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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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一、病假〔一〕请假手续1、请假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前方可休假。

2、续假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前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展医务鉴定。

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

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展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

超出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1、根本工资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根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根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根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根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根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根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存其生活性补贴。

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存其根底性绩效工资。

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补助一年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两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
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2008.04.02
•【字号】浙人发〔2008〕67号
•【施行日期】2008.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
题的通知
浙人发〔2008〕67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算年休假天数的工作年限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和省工龄政策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实际工作时间。

二、机关事业单位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年休假计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按规定需支付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三、各级领导要带头休年休假。

省直各单位和市、县(市、区)主要领导的休
假安排,应按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排机关干部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委办〔2000〕57号)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工作。

四、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年休假的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工作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并确保本单位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转。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科室、中队、检测站(点),华龙处:
根据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杭人薪【2008】431号)文件,并结合我大队(处)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8年的年休假可跨年度安排至2009年第一季度末。

对2008年度因故尚未按计划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各部门要及时通知本人调整年休假时间,并结合本人意愿,于2009年第一季度末前安排其享受2008年度的法定年休假。

二、工作人员因故未按计划休年休假的,本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调整年休假计划。

如本人未及时提出调整的,按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处理,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三、编外人员年休假按《杭州市高速路政大队(市郊处)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执行。

四、请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工作人员本人意愿,及时制定2009年度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表》(空白表附后)。

事业编制人员年休假计划表于2008年12月17日(下周三)12点前报组织人事科,非编人员年休假计划表于2008年12月22日下班前报组织人事科。

联系人:严钦卿联系电话:87385805
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表(事业编制人员)单位:杭州市市郊公路管理处
附件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表(非编人员)单位:杭州市市郊公路管理处
填表人:审核人:。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请假条(精选多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请假条(精选多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请假条(精选多篇)第一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请假条姓名职务(更多请搜索ww)累计参加工作时间工龄已休假天数病假天数高温休假天数事假天数上次休假情况按规定可享受的休假时间:天。

实际休假情况:集中休假:年月日年月日分散休假:年月日年月日本次休假情况按规定可享受的休假时间:天。

申请休假情况:集中休假:年月日年月日分散休假:年月日年月日股(室)负责人意见分管领导意见单位负责人意见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____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____年不满____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____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二篇: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川人社发〔____〕28号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级各部门: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514号令)和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颁布后,原省人事厅、省直机关工委印发了《关于做好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川人发〔____〕52号),省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切实保障了职工享受休假的合法权益。

近期,一些部门和单位询问执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有关问题,有的单位在具体执行中也不尽一致。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入年休假的假期。

一、国家和省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二、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休假活动的天数,计算为本人当年已休年休假天数。

当年已休年休假后再参加有组织的休假活动,如已休年休假天数和参加活动天数的总和超过本人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其超过天数相应抵扣次年的年休假天数。

三、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安置的人员、新调入人员及有工作经历的公招人员,由单位根据原工作单位出具的本人休假情况证明,按规定安排年休假。

四、当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安排其在退休前休完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正文:---------------------------------------------------------------------------------------------------------------------------------------------------- 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尹蔚民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问题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119号

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问题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119号

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08-08文号:深人社发〔2010〕119号各区委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局,光明、坪山新区组织人事局、发展和财政局,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及《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276),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276)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休假制度及休假计划并认真贯彻落实,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休假权利。

各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休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的,应在第二年安排补休;确因工作需要仍不能补休的,应按照该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具体支付办法是,有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填写《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核准表》(表样附后),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报主管部门核准,并在本单位公示3日。

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并领取报酬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应休年休假当年截至12月31日止实有在编在岗人数的10%。

三、工作人员自愿放弃年休假的,既不安排补休也不发给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工作人员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全年本人应发的全国标准工资、特区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改革性津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全年本人应发的全国标准工资、绩效工资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实行薪级工资制的公务员为全年本人应发的薪级工资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08〕61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办法按照《条例》规定执行;未休年休假人员工资报酬支付办法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二、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每应休未休1天,按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实际补发年休假工资时按200%计算,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

其他假期未休的,不在年休假工资支付X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等项目之和,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事业单位不含根据单位内部核算办法发放的奖金。

因调整工资等原因补发上一年度的增资额应计入上一年度,并按上年度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给予补发。

未休年休假应支付工资计算公式为:当年全年工资收入之和÷261×2×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四、调入人员当年起薪的,且调入后因工作需要当年也未休年休假的,凭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当年未休年休假证明,比照调入单位同类人员计算应支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

五、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各单位在支付职工年休假工资报酬前,应在本单位公示。

六、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的下属企业,其职工带薪年休假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培训司负责解释。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表单位(章):填报日期:
注:本表于每年一月底前制订,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备案。

填表人:联系电话:领导签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表单位(章):填报日期:
注:本表于每年一月底前制订,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备案。

填表人:联系电话:领导签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表单位(章):填报日期:
注:本表于每年一月底前制订,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备案。

