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2022)

合集下载

按照“三权分离”原则设计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按照“三权分离”原则设计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赤 峰 分 行 中
赤峰
040) 200
内容 摘 要 : 中国人 民银 行 执 法检 查程 序 规 定 》 《 国人 民银 行行 政 处 罚程 序 规 定》 中 国人 民银 行 行 《 和 中 是
政 执 法 检 查 制 度 中两 个根 本 性 的制 度 , 是人 民银 行 进 行执 法检 查和 处罚 的 程 序 性 法 律规 范 , 文从 “ 权 分 本 三

目前 现 存 的 人 民银 行 行 政 执 法 检查 机 制 是 这 样 的 : 法 职能 部 门检 查 . 查 前 由检查 部 门立 项 执 检 报分 管 领导 批 准 ; 查 结束后 由执法 职 能部 门进 行 检

什么 是“ 权分 离 ” 三
所 谓 行 政执 法 的“ 三权 分 离 ” 是 指在 人 民银 就
行 为 合 法 合 规 的 审 核 权 和 处 理 决 定 权 这 三 项 权 利
相 分 离 。 这 种 “ 权 分 离 ” 分 权 制 衡 思 想 , 源 的 。提 出处 罚 建议 .
移 交 法律 事 务部 门审核 , 法 职 能部 门根 据处 罚额 执 度 报 分管 领 导或行 政 处罚 委员 会 批准 , 后制 作意 然 见 告 知书 、 定 书并 送达 , 缴 罚款后 结 案 。 决 收 这一 检查 机制 基 本上 是按 照 “ 法 职 能部 门检 执

4 ・ 3
I R NOIFAC L 一 E OGL NNI N M N AI A
: 兰
成 为被 滥用 的工具 。
二 、 行 行 政 执 法 检 查 的 运 作 机 制 现
在 社会 公共 事 务管 理 中科 学合 理 介入 并 规范 化 、 人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执法检查程序的相关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查对象和范围: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明确检查对象及范围,包括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金融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金融合作伙伴和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等。

二、检查时间: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了检查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月至11月进行检查,12月不定期进行抽查,以保证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严格遵守金融法律法规。

三、检查内容: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了检查内容,主要涉及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金融活动时是否遵守金融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或违规风险等情况。

四、检查结果: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了检查结果,如果检查发现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规行为或违规风险等情况,应当立即提出整改意见,以消除金融风险。

人民银行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人民银行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人民银行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银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各项行为的监督和执法检查工作。

为了全面提升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制定了执法检查工作计划,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资金存管、信贷业务、证券交易、金融产品销售等相关业务进行执法检查,重点关注其合规性、风险控制和客户权益保护情况。

二、对互联网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新型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加强对其资金流动、合规运营等方面的监督,防范金融风险。

三、加强对金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重点打击非法集资、洗钱、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四、加强对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和科技风险管理水平的检查,推动金融科技与金融业务的融合发展。

五、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防范金融机构违规销售金融产品、擅自收取费用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六、加强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维护金融市场运行的安全和稳定。

七、加强执法检查工作的宣传和督导,落实执法责任,推动金
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通过以上工作计划的实施,人民银行将不断提升金融市场监管水平,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金融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2010〕第 1 号为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护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经2010年3月19日第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编辑本段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护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被检查人进行执法检查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检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进入被检查人现场,监督被检查人执行有关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合理计划执法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综合性的执法检查。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执法检查中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章执法检查程序第一节检查的准备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执法检查计划、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举报信息、上级行的要求以及其他履行职责的需要,组织实施执法检查。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各执法职能部门需要对年度执法检查项目、执法检查计划作出部署的,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安排。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上级行的执法检查计划和本行履行职责的需要,对本辖区的执法检查工作作出部署。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执法检查的,应当立项并填写《执法检查立项审批表》,拟定检查方案,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护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被检查人进行执法检查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检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进入被检查人现场,监督被检查人执行有关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合理计划执法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综合性的执法检查。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执法检查中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章执法检查程序第一节检查的准备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执法检查计划、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举报信息、上级行的要求以及其他履行职责的需要,组织实施执法检查。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各执法职能部门需要对年度执法检查项目、执法检查计划作出部署的,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安排。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上级行的执法检查计划和本行履行职责的需要,对本辖区的执法检查工作作出部署。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执法检查的,应当立项并填写《执法检查立项审批表》,拟定检查方案,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实施。

