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标准化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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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质量奖评审准则

南京市质量奖评审准则

南京市质量奖评审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南京市企业质量提升,推动经济发展,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南京市质量奖评审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南京市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旨在规范评审程序,确保评审公正、公开、客观。

第三条南京市质量奖分为南京市优质产品奖、南京市优质工程奖、南京市优质服务奖和南京市质量管理奖。

第二章评审原则第四条评审原则为客观公正、公正公开、合理有效、专业高效。

第五条评审工作需遵循,突出创新、突出实效、突出突破、突出影响等原则,注重综合评价。

第六条评审工作应遵守评审建议一致性原则,评审结果应当获得设立评审委员会的一致认可。

第三章评审程序第七条南京市质量奖评审主要分为初审和终审两个阶段。

一、初审:由初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确定入围候选奖项。

二、终审:由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入围的候选奖项进行终审评审,确定获奖项目。

第八条评审工作由南京市质量奖办公室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第九条评审工作应当保障参评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评审程序客观公正。

第四章评审标准第十条南京市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领导重视:企业领导对质量工作的重视程度以及在质量提升方面的作用。

二、质量管理体系:企业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善,并且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三、产品技术水平:产品的技术含量以及技术创新能力。

四、服务质量: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及客户满意度。

五、质量绩效:企业在质量方面取得的绩效以及效益。

第十一条评审标准根据不同奖项的特点和要求,具体细化标准内容,确保评审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五章评审结果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获奖项目,并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等级。

第十三条获奖企业将获得南京市质量奖的荣誉称号,并有权使用相关标识。

第十四条获奖企业将受到市政府的嘉奖,并得到相关政策倾斜。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准则由南京市质量奖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我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我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我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05•【字号】•【施行日期】2007.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我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各区县质监局(分局)、各区县发改局:为推进我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更好地引导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市质监局、市发改委下发《关于推进我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开展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宁质技监标字[2007]152号、宁发改服务字[2007]576号)的布置。

截止日前,经各区县质监局、发改局推荐,地方政府同意,各单位自主申报,共收集申报项目20项,涉及中央商务区、软件园、商贸暨产品交易市场集聚区、旅游休闲集聚区、科技创业园等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重点建设领域。

为做好今年我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标准化试点工作,现将确定项目及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项目计划围绕我市22个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计划和推进重点,结合有关集聚区现有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情况,本着与省、市级试点同步进行和有现成服务标准优先立项的原则,确定今年我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标准化试点项目7个,培育项目13个,具体名录见附件1。

二、推进要求(一)试点项目1、加强组织管理,落实职责、权限明确的服务标准化试点推进部门(单位)和专(兼)职标准化人员。

明确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计划、实施方案、阶段目标和保障措施。

2、建立健全适合试点需要的服务业标准体系,重点健全服务质量标准、服务管理标准和服务岗位标准,标准覆盖率达到80%以上,确保服务提供有据可依。

3、围绕服务业标准体系,贯彻执行服务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标准贯彻实施率达到90%以上。

加强标准实施管理和持续改进,建立标准实施档案和标准实施检查制度,不断完善服务标准,增强标准化工作有效性。

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监局令第5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1990.05.09【实施日期】1990.05.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国家技监局令第5号1990年5月9日)废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为表彰在推动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造性劳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标准化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国家标准和标准化科研成果。

国家标准的奖励范围是指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批的国家标准,包括:(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方面的标准;(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试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方面的标准;(三)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方面的标准;(四)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方面的标准;(五)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方面的标准。

标准化科研成果的奖励范围包括:(一)有关标准化的应用性科研成果;(二)标准化科技情报的搜集加工、传递报道、分析研究等情报工作中提出的新方法和研究报告;(三)为制订或宣传贯彻标准而研究的新方法、新原理、新技术及测试仪器装置。

第三条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四等,按照申报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创造性贡献、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5000元。

