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申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称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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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2.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等3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共386件(目录见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2月22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2关于重申对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244号3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4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38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17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40号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89号1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5〕287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1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银发〔2006〕450号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1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向商业银行提供企业集团信贷信息查询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34号16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56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制度办法和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银发〔2007〕20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银发〔2007〕278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87号2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下发《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修改版)》的通知银办发〔2007〕72号2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22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公告有关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事宜)〔2008〕第22号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122号2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征信系统与银行信贷系统数据核对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8〕95号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善企业征信系统集团客户关联企业信息查询服务方式的通知银办发〔2008〕154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基金管理公司为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对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证券公司为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冻结有关恐怖活动人员资产的通知银发〔2012〕100号2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63号3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银办发〔2012〕66号3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报送境外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表)的通知银办发〔2012〕175号3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15〕336号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间连方式改为直连方式接入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5〕110号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3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9〕108号4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银发〔2000〕160号5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46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业务的通知银发〔2002〕26号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6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4号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02〕280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关于为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银发〔2003〕104号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银发〔2003〕157号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9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226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20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公布2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公布2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关于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2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关于在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2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10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72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116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19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银发〔2004〕235号29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银发〔2004〕247号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3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04〕5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06号3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联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联信息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13号35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公布3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公布3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38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公布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6号40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公布41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公布4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银发〔2005〕89号(暂行)》的通知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5〕16号4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62号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4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6号4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存款利率问题银发〔2005〕225号的通知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5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87号5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5〕216号5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5〕293号5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5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上海总部承办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等管理工作)〔2006〕第3号5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公布5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6号5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44号6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6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84号62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63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12号6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154号6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强爱护人民币意识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的通知银发〔2006〕217号6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31号6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272号69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7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354号7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84号7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385号7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的通知银办发〔2006〕24号7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54号7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7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6〕255号7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办全国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279号78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7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80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公布8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8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公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和登记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8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8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关于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8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银发〔2007〕27号8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8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8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58号8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00号9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销户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52号9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73号9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银发〔2007〕280号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93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9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9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4号9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5号9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FATF有关伊朗问题声明的通知银发〔2007〕436号9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7〕441号9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银发〔2007〕452号的补充通知10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7〕74号10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5号10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6号10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空白开户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7号10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10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26号106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公告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10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13号1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10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发〔2008〕47号1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支票影像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08〕72号1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银发〔2008〕75号1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25号11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银发〔2008〕137号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1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8〕146号1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47号1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凭证印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50号1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162号1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67号1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12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危机处置预案(试行)》的通银发〔2008〕291号知12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355号1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87号12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1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数字证书申请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8〕101号12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8〕102号1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同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12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公布128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公布12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9〕18号1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98号13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1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银办发〔2009〕149号1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银办发〔2009〕151业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号1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9〕167号1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 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13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1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224号13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28号1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14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管理工作的通银办发〔2009〕125号知14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公布14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1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144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88号1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征信系统应用成效上报制度的通知银发〔2010〕181号146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147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银发〔2010〕211号。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与买断式回购区别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与买断式回购区别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与买断式回购区别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与买断式回购区别断式回购与前述质押式回购业务(亦称“封闭式回购”)的区别在于初始交易时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是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而不是质押冻结,债券所有权随交易的发生而转移。

该债券在协议期内可以由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自由支配,即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只要保证在协议期满能够有相等数量同种债券卖给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

就可以在协议期内对该债券自由地进行再回购或买卖等操作。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与买断式回购区别的知识,欢迎阅读。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

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

债券质押式回购是参与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其实质内容是:债券的持有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以持有的债券作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须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资金融人方的债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债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

一笔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涉及两个交易主体、两次交易契约行为。

两个交易主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人方)、逆回购方(买人返售方、资金融出方);两次交易契约行为是指开始时的初始交易及回购期满时的回购交易。

无论是资金融入方还是资金融出方都要经过两次交易契约行为。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质是一种以债券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是证券市场的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5.07•【文号】银发[2012]116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7日银发[2012]11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员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考核工作。

实施中若有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员考核暂行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员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评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完善行员考核管理制度,规范行员考核工作,发挥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提高行员的工作水平,促进行员自身发展和行员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员考核是指对非单位领导成员行员的考核。

