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艺人才基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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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府[2002]4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府[2002]4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府[2002]4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002年3月12日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上海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的设立)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在“十五”期间,为了贯彻落实《浦东新区文化发展“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支持和促进新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基金。

基金帐户设在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新区财政局”)。

第三条(基金的来源)基金的主要来源为:(一)新区财政安排的精神文明专项经费。

(二)“九五”期末新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结余部分(包括东方明珠归还借款金额)。

(三)上海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专项拨款。

(四)新区宣传文化系统企事业单位上缴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对文化企事业单位扶持额后的余额部分。

(五)基金存款利息。

(六)社会团体、单位、个人捐赠和资助等。

第四条(使用范围)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为:(一)新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专项经费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二)宣传、文化方面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更新专项)的拨款和借款,重点为区级文化馆、社区文化中心、电影院、图书发行网点、图书馆。

2023年上海市文促会资金扶持公告

2023年上海市文促会资金扶持公告

2023年上海市文促会资金扶持公告第一部分:2023年上海市文促会资金扶持公告的内容概述在2023年,上海市文化促进会发布了一项重要的资金扶持公告,旨在支持和鼓励艺术家和文化工作者在艺术创作、文化交流和文化产业发展方面的努力。

该公告提供了一系列资金扶持项目,涵盖了文学、音乐、舞蹈、戏剧、美术等多个艺术形式,同时也包括了文化活动策划、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

这项资金扶持计划为广大文化工作者提供了丰富的机会和资源,有助于推动上海市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二部分:资金扶持项目及申请条件1. 文学创作类项目在文学创作类项目中,资金扶持主要用于支持优秀文学作品的创作、出版、推广等环节。

申请者需要提交具有创新性和艺术价值的作品,并符合一定的出版条件和社会影响力。

2. 音乐演出与创作类项目该项目的资金扶持主要用于支持音乐作品的创作、演出和录制。

申请者需要具备一定的音乐创作和演出经验,作品需要具有一定的艺术水平和表现力。

3. 舞蹈表演与创作类项目在舞蹈表演与创作类项目中,资金扶持主要用于支持优秀舞蹈作品的创作、排演、演出等环节。

申请者需要具备专业的舞蹈技能和创作能力,作品需要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和表现形式。

4. 戏剧表演与创作类项目该项目的资金扶持主要用于支持优秀戏剧作品的创作、排演、演出等环节。

申请者需要在戏剧表演和创作领域有一定的经验和成就,作品需要具有一定的表现力和观赏性。

5. 美术创作与展览类项目在美术创作与展览类项目中,资金扶持主要用于支持优秀美术作品的创作、展览、推广等环节。

申请者需要具备一定的美术创作和展览经验,作品需要具有一定的艺术水平和表现力。

6. 文化活动策划与组织类项目该项目的资金扶持主要用于支持文化活动的策划、组织和执行等环节。

申请者需要具备一定的文化活动策划和组织经验,活动需要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参与度。

7. 公共文化服务类项目在公共文化服务类项目中,资金扶持主要用于支持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开展和推广。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民规〔2019〕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民规〔2019〕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民规〔2019〕1号各区民政局,各基金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月15日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规范专项基金行为,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基金会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向捐赠的财产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基金会业务范围内某一项事业的专项基金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原则)专项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应当合法合规,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专款专用,信息公开透明;不盲目追求专项基金的增速和规模,不违背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规定,不背离捐赠人和受助人的意愿,不为个人和企业谋求私利。

第四条(主体责任)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基金会对下设专项基金的所有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设立要求)专项基金由基金会按照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立,做到理事会民主决策,程序规范。

基金会应当严格入口把关,并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合理有序发展专项基金,细化制订专项基金设立和终止的条件和决策程序,并严格执行。

基金会应当与发起人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不得以协议方式推卸管理责任。

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关于申报

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关于申报

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关于申报2011年度第一期“重大文艺创作信贷扶持项目”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
【发布日期】2011.03
【实施日期】20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关于申报2011年度第一期
“重大文艺创作信贷扶持项目”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等9部委《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等11家部委办局颁发的《上海市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繁荣的实施意见》(沪金融办通﹝2010﹞24号)等文件指示精神,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与上海银行签订了《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总体授信十亿元人民币,为上海重大文艺创作实施信贷支持。

根据协议双方“优势互补、独立评审评估、各自负责”的原则,基金会结合资助评审机制向银行推荐有信贷意愿需要扶持的重点项目,银行对推荐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现将2011年度第一期重点文艺作品信贷资助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资助范围:
列入国家或本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的重点项目以及本市影视和演艺业的优秀原创剧目。

