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服务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服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服务管理,维护社会安定,提高社区矫正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社区矫正服务的机构和人员。
三、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2.公正公平:无论罪犯身份如何,都要公正、公平对待。
3.科学有效:根据罪犯情况,科学有效开展矫正服务。
4.安全保障:确保社区矫正服务的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罪犯的人身安全。
5.人文关怀:关心罪犯的精神需求,提供人文关怀。
四、服务内容1.社会调查:对罪犯的社会背景、家庭情况、心理健康等进行综合调查。
2.矫正计划:根据调查结果,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明确矫正目标和措施。
3.监督管理:对罪犯进行定期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4.教育培训:开展法律教育、职业培训等活动,提高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
5.心理疏导:对罪犯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解决心理问题。
6.社会融入:协助罪犯逐步融入社会,重建正常生活。
五、工作流程1.接收申请:接收社会公众和相关机构的社区矫正申请。
2.审核评估:对申请进行审核评估,确定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3.矫正计划:制定符合个体的社区矫正计划,明确矫正目标和措施。
4.执行矫正:按照矫正计划,对罪犯进行矫正服务工作。
5.监督反馈:定期对矫正效果进行监督和反馈,及时调整矫正计划。
6.评估总结:对矫正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完善矫正服务工作。
六、人员管理1.素质要求:社区矫正服务人员应具备专业技能和良好道德素质。
2.培训要求:对社区矫正服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3.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社区矫正服务人员积极履行职责。
4.责任追究:对不履行职责的社区矫正服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监督机制1.内部监督: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社区矫正服务工作进行检查。
2.外部监督:接受上级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提高服务质量。
3.公开透明:对社区矫正服务工作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于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建立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这些罪犯在社会环境中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通过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二、社区矫正的工作原则1、依法规范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矫正程序合法、措施得当。
2、以人为本原则: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尊严,关注其合理需求,采取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充分调动其改造的积极性。
3、社会参与原则: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4、公开透明原则: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结果等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
三、社区矫正机构及职责1、设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2、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管理机构,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3、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包括接收矫正对象、建立矫正档案、制定矫正方案、组织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
四、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1、法院、监狱、看守所等部门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后,应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
2、社区矫正机构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通知矫正对象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3、对未按时报到的矫正对象,应及时组织查找,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矫正方案的制定与实施1、司法所应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个人特点、家庭情况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
2、矫正方案应包括监督管理、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心理矫治等方面的内容,并明确矫正目标和措施。
3、矫正方案应根据矫正对象的表现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六、监督管理措施1、要求矫正对象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包括思想动态、工作生活状况等。
社区矫正法的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法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犯罪分子的处罚和监督,提高社会治安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分子在社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监督,促使其改正错误,回归社会的法律制度。
第三条社区矫正的宗旨是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矫正人员的改造和再教育。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刑事判决而被判处社区矫正、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
第五条社区矫正的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尊重矫正对象的基本权利,保障他们的人格尊严。
第六条社区矫正应当积极引导、强化矫正对象的自律意识,帮助其自觉接受矫正、主动改正错误。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考核机制和监督体系,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协作,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对社区矫正中的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追究责任,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本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矫正对象第十一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刑事判决或暂予监外执行;(二)有自我改正的愿望;(三)有家庭或社会支持;(四)适宜接受社区矫正的身体和心理条件;(五)年龄在法定限制范围内。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矫正对象进行全面的评估,确定其适宜的矫正措施和计划。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的对象有权要求社区矫正机构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如发生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社会安全。
第三章矫正措施第十六条社区矫正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社区服务;(二)社区教育;(三)社区劳动;(四)受监督自觉;(五)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矫正机构的工作,认真执行矫正计划。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提高社区矫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社区矫正对象。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正、公开原则;(二)教育、感化、挽救原则;(三)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原则;(四)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
第二章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时到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到,接受监督管理;(二)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有违法行为;(四)不得干扰、妨碍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五)不得与同案犯或者其他犯罪分子联系,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六)不得隐瞒、伪造身份证明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明;(七)不得从事与社区矫正工作无关的活动;(八)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确需离开的,应当提前向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请假,并按照规定报告行踪;(九)不得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十)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
第五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义务:(一)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教育、培训活动;(二)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进行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三)按时参加社区劳动,完成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交办的任务;(四)按时缴纳社区矫正保证金;(五)接受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考核、评议。
第三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管理第六条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一)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离岗、解矫手续办理制度;(二)社区矫正对象信息管理制度;(三)社区矫正对象考核、评议制度;(四)社区矫正对象奖惩制度;(五)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审批制度;(六)社区矫正对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七)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内部工作职责分工制度;(八)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与相关部门、单位协调配合制度。
第七条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有序、有效开展。
社区矫正人员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
度适用于社区矫正人员在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行为规范。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1.社区矫正人员有权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福利。