对单位领导成员行员的考核,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年度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突出主管领导作用、加强平时考核力度、提高考核量化水平,以改进行员绩效为目标,注重考核结果的综合运用。

第四条行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二章考核主体第五条行员考核由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分支行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由行长(主任)和分管行领导共同提出考核结果建议,其他负责人由分管行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其他行员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领导共同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第六条对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考核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民主测评是考核的辅助形式,其结果作为主管领导评价的参考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后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后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1998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撤消了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省级分行,成立了按经济区划设置的大区行。

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的内容1998年11月15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撤销省级分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九家分行。

人民银行设立的九个跨省区市分行分别是:天津分行(管辖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沈阳分行(管辖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分行(管辖上海、浙江、福建);南京分行(管辖江苏、安徽);济南分行(管辖山东、河南);武汉分行(管辖江西、湖北、湖南);广州分行(管辖广东、广西、海南);成都分行(管辖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安分行(管辖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撤销北京分行和重庆分行,分别由总行营业管理部和总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履行所在地中央银行职责;非分行所在地省会城市由原省、市两级人民银行合并重组;非省会城市所在地级城市人民银行统一要更改名字;与此同时,在各省会设立以城市定名的监管办事处,各监管办事处直接隶属所在区域分行领导,主要承担对所在省区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之职责。

2001年起,原由分行承担的各项业务管理工作职责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组织下,陆续划归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承担。

二、央行分支机构改革的评价大区行体制是按照经济区域设置分支机构的,与以往的按照行政区域设置分支机构相比具有明显的进步性,符合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和我国经济发展的特征。

大区行体制实施十多年来,在增强央行独立性,加强监管,以及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等方面发挥了特有的作用,实现了设置的初衷目的。

一方面,大区行在认真研究、分析辖区内的经济金融形势的基础上,为总行制定货币政策提供了大量切合实际的建议。

另一方面,大区行监管的独立性减少了地方干预,有效的防范和化解了金融风险。

再有,相对于以前的按行政区划分分支机构的体制,大区行体制深入到基层,根据辖区内的经济金融形势提供金融服务,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越权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越权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越权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进行清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传[1994]27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4.04.01
【实施日期】1994.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越权批准
设立的金融机构进行清理的通知
(银传[1994]2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为严肃金融纪律,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总行决定对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越权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进行清理。

凡在1993年7月7日以后越权批准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一律撤销;在此之前越权批准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按以下规定进行清理:
一、对务分行(指人民银行各分行,下同)越权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一律撤销,并由其主管理部门负
责,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二、对各分行越权批准设立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一律撤销,并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三、对各分行越权批准设立的外汇期货公司,一律撤销,并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不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6件

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不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6件

