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平时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社区矫正人员行为,确保刑罚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被宣告缓刑、被判处管制、被剥夺政治权利、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
三、管理制度1. 接收制度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接收,建立档案,明确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 考核及奖罚制度(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个人情况,接受考核。
(2)社区矫正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表现良好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3)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收监执行等处罚:①故意犯罪,依法应当判处刑罚的;②实施其他违法行为,扰乱社区矫正秩序的;③不按规定报告行踪的;④拒绝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监管的;⑤其他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
3. 社会保障制度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协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生活、就业、教育等方面的问题,保障其合法权益。
4. 解除制度社区矫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可以解除社区矫正:(1)服刑期满;(2)经社区矫正机构考核,认为不再危害社会的;(3)其他依法可以解除社区矫正的情形。
5. 档案管理制度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档案,详细记录其基本情况、矫正表现、考核结果等信息。
6. 管理措施(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2)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3)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考核,如实报告个人情况。
(4)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就业指导。
四、监督管理1.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防止其重新犯罪。
2.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提高社区矫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社区矫正对象。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正、公开原则;(二)教育、感化、挽救原则;(三)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原则;(四)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
第二章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时到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到,接受监督管理;(二)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有违法行为;(四)不得干扰、妨碍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五)不得与同案犯或者其他犯罪分子联系,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六)不得隐瞒、伪造身份证明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明;(七)不得从事与社区矫正工作无关的活动;(八)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确需离开的,应当提前向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请假,并按照规定报告行踪;(九)不得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十)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
第五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义务:(一)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教育、培训活动;(二)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进行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三)按时参加社区劳动,完成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交办的任务;(四)按时缴纳社区矫正保证金;(五)接受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考核、评议。
第三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管理第六条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一)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离岗、解矫手续办理制度;(二)社区矫正对象信息管理制度;(三)社区矫正对象考核、评议制度;(四)社区矫正对象奖惩制度;(五)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审批制度;(六)社区矫正对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七)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内部工作职责分工制度;(八)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与相关部门、单位协调配合制度。
第七条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有序、有效开展。
社矫人员日常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和意义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及流程。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及流程适用于在社区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
三、管理制度1. 报到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2)报到时需携带身份证、判决书、释放证明等相关材料。
2. 定期报告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每月至少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一次自己的活动情况,包括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
(2)如有特殊情况,社区矫正对象应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3. 定期走访制度(1)社区矫正机构每月至少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一次走访,了解其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
(2)走访时,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4. 日常行为规范(1)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2)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3)社区矫正对象应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类活动,提升自身素质。
5. 健康管理(1)社区矫正对象应自觉参加健康检查,定期报告健康状况。
(2)社区矫正机构应密切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工作流程1. 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时,应核实其身份和判决书等材料。
(2)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登记、编号,建立档案。
2. 制定矫正计划(1)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2)矫正计划应包括教育、劳动、心理辅导等内容。
3. 执行矫正计划(1)社区矫正机构按照矫正计划,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和帮扶。
(2)社区矫正对象应按照矫正计划,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4. 定期评估(1)社区矫正机构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效果进行评估。
(2)评估结果作为调整矫正计划的依据。
5. 解除矫正(1)社区矫正对象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符合解除矫正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及时提出解除矫正的建议。
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期间的教育、改造和监管,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
三、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政策进行管理。
2. 教育为主:以教育、改造、矫治为核心,注重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3. 严格监督: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4. 人文关怀: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需求,给予人文关怀,促进其早日回归社会。
四、日常管理内容1. 矫正对象报到与登记(1)矫正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矫正对象应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犯罪情况等。
2. 思想汇报(1)矫正对象每月至少上交一次思想汇报,内容应包括个人思想动态、生活状况、遵纪守法情况等。
(2)司法所对思想汇报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3. 集体学习(1)矫正对象每月参加不少于8小时的教育学习活动,包括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
(2)司法所定期组织集体学习,提高矫正对象的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4. 公益劳动(1)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每月参加不少于8小时的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2)司法所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和技能状况,安排公益劳动项目,并记录在案。
5. 考核与奖惩(1)司法所对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进行考核,包括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
(2)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良好的矫正对象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表现较差的给予批评和处罚。
6. 家访与调查(1)司法所定期对矫正对象进行家访,了解其家庭状况、生活环境和思想动态。
(2)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进行不定期调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矫正人员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矫正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
三、管理职责1.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等。
2.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工作。
3.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觉遵守本制度,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
四、管理内容1. 纪律管理(1)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规定。
