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集的PE对赌条款分析很实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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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融资法律文件核心条款

提起对赌协议,业界常提到两个经典案例:蒙牛的完美对赌和太子奶的黯然出局。2003年,蒙牛在与摩根史丹利、香港鼎辉和英国英联签订私募股权投资协议时,曾约定:如果在2004-2006年三年内,蒙牛乳业的每股赢利年复合增长率超过50%,三家机构投资者就会将最多7830万股转让给金牛(在海外注册的由蒙牛管理层持有的公司);如果年复合增长率没有超过50%,金牛就要将最多7830万股股权转让给机构投资者。由于蒙牛业绩表现良好,在2004年6月就提前达到了预期增长目标。2005年4月,三家机构经向金牛公司支付本金为598.76万美元的可换股票据的方式提前结束了双方协议。2006年11月,英联投资、摩根史丹利、高盛三家投行与太子奶集团创始人李途纯签署了一项对赌协议:在三家机构注资后的前3年,如果太子奶业绩增长超过50%,就可降低注资方股权;如完不成30%的业绩增长,李途纯将会失去控股权。2008年,太子奶资金链断裂,李途纯不得不按“对赌协议”约定,将太子奶集团拱手让给了三家投行。而三家投行也输掉了,没有实现圆满退出的目标,迫不得已接盘。

私募股权基金对于企业的估值主要是依据于企业现时的经营业绩以及对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测,因此这种估值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保证其投资物有所值,私募股权基金通常在股权投资协议中约定估值调整条款,即如果企业实际经营业绩低于预测的经营业绩,投资者会要求企业给予更多股份,以补偿投资者由于企业的实际价值降低所受的损失。相反,如果企业实际经营业绩高于预测的经营业绩,投资者会拿出相同股份奖励企业家。

“对赌协议”条款在中国比较多,事实上在国外并不流行,原因是国外市场相对比较透明、比较成熟,买卖双方的风险是共担的。但在国内因为买卖双方因为信息不对称,同时小股东无法参与管理,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私募股权基金为求得一定的保障,通常要求卖方进行一定的业绩承诺,以捆绑投资估价的调整。

从法律本质上讲,对赌协议是企业股东之间的约定,与企业、其他股东、以及其他社会第三方之间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我国《公司法》柜架下,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没有设置关于股权转让的特殊限制,那么对赌协议在有限责任公司内被执行是不存在法律障碍的;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下,由于法律本身就规定股份转让完全属于自由状态,公司以及股东都不可以限制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行为,所以对赌协议可以更为顺利地得以实施。

但在现实的操作中,对赌协议的执行遇到了很棘手的问题,特别是在境内外VCPE投资A股拟上市项目时会出现。其一是业绩对赌问题,即VCPE投资之后,若被投资企业没有达到业绩指标,则双方同意按约定的股权调整方法计算调整双方的股权比例;其二是每年一定比例的分红问题,即VCPE投资期间内,被投资公司每年按实现利润的一定比例进行红利分配,若公司没有实现预期利润导致VCPE无法按预期利润取得该分配的红利时,差额部分由被投资公司原有股东弥补;其三是若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实现IPO上市,则原有股东按约定的利率回购;其四是被投资企业违反约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使VCPE的投资可能存在预

期的风险,则VCPE启动特别保护程序,强制冻结被投资企业或原有股东资产,并采取法律措施纠偏或直接启动强制回购程序。

一、业绩不达标的股权调整,按A股惯例,一个公司从IPO材料上报到发审委批准或否决上市计划,短则数月,长则两三年,而在上市材料审核期间股份是不允许调整的,而且如果有股份比例调整的业绩对赌协议,则意味着公司的股权处于不确定状态,证监会不允许这类企业申报上市材料,所以即使投融资双方有这样的约定也都是私下约定。

二、在约定每年的基本分红回报问题上。依照法律规定,最有效的约定应该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该类约定分红实际是“优先股”,但又享受“普通股”的权利而不承担“普通股”的义务,这并不符合中国《公司法》精神,因此《公司章程》也不支持这样的约定。此外,当公司先后经历几轮融资后,这种分红约定操作起来也有很大的难度。

三、回购操作问题,按《公司法》的规定,回购股份需要注销,但注销系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需要公告并取得债权人的认可。而且,当回购涉及股东人数众多的时候,回购法律主体协调难度很大。特别是在融资企业多轮投资的情况下操作难度更大。

2004年引入海外投资者之前,永乐几经变换股权架构(见右图)。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多次采用信托模式。

2002年6月,永乐的注册资本为1050万元,其中陈晓(28%)、束为(9.3%)等四位高管持有50.1%,另外四位个人股东持有15.4%、职工持股会持有34.5%。2002年,四位个人以161万元代价将所持股份转让给陈晓。陈晓以信托方式持有这15.4%股份,4位个人尽管出让了股票,但他们仍是信托的受益人仍将享受股权收益(主要是分红),陈晓实际上只获得了投票权。到2004年8月,永乐的注册资本已经增至1亿元,职工持股会3239万元的代价将股权转让给管理层,陈晓持有的股权从40.52%升至72.59%。其中的47.02%用以设立“上海永乐信托”,作为受益人的50名员工享有分红,陈晓只享有这部分股权的投票权。完全属于陈晓个人的股权只有25.57%,反而降低了差不多15个百分点!

早在2003年3月,永乐就开始与摩根的直接投资部接触。2005年1月,摩根终于透过子公司MS Retail与CDH一起向永乐投入了5000万美元、取得27.36%的权益(相当于以0.92港元/股取得永乐上市后的4.224亿股)。

摩根这样的财务投资者无疑会选择目标企业的海外上市为退出渠道。为了能够以红筹方式在海外上市,永乐必需进行境外重组,这项工作早于2004年8月就开始了。

首先,在英属维尔京成立了Retail Management,其股权结构完全克隆自上海永乐;随后,让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永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成为Retail Management的全资子公司,以充当投融资平台及未来上市主体;2005年1月,摩根及CDH向该开曼公司注入5000万美元并取得27.36%股权;最后,获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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