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不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6件附件6: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不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6件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251号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2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3年1月1日外汇局公布3.关于颁发《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的通知银传〔1993〕20号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立即制止不规范发行投资基金和信托受益债券做法的紧急通知(1993年)5.关于颁布《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的联合通知银发〔1996〕66号6.关于军队保卫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军队单位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6〕76号7.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银发〔1997〕474号8.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90号9.关于停止办理不记名式礼仪存单、不记名式储值卡的通知银发〔1997〕66号10.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1997〕497号11.关于下发《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15号12.关于建立境外中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1997〕36号13.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14.关于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258号15.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524号16.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65号17.关于城市合作银行变更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94号18.关于印发《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8〕588号19.关于加强异地单位存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8〕538号20.关于印发《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49号21.关于银行、中保系统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通知银发〔1998〕338号22.关于立即停办有奖储蓄的通知银发〔1998〕277号23.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2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银办发〔1998〕135号25.关于加强金融监管信息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竞争行为的通知银办发〔1998〕102号26.关于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若干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32号27.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后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304号28.关于不得转嫁农村合作基金会风险的通知银发〔1999〕252号29.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发〔1999〕210号30.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68号3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并表监管外资银行在华总体经营情况的通知银办发〔1999〕210号32.关于印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68号33.关于严格禁止高息揽存、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通知银发〔2000〕253号34.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置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45号3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审批信托投资公司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通知银发〔2000〕101号36.关于金融资产接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函银办函〔2000〕65号37.关于剥离外汇不良贷款资金清算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0〕585号38.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46号39.关于呆帐贷款剥离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89号40.关于组织外资银行三方会谈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0〕6号41.关于重申严禁金融机构不正当存款竞争的通知银办发〔2000〕35号4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并表监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管〔2001〕35号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397号4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84号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管理费监督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2号4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县(市)城市信用社更名为农村信用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105号4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为政府会计核算中心提供账户服务有关要求的通知银发〔2001〕79号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23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减免部分企业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386号51.5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发放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的通知银发〔2001〕330号5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185号5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5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1〕357号5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外资银行并表监管工作分工的通知银办发〔2001〕162号5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12号57.《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7号58.《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5号59.《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3号6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56号6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银行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64号6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与台湾地区商业银行建立直接业务往来关系的通知银发〔2002〕361号6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30号6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两岸商业银行直接业务往来关系的通知》银发〔2002〕269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邮政汇兑资金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5号6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05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编办进一步加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编办进一步加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编办进一步加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9.06.10•【文号】银办发[2009]118号•【施行日期】2009.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编办进一步加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2009年6月10日银办发[2009]118号)人民银行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国金融学会、中国金融会计学会、中国钱币学会、中国城市金融学会、中国农村金融学会、中国国际金融学会、中国投资学会、中国国际经济关系学会、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现将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的重要意义随着我国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的深入发展,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单位名称注册的“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作为网上名称,已经成为在互联网中识别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重要标识。

注册使用“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有利于加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有利于提高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站的权威性、可信度和公信度,有利于促进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法行政,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认真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的注册使用工作(一)申请注册范围各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已建立网站的单位要根据《通知》规定的“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的适用范围,以单位标准名称或简称及职能相关特性申请注册专用中文域名;拟新建网站的单位,要将注册使用“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纳入本单位网站建设和管理规划,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申请注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存款数据元(试行)》和《贷款数据元(试行)》的通知-银发[2012]15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存款数据元(试行)》和《贷款数据元(试行)》的通知-银发[2012]15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存款数据元(试行)》和《贷款数据元(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存款数据元(试行)》和《贷款数据元(试行)》的通知(银发[2012]15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提升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决策、金融稳定维护的信息支持水平,适应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的需要,推动存款、贷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的落实,促进信息共享,提高金融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水平,人民银行在《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试行)》、《贷统计分类及编码 (试行)》的基础上,制定了《存款数据元(试行)》、《贷款数据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中小金融机构。

附件:1.存款数据元(试行)2.贷款数据元(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二0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附件1存款数据元(试行)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融工具统计中存款统计使用的数据元。

本标准适用于金融统计中机构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659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12406表示货币和资金的代码GB/T18391信息技术数据元的规范和标准化JR/T0063金融工具统计分类及编码《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试行)》(银发[2010]240号)《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申严格遵守货币发行制度的通知-[83]银发字第2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申严格遵守货币发行制度的通知-[83]银发字第2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申严格遵守货币发行制度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申严格遵守货币发行制度的通知
([83]银发字第223号1983年7月22日)
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重庆市分行:
今年六月,福建省福州市支行、三明地区中心支行、南平市支行、浦城县支行发生四起未经追加出库限额,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违纪事件。

据了解,还有一些省、市的发行库和保管点,动用发行基金出库时不按规定办理手续,待营业终了以当日交回发行库的现金与出库数进行轧差,再以轧差数办理出库或入库手续,上报发行或回知笼数,严重违犯发行库出库、入库两条线分别上划的基本规定。

还有的行发行库、业务库帐款不分,从发行库出库时不办手续,营业终了,如当天营业收入现金不足抵交出库额时,才办理出库手续,这些都是违反发行制度的行为。

按照国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掌握货币发行,各级库发行货币必须在上级库核准的出库限额之内;出库限额不足时,需事先上报追加计划,并经批准。

出库、入库必须按照规定事先办理手续。

任何单位、任何领导和个人都无权擅自超过出库限额动用发行,更不得不办手续而随意动用发行基金。

各级行要通过上述违纪事件吸取教训,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教育,严格执行货币发行制度,今后如有类似事件发生,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要在近期内认真检查一次有无类似事件发生,并将检查情况于八月底前报送总行。

