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东北地区危险品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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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东北地区危险品航

空运输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东北地区危险品培训的管理,保证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规范有效进行,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AC-276-TR-2014-02)以及《危险品监察员手册》(WM-TR-2014-01),结合东北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东北地区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的单位和组织,包括危险品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检查。民航东北地区各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负责对本辖区开展的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持有危险品培训大纲的单位和组织及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危险品培训管理制度,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AC-276-TR-2014-02)以及本细则开

展培训工作。

第五条本细则在危险品培训机构设立及职责、培训大纲批准及备案、培训教员申请及评估、危险品教员资格的保持要求、培训的组织实施、培训的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二、培训机构设立及职责

第六条危险品培训机构分为对内培训机构和对外培

训机构。对内培训机构只能对本企业(按企业法人划分)的员工开展培训;对外培训机构除了对本企业员工开展培训外,还可以对其他企业(非同一企业法人)的员工开展培训,但必须具有委托方提供的经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及委托方设计的培训课程及教材。

第七条依据《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危险品培训机构开展危险品培训前以及在教员变更时必须向民

航局备案。

第八条备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危险品培训机构备案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三名以上经地区管理局能力评估并合格的危险品培训教员证明材料;

(四)符合教学需要的教学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五)危险品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第九条危险品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危险品培训的管理,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品培训工作。要逐步建立危险品考试题库,并依据培训大纲在培训结束后对受训人员进行考核,并按要求对考试合格者发放培训证书或在已有的培训证书上进行培训签注,或采用电子培训记录,但要注明培训的连续性。

第十条危险品培训机构要加强对教员的管理,要按规章要求,建立危险品培训教员档案,包括个人履历、授课记录、岗位实习记录、接受培训记录、教学质量测评结果等。每年要不定期组织教员进行危险品知识的研讨或集体备课,组织危险品培训教员参加危险品知识的更新培训,组织危险品培训教员在讲授某一类别人员岗位的工作实习。

第十一条危险品培训机构要保存危险品培训教员的信息档案及受训人员的培训记录不少于三年。

三、培训大纲批准及备案

第十二条区内国内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和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企业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实施前,应当报所在地监管局批准。

第十三条区内危险品航空运输托运人及其代理人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实施前,应当报所在地监管局备案。

第十四条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根据各类人员的职责制定,包括初训和复训两个类别,并符合《技术细则》的要求。

第十五条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符合CCAR-276-R1和《技术细则》相关要求的声明;

(二)培训课程设置及考核要求;

(三)受训人员的进入条件及培训后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

(四)将使用的设施、设备的清单;

(五)危险品培训教员的资格要求;

(六)培训教材;

(七)考核试卷制定的原则和要求;

(八)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九)培训记录的要求;

(十)危险品培训大纲修订、分发和保存的程序及责任部门;

(十一)实施危险品专项培训,如仅交运感染性物质托运人、仅收运包装说明第二部分锂电池收运人员培训的,还应包括专项培训的课程设置和实施要求;

(十二)颁发危险品培训合格证的,还应包括证书的管理要求;

(十三)其他相关内容。对于地面服务代理人,危险品培训大纲还应该包括所代理的国内经营人的危险品运输手册差异部分的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危险品培训大纲中的培训课程应当满足《技术细则》第一部分第四章第二节的要求。

(一)一般知识培训:旨在熟悉一般性规定,包括CCAR-276-R1及配套文件、危险品的标记标签、未申报危险品的识别、旅客和机组成员携带危险品的规定等内容培训;

(二)专门职责培训:针对人员所承担的职责要求,如第六类人员需接受的危险品收运程序,第八类人员需接受的机长通知单等内容的培训;

(三)安全培训:针对危险品的危险性、安全操作及应急处置程序的培训。

第十七条危险品培训大纲中应当明确各类人员初训、复训课程的总课时和课程中每项内容的课时要求及考试时间的要求,以及课堂教学的学员数量限制。

各类人员培训课程的设置应满足第十六条的要求,最低总课时及每次课堂教学学员数量限制如下:

考试时间一般设定为90分钟或120分钟,对1、2、3、6类人员考试时间可适当放宽。在考试人数达到50人(含)以上要适当增加监考人员数量。

以上最低总课时及每次课堂教学学员数量限制要求仅限于在东北地区申请批准或备案的危险品培训大纲。

第十八条国内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企业申请危险品培训大纲批准,需向所在地监管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危险品培训大纲批准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危险品培训大纲;

(四)危险品培训管理制度。

其中培训大纲中的培训教材、危险品培训管理制度,应以纸质版提交。如培训大纲及培训教材有修订,还要提交修订说明。

第十九条危险品航空运输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危险品培训大纲备案时,需向所在地监管局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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