二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3000元。

三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1000元。

四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

第四条奖金来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规定列支。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规模化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规模化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规模化企业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06.12.11【实施日期】2006.1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规模化企业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通知各区县质监局、环保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积极实施市政府印发的《南京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环保优先加快生态市建设推进科学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城市的若干意见》,市政府与有关部门分别签订了《南京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书》、《南京市建设节约型城市目标责任书》。

责任书中明确由市质监局会同市环保局做好全市环境管理体系的推进工作,推动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开展认证,2009年前,实现“规模化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比率达20%”的创建指标。

为贯彻落实建设生态市、节约型城市的目标责任,市质监局、环保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加快推动企业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及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推动辖区内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开展认证,2009年前,实现“全市规模化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比率达20%”的工作指标。

二、工作要求(一)要充分认识建设生态市、节约型城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到质量兴区的工作中去,质监局要以名牌和质量奖工作为抓手,环保局要以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ISO14000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区以及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为抓手推动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

成立以单位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业务科室参加的工作组,具体落实辖区内环境管理体系的推进工作。

工作组内涉及的部门和人员要明确各自的责任,分工协作,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宁政规字〔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申报和评定程序第五章激励及工作经费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大力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激励在本市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个人,引导本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由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分“组织”和“个人”两类,授予我市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有广泛知名度与突出影响力,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组织(包括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和为提高行业、地方质量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并设立提名奖,鼓励追求卓越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一次。

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各不超过4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各不超过6个。

上述获奖数可以少额或者空缺。

第五条鼓励我市新兴重点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在一线工作的质量管理和技术人员积极申报市长质量奖。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08•【字号】宁政办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8日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59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15〕4号)规定,设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市质监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全市质量综合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标准化管理、计量监管、认证认可监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国家产品免检制度的组织实施。

(二)下放的职责。

1.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下放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2.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申请受理下放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3.将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下放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4.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和化学清洗施工告知下放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5.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下放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6.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下放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7.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下放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8.将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下放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9.将计量检定员人员资格考核下放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10.将计量合格确认下放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11.将食品企业委托生产加工备案下放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商业贸易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商业贸易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商业贸易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豆制品、糕点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无证查处的通告【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宁质技监食字[2008]10号【发布部门】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商贸局【发布日期】2008.01.16【实施日期】2008.0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商业贸易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豆制品、糕点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无证查处的通告(宁质技监食字[2008]1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50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和《关于组织开展对全部28大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2007]644号)文件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凡未获得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资格的豆制品、糕点等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其他28大类食品(见附件一),将不得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继续生产。

二、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获证产品的包装上注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QS”标志。

三、各超市、商场、批发市场等经销单位,不得销售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无“QS”标志的28类食品。

2007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无论是否加印(贴)QS标志,不在无证查处范围之内,允许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四、各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建筑工地等集团消费单位,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无“QS”标志的28类食品。

五、各单位在进货时,除查验产品上“QS”标志外,要索证索票,查验供货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质量证明。

六、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底,为整改过渡期。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宁政发[2008]134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1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原南京市质量管理奖和服务质量奖合并更名为南京市质量奖,并增设南京市市长质量奖。

南京市市长质量奖和南京市质量奖同为南京市政府质量奖。

现将《南京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南京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京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或先进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审定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的优化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政府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和市质量奖两个等次,市长质量奖作为我市质量管理的最高奖项,适用于我市质量管理水平和经营绩效处于高水平的企业或组织;市质量奖作为我市质量管理的一个基础奖项,适用于质量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处于较好水平的企业或组织。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江苏省质量奖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江苏省质量奖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江苏
省质量奖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
【发布部门】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9.05.18
【实施日期】2009.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江苏省质量奖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省质监局已启动2009年度江苏省质量奖的申报工作,现将省质监局《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江苏省质量奖的通知》(苏质监质发[2009]103号,可从省质监局网站
下载)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组织申报江苏省质量奖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在本行业、本区域范围内积极做好宣传发动,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认真组织和动员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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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内容是什么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体现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公平、公正性,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技功臣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奖励办法》第一条中所称的“个人”和“组织”是指在本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科技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二章奖励条件与评审标准第一节科技功臣奖第四条《奖励办法》第七条(一)、(二)中“首席实施者”、“科技项目的第一完成者”是指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以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二)在解决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技术创新;(三)在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五条《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所称“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特别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所从事的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重大贡献。

