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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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总则

(一)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规范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深入推进公司反腐倡廉建设,保障公司科学发展,根据集团公司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凡涉及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2、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3、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4、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5、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集团公司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3、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4、公司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5、公司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资产出售、出借、出租、顶账等)、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缴纳国家税费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6、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五险一金”缴纳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公司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8、公司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9、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10、公司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问题。

11、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2、对公司违纪人员的处理。

13、公司向集团公司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4、其他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15、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2、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3、公司部门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等。

4、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的考核、推荐、晋级、聘用(解聘)、奖惩等。

5、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调整。

6、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四)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投资计划、年度大中修计划、基建技改计划和融资、担保等项目。

2、公司计划外追加的下列投资项目:

(1)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基建、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技改、检修项目;

(2)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重大关键性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需要招投标的项目。

3、公司重大销售、采购合同签订、新产品开发、产品定价等项目。

4、公司重大科研、环保、安全等项目。

5、公司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

6、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项目。

(五)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年(月)度计划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2、公司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以立项实批数字为准;

3、由公司担保、抵押、信用证、贷款等资金使用。

4、公司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5、公司科研经费、环保经费、安全基金等专项资金使用。

6、公司集中发放的奖金、津贴等。

7、公司非生产性资金使用。

8、公司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决策方式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等。

(二)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或委托班子其他成员主持。会议的主要职责:对公司日常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运作)按程序行使决策权。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所列的2、3、4、6点重大事项和第7点中涉及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经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讨论形成决议。

第四条决策规则及程序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支部委员、行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三)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四)重大事项决策前的运作程序:

1、由有关部门根据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提出研究决定的事项,或领导班子成员直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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