上海市文化人才开发专项目录

上海市文化人才开发专项目录
担任主流新闻媒体经营管理领导工作;负责经营的媒体广告、发行成绩显著,国有资产连年增殖;有对国内外媒体的经营管理研究的专门论文或论著。
首席主持人”(暂定)称号;
3、建立记者、编辑和主持人工作室和制片人等团队合作机制,可给予资金和设备支持,并举行作品研讨会、出版新闻作品集等;
4、获全国和上海新闻奖或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给予奖励。
市场营销人才
熟悉书刊编辑出版工作和市场营销理论,并且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和公关能力;熟悉国内外图书市场和读者的需求,了解同行业的业务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有效地组织开展书刊营销活动,对营销中的重大问题能准确分析判断和及时作出科学决策;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英语流利。
具有出版社书刊发行工作或书店工作实践,策划一批书刊的营销并取得成功;对市场经济和营销理论有一定研究并且有一定的著译或论文;具有中级出版职业资格。
古籍整理人才
热爱中国传统文化,熟悉中国古籍的基本情况,有较强的古籍整理专业功底;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文字、音韵、训诂等知识和使用古籍专用工具书,有较强的古籍阅读、鉴别和写作能力;能及时掌握国内古籍整理领域发展动态,并据此规划实施自己的古籍整理工作。
具有古籍编辑出版工作或文史教学实践,参与或组织古籍图书的策划、编辑、校点或研究并取得一定的成果;掌握国学基本知识,在古籍研究方面有较高的造诣和成果;具有中级出版职业资格。
网络新闻管理人才
政治立场坚定,熟练掌握互联网技术,具有良好的管理、沟通、文字能力,及良好的外语水平。
具有5年以上互联网新闻宣传从业经历,主持网络管理工作2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
1、在重点新闻网站中发现、培养一批网宣骨干力量;
2、建立传统媒体宣传与互联网宣传互动机制,从传统媒体采编、经营队伍中发现人才,通过专业培训与轮岗制度,培育复合型人才;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中共上海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18•【字号】沪财教[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73号)市级文化单位、各区县宣传部、财政局、文化(文广)局:《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按照上海市第九次党代会“努力把上海建设成为文化要素集聚、文化事业繁荣、文化产业发达、文化创新活跃的文化大都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强城市软实力”,根据中央及本市有关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文件规定,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宣传文化经济政策,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宣传文化专项资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号)以及上海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和规定等文件精神编制预算。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版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版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200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上海文艺创作的繁荣,加大对公共文化的扶持力度,推进上海文化大都市建设,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受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的委托,面向全社会接受公益性文化项目的公开申报,组织专家评审、评估和实施项目监管,并制定本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经上级委托部门批准实施。

第二条本会项目资助的宗旨是:促进文艺创作,资助公益文化,扶持重点项目,推动文化创新,集聚文化人才,加强文化交流,致力于上海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三条项目资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本会设立项目资助专家评审委员会和审定委员会,是本会组织实施项目资助的评审和决策机构,下设项目资助评审办公室和项目资助评估、监管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资助的组织实施等日常工作。

本会所属上海文艺人才基金、上海图书出版专项基金、上海大剧院艺术中心艺术发展基金和上海京昆艺术发展基金等,对各自相关范围内的申报项目,承担项目受理、组织评审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资助范围第五条本会项目资助的范围包括:文学、文化研究、影视、戏剧、曲艺、音乐、舞蹈、杂技、美术、书法、摄影、文博、图书、群众文化等领域的创作、研究、演出、出版、展览、交流、人才扶持和文化艺术活动等项目。

第六条本会在资助上采取向重点创作项目倾斜的办法。

对列入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选题的重点创作项目,根据《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资助扶持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会主要资助的项目是:一、列入上海重点文艺创作规划,体现国家和上海文化艺术水准的重点文艺创作(含研究等,下同项目。

二、体现时代精神,反映现实生活,具有较高思想、文化内涵的优秀文艺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项目。

三、体现自主创新和探索精神,具有较高艺术品位和独特艺术个性,社会效益良好的优秀文艺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项目。

四、体现优秀民族文化传统和上海历史文脉,具有群众参与性强、受众面广、公益性明显和可持续发展的优秀群众文化项目。

上海文艺人才基金资助类申报表

上海文艺人才基金资助类申报表

装订线年度2012年第二期编号 上海文艺人才基金资助类申报表项目名称:申报者(单位/个人):(盖章)申报日期:年月日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上海文艺人才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装订线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受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的委托,面向全社会接受公益性文化艺术项目的公开申报,组织专家评审、评估和实施项目监管。

