,煤层平稳厚度为1.3m,局部厚度变化较大。

顶底板为砂岩和砂质页岩,且较完整。

接近掘进终止位置近200m 地段顶板压力大,较破碎。

19
#煤层是严重的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瓦斯压力大,瓦斯含量高,经预测预报,煤层具有突出危险,从而确定必须采取防突措施,并实施“四位一体”的综合措施治理瓦斯,预防煤与瓦斯突出。

2 防突措施
2.1 超前钻孔排放瓦斯
(1)从见煤点开始掘进大巷5.4m时(煤层厚度1.15m,软煤0.06m),采取超前钻孔排放瓦斯,首次打了4个钻孔,钻进33m后,增到5个钻孔,回风流瓦斯浓度为0.5%~0.8%;掘至Δ10
#点前26.2m时,瓦斯浓度度增至1.2%,开始进入瓦斯严重区域,打钻时有喷孔现象;掘至Δ14 #点前66.8m时,各孔见硬打不动,煤厚为1.8m,软煤上帮厚为0.1m,软煤下帮厚0.6m,煤层中有构造,掘进时发生突出;掘至Δ15
#点前32m和Δ15
#点前55m时,由于出现煤厚由0.6m增至1.8m,再变至1.0m的地质变化,再次发生突出(见表1),此后钻孔增至7个。

表1 大巷掘进时突出情况统计表


突出时间
突出位置
突出前
作业
突出煤量/t
突出瓦
斯量/m³
1
2002-12-21 22:54
Δ14
#前66.8m
放炮突出
50
1 200
2
2003-01-04 20:45 Δ15
#前32m
放炮突出
46
610
3
2003-01-27 20:10
Δ15
#前55m
放炮突出
110
1 800
从见煤点开始采用5个钻孔的防突措施,施工了330?m大巷。

由于突出3次,采用7个钻孔与配合使用风煤钻的综合防突措施,施工了370m,终于完成750m大巷的掘进量。

采取防突措施后共打钻77次,钻孔计430个,钻孔总工程量为6 196.5m。

超前钻孔
布置如图1。

图1 超前钻孔平面图
2.2 风煤钻措施
采用风煤钻,配套使用Φ42mm麻花带扣杆,每根2.0m,掘进前每循环打4~6个孔,孔深6~8m,上帮空白区2个孔,下帮空白区2个孔,有时工作面补2个煤孔,各孔都发生喷孔现象,为安全掘进起到了防止煤与瓦斯发生突出的作用。

3 组织快速掘进
每班组织5~7人,除打风煤钻和放炮外,各工序采用平行作业方式进行抢循环,还为班班做好准备工作创造条件,班与班实行井下交接班。

每月打钻7~9次,占用10~13d的时间,掘进作业天数只剩17~20d,为了完成生产任务,每个段干班班在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各工种进行作业,同时采取兑现安全措施,现场培训工人,指导工作,保证了
采煤正常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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