2.社区矫正人员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制度,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安排。
3.社区矫正人员有义务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区安宁秩序。
第三章行为规范
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尊重上级单位和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安排,不得擅自变动工作计划和
执行方案。
2.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社会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
3.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制度,不得私自减少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力度。
4.社区矫正人员应当维护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第四章惩罚与奖励
1.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社区矫正人员,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等。
2.对表现优异的社区矫正人员将给予奖励,包括表彰、奖金、晋升等。
第五章附则
1.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3.社区矫正人员在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中如有疑问或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或相
关部门报告。
以上是社区矫正人员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广大社区矫正人员严格遵守,共同维护社
会治安和秩序。
村居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村居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村居社区的管理,维护社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村居社区矫正是指对居住在村居社区的犯罪嫌疑人、罪犯和肇事者进行纠正、教育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的宗旨是帮助矫正对象纠正错误,改变不良行为,实现再次社会融入,促进社会治安稳定。
第四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理、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矫正对象进行处罚、纠正、教育和帮助,促使其自觉遵纪守法、正确行为。
第六条村居社区矫正管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工作秘密,恪尽职守,公正执行矫正任务。
第八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提高专业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第二章村居社区矫正的对象第九条村居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罪犯和肇事者等。
第十条犯罪嫌疑人是指被怀疑涉嫌犯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侦查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个人。
第十一条罪犯是指经法院判决认定犯有犯罪行为的个人。
第十二条肇事者是指因过失或者故意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个人。
第十三条村居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年满法定年龄、能够自理和自理能力;具备接受矫正教育和改造的意愿和条件。
第十四条村居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矫正教育。
第三章村居社区矫正的程序第十五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程序合法、程序严密。
第十六条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接收、登记、评估、提案、执行等。
第十七条矫正对象的接收应当由专门机构负责,接收流程规范,确保矫正对象能够及时接受矫正教育。
第十八条矫正对象的登记应当详细记录个人信息、犯罪经历等内容,信息保密,确保矫正工作的准确性。
第十九条矫正对象的评估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结果作为帮助矫正对象确定矫正教育方案的重要依据。
2022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2022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矫正工作是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司法工作社会化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
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是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改造成为遵守法律、自食其力、融入社会的公民。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矫正、以人为本、分类管理、综合服务的原则,实行个别化、人性化、社会化的矫正措施。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和社区居民的作用,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第六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尊重和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效果。
二、社区矫正对象的确定与接收第八条社区矫正对象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交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交付的社区矫正对象后,及时与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核实,并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接收:(一)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二)拒绝接受社区矫正的;(三)其他不宜进行社区矫正的情形。
三、社区矫正措施的实施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性质、悔罪表现、个人情况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明确矫正目标、措施和期限。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措施主要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教育;(二)思想教育和社会道德修养;(三)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四)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五)参与社区服务和公益活动;(六)其他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改造的措施。
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实施社区矫正的罪犯。
第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教育、劳动和社会活动,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二、报到与登记第四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接到社区矫正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照片等个人基本信息材料;(二)前科、判决书等案件相关材料;(三)社区矫正协议书。
第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并为其设定编号。
三、监督管理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下列监督管理措施:(一)定期走访、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生活状况和遵纪守法情况;(二)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定期报告制度,要求其每月至少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一次活动情况;(三)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定位、视频监控等方式,对其行踪进行实时掌握;(四)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考核制度,根据其表现给予奖励或者处罚。
第七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离开居住地,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的,应当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二)不得擅自变更居住地,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三)不得参与非法活动,不得参与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四)不得有暴力、威胁、恐吓等行为;(五)不得擅自从事可能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职业或者活动。
四、教育矫正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下列教育矫正:(一)法律教育,使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二)思想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自尊、自爱、自强的意识;(三)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四)心理辅导,帮助其解决心理问题,恢复正常心理状态。
五、解除与终止第九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解除社区矫正:(一)社区矫正期满的;(二)被依法改判、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刑期执行的;(三)被依法宣告无罪的;(四)其他依法应当解除社区矫正的情形。
社区关于矫正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和教育,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报到与登记1. 矫正对象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或者自出监之日起7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2. 矫正对象需如实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情况、工作情况等。
3. 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进行编号,并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三、报到制度1. 矫正对象每周至少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2. 矫正对象每月至少一次到司法所报到,汇报情况,如因身体状况无法到访,可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
四、监护制度1. 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20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2. 监护人需具备以下条件:(1)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3)愿意承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4)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
3. 监护人的职责:(1)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2)随时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联系,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和基本情况;(3)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反映。
五、走访制度1.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定期对其家庭、工作场所等进行走访,了解其生活、工作和思想状况。