重大经济效益:是指完成的科技项目(或多个科技项目)自科技成果鉴定、验收或投产之日起的五年内,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上的,须在本市累计上缴税金1000万元,其中有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上;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须在本市累计上缴税金2000万元,其中有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

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成果奖励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

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成果奖励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

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成果奖励办法正文:---------------------------------------------------------------------------------------------------------------------------------------------------- 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成果奖励办法(2000年12月18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第一条为促进质量技术监督事业的发展,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成果奖(以下简称成果奖)奖励工作,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突出技术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成果奖评审工作。

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成果奖评审的组织形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成果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成立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管理人员组成,为奖励评审的终审机构。

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由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成果奖的初评工作。

评审专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聘任,任期三年。

第五条成果奖的奖励范围包括:(一)国家标准,为制订或贯彻标准而研究的新方法、新原理、新技术及测试仪器装置;(二)计量基标准,计量规程,量传与检定技术,检验检测技术及仪器仪表;(三)质量监督与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防伪,信息技术分类与编码等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仪器及装置;(四)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技术法规及软科学成果;(五)在成果转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质量技术监督科技成果。

第六条成果奖划分为技术开发、社会公益、软科学第三类,每类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一、二、三等。

技术开发类成果奖按照成果的科技创新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商品粉煤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商品粉煤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商品粉煤灰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宁发改法规字[2008]440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8.08.15
【实施日期】2008.08.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粉煤灰品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商品粉煤灰质量监督管理的
通知
(宁发改法规字〔2008〕440号)
各区县发改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粉煤灰的推广应用是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由于粉煤灰现已广泛应用于各类建材产品和建筑工程之中,其质量达标与否关系重大。

有鉴于外地已经发生由于利用假粉煤灰造成的重大质量事件,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商品粉煤灰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材产品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六部委《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粉煤灰质量标准(GB/T1596-2005)等有关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

南京市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申报南京市质量奖企业进行现

南京市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申报南京市质量奖企业进行现

南京市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申报南京市质量奖企业进行现场评审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发布部门】南京市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6.15【实施日期】2007.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申报南京市质量奖企业进行现场评审的通知市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各有关企业:今年南京市质量奖的申报工作在市各有关部门、区县质监局(分局)及有关行业协会的引导和推动下,得到了全市92家企业的积极响应(其中有71家制造类企业申报南京市质量管理奖,有21家服务型企业申报南京市服务质量奖)。

6月9日至6月10日,市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南京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按照《南京市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细则》、《南京市服务质量奖评审标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了资料评审,共有41家企业(其中29家申报质量管理奖企业,12家申报服务质量奖企业)进入现场评审阶段,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1、附件2。

根据评审的日程安排,从6月23日始至7月30日止,市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评审专家对上述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主要是现场查看企业的质量管理总结报告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是否真实,实际的管理现状满足《细则》的程度;现场评审的程序为:首次会议、现场参观、现场评审、评审组内部沟通、未次会议,请有关企业认真对照《细则》的评审内容,做好现场评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现场评审顺利进行并获得好成绩。