——结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10.23•【文号】银发[2000]326号•【施行日期】2000.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的通知(2000年10月23日银发[2000]32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在任命非领导职务时,要按照本意见所规定的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范围、原则、名称、条件和程序进行,并认真研究制定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方案后组织实施。

二、在实施工作中要结合干部聘任制、任期制等行之有效的做法,积极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机制的建立。

三、要不断总结经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为了规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任免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座谈会纪要》,制定本意见。

一、设置范围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在分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心支行及上述机构内设的处、科级机构和支行设置。

二、设置原则(一)行员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在明确机构“三定”方案的基础上,按照工作需要逐步进行;要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理顺关系。

(二)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的职数比例限制,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三)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确定,不得平均设置。

上级行应多于下级行,监管部门、承担党政双重职责的部门应多于其他部门。

(四)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单位或内设部门的领导职务。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不再兼任下一级的领导职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及解读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及解读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及解读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现就有关措施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对于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利润汇出,仍按照30号文件规定,银行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
注意直接投资利润汇出规定外汇利润应来源于经营所得(是强调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虚构利润以达到非法或违规购付汇的目的,可以来源于资本金、外债等其他非经营性质的所得)。
3、此处的允许结汇,是指允许即期业务、还是包括远期等衍生品交易?从政策制定意图(鼓励结汇)来看,似乎也可以理解成包括衍生品,但这样理解,事实上又突破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第38条"银行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客户范围限于境内机构(暂不包括银行自身)"的限制,观望中。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客户违规责任,按四十条或四十一条,处非法套汇(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违法)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2022年山东省济南市事业单位统考综合类A类试题试卷及答案-完整版

2022年山东省济南市事业单位统考综合类A类试题试卷及答案-完整版

金榜题君名。

考试在即,祝你成功。

名。

考试在即,祝你成功。

神慌乱。

畅游题海后,金榜题君金榜题君且喜平常度,切忌常度,切忌神慌乱。

畅游题海后,神慌乱。

畅游题海后,考综合类考综合位统考综合类类试题试卷案位统及答案及答试题试卷及答业单山东省济业单位统2022A省济年山东南市事业单南市事省济南市事一、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后的四个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

12022、年是中国和希腊建交()周年。

、A50B、60C、70D、80、北京年冬奥会会徽是()。

22022A、冬梦B、飞跃C、中国印D、奔向未来。

3、2022 年8月4日11 时08 分,我国在太原卫星发射中心成功发射首颗陆地生态系统碳监测卫星()A、风云一号B、句芒号C、寻术号D、神农号、中国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声明,月日,美国国会众议长()不顾中方强烈反对和严正交涉,窜访48 2中国台湾地区。

A、布林肯B、蓬佩奥C、拜登D、佩洛西5、2022 年7 月7 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对近期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经营理念粗放、服务意识不强、风险控制不到位、损害客户利益等乱象做出明确规范,通知要求银行不得对已办理分期的资金余额再次办理分期,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年。

、年A 1B、3年C、5年D、10年、年5 月,全球首艘10 万吨级大型渔业养殖工船()正式在山东青岛交付运营。

62022A、海云号B、国信一号C、零元号D、东风号7、国务院日前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 年)》(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围绕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对主要任务作出系统部署。