2. 走访过程中,如发现矫正对象有不良行为或苗头,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六、考核及奖罚制度1. 社区矫正对象应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培训和劳动,表现良好者给予奖励;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者,给予警告、训诫或撤销社区矫正资格等处罚。
2. 考核结果作为社区矫正期满后的重要依据。
七、档案管理制度1. 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电子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矫正记录、走访记录、考核结果等。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矫正效果,保障社会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对刑满释放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犯罪分子、取保候审罪犯以及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帮助,促使其逐步恢复正常生活、成为社会有益成员的工作。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矫、依法办事的原则,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社会化帮助,强化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增强矫正对象的法纪观念,培养矫正对象自我改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团结稳定、和谐包容、担当负责、宽严相济、仁爱尊重的原则。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是:(一)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帮扶和监督工作;(二)做好矫正对象的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引导其自觉接受矫正、树立正确的法纪观念;(三)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四)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协助完成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工作,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合法权益;(五)加强社会矫正工作的宣传和普及,促进社会公众的矫正观念和规范的提升。
第二章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和职责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是指社会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机构。
社会矫正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对刑满释放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犯罪分子等进行矫正工作的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帮扶和监督。
社区矫正机构是指负责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等进行矫正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社会矫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初步评估,制定个性化矫正计划;(二)对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帮扶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发问题;(三)定期开展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法纪观念;(四)与司法机关配合,协助完成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工作,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合法权益。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接收未成年犯罪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初步评估,制定个性化矫正计划;(二)对未成年犯罪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帮扶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三)开展未成年犯罪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法纪观念。
社区矫正人员集中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效果,保障社区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根据我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2. 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法治观念;3. 促进社区矫正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矫正教育,实现自我改造;4. 增强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能力,提高其生活质量,预防重新犯罪。
三、管理制度1. 入矫登记与评估(1)社区矫正人员入矫前,应向社区矫正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2)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入矫登记,并对其基本情况、犯罪原因、悔罪表现等进行评估;(3)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
2. 监督管理(1)社区矫正人员应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按时参加社区矫正活动;(2)社区矫正人员应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个人情况,包括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3)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实时监控,确保其遵守矫正规定。
3. 教育培训(1)社区矫正机构应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法律法规、道德修养、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2)社区矫正人员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4. 社区服务(1)社区矫正人员应按照社区矫正机构的要求,参加社区服务活动;(2)社区服务内容应与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原因、悔罪表现等因素相结合;(3)社区矫正机构应加强对社区服务的监督和管理。
5. 迁移与解除(1)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迁移居住地的,应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申请;(2)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迁移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3)社区矫正期满,经评估合格者,社区矫正机构为其办理解除手续。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2. 加大社区矫正经费投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3. 加强与社区、家庭、学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社区矫正合力;4. 定期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社区矫正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教育,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是指被判处非监禁刑罚的罪犯,包括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教育、挽救、转化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监督和帮扶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悔罪改过、重新回归社会。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二、矫正对象第五条矫正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法律文书、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第六条矫正对象应当接受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宣告,并与司法所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第七条矫正对象应当接受社区矫正责任人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的监督、帮教,并与其签订相应的协议书。
三、管理教育第八条司法所应当针对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并进行谈话教育工作。
第九条矫正对象应当参加每月一次的社区服务活动,劳动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条矫正对象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基本制度,如迁居和外出请销假制度。
第十一条司法所应当充分利用社区矫正移动管理系统,确保日常管理规范化,对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进行实时掌握。
四、考核与奖惩第十二条司法所应当对矫正对象的表现进行定期考核,根据其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惩罚。
第十三条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有突出贡献的,可以依法申请减刑或者提前解除矫正。
第十四条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协议书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以解除矫正。
五、终止与解除第十五条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限内悔罪改过,表现良好的,可以提前解除矫正。
第十六条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限内再次犯罪的,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并重新进行刑事追究。
六、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区矫正小组管理制度精选四篇
社区矫正小组管理制度精选四篇社区矫正小组管理制度精选1一、工作例会制度社区矫正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臵边报告。
三、学习教育制度1、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活动,要有学习内容、学习计划或活动资料。
2、要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3、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4、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入矫教育;个人矫正档案;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心理矫正;解矫教育等。
四、档案管理制度1、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矫正档案,一人一档。
2、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人,实施矫正方案,矫正其犯罪意识。
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类型、心理特征、家庭背景、现实表现等找准症结,制定个人矫正档案。
4、司法所、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个案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5、矫正对象矫正地址变更时,档案应随社区矫正对象移交变更地司法所。
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收监执行的,档案应移交侦查、监狱机关。