附件1:2007年申报南京市质量管理奖企业进入现场评审企业名单附件2:2007年申报南京市服务质量奖企业进入现场评审企业名单南京市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二00七年六月十五日附件1:2007年申报南京市质量管理奖企业进入现场评审企业名单。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南京市第二批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达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南京市第二批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达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南京市第二批公共信息标志
标准化达标单位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青奥办发[2011]42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1.09.02
【实施日期】2011.09.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南京市第二批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达标单位计划的通知
(宁青奥办发[2011]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迎接2014年南京青奥会,根据青奥会组委会城市标志、道路标志规划和《南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市自2010年7月启动了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达标工作,经过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努力,第一批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达标争创单位积极依照标准设置或改造公共信息标志,标志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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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处关于印发《2008年度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项稽查计划》的通知-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处关于印发《2008年度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项稽查计划》的通知-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处关于印发《2008年度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项稽查计划》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处关于印发《2008年度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项稽查计划》的通知各分局、县局:现将《2008年度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项稽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辖区情况组织实施,按时上报各专项检查总结。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处二○○八年三月十七日2008年度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项稽查计划专项稽查工作是稽查部门工作的第一要务,为确保2008年专项稽查工作的规范有序、扎实有效的开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主要内容(一)春季农资产品1、检查要求: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化肥、农药、农资及其配件等违法行为;2、实施单位:稽查分局、栖霞、雨花、江宁、六合、浦口、溧水、高淳;3、检查时间:4月1日至4月15日。

(二)糕点、豆制品等28类产品1、检查要求:重点检查无证生产、销售糕点、豆制品等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28大类食品;2、实施单位:各分局、县局;3、检查时间:4月18日至4月28日。

(三)茶叶产品1、检查要求:重点检查假冒、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无证产品;2、实施单位:各分局、县局;2、检查时间:5月5日至5月15日。

(四)儿童玩具及用品1、检查要求:重点查处假冒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2、实施单位:各分局、县局;3、检查时间:5月18日至5月28日。

(五)建材产品1、检查要求:重点检查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劣质水泥、螺纹钢、铝型材、电线电缆、低压电器、家具、五金饰品、装饰材料、油漆涂料等建材产品;2、实施单位:各分局、县局;3、检查时间:6月5日至6月15日。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召开在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人座谈会的通知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召开在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人座谈会的通知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召开在宁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负责人座谈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07.02.09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召开在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
人座谈会的通知
各在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筹建):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精神,全面推进实施我市标准战略,充分发挥在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自主创新的源头作用,引领全市科技创新,经研究定于2007年2月13日9:00,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成贤街43)二楼201会议室召开在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人座谈会,会期半天。

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会人员
在宁标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各一名。

二、会议内容
1、市质监局标准化处介绍我市标准化工作发展现状。

2、在宁标委会介绍各标委会和秘书处挂靠单位概况、历年来标准化工作取得的成果、目前标准化项目申报和实施情况、标准化工作对整个行业和我市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以及对我市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请各标委会按照上述会议内容做好发言准备,时间10分钟,于2月12日前将发言材料电子文档发送至标准化处,并准时出席会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cn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七年二月九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贯彻《南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贯彻《南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贯彻《南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31•【字号】宁政办发[2009]96号•【施行日期】200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贯彻《南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9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质监局拟定的《关于贯彻〈南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关于贯彻《南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市质监局2009年7月)《南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令第269号)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

为贯彻实施《办法》的规定,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加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公共信息标志的使用范围公共信息标志,是以图形、色彩和文字、字母等或者其组合,表示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导人们行为的标志物。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信息标志的制作、销售、设置和监督管理适用《办法》规定。

其相关的公共场所包括机场、车站、地铁、码头、城市道路、停车场、宾馆(饭店)、医院、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娱乐场所、商场、公园、旅游景区(点)、公共厕所以及其他需要设置公共信息标志的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

二、责任部门与分工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覆盖全市各行业地区的公共场所,面广量大,牵涉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和众多单位。