到2035 年,气象关键科技领域实现重大突破,以()为主要特征的气象现代化基本实现。

A、科技B、智能C、云气象D、智慧气象、年5月11 日,在北京召开湿地保护法实施座谈会上,指出确立了()湿地保护原则。

82022A、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B、保护优先;系统管理;严格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C、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科学治理;系统修复;合理利用D、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科学治理;合理修复;科学利用、年7 月7 日,英国伦敦,英国首相()在伦敦首相府前发表讲话,正式辞去保守党党首和首相职92022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分行越权批设财务公司及分支机构撤留问题的通知-银发[1994]30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分行越权批设财务公司及分支机构撤留问题的通知-银发[1994]30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分行越权批设财务公司及分支机构撤留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分行越权批设财务公司及分支机构撤留问题的通知(银发[1994]300号)中国人民银行安徽、山西、辽宁、海南、广东、甘肃、江苏、浙江、吉林、四川、陕西省分行,天津、上海、沈阳、大连、广州、重庆、深圳市分行:银传[1994]27号文件明确规定:分行越权批设的凡具有法人地位的财务公司和1993年7月7日以后批设的财务公司分支机构一律撤销,另根据财务公司原则不设分支机构的精神,现就各分行越权批设的财务公司及分支机构做出如下处理决定:一、撤销下列具有法人地位的财务公司:山西太原钢铁集团财务公司、安徽汽车贸易财务公司、鞍山三冶集团财务公司、广州越银财务公司、沈阳金杯汽车财务公司、大连船舶工业财务公司。

二、撤销下列1993年7月7日以后设立的财务公司分支机构:华能财务公司广东办事处、华能财务公司深圳办事处、长城财务公司海南代表处。

三、撤销下列财务公司分支机构:石化财务公司重庆代办处、有色财务公司甘肃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沈阳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天津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浙江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辽宁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吉林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佛山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四川分公司、重汽财务公司陕西营业处。

四、撤销下列企业集团融资部:广东石油企业集团融资部、广东商业企业集团融资部、汕头对外商业集团融资部、南方工贸总公司融资部。

五、保留下列财务公司的分支机构:华能财务公司海南代表处、石化财务公司沈阳办事处、石化财务公司广州办事处、石化财务公司兰州办事处、石化财务公司上海代表处、有色财务公司海南代表处、华诚财务公司上海代表处、华诚财务公司江苏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海南代表处、重汽财务公司重庆营业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支行升格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支行升格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支行升格问题的通知
文号:银银管[1997]第67号颁布日期:
1997-06-25 执行日期:1997-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商业银行支行升格的条件,避免商业银行支行盲目地随
当地行政性升格而升格,现就商业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的条件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家商业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其总行应拨足1亿元人民币营运资金。

二、拟升格的支行必须是经营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和完善,资产负债比例指标达到中国
人民银行监管要求,并连续两年经中国人民银行年检合格,无不良经营记录和严重违规行为。

三、拟升格的支行必须连续两年以上盈利。

四、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拟升格支行的资产余额须达到8亿元人民币以上。

五、商业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列入当年机构发展规划,不再随当地行政区划升
格而升格。

各家商业银行应根据以上条件完善本行的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支行升格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中
国人民银行申报。

c27880--010207wwj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1997.06.25,截至2021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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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8.16•【文号】银发[2005]208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8月16日银发[2005]20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总行各司局,党委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为适应人民银行职能调整后的工作需要,根据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银发[2000]36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原《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银发[2000]36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人民银行在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金融规章及政策、措施,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总行办公厅是人民银行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并指导各分支机构的公文处理工作。

各分支机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公文处理的管理工作,并指导所辖分支机构的公文处理工作。

办公厅(室)设立文秘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清收、销毁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问题
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1995.08.07
•【文号】银条法[1995]37号
•【施行日期】1995.08.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银条法〔1995〕37号1995年8月7日)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法律顾问室:
你室关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专业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属于“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时,与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纠纷引起民事诉讼的,应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而不应以其总行作为诉讼主体。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即指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包括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时,承担民事责任不以其总行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如果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
担民事责任,超过部分的民事责任由其上级行直至总行承担,非指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直接由总行承担。

c27861--010207wwj。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协会管理的若干意见-银发[2001]19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协会管理的若干意见-银发[2001]19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协会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协会管理的若干意见(银发〔2001〕199号二00一年六月十九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随着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成立,部分省、地(市)和县相继成立了银行业协会或银行公会(以下统称银行业协会)。

银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银行间合作、协调银行间行际纠纷,维护银行利益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维护银行业的稳定发挥了一定作用。

但是,由于少数地区从省,地(市)到县级层层设立了银行业协会,从而形成了商业银行总行、分行,支行层层加入各个协会的局面。

这种状况不利于商业银行的统一经营和管理,增加了统一协调和执行政策的难度。

为加强对银行业协会的管理,切实发挥银行业协会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国银行业协会不实行总分会制。