(3)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时参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2. 教育管理(1)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律、道德、文化、技能等方面的教育。
(2)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认真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3. 监督管理(1)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防止其重新犯罪。
(2)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主动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不得隐瞒、谎报。
4. 纪律处分(1)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本制度规定,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
(2)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重新犯罪的;②煽动、教唆他人犯罪的;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诽谤他人的;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⑤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⑥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⑦侵犯公私财物的;⑧其他违法行为。
五、附则1. 本制度由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领导,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层级的工作,制定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
2. 社区矫正办公室: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3.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等工作。
三、岗位职责1.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研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2)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2. 社区矫正办公室职责:(1)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2)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等工作;(3)收集、整理社区矫正工作资料,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3.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责:(1)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管,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2)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3)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4)及时向上级报告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四、管理要求1.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2)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3)熟悉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4)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和执行能力。
2.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参加定期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3.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4.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隐私,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
5.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良好关系,积极为其提供帮助。
五、奖惩措施1.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记录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记录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犯罪刑事政策,在社区中进行日常管理是保证矫正效果的关键。
以下是社区矫正日常管理记录,供参考。
一、每日值班人员及安全检查1.管理人员每天轮班,确保社区矫正中心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2.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包括监控设备、门窗、围墙等,确保不存在安全隐患。
3.检查每个矫正对象的房间锁具是否完好,确保矫正对象的人身安全。
二、矫正对象的日常活动管理1.矫正对象的作息时间按照计划进行管理,确保有规律的生活。
2.矫正对象的工作安排和学习计划进行梳理,鼓励和指导其参加适合自己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活动。
3.定期组织各种文体活动,如体育运动、手工制作、书法绘画等,为矫正对象提供丰富的文化娱乐活动,让其健康积极地度过每一天。
4.组织矫正对象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归属感。
5.定期召开座谈会,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辅导,了解其思想动态和矫正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矫正对象的行为管理1.制定详细的行为规范和纪律制度,明确杜绝违法和不良行为。
2.对矫正对象进行行为引导和教育,加强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培养他们的自我约束能力。
3.采用奖励和惩罚机制,对矫正对象的良好行为进行适当奖励,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4.对于严重违法和犯罪行为的矫正对象,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和自身。
四、矫正对象的社交管理1.组织矫正对象进行社会交往,帮助其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和人际网络。
2.建立与社区其他居民的交流平台,促进矫正对象和社区其他居民的沟通和互动。
3.定期组织矫正对象与家属见面活动,加强家庭的支持和沟通。
五、矫正对象的健康管理1.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和健康检查,确保矫正对象的身体健康。
2.提供适当的营养膳食和生活照料,保证矫正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3.定期组织健康教育和心理辅导,帮助矫正对象建立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心态。
六、与社区公安机关的合作与沟通1.与社区公安机关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及时汇报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和行为变化。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一、前言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矫正政策的重要实践形式。
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不仅对于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同时也关系到罪犯的改造效果和社会治安的稳定。
因此,建立健全的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对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社区矫正日常管理的基本原则1. 人性化原则:对于矫正对象要以人为本,尽量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和精神需求。
2. 规范化原则: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应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遵循一定的规范性要求,保证矫正工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3. 科学化原则:社区矫正日常管理要依据矫正对象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计划,采取科学化和个性化的管理手段和措施。
4. 教育化原则: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应强化教育引导,注重矫正对象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培养,帮助矫正对象理解社会道德规范、法律法规以及对社会责任的认识。
三、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的内容(一)入所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在入所时必须接受入所体检、安全检查等程序,以保证其安全和健康。
同时,为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应当仔细检查其个人证件资料等信息是否真实有效,以保障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生活管理1. 伙食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的食品和营养应得到合理保证,保证其健康和营养的需求。
2. 住宿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的住宿环境应保证安全卫生,房间设施和卫生条件应当得到充分的维护和保障。
3. 卫生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环境和公共场所应保持干净卫生,每日对矫正对象进行体温监测、洗手、消毒等应慎之又慎。
(三)安全管理1、门禁管理:在社区矫正机构中,门禁管理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管理措施之一。
社区矫正机构应采用有效的门禁系统,建立起完善的门禁管理机制,保证矫正场所和矫正对象的安全。
2、巡视管理:社区矫正机构应设置各项常规制度和管理制度,制定巡视和监管计划,实施日常巡视和临时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3、安全检查:社区矫正机构应采取各种措施,避免安全隐患的存在,及时排查和处理矫正对象的安全问题。
矫正中心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矫正中心日常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高效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矫正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及矫正对象。
第三条矫正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人性化、亲情化;(四)预防为主,教育与矫正相结合。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矫正中心工作人员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二)认真做好矫正对象的接收、登记、评估、分类、安置等工作;(三)制定矫正方案,对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教育改造和帮助;(四)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学习、劳动、社区服务等活动;(五)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记录,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情况;(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矫正对象个人信息;(七)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第五条矫正对象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管理;(二)按时参加学习、劳动、社区服务等活动;(三)主动向矫正中心报告个人情况,接受监督管理;(四)积极参加教育改造,改正不良行为;(五)不得擅自离开矫正区域,不得重新犯罪。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六条接收与登记制度:(一)矫正中心接收矫正对象时,应进行身份核实、健康状况检查等;(二)对矫正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个人档案,包括基本情况、矫正方案等;(三)及时将矫正对象信息报送上级机关。