为明确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密切配合,组织好本区域、本行业公共信息标志标准的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分工如下:1、市质监局负责全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质监局负责辖区内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省质监局《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江苏省质量奖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省质监局《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江苏省质量奖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省质监局《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江苏省质量奖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0.04.07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省质监局《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江苏省质量奖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局、县局,有关企业:
2010年江苏省质量奖申报工作已启动,现将省质监局《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江苏省质量奖的通知》(苏质监质发[2010]86号,其附件略)转发给你们,并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质监局(分局)要在本区域范围内积极宣传发动,认真动员和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特别是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软件业企业积极申报省质量奖,并为企业做好指导和服务,对所推荐和组织申报企业的材料,从完整性、符合性、一致性和有效性四个方面加以审核,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尽快完善,保证申报材料的质量。

二、申报省质量奖的企业,以及2007年获省质量奖已到期的企业,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填写《江苏省质量奖申请表》,编制《企业卓越绩效管理总结报告》、准备管理案例分析材料,一式三份,附齐相关证明材料后,于5月21日前报送至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建邺区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
1010室)。

联系人:王帆,电话:************,传真:83630626。

附件:苏质监质发[2010]86号《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江苏省质量奖的通知》(略)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年四月七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标准化现场管理达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标准化现场管理达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标准化现场管理达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公布日期】2007.02.28•【字号】宁公综[2007]82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标准化现场管理达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公综[2007]8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证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联合编制了《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标准化现场管理达标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标准化现场管理达标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证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工程的标准化现场管理达标考核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政监督站)受市建委、市政公用局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工程标准化现场管理达标考核工作。

第四条市政监督站对负责对各工程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制定监督方案,并及时对工程参建各方进行交底。

第五条市政监督站组织对工程进行标准化现场管理达标考核由日常检查和正式考核两部分组成,实行百分制,分别占40分和60分。

总评分70分以上定为合格,70分以下定为不合格。

第六条日常检查由市政监督站依据有关检查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对一个工程施工现场检查不少于两次,每次检查须两人以上。

重点检查工程参建各方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和落实情况、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机械设备安全性能情况、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现场文明施工情况等内容,并按《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标准化现场管理日常检查评分表》评分。

标准化成果奖励办法

标准化成果奖励办法

标准化成果评审奖励办法(试行)一、目的为规范标准化成果评审,建立标准化建设激励机制,促进公司运营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推动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奖励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适应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单位。

三、评审组织(一)成立公司标准化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成员为公司领导和总经理助理、副总师,负责公司标准化成果的审定工作。

(二)根据标准化成果性质,分专业组织评审小组,必要时聘请外部专家。

评审小组名单报评委会主任批准。

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成果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对评委会负责。

(三)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标准化成果的初审、评审组织、结果报批等具体工作。

四、分类分等(一)课题范围1.公司统一下达的标准化建设课题任务。

2.部门、单位主动申报并经公司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的课题。

(二)课题分类标准化课题根据其价值、影响大小及复杂程度分为A、B、C三类课题。

A类课题:对公司发展、改革、经营、管理等具有全局意义、重大影响,且难度大。

B类课题:属于某方面业务或涉及范围较广的事项,且难度较大。

C类课题:属于某项具体工作,且有一定难度。

(三)成果分等每类标准化课题根据其完成质量、成效,分为一等、二等、三等成果和优秀成果。

一等成果:研究创新取得重大突破,达到国内行业领先水平或上升为国家、行业标准,或成果推广运用取得显著效果。

二等成果:研究创新取得较大突破,达到中电投集团公司领先水平,或成果推广运用取得明显成效。

三等成果:具有一定创新性,在公司以往基础上有较大提升,或成果推广运用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较好促进作用。

优秀成果:在公司以往基础上有总结提升和改进,具备推广运用的价值和条件。

五、评审程序(一)成果申报1.标准化成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可根据情况随时申请评审。

2.成果申报基本条件:申报材料格式规范,提交资料齐全;成果内容完整,满足课题任务要求;成果实用,具备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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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标准化项目
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7.04.12
•【字号】宁标联字〔2017〕001号
•【施行日期】2017.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关于印发《南京市标准化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标联字〔2017〕00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标准化项目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章)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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