文化艺术人才项目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等工作,由上海文艺人才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项目申报单位/个人承诺:对本申报表及其他附件上所填写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并遵守项目资助工作的相关规定。

如获得项目资助,本申报表将作为有约束力的《人才资助协议》附件。

若提供的内容和材料信息不实,愿意承担相关责任与后果。

申报单位/个人:(盖章)2012年月日填写说明:1、填写前请先登陆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网站,认真阅读《上海文艺人才基金实施办法(2012年下半年版)》及项目申报的有关规定,申报表填写内容务必真实、详细,不要漏填、错填。

2、申报表内各栏若填写不下,均可顺延或另行附纸,并基本保持原有格式;用A4纸打印本申报表,于左侧装订成册,提交时一式十二份,申报表电子版同时发往“上海文艺人才基金理事会办公室”的电子邮箱(xcbrcb@)。

3、请按申报类别《上海文艺人才基金实施办法(2012年上半年版)》的规定提交相关附件。

4、请在申报受理规定期限内将申报表和其它相关附件送交上海文艺人才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地址:高安路17号1号楼213室,邮编:200031,电话:24022325)。

一般情况下,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

5、同一个项目不能同时向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基金会及宣传系统所属有关专项基金办公室进行重复申报。

装订线申报单位主办□承办□协办□其他项目责任人项目合作单位1 1(盖章)2(盖章)23 3(盖章)4(盖章)4申报单位简况单位权属国有□ 民营□股份制□社团□其他(请注明)单位地址注册地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手机银行帐号(盖财务三联章)单位简介及近几年在该领域取得的主要成果和获奖情况本单位曾在以往申报项目时填写过此栏目,无新增内容。

上海市文化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文化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文化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01.06•【字号】沪文旅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文化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促进文化事业产业发展,根据《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14]34号)、《上海市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沪财教[2014]33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文化项目扶持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文化专项资金安排的,经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发布并接受申报、组织评审的各类文化项目扶持资金。

第三条(使用原则)文化项目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导向。

主要扶持讴歌中国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较高思想、艺术水准和市场价值的精品力作和优秀项目。

(二)统筹平衡。

坚持统筹资源、突出重点、兼顾公平、科学决策、分工有序。

(三)公开公正。

通过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门户网站、政务微博、社会主要媒体、各区行政事务受理大厅文旅服务窗口、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窗口公开申报指南,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扶持对象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过程公开透明。

(四)注重实效。

建立健全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的绩效管理机制,加强事前绩效目标设定,事中绩效跟踪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四条(项目申报)文化项目扶持资金项目申报主体应符合各分项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中规定的申请条件。

项目建设内容应符合各文化资金申报指南中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上海文化创意扶持基金实施办法

上海文化创意扶持基金实施办法

上海文化创意扶持基金实施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视,上海市决定设立文化创意扶持基金,为该领域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本文将对上海文化创意扶持基金的实施办法进行介绍和解读。

二、基金设立目的上海文化创意扶持基金的设立旨在推动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加大对文化创意企业的扶持力度,提升上海市的文化影响力和竞争力。

三、资金来源及规模1. 上海文化创意扶持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上海市政府的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途径。

2. 基金规模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能够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充分的资金支持。

四、资助对象1. 文化创意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

2. 文化创意项目: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能够提升上海市的文化创意产业形象和品质。

五、资助内容1. 项目资助:对于优秀的文化创意项目,将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资助额度根据项目评估的情况进行确定。

2. 创意创新培训: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专业的培训和辅导服务,提升其创意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3. 产业链发展支持:支持文化创意产业上下游的合作与发展,促进整个产业链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六、资助申请与评审1. 资助申请:文化创意企业可以根据基金设立的公告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 资助评审:经过初审后,将由专业的评审团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助名单。

3. 资助公示:公布资助名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社会监督。

七、资助管理与监督1. 资金使用管理:受资助企业必须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并及时提供相关的使用报告。

2. 绩效考核:对受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考核,评估其使用资金效果和项目成果。

3. 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八、宣传推广1. 宣传推广策划:通过媒体宣传、互联网推广等手段,积极宣传上海文化创意扶持基金的成果和影响。

