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227号:胡某某、王某某诉德某餐厅、蒋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227号:胡某某、王某某诉德某餐厅、蒋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正文胡某某、王某某诉德某餐厅、蒋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案裁判要点1.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因经营者的过错行为导致未成年人饮酒后遭受人身损害的风险增加,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认定违法售酒行为与未成年人饮酒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同饮者或者共同从事危险活动者未尽到相应提醒和照顾义务,对该未成年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承担相应的按份赔偿责任。
遭受人身损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基本案情胡某甲(殁年15周岁)系原告胡某某、王某某之子,其与蒋某某(时年14周岁)、陈某(时年14周岁)系重庆市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
2018年5月19日,胡某甲等人来到重庆市某县德某餐厅为蒋某某庆祝生日,胡某甲提议要喝酒庆祝,蒋某某同意,遂在德某餐厅购买了啤酒,并在该餐厅就餐饮用。
胡某甲及蒋某某每人喝了两瓶啤酒后,陈某到达该餐厅。
随后,三人又在该餐厅喝了四瓶啤酒。
饭后,胡某甲提议外出玩耍,后遇见陈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四人,七人相约至湖边玩耍。
在湖边泡脚戏水过程中,胡某甲不慎后仰溺水。
众人试图救援,但未能成功。
胡某某、王某某将德某餐厅、其他六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重庆市某中学等诉至法院,请求共同赔偿胡某甲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
另查明,本案共餐和游玩的未成年人均系重庆市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在日常教学管理中,该中学已经履行教育机构职责,对学生进行了日常安全教育,并完成安全日志、教学笔记等工作。
裁判结果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一、由被告德某餐厅赔偿原告胡某某、王某某人民币21183.36元;二、由被告蒋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3530.56元;三、由被告陈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2824.45元;四、由被告王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1412.24元;五、由被告邓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2118.34元;六、由被告陈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2118.34元;七、由被告张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2118.34元;八、被告重庆市某中学等不承担责任。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租赁合同纠纷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租赁合同纠纷最近,最高法院高度关注租赁合同纠纷,尤其是在新经济领域,涉及到多方利益,难免发生纠纷。
最高法院发布的两份指导性案例,为解决租赁合同纠纷提供了参考和指引。
指导性案例一该案例涉及一家公司名为“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纠纷,其与一家共享办公空间公司签订了规模为三百平方米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沿用共享办公空间的合同框架,但未约定租赁物用途或互联网设施要求等重要事项。
当“某科技有限公司”带着自身的办公设备和家具入驻时,发现房间内无法使用WiFi网络,而且办公桌的高低不适合他们的习惯。
由此,双方发生合同纠纷,一直无法解决。
最高法院对此案的认定是,双方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合同签订前并未详尽了解房屋设施和共享服务的细节,因此,共享办公空间公司在要求共享办公状况、合同具体约定有关事项上应尽到说明义务,方可认定违约或进行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在该案例中强调,租赁合同的重要性需要双方尽到说明义务,尤其是共享经济领域的纠纷,其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应更加注重规范租赁合同,以减少相关纠纷的发生。
指导性案例二另一案例涉及一家公司名为“某物流有限公司”的纠纷,其与一家物流园区签订了租赁合同,但是在租期届满后,物流园区要求某物流公司还违返合同使用的仓库厂房付其卫生维护费部分差额,因此双方发生了纠纷。
最高法院对此指出,对于合同租赁期满后产生纠纷,应当考虑租赁物的折旧价值,同时也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恰当的计算和应对,遵循合同约定原则,并应当注意租赁合同期间相应的服务和维护费用协商,协议中的费用需要明示费用的计价标准、内容、支付方式等细节问题。
纠纷解决建议对于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最高法院还指出,在解决纠纷时,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解决,还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
根据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我们建议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租赁物的有关情况、系统设施和服务、价格、维护、修理等细节。
同时,合同中需要对每一重要事项进行约定,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在双方都清晰知晓和遵守的前提下,保证租赁合同的顺利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12.25•【文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不全面履职案(检例第49号)【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环境保护依法全面履职【要旨】行政机关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时,虽有履职行为,但未依法全面运用行政监管手段制止违法行为,检察机关经诉前程序仍未实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目的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2014年5月,陕西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能化)年产60万吨甲醇工程项目建成,并经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审批投入试生产至2014年12月31日。
2014年11月24日,陕西省发布《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标准,燃煤锅炉颗粒物排放限值为20mg/m,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长青能化试生产期间,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值基本处于地方标准20mg/m以上,国家标准50mg/m以下。
2015年1月1日,长青能化试生产期满后未停止生产且燃煤锅炉颗粒物排放值持续在20mg/m 以上50mg/m以下。