第七条监督管理制度:(一)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应定期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了解其生活、工作等情况;(二)对矫正对象进行日常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调整矫正方案;(三)对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或擅自离开矫正区域等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八条教育改造制度:(一)矫正中心应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参加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二)对矫正对象进行个别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三)鼓励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
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实施社区矫正的罪犯。
第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教育、劳动和社会活动,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二、报到与登记第四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接到社区矫正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照片等个人基本信息材料;(二)前科、判决书等案件相关材料;(三)社区矫正协议书。
第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并为其设定编号。
三、监督管理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下列监督管理措施:(一)定期走访、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生活状况和遵纪守法情况;(二)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定期报告制度,要求其每月至少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一次活动情况;(三)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定位、视频监控等方式,对其行踪进行实时掌握;(四)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考核制度,根据其表现给予奖励或者处罚。
第七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离开居住地,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的,应当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二)不得擅自变更居住地,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三)不得参与非法活动,不得参与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四)不得有暴力、威胁、恐吓等行为;(五)不得擅自从事可能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职业或者活动。
四、教育矫正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下列教育矫正:(一)法律教育,使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二)思想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自尊、自爱、自强的意识;(三)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四)心理辅导,帮助其解决心理问题,恢复正常心理状态。
五、解除与终止第九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解除社区矫正:(一)社区矫正期满的;(二)被依法改判、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刑期执行的;(三)被依法宣告无罪的;(四)其他依法应当解除社区矫正的情形。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一、引言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于促进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提高矫正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本辖区内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三、工作目标1、通过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2、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工作原则1、依法规范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执法公正、规范。
2、以人为本原则。
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尊严,充分考虑其个体差异和实际需求,采取人性化的管理和教育方式。
3、社会参与原则。
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4、综合治理原则。
整合各方资源,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五、工作流程1、调查评估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等决定机关对罪犯拟适用社区矫正前,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其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2、接收登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作出社区矫正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送达社区矫正机构。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接收登记,建立档案。
3、入矫宣告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后,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入矫宣告,宣告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和纪律,明确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4、监督管理(1)定期报告。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思想动态等。
(2)实地查访。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实地查访,了解其生活、工作和改造情况。
(3)信息化监管。
运用手机定位、电子腕带等信息化手段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实时监管。
5、教育矫正(1)集中教育。
定期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一、报到制度矫正对象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自出监之日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犯罪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二、监护制度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20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1.监护人的基本条件(1)应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3)愿意承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
(4)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2.监护人的基本职责(1)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2)随时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联系,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和基本情况.(3)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
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反映.三、走访制度走访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定期到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居住地的社区(村)或工作单位,向有关人员及当地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走访的具体要求是:(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每月至少与矫正对象见面一次,对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进行实地走访。
(2)节假日及其他重点时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3)社区矫正对象受到奖惩、有重大思想问题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走访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措施,增强矫正的针对性。
四、迁居制度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迁居的程序和要求:(1)矫正对象迁居和保外就医。
矫正对象确因特殊要求需转院或离开居住区域的,必须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矫正对象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审批表。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矫正效果,保障社会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对刑满释放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犯罪分子、取保候审罪犯以及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帮助,促使其逐步恢复正常生活、成为社会有益成员的工作。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矫、依法办事的原则,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社会化帮助,强化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增强矫正对象的法纪观念,培养矫正对象自我改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团结稳定、和谐包容、担当负责、宽严相济、仁爱尊重的原则。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是:(一)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帮扶和监督工作;(二)做好矫正对象的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引导其自觉接受矫正、树立正确的法纪观念;(三)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四)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协助完成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工作,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合法权益;(五)加强社会矫正工作的宣传和普及,促进社会公众的矫正观念和规范的提升。
第二章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和职责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是指社会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机构。
社会矫正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对刑满释放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犯罪分子等进行矫正工作的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帮扶和监督。