2. 优秀案例展示:举办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的成果展示活动,分享成功经验,激励更多人参与文化创意产业。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文化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文化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文化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21•【字号】青府规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青浦区文化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府规发〔2018〕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青浦区文化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第2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2018年10月21日青浦区文化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青浦区对公共文化事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的创新,吸引更多的优质资源、项目、人才向青浦集聚,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区内公共文化事业的建设,设立青浦区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事业基金”)。

第二条事业基金使用要面向全区社会文化主体,扶持重点公共文化事业项目,助力文化创新转型升级,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第三条事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分级负责、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第四条事业基金应围绕公共文化事业领域内,加强文艺创作、培养群文人才、打造文化品牌、完善公文化配送体系、推动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发展文化类社会组织以及营造区域良好文化氛围、支持青浦区文化创意产业服务平台等重点项目合理安排使用。

(一)支持范围(资助与奖励):为青浦文化繁荣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在青浦区注册的法人或各类社会组织及各类文化人才、各街道、镇登记备案的群文团队。

重点资助青浦区公益性文化活动及项目、社会力量兴办公共文化设施、反映青浦社会发展重大题材文艺作品、优秀文艺人才和作品奖励。

重点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包括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以及具有发展前景、导向意义、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优秀人才和人才团队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AA文艺人才基金实施细则

AA文艺人才基金实施细则

AA文艺人才基金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吸引、培养和用好文艺人才,有效激发文艺人才不断创新,充分实现人才价值,营造大师辈出、新秀脱颖而出、精品力作不断涌现的良好环境,大力发展“海派文化”,提升AA城市综合竞争力,特设立资助、奖励优秀文艺人才的AA文艺人才基金。

第一章总则本基金为AA文化发展基金会隶属的专项基金,用于扶持、培养和资助、奖励符合本市文艺事业发展战略的优秀文艺人才。

第一条为搞好AA文艺人才资助、奖励工作,根据本基金章程和《AA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2009年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基金的资助宗旨是:通过基金资助和奖励,吸引、集聚与国际化大都市——AA发展相适应的高层次文艺人才,培养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优化AA艺术人才队伍结构;通过基金资助和奖励,引导、激励优秀文艺人才,大胆探索,不断创新,为人民奉献无愧于时代的优秀精神产品。

努力造就一批紧跟时代步伐、热爱祖国和人民、艺术水平精湛的作家、艺术家。

第三条本基金资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范围第四条本基金资助的范围包括学习、培训及出版图书、音像制品、举办展览等成果展示项目。

第五条资助类项目:1、出版图书、音像制品等成果展示类(1)重点资助优秀文艺人才,出版具有文化积累价值的作品(包括出版文艺领域代表性人物的传记、名人的作品集等);(2)可以作为市场运作的,一般不予资助。

2、学习培训类重点资助优秀的、有发展潜力的年轻文艺人才(包括学历类培训、短期业务类培训、赴国外进修交流等)。

第六条奖励类项目:1、优秀文艺人才奖重点奖励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紧缺急需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

申请者无需填报金额,由AA文艺人才基金理事会评审确定奖励金额。

奖励分为:优秀文艺人才特别奖、优秀文艺人才奖、鼓励奖等。

2、奖教金奖励对象为在AA艺术院校和其他高校艺术专业、中高等艺术职业学校等从事艺术专业教学,热爱所从事的艺术专业,具有良好师德,在艺术人才培养中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

使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使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上海市普陀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文广影视〔2018〕3号)的规定,为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加强群众文艺作品创作,促进区域文化交流合作,提升文艺工作者能力水平,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区域文化事业发展,设立上海市普陀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滚动使用。

第三条(管理原则)专项资金按照文化事业发展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专款专用、科学管理、严格监管,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机构)设立普陀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区委宣传部长、区政府分管财政、文化的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文明办、区社区办、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文化局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审定当年度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确定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并对文化事业发展资金的评审、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进行监管。

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局,负责制定当年度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项目申报、评审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对象、范围和标准第五条(支持对象)1、在普陀区登记、注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有文化资源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其他经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承担普陀区重要文化事业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支持范围和标准)支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普陀文化品牌建设和文化事业发展的相关项目。

申报单位有资金投入的优先支持。

1、支持文艺创作和文化活动,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2023年上海市文促会资金扶持公告

2023年上海市文促会资金扶持公告

2023年上海市文促会资金扶持公告为了促进上海市文化事业的发展,加强文化产业的创新和融合,将上海市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中心,上海市文化促进会决定在2023年设立专项资金,并面向广大文化从业者提供资金扶持。