前款规定的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依据、被检查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期限、检查组成员名单等内容。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的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二条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检查组可以组织检查人员进行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检查组应当在实施执法检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告知执法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组成员名单等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实施执法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在进入被检查人现场时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为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护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经2010年3月19日第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护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被检查人进行执法检查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检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进入被检查人现场,监督被检查人执行有关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合理计划执法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综合性的执法检查。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执法检查中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章执法检查程序第一节检查的准备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执法检查计划、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举报信息、上级行的要求以及其他履行职责的需要,组织实施执法检查。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各执法职能部门需要对年度执法检查项目、执法检查计划作出部署的,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安排。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上级行的执法检查计划和本行履行职责的需要,对本辖区的执法检查工作作出部署。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执法检查的,应当立项并填写《执法检查立项审批表》,拟定检查方案,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综合执法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综合执法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综合执法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综合执法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吉林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长春分行,吉林银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长春一汽财务公司、吉林森工财务公司: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综合执法检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综合执法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履行中央银行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规范综合执法检查行为,提升高金融监督管理效能,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检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以下简称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在法定职责和权限内,整合内部执法职能部门的执法项目,集中对金融机构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开展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吉林省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开展综合执法检查适用本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综合执法检查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反洗钱知识测试题库金融机构 word

反洗钱知识测试题库金融机构 word

一、单选题1、反洗钱国际性组织中,最具影响力的核心组织是FATF,它的中文简称是什么?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B. 亚太经合组织C. 世界银行D.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正确答案: D2、《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要求比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如何处理?A.遵守本办法B. 向我国在驻在国家(地区)的领事馆报告C. 遵守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D. 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正确答案: D3、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若第三方未能履行识别客户身份义务的,应由谁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A.第三方机构B. 金融机构C. 双方共同承担D. 双方协商确定正确答案: B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短期”的具体含义系指:A.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B. 10个工作日以内,不含10个工作日C. 5个工作日以内,含5个工作日D. 5个工作日以内,不含5个工作日正确答案: A5、《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频繁”的具体含义系指:A.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5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5天以上B. 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5次以上,并且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5天以上C. 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并且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D. 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正确答案: D6、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如何处理?A.只需提交大额交易报告B. 只需提交可疑交易报告C. 可以只提交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D. 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正确答案: D7、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如何处理?A.应当提交符合一项大额交易标准的大额交易报告B. 可以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C. 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D. 只能提交符合一项大额交易标准的大额交易报告正确答案: C8、《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大额交易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什么方式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4.10.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5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9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第8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长潘功胜2024年10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中国人民银行对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6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修改《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407号文印发)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可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紧急贷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虚报材料,隐瞒事实,骗取紧急贷款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紧急贷款的;“(三)未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救助方案采取自救措施的。

”二、修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一)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预算收入款项的,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商业银行、信用社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预算收入款项的;“(二)国库经收处将经收的预算收入款项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三)国库经收处拒收缴款人向国库缴纳的现金款项,或缴款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资金的。

“代理支库发现代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向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2.04.14•【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3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22年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第2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2年4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管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规定,公正、公开、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执法检查、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案件决定相分离。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另有规定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调查、审理、决定过程中形成的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查阅相关案卷信息。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布之前,当事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案件调查的辅助人员、提供意见的外部专家等对行政处罚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行政处罚有关的信息。