2015年7月7日,陕西省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以下简称凤翔分局)向长青能化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生产甲醇环保违规行为,否则将予以高限处罚。
长青能化没有整改到位,凤翔分局未作出高限处罚。
2015年11月18日,凤翔分局向长青能化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于一个月内整改到位,并处以5万元罚款。
但该企业并未停止甲醇项目生产,颗粒物超标排放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对周围大气造成污染。
【诉前程序】2015年11月下旬,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凤翔分局可能有履职不尽责的情况,遂指定凤翔县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
法律职业伦理指导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35岁,律师,在某市某律师事务所执业。
乙,女,32岁,某公司员工,因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向甲律师咨询。
甲律师在详细了解乙的案情后,认为乙的权益受到侵害,遂接受乙的委托,代理其与公司进行劳动仲裁。
二、案例经过1. 接受委托甲律师在详细了解乙的案情后,认为乙的权益受到侵害,遂接受乙的委托,代理其与公司进行劳动仲裁。
甲律师向乙详细解释了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明确了代理权限和代理费用。
2. 调查取证甲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始调查取证。
通过查阅乙的劳动合同、工资条、加班记录等证据,发现乙的加班费未得到足额支付。
甲律师遂决定向公司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乙加班费。
3. 仲裁审理仲裁庭审理过程中,甲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为乙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在仲裁庭上,甲律师针对公司的答辩意见,逐一进行反驳,指出公司未支付加班费的事实和法律规定。
最终,仲裁庭支持了甲律师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乙加班费。
4. 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生效后,甲律师协助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甲律师与执行法官积极沟通,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最终成功帮助乙执行到位了加班费。
三、案例评析1. 甲律师在代理乙案件过程中,严格遵守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充分体现了法律职业伦理的要求。
(1)忠诚代理。
甲律师在接受乙的委托后,始终以乙的利益为重,全心全意为乙提供法律帮助。
在仲裁审理过程中,甲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为乙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2)诚实守信。
甲律师在代理乙案件过程中,始终保持诚实守信的原则。
在调查取证、仲裁审理和执行仲裁裁决等环节,甲律师均如实陈述事实,依法维护乙的合法权益。
(3)公平公正。
甲律师在代理乙案件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维护了仲裁庭的公正性。
在仲裁审理过程中,甲律师针对公司的答辩意见,逐一进行反驳,确保了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2. 本案例对法律职业伦理的启示(1)法律职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忠诚于法律事业,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附条件不起诉5件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附条件不起诉5件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2021-03-03胡某某抢劫案(检例第103号)【关键词】抢劫在校学生附条件不起诉调整考验期【要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准确把握其与不起诉的界限。
对于涉罪未成年在校学生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找准办案、帮教与保障学业的平衡点,灵活掌握办案节奏和考察帮教方式。
要阶段性评估帮教成效,根据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角色转变和个性需求,动态调整考验期限和帮教内容。
【基本案情】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胡某某,男,作案时17周岁,高中学生。
2015年7月20日晚,胡某某到某副食品商店,谎称购买饮料,趁店主方某某不备,用网购的电击器杵方某某腰部索要钱款,致方某某轻微伤。
后方某某将电击器夺下,胡某某逃跑,未劫得财物。
归案后,胡某某的家长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获得谅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一)补充社会调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后,针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不能充分反映胡某某犯罪原因的问题,检察机关及时补充开展社会调查,查明:胡某某高一时父亲离世,为减轻经济负担,母亲和姐姐忙于工作,与胡某某沟通日渐减少。
丧父打击、家庭氛围变化、缺乏关爱等多重因素导致胡某某逐渐沾染吸烟、饮酒等劣习,高二时因成绩严重下滑转学重读高一。
案发前,胡某某与母亲就是否直升高三参加高考问题发生激烈冲突,母亲希望其重读高二以提高成绩,胡某某则希望直升高三报考个人感兴趣的表演类院校。
在学习、家庭的双重压力下,胡某某产生了制造事端迫使母亲妥协的想法,继而实施抢劫。
案发后,胡某某母亲表示愿意改进教育方式,加强监护。
检察机关针对胡某某的心理问题,委托心理咨询师对其开展心理测评和心理疏导。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检察机关综合评估认为:胡某某此次犯罪主要是由于家庭变故、亲子矛盾、青春期叛逆,加之法治意识淡薄,冲动犯罪,认罪悔罪态度好,具备帮教条件,同时鉴于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遂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15批全)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 - 3 -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 4 -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5 -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 6 -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172号)............................................... - 10 -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 - 10 -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 13 -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14 -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227号)............................................... - 18 -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18 -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 20 -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 21 -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号)................................................. - 26 -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 26 -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 27 -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28 -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1号)............................................... - 34 -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34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 36 -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37 -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39 -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 - 41 -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 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8号)................................................. - 44 -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 44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 46 -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48 -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 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61号)............................................... - 51 -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 52 -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 54 -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 - 55 -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58 -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 - 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27号)............................................... - 67 -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 67 -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 69 -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 - 74 -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 77 -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 81 -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 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37号)............................................... - 85 -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 86 -指导案例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 89 -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 91 -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 94 -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 96 -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 - 98 -指导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 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85号)............................................. - 104 -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105 -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110 -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115 -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 120 -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123 -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 127 -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 - 129 -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 - 1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320号)....................................... - 138 -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138 -指导案例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 - 141 -指导案例55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 143 -指导案例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 - 1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172号) .............................................. - 146 -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146 -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148 -指导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 150 -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 - 1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214号)....................................... - 154 -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 154 -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 157 -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 158 -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 - 1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311号)......................................... - 160 -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 - 161 -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 162 -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 164 -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166 -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 1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449号)......................................... - 174 -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 - 174 -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176 -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 - 177 -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 179 -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 180 -指导案例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 - 182 -指导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 - 185 -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 1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

合同纠纷指导性案例一、“租房那些事儿:家具损坏引发的合同纠纷”1. 案例情况。
小张把自己的房子租给了小李,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房子里的家具要正常使用,不能故意损坏。
结果呢,小李住了半年,床就塌了。
小张去看,发现床的支撑腿断了,像是被重物砸过。
小张就觉得是小李故意弄坏的,要求小李赔偿一张新床的钱,大概2000块呢。
小李就喊冤啊,说床本来就不结实,自己就是正常睡觉,有一天突然就塌了,还差点把他摔伤。
他觉得这床的质量有问题,不应该让他赔。
2. 法院判决思路。
法院首先得确定床到底是怎么坏的。
法官可不是只听一面之词。
他们找了专业的家具鉴定人员来检查床的残骸。
鉴定人员发现,床的支撑腿木材有虫蛀的痕迹,而且断裂的地方虽然看起来像是受了外力,但主要原因还是木材本身的质量问题。
然后法院又看了合同,合同里虽然提到要正常使用不能故意损坏家具,但是对于家具本身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坏并没有约定。
按照公平原则,既然不是小李故意弄坏的,而是床本身有问题,就不能让小李赔偿新床的费用。
最后法院判决小李不用赔偿,小张还得把小李预交的押金全额退还呢。
3. 指导性意义。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在签租赁合同的时候,房东对于房子里的东西,特别是那些容易损坏的家具、电器啥的,得先确保质量没问题。
要是有问题,最好在合同里写清楚,比如如果是因为质量问题坏了,房东负责维修或者更换;如果是租户使用不当弄坏的,租户要怎么赔偿。
这样就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啦。
对于租户来说呢,如果遇到这种被冤枉要赔偿的情况,也别慌,要像小李一样,找证据证明不是自己的错。
二、“装修合同中的‘增项’风波”1. 案例情况。
老王想把自己的老房子重新装修一下,就找了一家装修公司。
合同里约定的装修项目包括墙面重新粉刷、地板更换、厨房和卫生间的改造,总价是10万块。
装修进行到一半的时候,装修公司说,你这个墙面不平啊,要想效果好,得加一层特殊的处理,这是合同里没写的,得加5000块钱的“增项”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0.19•【文号】法〔2023〕178号•【施行日期】2023.10.1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附带民事诉讼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23〕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刘某桂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五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12-216号),作为第38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9日指导性案例212号刘某桂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关键词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采矿/非法采砂/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裁判要点1.跨行政区划的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可以由非法开采行为实施地、矿产品运输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采售一体的非法采砂共同犯罪,应当按照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便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该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或一环节犯罪属于管辖法院审理的,则该采售一体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均可由该法院审理。
3.非法采砂造成流域生态环境损害,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2021年9月5日,被告人刘某桂(住湖北省武穴市)将其所有的鄂银河518号运力船租赁给另案被告人刘某(已判刑,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后二人商定共同在长江盗采江砂。
采砂前,刘某与另案被告人何某东(已判刑,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事前通谋,由何某东低价收购刘某盗采的江砂。
2021年9月10日至9月26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桂三次伙同另案被告人刘某、熊某、杨某(均已判刑)在位于湖北省的长江黄梅段横河口水域盗采江砂约4500吨,后运至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某码头出售给何某东,后何某东在江砂中掺杂机制砂后对外出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40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40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3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40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江某某正当防卫案等五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25-229号),作为第40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5月30日指导性案例225号江某某正当防卫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5月30日发布)关键词刑事/正当防卫/未成年人/学生霸凌/防卫意图/防卫限度裁判要点1.对于因学生霸凌引发的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分,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结合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不能仅因行为人面对霸凌时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击等情节,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2.对于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从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一般认知的角度,综合学生霸凌中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后果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作出合理判断。