社区矫正机构是指负责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等进行矫正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社会矫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初步评估,制定个性化矫正计划;(二)对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帮扶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发问题;(三)定期开展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法纪观念;(四)与司法机关配合,协助完成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工作,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合法权益。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接收未成年犯罪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初步评估,制定个性化矫正计划;(二)对未成年犯罪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帮扶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三)开展未成年犯罪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法纪观念。
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社区矫正对象。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教育改造、预防犯罪、维护稳定的原则,实行社区矫正对象自我管理、社区管理、司法所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由社区居委会、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属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第二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第五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时参加社区矫正活动,不得无故缺席;(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三)遵守社区规章制度,不得扰乱社区秩序;(四)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社区矫正教育;(五)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六)按时向司法所报告个人情况,不得隐瞒、谎报。
第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接受以下管理措施:(一)签订社区矫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二)建立社区矫正档案,记录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情况、教育改造情况等;(三)设立社区矫正小组,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教育改造等工作;(四)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社区矫正措施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所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一)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情节严重的;(二)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三)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第八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所应当解除社区矫正:(一)社区矫正期满的;(二)社区矫正对象死亡或者丧失社区矫正能力的;(三)社区矫正对象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接受社区矫正的。
第三章社区矫正活动第九条社区矫正活动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律法规教育;(二)心理健康教育;(三)职业技能培训;(四)社会公德教育;(五)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六)社区公益活动。
第十条社区矫正活动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活动由社区矫正小组组织实施,司法所进行监督。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一、引言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于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社区中接受矫正的管理。
三、社区矫正机构及职责(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司法行政、公安、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社区矫正工作。
(二)社区矫正机构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其职责包括:1、接受法院、监狱等部门交付的社区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手续。
2、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矫正档案。
3、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定期考核评估。
4、组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矫正活动。
5、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帮助和服务。
(三)司法所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其职责包括:1、按照规定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办理衔接手续。
2、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了解其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
3、组织开展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
4、及时上报社区矫正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处理。
四、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一)交付与接收法院、监狱等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送达社区矫正机构。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接收手续,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法律文书。
(二)登记与建档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接收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登记,建立矫正档案。
矫正档案包括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信息、法律文书、矫正方案、考核评估记录等。
五、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一)报告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
报告的方式和频率根据矫正对象的类别和风险等级确定。
(二)外出审批社区矫正对象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提前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矫正人员的管理,确保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矫正在押人员、社区矫正人员以及被缓刑、假释等人员在矫期间的管理。
第三条矫正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平公正;(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三)人性化服务,保障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四)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矫正人员的管理工作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矫正人员管理制度;(二)组织实施矫正工作;(三)对矫正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劳动等;(四)对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奖惩;(五)处理矫正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六)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矫正工作。
第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设立矫正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接收、登记矫正人员信息;(二)组织矫正人员学习法律法规、道德规范;(三)制定矫正计划,组织实施矫正活动;(四)对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奖惩;(五)协助处理矫正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六)向上级机构报告矫正工作情况。
第三章矫正人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六条矫正人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一)依法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二)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四)获得医疗、卫生、营养等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五)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条矫正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矫正机构规章制度;(二)接受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素质;(三)服从矫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四)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六)其他应尽的义务。
第四章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第八条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报到登记。
矫正人员应当按规定时间到矫正机构报到,接受身份核实、登记、拍照等手续。
(二)学习培训。
矫正人员应按时参加矫正机构组织的法律法规、道德规范、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学习培训。
社区矫正小组管理制度精选四篇
社区矫正小组管理制度精选四篇社区矫正小组管理制度精选1一、工作例会制度社区矫正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臵边报告。
三、学习教育制度1、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活动,要有学习内容、学习计划或活动资料。
2、要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3、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4、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入矫教育;个人矫正档案;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心理矫正;解矫教育等。
四、档案管理制度1、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矫正档案,一人一档。
2、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人,实施矫正方案,矫正其犯罪意识。
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类型、心理特征、家庭背景、现实表现等找准症结,制定个人矫正档案。
4、司法所、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个案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5、矫正对象矫正地址变更时,档案应随社区矫正对象移交变更地司法所。