人行反洗钱知识题库

人行反洗钱知识题库

审核。
半年
55、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
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 )或者( )。
身份证件、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56、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 )、( )等部门
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
57、《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
1
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
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 )和( )。
“了解你的客户”、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12、金融机构应当按照( )、( )、( )、( )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
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
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
28、( )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29、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 )
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30、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置情况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
收单行
37、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 )系统进行核查。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3
38、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不得超过( )小时。金融机 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规定时限内,未接到侦查机关 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48 39、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 钱调查工作在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 ) 工作结束。 反洗钱调查 40、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 )。 最长期限保存 41、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 )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 易报告工作。 专人 42、洗钱通常经过( )、( )和( )三个阶段。 放置、离析、归并 43、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 立( )或者( )。 匿名账户 、假名账户 44、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参与伪造开户资料,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协助进 行洗钱活动的,应当给予(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 纪律处分 、 刑事责任 45、( )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活动的基础。 了解客户(客户身份识别) 46、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在于不断完善和严格执行法律规章制度,堵塞可 能被洗钱等犯罪活动利用的漏洞,及时报告( ),配合司法机关打击洗钱等 犯罪。 可疑交易信息 47、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 )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 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10 48、反洗钱工作理念从( )向( )转变。 规则为本、风险为本 49、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 )或者( )举报。接受举报 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保密 50、中国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组织者是( )。 中国人民银行 51、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 )、( )、( )有疑问 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52、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 )和( ) 工作。 培训 、 宣传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日期:2010-04-14实施日期:2010-04-14时效性:现行有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检查程序第一节检查的准备第二节检查的实施第三节检查结果的处理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为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护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经2010年3月19日第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护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被检查人进行执法检查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检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进入被检查人现场,监督被检查人执行有关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合理计划执法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综合性的执法检查。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执法检查中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章执法检查程序第一节检查的准备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执法检查计划、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举报信息、上级行的要求以及其他履行职责的需要,组织实施执法检查。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各执法职能部门需要对年度执法检查项目、执法检查计划作出部署的,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关于废止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关于废止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关于废止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的决定【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2.08【实施日期】2018.0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96)汇资函字第187号文印发)等5件规章(见附件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83)银发字第381号)等61件规章(见附件2)继续有效。

行长周小川2018年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废止的规章目录(共5件)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96)汇资函字第187号文印发)二、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文印发)三、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发〔1997〕163号文印发)四、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1997〕265号文印发)五、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修订)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共61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83)银发字第381号)二、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84)银发字第13号)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文印发)四、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五、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修正)(银发〔1994〕254号文颁布)六、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文印发)七、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96)汇管函字第142号文颁发)八、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7〕111号文印发)九、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文印发)十、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十一、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文印发)十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文印发)十三、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文印发)十四、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06号文印发)十五、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号文印发)十六、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文印发)十七、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文下发)十八、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文颁布)十九、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银发〔1998〕331号文印发)二十、通知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9〕3号文印发)二十一、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文印发)二十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文印发)二十三、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银发〔1999〕231号文印发)二十四、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印发)二十五、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印发)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407号文印发)二十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二十八、教育储蓄管理办法(银发〔2000〕102号文印发)二十九、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银发〔2000〕148号文印发)三十、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银发〔2000〕176号文印发)三十一、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银发〔2000〕194号文印发)三十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三十三、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发布)三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4号发布)三十五、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发布)三十六、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发布)三十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三十八、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发布)三十九、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发布)四十、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发布)四十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四十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发布)四十三、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发布)四十四、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四十五、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发布)四十六、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四十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四十八、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发布)四十九、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五十、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发布)五十一、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五十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五十三、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发布)五十四、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发布)五十五、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发布)五十六、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五十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发布)五十八、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五十九、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1号发布)六十、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发布)六十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发布)chl_310403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配套制度的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配套制度的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银办发[2006]116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6.05.19【实施日期】2006.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2006年5月19日银办发[2006]116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的指导意见》(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附件2)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附件3),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人民银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人民银行作为行政执法的主体,在履行金融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需要实施大量的行政执法行为,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行政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人民银行各项行政管理目标能否有效实现。

同时,行政执法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执法效果还直接关系到人民银行的形象。

在人民银行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通过梳理人民银行的行政执法依据,对执法职责进行科学分解,将各项执法职责层层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和人员,明确执法的程序和标准,并统一进行监督和考核,对于强化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实现权责统一,提高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促进人民银行整体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以及加强行政执法的管理,确保人民银行依法履行职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要求,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把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建设法治央行的要求具体体现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中。

2020年(金融保险)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2020年(金融保险)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金融保险)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护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被检查人进行执法检查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检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进入被检查人现场,监督被检查人执行有关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合理计划执法检查工作,能够根据需要开展综合性的执法检查。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执法检查中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章执法检查程序第壹节检查的准备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执法检查计划、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举报信息、上级行的要求以及其他履行职责的需要,组织实施执法检查。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各执法职能部门需要对年度执法检查项目、执法检查计划作出部署的,应当在每年壹季度安排。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上级行的执法检查计划和本行履行职责的需要,对本辖区的执法检查工作作出部署。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执法检查的,应当立项且填写《执法检查立项审批表》,拟定检查方案,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实施。