档案移交双方均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6、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凭县(市、区)以上政府或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市司法局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借阅登记表》备查。
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矫正对象档案。
不得用电话查询档案。
7、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具备保密、防遗失、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8、矫正对象档案输入计算机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网络连接。
9、矫正对象档案应使用A4纸。
社区矫正对象工作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帮扶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二)依法管理,人性化管理;(三)以人为本,关爱矫正;(四)公开、公平、公正。
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报到登记,如实报告个人信息和家庭情况;(二)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接受教育、帮扶和矫正;(三)不得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四)不得参与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五)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秩序。
第五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等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第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请销假制度:(一)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当提前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二)请假期间,应当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三)请假结束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三、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以下教育:(一)法律知识教育;(二)道德教育;(三)心理健康教育;(四)职业技能培训;(五)家庭、社会关系修复教育。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方案。
四、社区矫正对象帮扶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以下帮扶:(一)生活帮扶;(二)心理帮扶;(三)就业帮扶;(四)家庭关系修复帮扶。
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合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全方位的帮扶。
五、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第十一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以下监督:(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进行监控,确保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三)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情况进行评估。
社区矫正管理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管理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社区矫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矫正管理日常管理制度是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履行社会矫正职能,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管管理的基本规范,适用于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公开、透明、人文地履行社区矫正职责,依法保障社会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社区矫正效果。
第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社区矫正职责,严格执行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不得违法、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第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制度的宣传教育,保障工作人员了解、遵守和执行规定。
第二章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核查和登记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管制罪犯和社区戒毒人员执行社区矫正的申请。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对其身份、矫正期限、程序等进行核查,确保符合矫正条件。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登记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矫正计划和协议内容,建立档案并向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告知。
第九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规定时间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个人材料。
第三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和管理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矫正计划和协议要求,制定具体的监管计划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过定期的走访、检查、电话、短信、社区活动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适应训练、法制教育、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工作。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的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停止或变更矫正计划和协议内容。
第四章社区矫正对象的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第十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对象的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估。
社区矫正工作的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促进社会秩序维护,保障社会安全稳定,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和从业人员,包括社区矫正委员会、社区戒毒所、社区康复中心等。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矫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保护被矫正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教育改造和社会融合。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要高度重视社会风险评估,突出矫正效果评估,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矫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社区矫正机构管理层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明确职责分工,保障工作的协调推进。
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矫正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内部培训和外部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健全档案资料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矫正对象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被矫正人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实施分类矫正。
第十条被矫正人应当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服从矫正要求,积极配合改造工作。
第十一条被矫正人应当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违反社区管理规定。
第四章矫正服务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辅导、法律教育、职业培训等服务,帮助被矫正人重新融入社会。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矫正对象的康复服务体系,提供必要的康复设施和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矫正对象进行自我评估和整改检讨,监督其矫正成效。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开展评估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矫正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第十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失职违法处罚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从业人员和矫正对象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法违规,严格保守国家机密。
社区矫正工作工作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心理咨询和辅导、社会关系修复等工作。
3.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包括社区矫正所长、社区矫正专职(兼职)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等。
三、社区矫正对象管理1. 报到登记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或离开监所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地司法局报到登记,如实报告家庭情况,填写文书,建立执行档案。
2. 思想汇报制度:社区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报告,汇报本周以来的活动情况、所在位置及思想状况;每月至少到司法所接受谈话,汇报近期个人遵纪守法及思想状况,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3. 学习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安排,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法律知识、时事政治等相关知识的学习。
4. 迁居审批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因家庭情况,如遇特殊原因需要迁居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司法局审批。
四、教育矫正1.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2.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定期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集体学习、个人自学等活动,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
3.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心理问题。
五、监督管理1.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
2. 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按时参加社区矫正活动,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地域。