第一、资金扶持的范围和对象1.资金扶持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文化创意产业、文化旅游产业、文化科技产业、文化教育产业等文化领域。

2.资金扶持的对象为符合上海市法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文化组织、文化企业、个人创作者等。

3.所获得的资金需用于项目的研发、创作、制作、推广、运营、展示等相关的直接费用支出。

第二、资金扶持的项目类型和资助标准1.项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艺术创作、演出演艺、文化产业创新与研发、文化交流合作、文化科普推广等。

2.资助标准根据项目的创新性、实用性、影响力等因素来确定。

3.资金扶持将按照项目需要和实际情况,分为一次性资助和分期资助两种方式。

4.一次性资助的资金将在项目通过评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拨付到位。

5.分期资助的资金将按照项目实际进展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核后,按阶段拨付。

第三、资金扶持的申请流程与要求1.资金扶持的申请分为个人申请和团队申请两种形式。

2.个人申请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个人简历、作品简介、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3.团队申请需要提供团队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介绍信、成员名单、项目概述、预算、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4.资金申请需要通过上海市文化促进会官方网站进行在线提交。

申请截止时间为公告发布后的一个月内,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

5.资金扶持的申请将依据资金扶持的政策规定,由专业评审团和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四、资金扶持的落实和监督1.资金扶持将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和资金规模,明确项目的使用期限。

2.资金扶持的使用需要符合国家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并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3.资金扶持的项目需要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提交进度报告和财务报告,并接受监督机构的审核。

4.如发现项目使用资金违规或存在不正当行为,将追回所投入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上海文艺人才基金实施办法

上海文艺人才基金实施办法

上海文艺人才基金实施办法上海文艺人才基金实施办法(2013年上半年版)为进一步吸引、培养和用好文艺人才,有效激发文艺人才不断创新,充分实现人才价值,营造大师辈出、新秀脱颖而出、精品力作不断涌现的良好环境,大力发展“海派文化”,提升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特设立资助、奖励优秀文艺人才的上海文艺人才基金。

第一章总则本基金为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隶属的专项基金,用于扶持、培养和资助、奖励符合本市文艺事业发展战略的优秀文艺人才。

第一条为搞好上海文艺人才资助、奖励工作,根据本基金章程和《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2013年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基金的资助宗旨是:通过基金资助和奖励,吸引、集聚与国际化大都市——上海发展相适应的高层次文艺人才,培养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优化上海艺术人才队伍结构;通过基金资助和奖励,引导、激励优秀文艺人才,大胆探索,不断创新,为人民奉献无愧于时代的优秀精神产品。

努力造就一批紧跟时代步伐、热爱祖国和人民、艺术水平精湛的作家、艺术家。

第三条本基金资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奖励范围第四条本基金资助的范围包括学习培训及出版图书、音像制品,举办展览等成果展示项目。

1、出版图书、音像制品等成果展示类(1)重点资助优秀文艺人才,出版具有文化积累价值的作品(包括出版文艺领域代表性人物的传记、名人的作品集等);(2)可以作为市场运作的,一般不予资助。

2、学习培训类重点资助优秀的、有发展潜力的年轻文艺人才(包括学历类培训、短期业务类培训、赴国外进修交流等)。

第五条本基金奖励类项目有优秀文艺人才奖、奖教金和奖学金:1、优秀文艺人才奖重点奖励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紧缺急需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

申请者无需填报金额,由上海文艺人才基金理事会评审确定奖励金额。

奖励分为:优秀文艺人才特别奖、优秀文艺人才奖、文艺人才奖等。

2、奖教金奖励对象为在上海艺术院校和其他高校艺术专业、中高等艺术职业学校等从事艺术专业教学,热爱所从事的艺术专业,具有良好师德,在艺术人才培养中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图书出版专项基金资助实施办法(2011版)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图书出版专项基金资助实施办法(2011版)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图书出版专项基金资助实施办法(2011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3•【字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图书出版专项基金资助实施办法(2011版)(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图书出版专项基金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三月修订)一、总则第一条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受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的委托,对上海文化艺术项目的资助工作,承担接受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和监管等方面的具体实施。

图书出版专项基金项目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等工作,由上海图书出版专项基金评审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根据《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2009年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旨在支持和鼓励上海市出版单位出版各类优秀学术著作,扶持国家和上海市重点出版项目,体现国家出版导向、推动文化出版创新,繁荣出版事业。

二、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第三条资助的范围是上海市出版社出版的各类优秀学术著作和列入国家和上海市重点出版规划的重点出版项目。