填表人:联系电话:领导签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表单位(章):填报日期:
注:本表于每年一月底前制订,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备案。

填表人:联系电话:领导签字:。

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25日阅读次数:3818 【字体:大中小】吉人字[2008]2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事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现将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9号令)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排工作人员带薪休年休假,是国家为保障工作人员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规定,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带薪休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非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除需征得工作人员本人同意外,还需在本年度内及时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对所备案的不能安排休假的人员工作需要的事实进行认真的审核,对非确属工作需要的,责令单位必须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

吉林省人事厅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筒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体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范文(2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范文(2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范文一、总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为了保障员工的休息权益,促进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职工作人员。

二、年休假的计算与安排1. 年休假的计算:员工享有的年休假天数根据工作年限进行累积,具体计算规则如下:(1)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年休假10天;(2)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5天;(3)工作满20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20天。

2. 年休假的安排:员工享有年休假后,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本人的意愿进行安排。

员工应提前向单位请假,单位根据员工的申请情况和工作情况进行审批。

单位应合理安排员工的年休假,确保员工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

三、年休假的使用与结算1. 年休假的使用:员工获得年休假后,可以选择分段使用或者一次性使用。

员工应提前向单位提出年休假使用计划,并经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休假计划,员工应提前向单位说明原因并获得单位同意。

2. 年休假的结算:员工使用完年休假后,应向单位提供休假申请单和休假期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应在员工复工后的一个月内,结算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并与员工签订相关年休假结算协议。

四、年休假的限制与延期1. 年休假的限制:员工在享受年休假期间,不得参加工作,不得接受单位以外的工作安排。

如有违反,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 年休假的延期:员工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原因无法按计划使用年休假的,可提出延期申请。

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给予相应的延期天数。

延期后的年休假需在一年内使用完毕,否则作废。

五、年休假的福利保障1. 年休假期间的福利保障: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和各项福利待遇。

2. 年休假期间的社会保险缴纳: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最低保障标准,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年休假的补偿与返聘1. 年休假的补偿:员工因工作需要无法使用年休假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休假的年限进行补偿。

机关事业单位假期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假期制度

本文涉及内容政策性强,收集的资料可能存在疏漏或不妥之处,今后可能会对有些问题作出新的规定,如本文有与新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新规定为准。

机关事业单位假期制度一、节、假日文件依据:2013年国务院令第644号(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三)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四)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制度文件依据:国务院令第514号、人事部令第9号、浙人发[2008]67号、台人薪[2009]12号(一)带薪年休假的范围及休假天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1、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带薪年休假有关规定1、“连续工作”、“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2、工作年限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和省工龄政策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实际工作时间。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6)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申请及休假计划表

机关事业单位年休假申请及休假计划表

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表
单位名称(盖章) 处室 (单位) 上年度休假请假情况(天) 本年度休假计划(天) 参加工作时 间(填写到 抵冲次年 应休假天 月份) 年休假 事假 病假 计划安排时间 休假天数 数 处室(单位) 意见
姓名
职务
备注
组织人事处:
分管领导:
主管领导:



1.组织人事处根据个人申请表审核后,一般按同一分管(主管)领导审批的处室(单位)汇总填写,然后报批执行; 2.工作人员因故不能按原计划休假的,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申请表》向组织人事处提出调整,并按程序审批后,在本表备注栏注明调整情况,由组织人 事处签字确认。

机关事业单位假期(2014.4.22整理) 1

机关事业单位假期(2014.4.22整理)  1

享受 探亲 假的 条件 探亲 假
(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限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 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 (4)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假期 假期 均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内。 (5)需要指出: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 (6)在规定的探亲假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本人工资照发。
带薪 年休 假 享受 带薪 年休 假的 特殊 情形
(1)已享受了当年的年休假后又参加了有组织的疗养或休养的,疗养或休养的时间计入下 一年度年休假时间。 (2)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工作人员,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 休假时间。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的天数的,在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并经 单位同意后可不计为事假。 (3)当年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其离退休前,由所在单位安排年休假。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聘用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的新录用人 员,试用期满前,不享受年休假。从试用期满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 (5)各单位当年新聘用或调入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按有关规定安置的军 队复原转业士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调动前 未在原单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由调入单位安排休假。调动前在原单位休假未休满天数 的,由调入单位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病假 事假
病假 基本 工资 发放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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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假期规定介绍
类别
机关 工作 性津 贴扣 发计 算办 法 病假 事假 事业 单位 奖励 性绩 效工 资扣 发办 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请假条请假条.doc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请假条请假条.doc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请假条_请假条高温休假天数事假天数上次休假情况按规定可享受的休假时间:天。

实际休假情况:集中休假:年月日——年月日分散休假:年月日——年月日本次休假情况按规定可享受的休假时间:天。

申请休假情况:集中休假:年月日——年月日分散休假:年月日——年月日股(室)负责人意见分管领导意见单位负责人意见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XX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机关事业单位年金办法全文解读事业单位年金办法如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全文如下: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单位缴费;(二)个人缴费;(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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