前款规定的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依据、被检查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期限、检查组成员名单等内容。

第十壹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的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俩人。

第十二条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检查组能够组织检查人员进行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

银行法律事务工作总结3篇

银行法律事务工作总结3篇

银行法律事务工作总结3篇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我行认真贯彻某某市依法治市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行中心工作和全年法制工作要点,稳步推进辖区“两管理两综合一保护”工作进程,加大法律培训力度,提升法律调研水平,加强金融管理和服务,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积极成效,。

现将今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有条不紊“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做为人民银行新推行的一项金融法律事务工作,是保障辖内金融稳定运行、金融机构合规发展的有力抓手。

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行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确保本项工作落到实处,有力的支持了我市金融业的平稳快速发展。

一是将“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纳入全行重点工作之中。

我们在2022年工作会议上重点明确了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组织召开多次“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推进会,制定了全年工作计划,并督促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

二是组织领导工作连贯有序。

根据领导班子成员和分工调整情况,我们及时对依法治行、法制宣传教育、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等法律事务工作领导组织进行了调整,同时成立“两管理两综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确保“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连贯性。

配合某某中心支行完成对某某省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考试系统的测试工作,及时上报测试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

三是健全完善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机制。

我们通过召开专题会讨论,全面整合各专业性考核评价办法,研究制定了《某某市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成立了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考核评价工作的质量、尺度、期限等,取得初步成效。

进一步规范了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完善了金融机构正向激励机制,确保辖区金融业稳健高效运行。

四是规范执法检查程序。

我们多次组织召开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会议,制定了详细的综合执法检查方案,并提出检查工作要求。

积极举办执法检查学习会,学习《某某省人民银行系统综合执法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程序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02.01【实施日期】2001.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经2000年1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第37次行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二○○一年二月一日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明确规定,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规章为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处罚时,有权对金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纪律处分建议。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职能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

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负责复核处罚意见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组织听证。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查处下列金融违法行为:(一)总行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二)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三)总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查处辖区内的下列金融违法行为:(一)所监管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其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三)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2022年6月党内法规公文

2022年6月党内法规公文

2022年6月党内法规公文2022年6月实施法规汇总一、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1224发布/20220601实施2.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1224发布/20220605实施二、部门规章1.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20220416发布/20220601实施2.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20220414发布/20220601实施3.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2022)20220414发布/20220601实施4.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2)20220403发布/20220601实施5.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立法资料: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人就《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三、地方性法规1.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办法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5.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四、地方政府规章1.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2022)2.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2022)3.广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办法4.东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5.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2021)五、其他文件(一)疫情防控1.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3.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实施疫情期间企业和职工纾困政策的通知(二)证券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的通知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2022年5月修订版)》的通知2022年5月发布法规汇总一、司法解释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立法资料:“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二、部门规章1.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修订)3.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修订)三、地方性法规1.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条例修正案(2022)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和保障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建设的决定4.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2)5.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四、地方政府规章1.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五、其他文件(一)银行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金融支持抗疫纾困和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二)保险1.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2.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城市建设和治理的指导意见立法资料: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城市建设和治理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三)税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2.04.14•【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2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已经2022年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第2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2年4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被检查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被检查人进行执法检查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被检查人,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监督管理权限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检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通过进入被检查人现场、查阅相关材料、询问相关人员、访问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监督被检查人执行有关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则,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不断提升执法效能。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可以采取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分级负责”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和有关规定,对本单位负责监管的被检查人和发生在本辖区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执法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统筹、指导、协调全系统执法检查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对分支机构负责监管的被检查人开展执法检查,或者委托特定分支机构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名义开展执法检查。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授权特定分支机构对部分业务类型或者部分被检查人开展执法检查。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配备与执法检查需求相适应的检查力量,建立完善检查人员库。

本规定所称检查人员,是指承担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掌握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具备执法检查工作能力,按照规定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正式工作人员。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执法检查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律师等专业人员,以及数据分析、信息技术等领域技术人员作为辅助人员协助执法检查,或者邀请上述人员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执法检查的辅助人员对执法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上述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执法检查结果公布之前,被检查人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检查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执法检查有关的信息。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另有规定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被检查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查阅证据材料等相关案卷信息。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共享检查信息,必要时可以与其他监管部门联合组织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执法检查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第二章非现场检查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被检查人的相关活动以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建立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分析、评价被检查人的风险状况,及时发现被检查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被检查人通过业务管理系统、监管信息系统等信息化系统提供监管所需的信息,并通过对相关信息的汇总、分析了解被检查人的业务开展情况、风险状况等。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日常监管中,或者通过业务管理系统、监管信息系统等信息化系统发现被检查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采取线上检查的方式直接通过信息化系统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