资助仅用于出版单位的出版补贴。

2011年资助项目侧重以下几个方面:(一)纪念中国共产党建立90周年和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的重大选题和学术成果。

(二)研究上海历史文化、城市文脉、文化积淀、历史名人的最新学术成果,特别是对上海世博会体现的科学文明成果进行深层次研究的专著以及后世博与上海和中国城市发展的研究的专著。

(三)对世界金融危机和中国经济发展进行深层次研究和有现实应用价值的学术专著。

(四)站在世界文化角度对中国社会科学各学科进行的有较高思想价值的探索和研究著作。

(五)古籍整理的最新成果和有学术价值的优秀工具书。

(六)能够体现国际学术发展水平的最经典和最前沿的国外学术著作。

(七)推动中国文化“走出去”的各门类著作。

(八)着眼于弘扬中华优秀思想价值的文艺理论和儿童文学研究著作。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进农村、进校园、进社区演出补贴实施细则(2011年版)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进农村、进校园、进社区演出补贴实施细则(2011年版)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进农村、进校园、进社区演出补贴实施细则(2011年版)(2011年版)第一条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受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的委托,面向全社会接受公益性文化项目的公开申报,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资助评审,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监管。

为进一步加大对进农村、进校园、进社区(以下简称“三进”)的普及性、公益性演出的补贴力度,促进上海舞台艺术的繁荣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上海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根据本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2011年修改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三进”演出补贴类别,主要包括:(一)进农村演出:是指本市文艺表演团体(不含评弹团,下同)到本市郊区乡镇剧场、影剧院举办的下乡演出专场(不含所在地本地区的演出和企业包场演出)。

(二)进校园演出:是指本市文艺表演团体以普及舞台艺术和加强学生素质教育为目的、以学生为服务对象、实行低廉收费标准的学生演出专场(享受“高雅艺术进校园”的学生场演出,不再重复补贴)。

(三)进社区演出:是指由本市文艺表演团体到社区(含工地、部队等),以基层群众和困难群体为服务对象、实行低廉收费标准的公益性演出专场(已由有关方面出资的公益性演出不在此列)。

第三条本会倡导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结合,内容积极健康,有利于提升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素养,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剧目演出。

(一)演出质量:由本会组织相关人员,根据申报“三进”演出补贴剧目的长度、演出阵容、参演人数、剧目获奖情况等综合要素进行等级审核,分为甲等、乙等、丙等。

(二)演出场所:一般情况下,演出须在经本市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场所或具备一定演出条件的公共文化设施(含社区文化中心、文化馆)内举办。

确因场地条件有所限制的,则按特殊情况酌情处理,但观众须达到一定人数。

第四条本会建立年度“三进”演出计划和演出剧(节)目的预报备案制度。

各文艺表演团体应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分别填写当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的《上海市文艺表演团体进农村、进校园、进社区演出剧(节)目预报表》,由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市场处负责受理,对申报受理的演出补贴剧(节)目预报备案,并将予以实地抽查,一旦发现预报材料与现场演出情况不符的,则取消该单位本期申报资格。

文艺人才实施方案

文艺人才实施方案

文艺人才实施方案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文艺事业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文艺人才的培养和选拔成为了当前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了更好地推动文艺人才的培养和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文艺人才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的文艺人才培养体系。

通过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文艺人才培养基地,为有志于从事文艺事业的人才提供更多更好的培训和学习机会。

同时,加强对文艺院校的指导和支持,鼓励学校与实际工作单位合作,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培养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

其次,要加强对文艺人才的选拔和评价。

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体系,不仅要注重人才的专业技能,更要注重其文艺素养和创新能力。

同时,要加强对文艺人才的引导和激励,鼓励他们在文艺创作中敢于突破、勇于创新。

另外,要加大对文艺人才的资金支持力度。

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奖学金、创作基金等方式,为优秀的文艺人才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让他们在创作过程中不受物质条件的限制,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才华。

最后,要加强对文艺人才的引导和管理。

建立健全的文艺人才管理机制,加强对文艺人才的指导和培养,让他们在成长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文艺修养和素质,为文艺事业的发展培养更多更好的人才。

总之,文艺人才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促进文艺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加强对文艺人才的培养、选拔、资金支持和管理,才能更好地激发文艺人才的创作热情,推动文艺事业的繁荣发展。

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能够为文艺人才的培养和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2025年度上海艺术基金申请