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收监执行的,档案应移交侦查、监狱机关。
档案移交双方均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6、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凭县(市、区)以上政府或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市司法局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借阅登记表》备查。
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矫正对象档案。
不得用电话查询档案。
7、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具备保密、防遗失、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8、矫正对象档案输入计算机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网络连接。
9、矫正对象档案应使用A4纸。
社区矫正管理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管理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社区矫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矫正管理日常管理制度是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履行社会矫正职能,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管管理的基本规范,适用于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公开、透明、人文地履行社区矫正职责,依法保障社会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社区矫正效果。
第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社区矫正职责,严格执行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不得违法、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第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制度的宣传教育,保障工作人员了解、遵守和执行规定。
第二章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核查和登记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管制罪犯和社区戒毒人员执行社区矫正的申请。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对其身份、矫正期限、程序等进行核查,确保符合矫正条件。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登记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矫正计划和协议内容,建立档案并向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告知。
第九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规定时间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个人材料。
第三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和管理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矫正计划和协议要求,制定具体的监管计划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过定期的走访、检查、电话、短信、社区活动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适应训练、法制教育、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工作。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的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停止或变更矫正计划和协议内容。
第四章社区矫正对象的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第十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对象的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估。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化
一、引言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刑罚执行方式,旨在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感化、挽救,使其在社区环境中重新融入社会。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矫正效果,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本制度对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进行制度化规定。
二、制度目的1. 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2.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3. 促进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转变和道德素质提升;4. 维护社区和谐稳定,预防和减少犯罪。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社区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
四、管理职责1. 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教育、矫正等工作;2. 社区矫正工作者: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3.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五、日常管理制度1. 纪律约束(1)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区规章制度,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2)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时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3)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社区作息时间,不得擅自离院、离组。
2. 活动管理(1)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应服从安排,积极参与。
(2)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内活动,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社区矫正对象应定期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3. 教育培训(1)社区矫正机构应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律、道德、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2)社区矫正对象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4. 心理辅导(1)社区矫正机构应设立心理辅导室,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2)社区矫正对象应主动寻求心理辅导,解决心理问题。
5. 职业技能培训(1)社区矫正机构应与职业培训机构合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2)社区矫正对象应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竞争力。
6. 家庭责任(1)社区矫正对象应履行家庭责任,关心关爱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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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到制度
1、社区服刑人员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自出监(所)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的为长期固定居住地,下同)社区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填写《社区服刑人员登记表》;告知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2、社区服刑人员每周以打电话、信函的方式向社区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3、每月到社区报到一次,并书面汇报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到社区报到的,可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工作职责
一、在司法所长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二、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助、服务等具体工作。
三、协助司法所长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奖惩考核等工作。
四、协助司法所长做好归正人员的安置帮助工作。
五、完成司法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区服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组织落实社区矫正人员的社区服务,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和悔罪改过意识。
2、按照分类管理要求,对有劳动能力的款管、普管、严管三类人员,督促或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并按规定完成社区服务任务。
3、负责对社区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社区矫正制度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4、在组织社区服务工作中要严格管理,注意安全,严防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在社区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应积极配合社区服务基地和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做好善后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部门。
如因属于管理,造成伤亡事故的应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5、认真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社区服务的考核工作,依据考核标准,如实填写考核意见。
在社区服务考核中徇私枉法,作虚假考核记录的将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报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监护制度
一、监护人的基本条件
1、应是社区服刑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好友;
2、遵纪守法,品德端正,群众反映良好;
3、愿意承担相应的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
4、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
二、监护人的基本职责
1、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2、随时与社区服刑人员保持联系,掌握其动态和相关情况;
3、每月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情况。
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及时反映。
学习培训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全面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教育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2、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学习培训可采取集中、以会带训,参观考核等多种形式。
3、培训工作由各级社区矫正培训组织分级实行。
社区矫正工作者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培训情况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