基本案情被告人江某某(系化名,时年14周岁)系湖南省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
因江某某在春游时与同班某女同学聊天,同级邻班同学胡某认为江某某招惹其女朋友,要求江某某买烟赔礼道歉,否则就打江某某。
之后江某某给胡某买了一包香烟,但胡某嫌烟不好不要,遂产生殴打江某某的意图。
2019年5月17日上午早读课前,与被告人江某某不和的同班同学孙某某,伙同他人借故把江某某喊到厕所,扬言要殴打江某某。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性案例汇总(第1--16批)【范本模板】

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截止2017年3月)已经发布16批指导性案例共87例,其中刑事指导性案例14例,现汇总整理如下:1。
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关键词刑事受贿罪“合办"公司受贿低价购房受贿承诺谋利受贿数额计算掩饰受贿退赃裁判要点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基本案情2003年8、9月间,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在迈皋桥创业园区低价获取100亩土地等提供帮助,并于9月3日分别以其亲属名义与陈某共同注册成立南京多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多贺公司),以“开发”上述土地.潘玉梅、陈宁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
2004年6月,陈某以多贺公司的名义将该公司及其土地转让给南京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潘玉梅、陈宁以参与利润分配名义,分别收受陈某给予的480万元。
2007年3月,陈宁因潘玉梅被调查,在美国出差期间安排其驾驶员退给陈某80万元。
案发后,潘玉梅、陈宁所得赃款及赃款收益均被依法追缴.2004年2月至10月,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南京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迈皋桥创业园购买土地提供帮助,并先后4次各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吴某某给予的50万元。
法律论证_指导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张某某名下。
2015年,张某某因工作调动原因,与李某某协商离婚,双方对房产的处理产生了纠纷。
张某某认为,房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其所有;而李某某则认为,房产是婚后共同财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房产的产权登记在张某某名下,是否意味着该房产属于张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该房产应如何处理?三、法律论证(一)房产性质认定1.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区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房产产权登记在张某某名下,但考虑到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共同承担家庭开支等因素,法院认为,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房产分割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法院在分割房产时,应充分考虑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产的贡献,以及子女的抚养权等因素。
(二)房产分割方案1.张某某婚前个人财产法院认为,张某某在婚前已支付了部分房款,这部分财产应视为其婚前个人财产。
在房产分割时,应对这部分财产予以保护。
2.婚后共同财产法院认为,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共同承担家庭开支,对房产的贡献较为均等。
法律法规指导性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某市消费者协会被告:某市房地产公司案由:虚假宣传二、事实与理由(一)事实某市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22年3月在其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了一系列房地产广告,宣传其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广告内容主要包括:1. 小区地处市中心,交通便利,周边配套设施齐全;2. 小区绿化率达到40%,环境优美;3. 小区户型设计合理,空间宽敞;4. 小区物业服务优质,收费标准合理。
消费者王某在看到广告后,认为该小区符合其购房需求,遂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一套住宅。
然而,王某在入住后发现,广告中宣传的市中心、绿化率、户型设计、物业服务等方面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距。
例如:1. 小区地处市中心边缘,距离市中心较远,交通不便;2. 小区绿化率实际仅为20%,与广告宣传不符;3. 小区户型设计不合理,空间狭小;4. 小区物业服务较差,收费标准过高。
王某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遂向某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理由1. 被告在其广告中宣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2. 被告的广告行为侵犯了王某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 被告的广告行为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广告发布许可证。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判决结果某市消费者协会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王某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指导性案例228号: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228号: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监护权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正文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基本案情张某(女)与李某于201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在河北省保定市某社区居住。
双方于2020年11月生育一女,取名李某某。
