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管理制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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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管理制度15篇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了避免公司员工发生早退、迟到、旷工等违纪行为,以使其认真工作,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可参照执行,也可另行规定。
第三条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 9时至 12 时,下午 1 时至 5时30 分,每周六、日不上班,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总经理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条上班时间开始后 10分钟至 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 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 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五条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方式。
第六条凡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犯此条规定者,委托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条公司每天安排专人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员工出勤情况报告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报至劳资部,劳资部据此填报员工考核表及核发全勤奖。
第八条员工办理外出业务时,必须先办理打卡手续。特殊情
况需经主管签卡批准,违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九条员工外出工作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十条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如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
第十一条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三次者扣发全勤奖1/2,达五次者扣发全部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当月累计三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一次的'处分;无故旷工达一个星期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第十三条员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副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批准;各部门经理出差由主管领导批准;高层管理人员出差须报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情况紧急不能向总经理或董事长请假时,须在董事长秘书室备案,到达出差地后应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出差人员必须在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劳动工资部备案。凡因各种情况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再补发全勤奖,不予报销差旅费;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当月全勤者,获得全勤奖金。
第十五条本制度呈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员工考勤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出勤管理,为公司科学调度人员、合理配置资源及员工奖惩、晋升等供应科学依据。结合公司详细条件及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其次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人力资源中心:
1、人力资源部是考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考勤管理制度的拟订、修改及完善,负责检查、监督、落实考勤制度的执行状况,负责对考勤结果的统计与核算工作,同时负责对下属各部门考勤工作指导和监督。
2、对于公司员工的缺勤、全勤状况,人力资源部逐月统计,作为人力资源分析的依据之一。
3、人力资源下属的行政人员为考勤管理员,对所负责的员工考勤的真实性负责,每月10号提交上月考勤汇总及违规惩罚状况,各部门主管需在二天内核查并核定违规惩罚金额后,反馈至人力资源部备案,每月15日前交给财务部门。
第四条部门负责人:
1、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考勤的第一责任人,应适时地对员工进行劳动纪律教化,刚好了解和驾驭员工出勤、缺勤、出差、休假等状况。
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考勤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常常
出现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现象并屡教不改的员工,报经上级主管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赐予相应处理。
3、各部门应加强员工管理。当部门内当月员工迟到/早退时间累计排最终三名的部门第一责任人应对违规状况负管理责任,排名最终一名扣发当月本部门员工违规扣发总额的50%,倒数其次名40%,倒数第三名30%。
第三章工作时间
第五条公司办公室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第六条工作时间为: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第四章考勤打卡
第七条公司全部员工均需实行每天上下班、午休打卡考勤制度。
第八条外出:
a)员工因公外出无法打卡的,必需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缘由,上报到考勤管理员,方可作为打卡记录的替代。未进行登记和说明的,按旷工处理(外出每达到小时按旷工半天计算,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外出每达到8小时按旷工一天计算)。
b)假借公出名义处理私人事务,一经发觉,按旷工一天记录。
第九条全天无故不打卡/不作未到说明的,计旷工1天;无故上下班、午休不打卡的,计旷工半天。
第十条员工发生内部调动,考勤管理员负责记录员工在原部门的出勤状况,经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将考勤记录转入调入部门考勤管理,员工调动当月的考勤记录由调入部门统一上报。
第十一条长期外派的.员工,考勤的管理及核算方法,将由所属部门依据自身业务特点单独制定,经总经理审批备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员工当月满勤,即无迟到、病假、事假、旷工者,可发全勤奖100元,连续六个月全勤者再奖200元。
第五章迟到、早退
第十三条迟到、早退:
1、员工在规定上班的时间(早晨8:30)之后到岗,视为迟到;在规定下班的时间(下午17:00)之前擅自离岗,视为早退。
2、迟到/早退月累计30分钟以内的,处于20元罚款。迟到/早退月累计30分钟-1个小时,处于50元罚款。
迟到/早退月累计1-2小时,处于100元罚款。迟到/早退月累计2-4小时,处于200元罚款。迟到/早退月累计4小时以内的,视为旷工半日,处于300元罚款。
迟到/早退月累计8小时以下的,视为一天旷工,处于400元
罚款。
以此类推。
由于自然灾难因素造成的不行抗拒导致的迟到不计迟到。
第六章旷工
第十四条旷工:
1、凡有下列状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a)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而不出勤或撤离工作岗位者。 b)请假期限已满,未按期到岗者。 c)看病无医院诊断证明及事先未请假者。 d)请假理由或证明与事实不符者。
e)不听从安排、调动,未按指定时间到岗者。f)未经批准,擅离岗位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者。2、旷工期间工资根据以下标准扣减:
员工无故旷工半日,扣罚1.5天工资;旷工一日,扣发3天工资。
日工资=(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补助)/当月应出勤天数。
3、考核周期内有旷工行为的员工将无权享受年终奖金及评比活动;
4、连续旷工(包括视同旷工的状况)时间超过三天(含三天)的,或者当月累计旷工时间超过十天(含十天)的,该员工视为自动离职,公司有权对该员工赐予除名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