2025年度上海艺术基金申请

2025年度上海艺术基金申请(实用版)目录1.2025 年度上海艺术基金申请简介2.申请时间与流程3.申请条件与资格4.申请材料与评审标准5.资助项目与金额6.注意事项与联系方式正文【2025 年度上海艺术基金申请简介】上海艺术基金是由上海市政府设立,旨在支持和推动上海市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专项基金。

2025 年度上海艺术基金现已开放申请,欢迎广大文化艺术机构、团体和个人踊跃申报。

【申请时间与流程】2025 年度上海艺术基金的申请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

申请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申报主体需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写《2025 年度上海艺术基金申请表》。

2.填写完成后,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在地的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进行初审。

3.通过初审的项目,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将统一上报至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进行复审。

4.复审通过的项目,将由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签订资助协议并拨付资助经费。

【申请条件与资格】1.申报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艺术机构、团体或个人。

2.申报项目应为原创舞台艺术、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工艺美术等艺术门类。

3.申报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创新性、艺术价值和社会影响力。

4.申报主体应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完成项目的能力。

【申请材料与评审标准】1.申请材料包括:《2025 年度上海艺术基金申请表》、项目简介、项目实施计划、申报主体资质证明、项目相关作品及资料等。

2.评审标准:项目创意与创新性、艺术价值与社会影响力、申报主体实力与实施能力、预算合理性与资金使用效益等。

【资助项目与金额】2025 年度上海艺术基金将根据项目类别、规模和质量,提供不同金额的资助。

资助项目分为以下几类:1.原创舞台艺术作品: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2.美术、书法、摄影等视觉艺术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上海群众文化项目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群众文化项目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群众文化项目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鼓励群文原创,丰富优秀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生产群众喜爱的文化产品,繁荣上海群众文艺创作;丰富群众文化活动,满足市民文化需求,推动群众文化活动健康发展,提升上海城市文明水平和市民文化素质,共享文化建设成果,由市级财政资金出资,设立上海市群众文化项目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对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资助,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惠民的原则,坚持市、区(县)或相关系统联动,突出重点。

本资金根据项目的艺术质量、规模大小、社会效益、成本投入等,确定项目资助的资金额度。

对群众文化项目的资助,原则上采取谁主办谁主要出资(含筹资)和市、区(县)或相关系统配套资助的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申报主体第三条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在本市开展的群众文化项目,主要包括群众文艺创作项目和群众文化活动项目。

属于由财政全额拨款的项目不在此列,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群众文艺创作项目,主要指属于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等艺术门类群众艺文创作项目,包括小剧(节)目。

第五条群众文化活动项目,主要指属于群众文化活动范畴的文化节庆类、文艺赛事类(不含征文比赛等)、普及讲座类、文化交流类、演出展览类等公益群众文化活动项目,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活动项目等。

第六条项目资助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取得全国“群星奖”文艺展演、获“上海之春”新人新作展评展演“优秀新作奖”和市级重要群众文化艺术赛事参赛资格,或者深受广大人民群众喜爱的优秀群众文艺原创作品。

(二)列入全市重大文化节庆活动中的优秀群众文艺创作和群众文化活动项目。

(三)体现时代精神,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深受广大人民群众喜爱、群众参与度高、社会效益良好的全市性的公益性群众文化品牌项目。

(四)弘扬民族精神,传承中华文化,能体现上海地域、区域特色和深厚传统文化底蕴,被列为市级(含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保护范围的优秀民族民间民俗文化艺术项目(如民族民间民俗性质的文学、戏剧、曲艺、杂技、音乐、舞蹈、美术等类别的项目)和特色品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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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艺人才基金实施办法
(2013年上半年版)
为进一步吸引、培养和用好文艺人才,有效激发文艺人才不断创新,充分实现人才价值,营造大师辈出、新秀脱颖而出、精品力作不断涌现的良好环境,大力发展“海派文化”,提升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特设立资助、奖励优秀文艺人才的上海文艺人才基金。

第一章总则
本基金为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隶属的专项基金,用于扶持、培养和资助、奖励符合本市文艺事业发展战略的优秀文艺人才。

第一条为搞好上海文艺人才资助、奖励工作,根据本基金章程和《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实施办法(2013年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基金的资助宗旨是:通过基金资助和奖励,吸引、集聚与国际化大都市——上海发展相适应的高层次文艺人才,培养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优化上海艺术人才队伍结构;通过基金资助和奖励,引导、激励优秀文艺人才,大胆探索,不断创新,为人民奉献无愧于时代的优秀精神产品。