2021年4月19日起,张某与李某开始分居,后协议离婚未果。
同年7月7日,李某某之父李某及祖母刘某在未经李某某之母张某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李某某带走,回到河北省定州市某村。
此时李某某尚在哺乳期内,张某多次要求探望均被李某拒绝。
张某遂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虽然双方婚姻关系依旧存续,但已实际分居,其间李某某与李某、刘某共同生活,张某长期未能探望孩子。
2022年1月5日,张某以监护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刘某将李某某送回,并由自己依法继续行使对李某某的监护权。
裁判结果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二、李某某暂由上诉人张某直接抚养;三、被上诉人李某可探望李某某,上诉人张某对被上诉人李某探望李某某予以协助配合。
裁判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某之父李某、祖母刘某擅自带走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何妥善处理夫妻双方虽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已实际分居时,李某某的抚养监护问题。
第一,关于李某某之父李某、祖母刘某擅自带走李某某的行为是否对李某某之母张某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2.0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案例一:邓秋城、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检例第98号)【关键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食品安全上下游犯罪公益诉讼【要旨】办理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案件,应注意结合被告人销售假冒商品数量、扩散范围、非法获利数额及在上下游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综合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在认定犯罪的主观明知时,不仅考虑被告人供述,还应综合考虑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等客观行为,坚持主客观相一致。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建议相关社会组织或自行提起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被告人邓秋城,男,1981年生,广州市百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益公司)负责人。
被告单位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善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被告人陈新文,男,1981年生,双善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甄连连,女,1984年生,双善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张泗泉,男,1984年生,双善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甄政,男,1986年生,双善公司发货员。
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邓秋城明知从香港购入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星巴克”“STARBUCKS VIA”等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伙同张晓建(在逃)以每件人民币180元这一明显低于市场价(正品每件800元,每件20盒,每盒4条)的价格,将21304件假冒速溶咖啡(每件20盒,每盒5条,下同)销售给被告单位双善公司,销售金额383万余元。
被告人邓秋城、陈新文明知百益公司没有“星巴克”公司授权,为便于假冒咖啡销往商业超市,伪造了百益公司许可双善公司销售“星巴克”咖啡的授权文书。
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陈新文、甄连连、张泗泉、甄政以双善公司名义从邓秋城处购入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后,使用伪造的授权文书,以双善公司名义将19264件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销售给无锡、杭州、汕头、乌鲁木齐等全国18个省份50余家商户,销售金额共计724万余元。
4个指导性案例

4个指导性案例点击二手房买卖“跳单”责任如何认定?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关系如何处理?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
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以新形式、新手段收受贿赂如何认定?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旨在解决新形式、新手段受贿罪的认定问题。
该案例确认: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的名义或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未谋取利益而受贿的以及为掩饰犯罪而退赃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从而对近年来以新的手段收受贿赂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导。
对于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有效查处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类型受贿案件,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条件如何明确?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旨在明确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具体条件。
该案例确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限制减刑制度,可以适用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方反应强烈,但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依法决定限制减刑能够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可以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
近三年有关合同指导性案例

近三年有关合同指导性案例那我就跟你唠唠近三年有关合同的指导性案例哈。
一、买卖合同相关。
有这么一个案例,是关于货物质量和检验期的。
买家和卖家签了买卖合同,卖家把货物发出去了,买家收到货后呢,过了一段时间才说货物有质量问题,想退货退款。
但是按照合同里约定的检验期,买家已经超期了。
法院就判定啊,既然合同里明确规定了检验期,买家没有在这个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那就视为货物质量是符合约定的。
这就告诉大家,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检验期的规定,可别到时候吃哑巴亏。
还有一个是关于价格波动的。
在买卖合同签订后,市场上原材料价格突然大幅上涨或者下跌,卖家或者买家就想改变价格或者解除合同。
法院的指导性意见是,除非合同里有明确的价格调整条款或者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的约定,否则就得按照合同原来约定的价格执行。
这就好比大家玩游戏得遵守游戏规则一样,签了合同就得守信用。
二、租赁合同相关。
在租赁合同方面呢,有个案例是关于房屋装修的。