3.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对表现良好的给予表扬,对违反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
六、责任追究1.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
社区矫正考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考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促进矫正对象的社会重新融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和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矫正考核管理制度适用于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开展考核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矫正对象的考核管理应坚持依法治矫、因人施矫、综合施矫、精准施矫的原则,促使矫正对象达到法定教育目标。
第四条社区矫正考核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阳光、高效原则,为矫正对象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
第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核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考核管理的目的、方式、程序和具体指标,确保考核管理的规范实施。
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和矫正对象的特点,不断完善和细化考核管理制度,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注重考核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考核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保障考核数据的安全性。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保证考核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积极开展社会宣传和教育工作,提升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度,为矫正对象的社会重新融入提供帮助。
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核管理的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对考核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考核目标第十一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确定清晰明确的考核目标,主要包括矫正对象的思想改造、行为规范、社会适应等方面。
第十二条考核管理的目标应当贴近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符合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践和要求,鼓励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不断改进和提高。
第十三条考核管理的目标应当科学合理,既要求矫正对象达到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又要照顾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求,确保考核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十四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道德、行为表现、社会适应等方面。
第十五条考核内容应当细化到具体指标和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特点不断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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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一)
一、矫正机构健全,职责任务明确,制定矫正计划和方案,落实保障措施。
二、对矫正对象的交接手续完备,建立个人档案;对其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等环节要合法有续。
三、矫正措施得力、方法科学有效。
每周要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学习和教育,针对其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四、矫正对象,每周要向司法所进行一次思想汇报,参加一定的社区公益劳动。
外出一天以上的要向司法所请假,回归后要及时汇报和消假。
五、对违反管理、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协调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重新犯罪的及时交给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六、矫正档案要齐全完备、归档有序。
解除矫正后要与帮教工作衔接规范。
社区矫正范围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监外执行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
在社区中对上述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做好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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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二)
一、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1、镇村应分别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每年不小于一次,遇有重大事宜随时召开。
2、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有关文件精神。
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听取有
关部门工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议题。
做好会议记录,将有关决定事宜整理存档。
并负责决定事宜的督促落实。
4、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应按时到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并指派他人参加。
二、请示报告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应在报告同级领导小组的同时,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报告;遇到超越现行规定的事项,必须报请上级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后方可实施。
2、社区矫正组织对下一级社区矫正组织的请示报告事宜,应及时予以答复;超越职权范围的,应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请示。
三、学习培训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全面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教育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2、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学习培训可采取集中、以会带训,参观考核等多种形式。
3、培训工作由社区矫正培训组织分级实际。
社区矫正工作者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培训情况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四、信息宣传制度
1、信息宣传要严格遵守政法工作宣传的有关规定,以正面宣传为主,客观真实,注重社会效力。
2、信息宣传应主要反映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具有推广借鉴价值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活动等内容。
3、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的宣传报道应征得本人同意,依法维护其合同权益,
宣传报道的有关内容未经批准,不得上网。
4、宣传工作应注意保密。
内部文件、资料不得擅自公开,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监督制度
1、社区矫正工作监督主要有法律监督、矫正组织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等形式。
2、检察机关予以对社区矫正工作予以监督,发现矫正工作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3、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矫正组织未按法律规定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矫正对象有权向当地检察机关检举反映,向上级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4、上级社区矫正组织应定期检查、指导、监督下级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同级社区矫正组织内部应加强相互监督,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督促其改正。
5、社区矫正组织应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其职责范围、工作程序、有关制度等,接受社会监督。
6、社区矫正组织可从有关部门、知名人士、离退人员和矫正对象亲属等聘请执法监督员。
7、社区矫正组织应及时处理矫正对象或群众的举报、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
8、举报、投诉和处理结果应登记归档,并报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统计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应按照统计工作相关规定,严格遵守统计纪律、明确专人负责。
2、统计方法要科学规范,统计数字要真实准确,统计资料要按有关规定程序审签报告。
注重定期对统计
数据进行动态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七、档案管理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应按照规定建立矫正对象档案和矫正工作档案。
矫正对象档案
要一人一档,单独立卷,指定专人保管。
司法所对档案实行微机化管理。
2、矫正对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矫正对象的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假使证明书、执行通知书;
(2)矫正对象情况登记表;
(3)矫正对象阶段考核材料;
(4)矫正对象奖惩情况登记表和相关材料;
(5)矫正对象思想汇报;
(6)矫正对象参加矫正活动的材料;
(7)协助监督管理协议书;
(8)依法解除监督管理和社区矫正期满通知书;
(9)其他应当存档的材料;
3、矫正工作档案包括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工作计划、工作进展情况及其他重要资料。
八、社会志愿者聘用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应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
(2)热心社区矫正工作;
(3)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社会志愿者应主要从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和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教师)、村(居)委会人员、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所在单位人员中聘用。
2、自愿参与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向镇司法所报名,符合条件的,由司法所报请区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聘书。
3、社区志愿者主要从事以下工作
(1)参与制定矫正对象矫正方案;
(2)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及心理咨询;
(3)与矫正对象结成对子,帮助教育矫正对象;
(4)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承办社区矫正组织指派的其他工作。
4、镇司法所负责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联络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