线上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

检查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记录检查工作情况,并制作执法检查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问题线索的,可以向被检查人发出函询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说明情况,提供相关信息、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等。

被检查人应当书面答复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函询,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指定的方式、规定的时间,如实、完整提供相关信息、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等。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线上检查、函询等非现场检查的,应当立项。

第三章现场检查第一节检查的准备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执法检查计划、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非现场检查情况以及其他履行职责的需要,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于每年年初统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确定本年度拟开展的执法检查项目。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执法检查计划和本辖区履行职责的需要,对本辖区的执法检查工作作出统一部署。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应当将防范金融风险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充分利用非现场检查结果和日常监管信息,确定被检查人。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日常监管工作的需要、突发风险事件等拟对被检查人开展现场检查的,应当立项、制定检查方案,经法制审核后,报本单位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实施。

已经列入执法检查计划的现场检查项目可以不再立项,在制定检查方案,经法制审核后,报本单位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原则上从本单位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

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与被检查人存在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根据现场检查的需要,检查组可以组织检查人员进行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和纪律教育。

第二十五条检查组应当在实施现场检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告知现场检查的依据、内容、检查期限范围、检查开展时间、要求、检查组成员名单等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实施现场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在进入被检查人现场时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检查组在实施现场检查前,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人提供与现场检查相关的信息、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等,被检查人应当配合,并按照检查组指定的方式、规定的时间,如实、完整提供。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案件,应当逐级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或者由共同上级行直接指定管辖。

对重大、特殊案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指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或者自行开展现场检查。

作出指定管辖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出具指定管辖通知书。

第二节检查的实施第二十八条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与被检查人进行进场会谈,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工作安排和要求;充分听取被检查人的业务情况报告和其他有关情况报告。

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并由被检查人签字、盖章确认。

第三十条检查组在现场检查中需要查阅被检查人的工作制度、业务凭证、会计账目、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应当填写执法检查调阅资料清单,并由专人负责接收和退还调阅资料。

第三十一条检查组可以采取抽样检查的方式核实有关情况。

检查组在实施抽样检查前,应当书面告知被检查人拟采取抽样检查方式的检查项目、抽样方式、拟抽取的最低样本数量或者比例等信息;被检查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抽样检查实施前向检查组书面提出。

第三十二条检查组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记录检查工作的情况,并制作执法检查工作底稿。

第三十三条检查组可以根据检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变更下列事项,并书面告知被检查人:(一)执法检查通知书载明检查期限范围可以追溯或者顺延的,调整检查期限范围;(二)执法检查通知书载明可以对被检查人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开展检查的,增加、变更被检查人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三)增加、变更检查人员;(四)变更检查开展时间。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查过程中,为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检查组可以向被检查人以外的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调查情况。

相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不在本地的,检查组经本单位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可以请求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协助调查。

第三节简易现场检查程序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为核实较为明确的特定违法违规线索、了解特定情况,可以适用简易现场检查程序对被检查人开展执法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适用简易现场检查程序的,应当立项、制作执法检查通知书,经法制审核后,报本单位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章第二节、第四章规定的具体程序和证据收集规范开展执法检查。

适用简易现场检查程序进行执法检查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不再拟定检查方案、进行进场会谈和退场会谈等,但应当以适当形式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

第四章证据第三十七条检查组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合理使用音视频记录和文字记录等多种方式,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地收集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十八条检查组在现场检查中可以要求被检查人对相关检查事实进行确认,制作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由被检查人签字、盖章确认。

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应当载明被检查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检查开展时间、检查内容、确认的事实等内容。

被检查人对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无异议的,视为被检查人认可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载明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检查组在现场检查中收集有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的,应当尽可能取得原件;无法取得原件的,可以制作复印件、影印件、节录本等复制件。

能够证明合法来源,与原件一致的复制件可以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使用。

第四十条检查组可以直接提取被检查人电子计算机数据库及其他信息化系统中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也可以采用抽样、汇总、分解、转换、计算、统计、比对等方式形成新的电子数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