租客租了房子,没经过房东同意就对房子进行了大规模装修。
等到租赁合同到期或者提前解除的时候,租客要求房东补偿装修费用。
法院可没支持租客哦,因为在租赁合同里没有约定可以装修,而且租客也没有事先征得房东同意。
这就提醒租客们,别自己想当然地装修租来的房子,得按合同办事。
另外一个是关于租赁场地用途变更的。
租客租场地的时候说是用来做A生意的,合同里也这么写着。
结果租客偷偷改成做B生意了,这可不行。
房东发现后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就支持了房东。
这说明租赁的时候约定的用途是很重要的,不能随意更改。
三、服务合同相关。
比如说健身服务合同吧。
有人在健身房办了年卡,结果健身房突然说要装修,停业好长一段时间。
会员要求退卡退费,健身房不愿意。
法院在这个案例里就判定,健身房有义务按照合同提供服务,停业影响了会员的权益,会员是有权要求退卡退费的。
这就是说,服务提供方得按照合同好好服务,不然消费者可不是好惹的。
再看一个旅游服务合同的例子。
游客和旅行社签了合同去旅游,结果到了目的地,旅行社安排的酒店和行程里说的差很多。
关于合同的指导性案例

关于合同的指导性案例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隐瞒瑕疵问题。
话说有这么一对小夫妻,小李和小张,他们满心欢喜地打算买一套二手房。
他们在中介的介绍下,看中了老王要卖的房子。
老王在合同里把房子的面积、户型啥的都写得清清楚楚,但是呢,他可没提这房子有个小秘密——每到下雨天,墙角就会渗水。
小李和小张就这么稀里糊涂地签了合同,付了款,搬进去住了。
结果,一到下雨天,那墙角就像个小瀑布似的渗水,把他们刚买的新沙发都给弄湿了一块。
这小夫妻就气不打一处来啊,觉得老王这是故意隐瞒房子的重大瑕疵。
于是呢,他们就把老王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的时候就认为,虽然合同里没明确写房子不能渗水,但是这种渗水的情况属于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重大瑕疵,老王作为卖方是有义务告知的。
最后呢,法庭判决老王要承担修理墙角渗水的费用,要是修不好,还得给小李和小张一定的经济赔偿。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在签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卖方可得如实把房子的情况告诉人家买家,可不能藏着掖着那些会影响房子使用的毛病。
而买家呢,也得留个心眼,最好在合同里加上一条,类似“卖方保证房屋不存在未告知的重大瑕疵”这样的话。
案例二: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
再来说说职场上的事儿。
有个程序员小赵,他在一家科技公司A干得很不错,掌握了很多公司的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
后来呢,小赵因为一些个人原因想跳槽。
这时候,另一家科技公司B向他抛来了橄榄枝,给的待遇特别好。
小赵心动了,就打算从A公司辞职去B公司。
但是他和A公司签的劳动合同里有个竞业限制条款,就是说他离职后的一年内不能在同行业的其他公司工作。
小赵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没太在意这个条款,觉得自己不可能离开A公司。
他就这么不管不顾地去了B公司上班。
结果呢,A公司发现了,就把小赵告上了法庭。
法庭一看,这个竞业限制条款是合法有效的啊,小赵这么做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
最后判决小赵要向A公司支付一大笔违约金,而且还得从B公司辞职,一年内不能在同行业工作。
这个事儿就给大家提个醒儿,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那些条款都得好好看清楚,特别是像竞业限制这种会影响自己职业发展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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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5月13日,公安部批准谢勇同志 牲。5月13日,公安部批准谢勇同志 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围
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 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 绕曾云公开发表侮辱性言论,歪
各级部门授予荣誉称号。
各级部门授予荣誉称号。
曲英雄被追认为烈士的相关实,
2018年5月14日,曾云因就职受
陕西省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 分局不全面履职案
检例第49号
2014年5月, 企业试生产
2015年7月7日, 《环境违法行为限 期整改通知书》 2015年11月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超标问题没有解决
2015年12月4日 《责令限制生产决 定书》;12月30日 《排污核定与排污 费缴纳决定书》 但治污减排设备建 设项目未正式投入 使用
案件基本情况
陕西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不 达标(试生产期满后地方标准提高,企业未停止 生产,超标排放污染物)。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 门虽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但违法行为没有停止, 大气污染持续存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 依法履职。行政机关责令企业限产、加收排污费, 但排放依然超标,未实现应有的效果。检察机关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审理期间,企业整改到位, 法院判决确认行政机关行为违法。
陕西省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 分局不全面履职案
程序特点
1.市级检察院发现线索,指定行 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检察院办理;起 诉后,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2.经过诉前程序和起诉程序,完 整的行政诉讼案件
3.审理期间,履行目的实现,违 法行为消除,撤回部分诉讼请求
检例第49号
指导意义
一、 行政行关不作为的认定
检例第49号
有权机关和组织不起诉、无适格 主体起诉,持续处于侵害状态
提起诉讼 (支持起诉) 市级检察院,省级批准指定基层 管辖权协商,共同指定
刑事附带民事 公益诉讼
两大领域
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承担刑事责任
和民事责任 公告(纪要) 检察机关后位性
提起诉讼
办理刑事案件的检 察院
02
第二部分
指导性案例解读
Interpretation Of GuidingCases
曾云歪曲事实、侮辱英烈的行为,侵 曾云歪曲事实、侮辱英烈的行为,侵 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本地市级报
害了烈士的名誉,造成了较为恶劣的 害了烈士的名誉,造成了较为恶劣的 纸上公开赔礼道歉。6月16日,
社会影响。
社会影响。
曾云履行判决内容。
检例第51号
指导意义
意义 之一
社会公益性质认定。本案中除围
绕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收集、固定
2016年5月16日作 出按日连续处罚的 行政处罚,罚款 645万元
2016年12月20日, 检察机关撤回第 二项诉讼请求
2015年1月1日,新 的地方标准实施, 企业违规排放大气 污染物
2015年12月3日, 发出《检察建议书》 建议依法履职,上 线治污减排设备
2016年5月11日, 因超标排放未整改, 检察建议未实现应 有效果,向法院起 诉 • 确认行为违法 • 督促排放合标
证据外,还要就侵权行为是否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结果要件进
行调查取证。如重点收集微信群
成员数量、微信群组的私密性、
进群验证方式、不当言论被阅读
数、转发量等方面的证据,证明
侵权行为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及
其严重性,以此证明社会公共利
益受到损害。
诉前程序。由于检察机关提起民
