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破产中销售提成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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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破产中销售提成的优先权
企业破产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现象,尤其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更为普遍。在破产清算中,如何分配债务人的资产和财产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权益。而对于
销售人员来说,在破产清算中,他们所拥有的销售提成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利益。本文将
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在企业破产中,销售提成的优先权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销售提成的性质。销售提成是一种“附属于合同性质”的报酬,
属于债权人的一种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合
同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销售提成作为合同中的一项报酬,其
确定应该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因此,一旦合同有效形成,销售提成就成为了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这意味着,在企业破产中,销售提成具有优先权。
其次,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销售提成通常处于工资或劳务报酬的范畴。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强调了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取得劳动报酬。而在破产清算中,销售提成应当被视为劳动报酬的一种,并且具有相应的优先性。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企业破产清算中,销售提成与其他债权仍然存在优先性之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破产清算财产应按照以下优先顺
序分配:工资、福利费用、涉及保障民生问题的公共费用、公共照顾费用、税款、债权。
也就是说,在企业破产清算中,销售提成可以优先于一般的债权得到清偿,但是其优先权
的级别仍然要根据其本身的特点来确定。
总之,在企业破产中,销售提成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资产,对于企业和销售人员来说都
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破产清算中,应当根据其本身的性质和优先级别,合理分配并予以清偿。同时,企业和销售人员也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充分考虑到销售提成的优先权,以免在
破产清算中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