各地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银行业协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中国银行业协会无隶属关系,但可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

二、目前,不宜层层设立银行业协会。

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和银行业发展的需要,在省级和部分副省级城市(包括青岛、宁波、大连、深圳、厦门)设立银行业协会(以下称省级银行业协会);条件不具备的,不能盲目设立。

三、省级银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督促会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侵犯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要求;加强会员与人民银行和政府其他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建议,沟通会员和其他行业的关系;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合作,协调会员之间在业务方面的争议;促进会员间的业务培训和有关的调查研究,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等。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统一各级机构名称的通知-保发[1996]74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统一各级机构名称的通知-保发[1996]74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统一各级机构名称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统一各级机构名称的通知(保发(1996)74号1996年4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济南、杭州市分公司:为规范体制改革后各级机构名称,顺利办理工商登记和业务许可证,方便对外交往,现对各级机构名称作如下统一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集团公司名称根据国务院批复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集团公司的名称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保集团”)。

二、专业子公司名称根据国务院批复和人民银行的通知要求,各专业子公司的名称分别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三、省(区、市)分公司名称(一)省、自治区分公司的名称在子公司名称后加“××省(自治区)分公司”字样。

例如,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分公司的名称在子公司的名称后加“××市分公司”字样。

例如,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三)行政级别为副省级分公司城市(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南京、广州、济南、杭州等十个分公司)的名称,对外一律按上述(二),即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名称处理,“营业管理部”的称谓内部掌握。

四、地(市)以下机构名称(一)地区(地级市、州、盟)分公司的名称在子公司名称后直接加“××分公司”,不加“地区(市、州或者盟)”的字样,前面也不冠省级行政区划的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3.01.08•【文号】银办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3〕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时效,防范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付机构拟变更《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事项的,除增加支付业务类型和扩大支付业务地域覆盖范围外,应在变更前向其法人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人民银行分支行)提出申请,说明拟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人民银行分支行应参照《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1]33号,以下简称《意见》)等关于申请材料的要求,确定支付机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并进行相应的审查。

经审查,支付机构变更事项符合规定的,人民银行分支行应以行发文形式报送总行审批。

总行收到支付机构的变更申请及材料、人民银行分支行的审查意见后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批复。

对于准予变更的,如涉及《支付业务许可证》要素变更,总行依法予以换发《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支付机构拟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变更登记后,向人民银行分支行提出换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登记文件。

人民银行分支行对支付机构的换发申请及相关变更登记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无误的,应以行发文形式报告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申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称谓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申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称谓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申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称谓的通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银办发[1997]82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7.06.04
【实施日期】1997.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申规范中国人民
银行分支机构称谓的通知
(银办发[1997]82号1997年6月4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曾于1996年8月15日下发《关于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称谓的通知》(银办发[1996]63号)。

但近来发现仍有一些分支行在对外行文和宣传中没有严格执行。

为此,特重申和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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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申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称谓的通知
文号:银办发[1997]82号颁布日期:
1997-06-04 执行日期:1997-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曾于1996年8月15日下发《关于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称谓的通知》
(银办发[1996]63号)。

但近来发现仍有一些分支行在对外行文和宣传中没有严格执行。

为此,
特重申和规定如下:
一、各分支行一律不得使用“××省人民银行”、“××县人民银行”等称谓,而应使用规范的
全称或简称,如:“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省××地区(市)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省××县支行”。

也可简称为:“人行××分行”,“人行××支行”。

二、各分支行一律不得自我简称“我行”,而应自我简称“我分行”或“我支行”。

三、各分支行一律不得以本分支行的名义在新闻媒体上刊登广告公开赞助或祝贺有关单位的成立、
开业等宣传性活动,也不得擅自在其他单位的纪念品、宣传品上署本单位的名称,否则要追究有
关单位的责任,并责令其进行公开纠正。

四、各分支行对已经与人民银行脱钩的单位,一律不允许其在任何情况下出现“中国人民银行”
字样。

五、以上规定请严格执行,并请转发所辖计划单列市分行、省会城市分行、二级分行和县(市)
支行。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1997.06.04,截至2021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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