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后位性,
因此诉前程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例第50号
诉前程序特殊价值
价值
• 谦抑性。启动公益诉讼 程序时,应审慎克制, 尊重行政公权力和相关 行政救济权,以体现法 律制度的和谐统一
• 效率性。充分发挥行政 机关主动纠错的积极性. 主动性,使行政违法行 为或怠于履行职责问题 能够快速高效的解决
作用
“三个效果”有机
统一
相较于诉讼程序更
为温和,对于相关
履职不尽责,监管目的没有达到
检例第49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不完全履职的表现形式
行政处罚方式单一
01
罚款、缴费
02
不注重监督检查
“三同时”规定未严格执行
03
未全面运用和
穷尽监管措施
04
按日连续处罚、责令停业关闭
履职目的未实现
未及时消除污染,达到合规排放
检例第49号
指导意义
一、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认定 二、 注重全面收集证据
案件管辖
四大领域+等外
生态资源、食药安全、英烈保护
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
社会公共利益
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
民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检察建议
未纠正或未全面履职,不回复 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提起诉讼 (变更诉讼请求或撤回起诉)
基层检察院,管辖权协商 改 变级别管辖或者地域管辖
督促起诉(检察建议)+公告
饮用水源安全造成重大影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刀
检察建议发出后,三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停止违
法行为。检察机关继续跟进监督,向长沙县政府发出
河
工作建议,推动综合治理,最终妥善解决了饮用水水
源地保护问题。
检例第50号
指导意义
多部门 联动
对于一个事件,多个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 作为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分别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 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解读
01 公益诉讼基本知识
02 指导性案例解读
03 本院案例介绍
目录
PAGE DIRECTORY
01
第一部分
公益诉讼基本知识
Basic Knowledge
★ 公共利益的内涵和特征 ★ 公益诉讼的领域 ★ 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
公共利益的内涵和特征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的必经程序,并区分情况处理。
对于英雄烈士有近亲属的,应当
检例第51号
基本案情
诉前程序
诉讼过程
2018年5月12日下午,江苏省淮
2018年5月12日下午,江苏省淮
2018年5月21日,淮安市人民
安市消防支队水上大队城南中队副班 安市消防支队水上大队城南中队副班 检察院就曾云侵害谢勇烈士名誉
长谢勇在实施灭火救援行动中不幸牺 长谢勇在实施灭火救援行动中不幸牺 案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
2016年8月22日, 企业减污设备运行, 排放稳定符合标准
2016年12月 28日,一审判 决确认被告未 依法全面履行 职责的行为违 法
检例第49号
案件基本情况
陕西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不 达标(试生产期满后地方标准提高,企业未停止 生产,超标排放污染物)。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 门虽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但违法行为没有停止, 大气污染持续存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 依法履职。行政机关责令企业限产、加收排污费, 但排放依然超标,未实现应有的效果。检察机关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审理期间,企业整改到位, 法院判决确认行政机关行为违法。
检例第49号
注 重 全 面 收 集 证 据
A B
违法事实的核实
包括企业颗粒物排 放数据、湿电除尘 系统(治污减排设 备)没有竣工验收、 执行地方标准的依 据等。
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高限 处罚和强制措施,《按日连续处罚办 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更严厉的惩戒 措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 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等。
• 食品安全:食品生产、加工,食品包装、标 • 国家因政策扶持和社会保障等支出的各项资金(财政
识、贮存、运输,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
补贴类、社会保障类)
• 药品安全:研发、生产、流通、使用全环节 • 已有资产的收益
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区别
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
涉及领域 保护客体 违法情况 诉前程序 起诉条件 诉讼程序
作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
的
认 定
违法行 使职权
完全不 履职
不完全 履职
检例第49号 行政机关履行情况及效果
履职情况
履职效果
1、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否
则将予以高限处罚;
2、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 整改,处5万元罚款;
VS
3、责令公司限产,加收排
污费。
1、没有整改到位,未作出高 限处罚(10-100万); 2、未停止生产,颗粒物超标 排放问题依然存在; 3、治污减排设备建设项目未 正式投入使用,颗粒物排放依 然超过限值。
侮辱性言论,歪曲谢勇烈士英勇牺牲 侮辱性言论,歪曲谢勇烈士英勇牺牲
2018年6月12日,淮安市中
的事实。该微信群共有成员131人, 的事实。该微信群共有成员131人, 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
多人阅看了曾云的言论,有多人转发。多人阅看了曾云的言论,有多人转发。 检 察 机 关 诉 求 , 判 令 曾 云 在 判 决
探索:“骚扰电话”整治公益诉讼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出让收入流失、土地闲置、违法使用 土地、违法审批许可等
• 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土地 破坏生态,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 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
食品药品安全
国有财产保护
• 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取得(国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 基于国家行政权力行使取得(税收类、费用类)
行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四款
政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
关 不
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 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 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