努力造就一批紧跟时代步伐、热爱祖国和人民、艺术水平精湛的作家、艺术家。

第三条本基金资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奖励范围
第四条本基金资助的范围包括学习培训及出版图书、音像制品,举办展览等成果展示项目。

1、出版图书、音像制品等成果展示类
(1)重点资助优秀文艺人才,出版具有文化积累价值的作品(包括出版文艺领域代表性人物的传记、名人的作品集等);
(2)可以作为市场运作的,一般不予资助。

2、学习培训类
重点资助优秀的、有发展潜力的年轻文艺人才(包括学历类培训、短期业务类培训、赴国外进修交流等)。

第五条本基金奖励类项目有优秀文艺人才奖、奖教金和奖学金:
1、优秀文艺人才奖
重点奖励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紧缺急需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

申请者无需填报金额,由上海文艺人才基金理事会评审确定奖励金额。

奖励分为:优秀文艺人才特别奖、优秀文艺人才奖、文艺人才奖等。

2、奖教金
奖励对象为在上海艺术院校和其他高校艺术专业、中高等艺术职业学校等从事艺术专业教学,热爱所从事的艺术专业,具有良好师德,在艺术人才培养中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

设优秀教师特等奖、优秀教师奖和教师奖。

3、奖学金
奖励对象为上海艺术院校和其他高校艺术专业、中高等艺术职业学校等的全日制艺术专业,入学考试艺术成绩特别优异的或在艺术专业学习、演出和比赛中有突出表现的在校生。

设优秀学生特等奖、优秀学生奖(含优秀新生奖)和学生奖。

第五条申请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上海籍户口的公民;
二、在上海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公民;
四、在上海工作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

受政府委托或列入市级重点文化艺术项目的申报者,在特殊情况下,可按特例突破以上条件的限制申报本基金资助。

第六条本基金理事会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项目资助的申报,本基金将根据上海文艺人才发展的需要,制定年度资助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申报资助的申请应是计划在申报年度策划启动或组织实施、当年度完成或跨年度完成的项目,并符合本基金年度资助实施计划。

一般情况下,申报时已进入项目后期或基本完成的项目,本基金不再受理申报。

第八条申报资助的申请需向本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提交《资助类申报表》和相关项目指定提交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申报表中列名的相关奖项和荣誉的证书复印件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者需填报实质性的申请事由,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报所需资金用途明细、申请资
助的金额、是否已获得过本基金或其它资助(如获资助,须填报资助来源和金额)等,资助金额由上海文艺人才基金理事会评审确定。

第九条申报资助、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按照《上海文艺人才基金评审办法》实行。

由理事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资助项目进行资格认定。

通过资格认定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最后由基金理事会进行审定,并决定资助金额、奖励等次。

第十条文艺人才基金理事会有权根据政府委托和上海文艺人才发展的需要,直接决定对一些项目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参与评审的理事会成员遇到与本人相关的申报资助项目时,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资助一经审定批准,即由文艺人才基金理事会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者。

凡获得资助的项目均由基金理事会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签约和资助
第十三条获资助的单位法人和个人,凭文艺人才基金理事会的资助通知书,与本基金签订《上海文艺人才基金项目资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填写相关表格,办理资助手续。

第十四条获资助者须对资助项目单独立账,指定专人负责资助款项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上海文艺人才基金项目资助协议》和《承诺书》中的约定使用资助经费,向文艺人才基金理事会提交相关成果材料。

第十五条本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权在拨款前对资助项目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依照国家相关的法规和规章,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接受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评估监管办公室的跟踪。

第十六条获资助者在项目完成后,须接受理事会及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评估监管办公室监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向本基金无偿提供该项目的录音、录像、出版物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获资助项目的成果在使用时,须声明该项目是本基金资助项目。

基金理事会对获资助项目的成果按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条款,享有一定的使用权。

第五章评估和审计
第十八条本基金委托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评估监管办公室对已完成的资助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和财务决算,并视情况组织审计。

对未达到协议规定要求的资助项目,本基金有权责成获资助者进一步修改完善,其费用自理。

第十九条本基金对获资助者违反协议,弄虚作假、挪用资助经费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销该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

情节
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因不可抗力,获资助者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资助项目时,应及时通知本基金。

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延期、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

第二十一条经本基金决定终止、撤销的资助项目,获资助者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账目,按要求填写《资助项目进度报告表》和《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提交本基金进行清算。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的项目资助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和领导,由本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承担相关的日常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相关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上海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和上海市财政局对本办法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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